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科舉
自世祖以來,科舉議而未行,士之進身,皆由椽吏。其歲貢之法曰吏習儒書,儒通吏事。奉行既久,考選多不如法。仁宗即位,設科取士,論才首德行,衡文先經術,立法之善,易世不能廢也。惟以稔知吏弊,凡由吏出身着,限以一切之法。其後御史許有壬極論文,以爲通事、知印、宣使之屬尚獲優升,獨於椽吏待之過嚴,繩之過刻。然吾觀元之選格煩瑣凌雜,務在遷其仕進之途而已,匪獨仁宗之限吏爲弊法也。今爲《選舉志》區爲四事,曰:學枝、科舉、銓法、考課。讀史者可以甄其得失焉。
太宗六年,以馮光宇爲國子總教,命侍鉅子弟十八人入學,是爲建置學校之始。
中統二年八月,詔曰:“諸路學校久廢,無以作成人才。今擬選傅學洽聞之士,以教之。凡諸生進修者,仍選高業儒生教授,嚴加訓誨,務使成才,以備他日選擢之用。仍仰各路官司常切主領教勸。”
至元六年四月,復詔日:“事在似緩而實急者,學校是也。蓋學校者風化之本,出治之原也。諸路雖設有學官,所在官司例皆視同泛常,不肯用心勉勵,以致學校之事有名無實。由是吏民往往不循理法,輕犯憲章,深不副朝廷宣明教化之意。今遍行各路,如遇朔望,自長次以下,各率僚屬俱詣文廟。焚香札畢,從學官詣講堂,同諸生及願從學者講論經史,更相授受。日就月將,教化可明,人材可出。所在鄉村鎮店,選有德望學問可爲師表者,於農隙之時,依法訓導,使長幼皆聞孝弟忠信之言,則禮讓既行,風化自厚矣。”是年十一月,設提舉學校及教授官。
七年,命侍臣子弟十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七人從王恂。
二十三年,集賢直學士程文海言:“臣聞國與天地必需才爲用,而人才之盛非自盛也,全在國家教育之勤。其衰也反是。參之歷代可考也。國家自中統建元以來,中外臣僚亦時聞表,表偉傑者,皆自往時故老宿儒薰陶浸灌而然。歷史既久。以次淪謝。臣不知更十餘年後,人物當如何瑣瑣也。而主論者恬不知怪,視學校爲不急,謂詩書爲無有,不知人才盛衰張本於此。蓋有旨行貢舉法,求好秀才。上意匪不敦切。而僉人輒陰沮之。應故事而集議,凡幾作輟矣。無怪乎選任之非才,政治之不理也。今已至此,後當若何。臣愚欲陛下明詔,有司重學校之事,慎師儒之選。京師首善之地,尤當興建國學,選一時名流爲國人矜式,優以餼廩,隆以禮貌,庶四方觀感有所興起。而名都大邑教官有闕,不但循常例收庸人而已。必使廷臣擇可以爲人表儀者,條具聞奏,令有祿可養,而不匱職,比親民而加優視。教化之廢興,爲考第之殿最。其諸生有經明行修者,特與蠲免賦役,依正降詔書施行。臣望國家教育有方,多士鼓舞不倦,他日隨取隨足,舞臨事乏才之嘆,天下幸甚。”奏上,帝韙之。
二十四年,立國子學於大都,設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凡讀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傳習之。次日,抽籤,令諸生復說其功課。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年之。是時集賢院並衆官會議學校事宜,定監官四員;祭酒一員周正平。司業二員耶律伯強,硯伯固,監丞一員王嗣能:學官六員:博士二員張仲安、滕仲理,助教四員謝弈、周鼎、靳泰亨、王載。伴讀二十人,公選通文學者充之。學生先設一百二十人,蒙古五十人,諸色目漢人五十人,年十一歲以上,伴讀十人,年十五歲以上。各用經史子集諸書於官書內,關學生飲食並一切所需,官爲應付,俟置學田訖,然後開支。一,國子監隸集賢院。一,文廟前件議得,合行創建。一,所先立學校,大都撥地與國學。一,同興築。一,外道學校生員成才者,申太學,茂異者,申集賢院,面奏區用。一,儒戶免差徭。迤北路分,除至元十三年進試外,據迤南新附去處在籍儒戶。若有別項各色別無定奪,其餘籍內儒戶,照納地稅商稅外,一切雜泛差徭,並行蠲免。詔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命各路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請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從其父兄者,聽便。其他先儒講學之地,與好事之家出私錢贍學者,並立爲書院。書院設山長一員。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凡路府州書院設直學以掌錢穀,從郡守及憲府官試補,直學考滿,又試所業十篇,升爲學錄、教諭。凡學正、山長、學錄、教諭或由集賢院及臺憲等官舉充之。教諭、學錄歷兩考升學正、山長,又歷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又歷考升路教授。後又改直學考滿爲州教授。自京學及州縣學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於是者,守令薦舉之,或用爲教官,或取爲吏屬雲。
至歲貢之法,大德八年,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十年,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至大四年,定生員額二百人。是年,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試蒙古之法宜從寬,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延祜二年,增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書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一日:升齋等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遊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左者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委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升。
