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廿四日)
《论语》:
子谓子贡曰:“女与回也孰愈?”对曰:“赐也,何敢望回?……”子曰:“……吾与女,弗如也!”
——《公冶长》
包注“吾与汝俱不如。”邢疏同。朱注“与,许也。”旧注以“与”为连字,而朱以为动字,朱注盖本《先进篇》“吾与点也”之语。顷见阮元《校勘记》曰:
《释文》出“吾与尔”云:“尔本或作女,音汝。”案《三国志·夏侯渊传》曰:“仲尼有言,吾与尔不如也。”正作“尔”字,盖与陆氏所据本合。
此则甚可玩味。作“尔”者是也。吾前作《尔汝篇》,以为凡今言“你的”“你们的”,古皆用“尔”不用“汝”,《马氏文通》所谓“偏次”者是也(看《札记》十三卷第一五则)。今若依朱注,则“吾与汝弗如也”同于“吾许汝之弗如也”,汝在偏次,故当用尔。“尔弗如”犹今言“你的不及他”也。此又可证此律之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