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廿二日)
夜过同居之法学助教卜葛特先生处小坐,谈及婚姻问题,先生曾听余演说中国婚姻制度而善之。先生亦以为西国婚制择偶殊非易事,费时,费力,费财,而“意中人”(The Ideal Woman)终不可遽得,久之终不得不勉强迁就(Compromise)而求其次也。先生谓此邦女子智识程度殊不甚高,即以大学女生而论,其真能有高尚智识,谈辩时能启发心思者,真不可多得。若以“智识平等”为求偶之准则,则吾人终身鳏居无疑矣。实则择妇之道,除智识外,尚有多数问题,如身体之健康,容貌之不陋恶,性行之不乖戾,皆不可不注意,未可独重智识一方面也。智识上之伴侣,不可得之家庭,犹可得之于友朋。此吾所以不反对吾之婚事也。以吾所见此间人士家庭,其真能夫妇智识相匹者,虽大学名教师中亦不可多得。友辈中择偶,恒不喜其所谓“博士派”(Ph. D. Type)之女子,以其学问太多也。此则未免矫枉过直。其“博士派”之女子,大抵年皆稍长,然亦未尝不可为良妻贤母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