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廿六日)
校勘古籍,最非易事。盖校书者上对著者下对读者须负两重责任,岂可轻率从事耶?西方学者治此学最精。其学名Textual Criticism。今撷其学之大要,作校书略论。
(一)求古本。愈古愈好。
(1)写本(印书发明之前之书)。
(2)印本(印书发明之后之书)。
若古本甚众而互有异同,当比较之而定其传授之次序,以定其何本为最古。其律曰:
凡读法相同者,大概为同源之本。
今为例以明之。如某书今有七本互为异同。七本之中,第一本(a)与他本最不同,其次三种(b c d)最相同,又次三种(e f g)最相同。如此,可假定此七本所出盖本于三种更古之本(如图)。若以b c d三本相同之处写为一本,则得y本;更以e f g相同之处写为一本,则得z本。更以y z a三本相同之处写为一本,则得x本。x本未必即为原本,然其为更古于a b c d e f g七本则大概可无疑也。
(二)求旁证。
(1)丛钞之类。如马总《意林》,及《北堂书钞》《群书治要》《太平御览》之类。
(2)引语。如吾前据《淮南子》所引“美言可以市尊,美行可以加人”,以正王弼本《老子》“美言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是也。
(3)译本。
(三)求致误之故。
(甲)外部之伤损:
(1)失页(2)错简(3)漶灭
(4)虫蛀(5)残坏
(乙)内部之错误:
(1)细误。
(a)形似而误。如墨经“”误“恕”,“宇”误“守”,“字”误“宇”,“冢”误“家”是也。
(b)损失笔画。如吾前见《敦煌录》中“昌”作“”,“害”作“”之类。
(c)损失偏旁。
(2)脱字。
(a)同字相重误脱一字。
(b)同字异行,因而致误。如两行皆有某字,写者因见下行之字而脱去两字之间诸文。
(c)他种脱文。
(3)重出。
(4)音似而误。
(5)义近而误。
(6)避讳。如《老子》之“邦”字皆改为“国”,遂多失韵。
(7)字倒。
(8)一字误写作两字。
(9)两字误写成一字。
(10)句读之误(文法解剖之误)。如《老子》“信不足,焉有不信”,“焉”作“乃”解。后人误读“信不足焉”为句,又加“焉”字于句末。(见王氏《读书志馀》)
(11)衍文(无意之中误羡)。
(12)连类而误。写者因所读引起他文,因而致误。
(13)旁收而误。旁收者,误将旁注之字收作正文也。例如,《老子》三十一章注与正文混合为一,今不知何者为注为正文矣。又如,《孟子》“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也。”或谓“勿正心”乃“勿忘”之误,此一字误作两字之例也。吾以为下“勿忘”两字,乃旁收之误。盖校者旁注“勿忘”二字,以示“勿正心”三字当如此读法。后之写者,遂并此抄入正文耳。
(14)章句误倒。此类之误,大概由于校书者注旧所捝误于旁。后之写者不明所注应入何处,遂颠倒耳。
(15)故意增损改窜。此类之误,皆有所为而为之。其所为不一:
(a)忌讳。如满清时代刻书恒去胡虏诸字。又如,历代庙讳皆用代字(上文6)。
(b)取义。写者以意改窜,使本文可读而不知其更害之也(上文10)。
(c)有心作伪。
校书以得古本为上策。求旁证之范围甚小,收效甚少。若无古本可据,而惟以意推测之,则虽有时亦能巧中,而事倍功半矣。此下策也。百余年来之考据学,皆出此下策也。吾虽知其为下策,而今日尚无以易之。归国之后,当提倡求古本之法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