廿五日函奉到;以前并没有收到信,大约是遗失了。
审查诸公的删掉关于我的文章,为时已久,他们是想把我的名字从中国驱除,不过这也是一种颇费事的工作。
有书出版,最好是两面订立合同,再由作者付给印证,帖在每本书上。但在中国,两样都无用,因为书店破约,作者也无力使其实行,而运往外省的书不帖印花,作者也无从知道,知道了也无法,不能打官司。我和天马的交涉,是不立合同,只付印证。
豫支版税,並[普]通是每千字一元;广告方面,完全由书店负责。
专此布复,顺颂
时绥。
迅 上 八月廿六日
鲁迅书信集350826 致唐弢
迅 上 八月廿六日
一九〇四年
一九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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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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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外国人士部分
附录二
附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