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一月四日)
忽念吾国女子所处地位,实高于西方女子。吾国顾全女子之廉耻名节,不令以婚姻之事自累,皆由父母主之。男子生而为之室,女子生而为之家。女子无须以婚姻之故,自献其身于社会交际之中,仆仆焉自求其偶,所以重女子之人格也。西方则不然,女子长成即以求偶为事,父母乃令习音乐,娴蹈舞,然后令出而与男子周旋。其能取悦于男子,或能以术驱男子入其彀中者乃先得偶。其木强朴讷,或不甘自辱以媚人者,乃终其身不字为老女。是故,堕女子之人格,驱之使自献其身以钓取男子之欢心者,西方婚姻自由之罪也。
此论或过激,然自信不为无据,觇国于其精微者,当不斥为顽固守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