二日: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週歲以上,充貢舉。漢人私試,盂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色目人,盂月、仲月各試明經一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爲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爲中等。準半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爲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爲定。其未及等,並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爲用,下年再行積算。
三曰:黜罰科條。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其知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應己補高等生員,初級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其知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清年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各假,並不準。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者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其餘責罰,並依舊規。
泰定三年,更積分而爲貢舉,並依世祖舊制。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概與前法略同,而防閒較密雲。其學正、錄及司樂、典籍、管勾等貫,舊例舉積分生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於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堪範後學者爲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爲司樂、幹局通敏者爲典籍、管勾。其侍儀舍人,於上、中齋舉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衆見其能者充之。至伴讀員數,大德七年定四十人,歲貢八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定歲貢八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與舉人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置備榜而力選擇焉。
童子舉。
唐宋始著於科,然亦無常員。
成宗大德三年,舉童子楊山童、海重。五年,大都提舉學校所舉安西路張泰山,江浙行省舉張升甫。
武宗至大元年,舉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舉前博孫馮帖哥。六年,河南路舉張答罕。學士完者不花舉丁頑頑。七年,河間縣舉杜山童。大興縣舉陳聃。
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連江縣舉陳元麟,至治三年,河南行省舉張英。
泰定四年,福州舉葉留田井,文宗天曆二年,舉杜夙靈。
至順二年,制舉答不歹子買來的。
皆以其天資穎悟,超出兒輩,或能默誦經文,書寫大字,或能綴緝辭章,講說經史,並令入國子學教育之。
惟張泰山尤精篆籀,陳元麟能通性理。葉留田井問以四書大義,則對曰:“無過。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時人以遠大期之。
蒙古字學。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十二月,中書省定頒行條件。諸路府州官子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餘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願充生徒者,與免本身雜役。
八年春正月,詔曰:“間者採近代之制,創爲國學,己嘗頒告天下,然學者尚少,今復立條畫,其令有司明諭四方,庶幾多所興起,以傳永久。一,京師設國子學,教授諸生,於隨朝百官、怯薛歹選擇子弟俊秀者入學。一,諸王位下及蒙古千戶所,依在前設畏吾兒八合赤例,設立學校。一,隨路所設學校,有願充生徒者,與免本身差役。回回、畏吾、河西人等,願學者聽,不在額設之數。一,翰林院見設諸官,譯寫《通鑑節要》,頒與國子學諸路教授。一,符寶郎設蒙古學閎者赤一員,驗人口實,一,省、部、臺、院諸印信及研發鋪馬札子,並用蒙古字。一,凡有行程文字,並用蒙古字標寫本宗事目。內外諸衙門,亦用蒙古字人員充槊者赤。一,省、部、臺、院凡有卷目,用蒙古字。一,二、三年後進擇習學生員,出策題試問,中選者約量授以官職。一,不得稱蒙古字爲新字。
十九年,定路府州設教授,以國字在諸字之右。
二十年五月,龍興路提學校官言:“大元一統,蒙古學雖興,而南北之民寡於攻習,蓋因施不廣、用不切之故。”於是中書省議,令諸衙門依例表章,並用蒙古字書寫。
元貞元年,命廉訪司提調諸路蒙古學校。二年,命有司給諸路蒙古學生員餼廩。
大德六年,定散府蒙古學生員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八年,定各路教官逕保生徒,不得逕申國子監,須經本處提調,總管府轉申訪林院,試驗考奪,無令似前濫保。十年春二月,增生員廩膳。通前三十員爲六十員。
