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七日)
王壬秋死矣。十年前曾读其《湘绮楼笺启》,中有与子妇书云:
彼入吾京师而不能灭我,更何有瓜分之可言?即令瓜分,去无道而就有道,有何不可?……(今不能记其原文,其大旨如此耳)
其时读之甚愤,以为此老不知爱国,乃作无耻语如此。十年以来,吾之思想亦已变更。今思“去无道而就有道,有何不可”一语,惟不合今世纪之国家主义耳。平心论之,“去无道而就有道”,本吾国古代贤哲相传旧旨,吾辈岂可以十九世纪欧洲之异论责八十岁之旧学家乎?
吾尝谓国家主义(民族的国家主义)但有一个可立之根据,其他皆不足辩也。此惟一之根据为何?曰:“一民族之自治,终可胜于他民族之治之”一前提而已。譬如我国之排满主义之所以能成立者,正以满族二百七十年来之历史已足证其不能治汉族耳。若去一满洲,得一袁世凯,未为彼善于此也。未为彼善于此,则不以其为同种而姑容之,此二三次革命之所以起也。
若以袁世凯与威尔逊令人择之,则人必择威尔逊。其以威尔逊为异族而择袁世凯者,必中民族主义之毒之愚人也。此即“去无道而就有道”之意。
吾尝冤枉王壬秋。今此老已死,故记此则以自赎。
若“一民族之自治终可胜于他民族之治之”一前提不能成立,则民族主义国家主义亦不能成立。
然此前提究可成立乎?
此问题未可一概而论也。此前提之要点在一“终”字。终也者,今虽未必然,终久必然也。如此立论,驳无可驳,此无穷之遁词也。
今之论者亦知此前提之不易证实,故另立一前提。威尔逊连任演说词中有云:
That Governments derive all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and that no other powers should be supported by the common thought, purpose or power of the family of nations.
此言“政府之权力生于被治者之承认”。此共和政治之说也,而亦可为民族主义之前提。如英国之在印度,若印度人不承认之,则革命也可。又如美国多欧人入籍者,今以二百万之德国人处于美国政府之下,若此二百万德人承认美国政府,则不革命也。
然被治者将何所据而“承认”与“不承认”乎?若云异族则不认之,同族则认之,是以民族主义为前提,而又以其断辞为民族主义之前提也。此“环中”之逻辑也。若云当视政治之良否,则仍回至上文之前提,而终不能决耳。
今之挟狭义的国家主义者,往往高谈爱国,而不知国之何以当爱;高谈民族主义,而不知民族主义究作何解(甚至有以仇视日本之故而遂爱袁世凯且赞成其帝政运动者)。故记吾所见于此,欲人知民族主义不能单独成立。若非种皆必当锄去,则中国今日当为满族立国,又当为蒙藏立国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