霁野兄:

  九月十八日信已到。三十元收据,已托人去取,据云须月底才付款,当待数日,如竟取得,则交开明。

  《未名月刊》事,我想,我是不能办的。因为我既不善于经营事务,而这样的一个办事人,亦无处可请,加以我是否专住上海,殊不可知,所以如来信所云,实非善法。倘编稿后由北京印行,不但多信件往来之烦,而关于论辩上的文章,亦易于失去时间性,编者读者,两无趣味。因此我对于《未名月刊》实无办法,不如仍由在北平同人主持,为较有条理也。

迅 上 九月廿七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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