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以在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稟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有生員一百名外,量借五十人,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筆札止給三十人,凡二次給之。
至回回國子學,至元二十六年始置。是年五月,尚書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於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魯丁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富民之弟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日肄習之。”從之。八月,遂置國子學。
至延祐元年,復立回回國子監。以其文字便於國防取會數目,令依舊制加意教授。
泰定二年,以入學者衆,其學官及生員五十餘人己紿領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
醫學。
中統三年,太醫院使王猷、副使王安仁言:“醫學久廢,後進無所師友。竊恐朝廷取人,學非其傳。爲害甚大。”乃授安仁金牌,俾往各處設立醫學。教授人員依例除免差發。醫學生員亦免本身檢醫差佔等雜役,俟學有所成,每月試以疑難,以所對優劣,量加懲勸。
至元二十三年,命各過按察司檢察醫學,依每年降下十三科題目,令醫生每月習課醫義一道,年終本院考較優劣。
大德九年,平陽路澤州知州王稱言:“竊聞爲世切務惟醫與刑,醫者司命於人,刑者弼教於世。人以風寒暑遘其疾,以放僻邪侈陷其心,須用醫以治,施刑以斷。醫欲明,須玩前賢之經訓,刑不濫,在究本胡之典章。今各路雖有醫師,學亦繫有名無實,宜督責各處有司,廣設學校,爲醫師者令一通曉經書,良醫主之,集後進醫生,講習《素問》、《難經》,仲景、叔和脈訣之類。然亦須通《四書》,不習《四書》者禁治不得行醫。務要成材,以備試驗擢用,實爲官民便益。”於是大醫院定考試之法:一,合設科目。一,各科合試經書。中書省依所議行之。
是年,又定醫學官罰俸例,各處學校應設大小學。今後有不令坐齋肄業,有名無實者,初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罰中統鈔七兩;再次,教授罰俸兩月,正、錄倍罰,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其提調官視學官例減等,初次罰俸半月,再次一月,三次兩月。若大小生員在學,而訓誨無法,苟應故事者,初次,教授罰俸半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五兩;再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罰中統鈔七兩;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提調官,初次罰俸十月,再次三月,三次一月。
延祐三年,定試驗醫人條件依舊例,三年一遍設立科舉試。太醫,選舉三十以上、醫明行修、孝友忠信、爲衆所稱者,保結貢試。鄉試,不限員數,各科目通取一百人,會試取中三十人。所課醫義,量減二道。第一場,本經義一道,治法一道。第二場,本經義一道,藥性一道。不限字數。試中三十人內,一甲充太醫,二甲副於舉,三甲教授。
陰陽學。
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諸路陰陽學。依儒學、醫學之例,每路設教授以訓海之。其有術數精通者,每歲錄呈省府,赴都試驗,果有藝能,於司天監內許令近侍。
延祐二年,令陰陽人授差依儒、醫例考試。其科目,曰:佔算,曰:三命,曰五星,曰:周易,曰:六壬,曰:教學,曰:婚元。佔才大義書,曰《宅元周易祕奧》,曰《人宅通真論》,曰《塋元地理新書》,曰《塋元總論》,曰《地理明真論》。
太宗九年八月,詔胡都虎、塔靠忽□、訛魯不朵札魯火赤等:“自來精儒業者,二十年間學問方成。古昔張置學校,官爲廩給,養育人材。今名儒凋喪,文風不振,所據民間應有儒士,若高等學業轉相教授,庶幾人材日出。其中選者,並行蠲免差發。委斷事官術忽□與山西東路徵收課稅所長官劉中,遍行諸路,一同監試,仍將論及經賦、詞義分爲三科,作三日程試,專治一經爲一科,能兼者聽。但不失文義爲中選。其中選儒人與各處達魯花赤、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以後照依先降條例,開闢舉場,考選人仕,續聽胡命。”於是得東平楊奐等四千三十人,多一時名士。初,耶律楚材請復科舉之制,郭德海亦言之,然爲用事者所尼,故詔書雖雲續聽朝命,事復中止。
至元初,詔丞相史大澤條具當行之事,大澤首及科舉,亦不果行。四年九月,翰林學士王磐等言:“科舉取士,最爲切務,矧先朝舊典,尤宜追述。”帝曰:“此良法也。”命左三部尚書與翰林學士議定程式,又議依前代立國學,進蒙古官子弟百人,專命師儒教習經書,藝成然後試而用之。十一年十一月,省臣復啓皇太子,以所議科舉程式上。奉令旨,準蒙古進士科及漢人進士科,參酌時宜,以定法制。然其事迄未施行。二十一年九月,丞相哈剌合孫等言:十一月中書省臣言,皆以謂天下習儒者少,而由刀筆吏得官者多。帝曰:“將若之何?“對曰:“宜舉行貢舉法。凡蒙古人及儒吏、陰陽、醫術,皆令以考試進,則用心爲學矣。”帝然之。已而許衡亦議學校科學之法,罷詩斌,重經學,定爲新制。雖事未及行,而選舉之法已立焉。
皇慶二年十月,中書省臣言:“科舉一事,世祖、裕宗累命舉行,成宗、武宗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過,詞賦乃ゼ章繪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今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議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從之。十一月,詔曰:“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徵用儒雅,崇學校爲育才之地,議科舉爲取士之方,規模宏遠矣。聯以眇躬,獲承丕祚,繼志述事,祖訓是式。若稽三代以來,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來,舉人宜以德行爲首,試藝則以經術爲先,詞章次之。浮華過實,聯所不取。爰命中書省參酌古今,定其條例。其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賦於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中選者朕將親策焉。其行事宜。
一,科場,每三歲一次開試。舉人從本貫官司於路府州縣及諸色戶內推選,年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弟,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結狀舉保,以禮敦遣,貢諸路府。其或徇私濫舉,並應舉而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
一、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條,《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義理精明,文辭典雅爲中選,用朱氏章句集註。第二場策二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一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朱氏章句集註,復以己意結之,隈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邊,各治一經,《詩》以朱氏爲主,《尚書》以蔡氏爲主,《周易》以程氏、朱氏爲主,已上之經兼用古註疏,《春秋》許用《三傳》及胡氏《傳》、《禮記》古注琉,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古賦詔誥用古體,章奏參古體、四六。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時務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者加一等注授。
一,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兩榜並同。
一,所在官司遲誤開試日期,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糾彈治罪。
一,流官子孫蔭敘,並依舊例,願試中選者,優升一等。
一,在官未入流品,願試者聽。若中選,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加十等注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從優銓注。
一,鄉試處所,並其餘條目,命中書省議行。
延祐元年二月,中書省奏定科舉程式目:
一,鄉試。中進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處移諮都省,送札部,腹裏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臺,摶呈都省,照勘會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條;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一問,經義二過。二十三日,蒙古、色目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一,會試。次年省部。依鄉試例,於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日試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
一,御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試官二員、監察御史三員、讀卷官二員於殿廷考試。每舉子一名,委怯薛歹一人看守。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千字以上。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邊,限五百字以上。
一,選考試官,行省與宣慰司鄉試。有行臺去處,行省官、行臺官一同商議選差;如不拘廉訪司去處,行省官與監察御史選差;山東、河東宣慰司,真定、東平路,同本道廉記司進差。上都、大都省部選差在內監察史御、在外廉訪司官一員監試。每處差考試官、同考試官一員,並於見任及在闈有德望文學常選官內選差;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選廉幹文資正官充。謄錄試卷並移行文字,皆用硃筆書寫,仍須設法關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會試,都省進委知貢舉、同知貢舉官各一員,考試官四員。監察御史二員,彌封、謄錄、對讀官、監試等官各一員。
一,鄉試,行省十一:河南、陝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徵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河東冀寧路。山東濟甫路。直隸省部路分四:真定路、東平路、大都路、上都路。
一,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進者一百人,內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真定等路五人,東平等路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陝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徵東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路四人,山東五人。真定等路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一人,陝西三人,遼陽二人。雲南三人,江浙十人,湖廣七人。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路十一人,東平等路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徵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十八人,江浙二十四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一,鄉會等試,許將《禮部韻略》外,餘並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一,提點試院廉幹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供職,監把外門。
一,鄉、會試、彌封、謄錄、對讀下吏人,於各衙門從便差遣。
一,試卷不合格:犯御名廟諱偏犯者及文理紕繆、塗注五十字以上。
一,謄錄所承受試卷,並用朱書謄錄正文,實計塗注各字數,標寫對讀無差,將硃卷送考試所。如硃卷有塗注字,亦皆標寫字數。謄錄官書押。俟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鈔錄字號,寫上元卷,請監試官、知貢舉官、同試官,對讀開折。
一,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各十二幅,於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於印卷所投納。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
一,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受卷官送彌縫官,將字號彌縫訖。送謄錄所。
一,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部,並令還付本鄉應試。
一,娼優及患廢疾、若犯十惡爲盜之人。不許應試。
一,舉人於試場內,毋得喧譁,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一,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自須迴避,仍令同試官考試。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一,鄉、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及代之者,漢人、南人居父母喪應舉者,並殿二舉。
一,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而上從優選授。
一,別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恆產、住經年深者,從兩都官司,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其中選學人,三月初四日中書省臣奏準,以初七日御試於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初五日。入院。初六口,撰策問進呈。初七日,執事者望闕設案於堂前,置策題於上。舉人入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望闕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色目人、漢人亦如之。日午,賜膳。進士納卷畢,出院。監試官同讀卷官,以所對策第其高下,分爲三甲進奏。賜進士及第,出身各有差。
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蓋創於太宗,定於至元,議於大德,而後成於延祐。是時平章政事李孟雅爲仁宗所委任,力言非科目不足以得士,故朝廷決意舉行焉。
是年,丞相貼木迭兒等奏:“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於應得資品上優加之;無出身着,與山長、學正。嗣後概不爲例。有來遲不及應試者,未曾區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思之,勿著爲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下第舉人,延祐中命中書省各授教官之職,以慰其歸。今改元之初,澤思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後不爲例。”從之。
元統二年三月,詔科舉取士,國子監積分。儒人免役,悉依累朝舊制。是年,增進士名額至百人,左右榜各三人,皆賜進士及第。元之取士,莫盛於此。
迨至元元年,徹裏帖木兒爲中書平章政事,首議停科舉。參知政事許有壬爭之,不從。初,徹裏帖木兒爲河南行省平章政事,會驛請考官,供張甚盛,心滋不悅。故入中書省。以罷科舉爲第一要政雲。二年,禮部侍郎忽裏臺請復科舉取士之法,不聽。
六年,脫脫爲右丞相當國。十二月,詔復行科舉及國子監積分法。生員三年一次,依科舉例會試,中者取十八名。至正三年,監察御史成遵言,請以終場下第舉人充學正、山長,國學生會試黜罷者與終場舉人同。從之。是年,又增鄉試備榜,授以學錄、教諭等官。十九年,詔定科舉流寓人名額,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漢人二十名。五月,察罕貼木兒言:“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及各路進兵者,訂不拘籍貫,依河南省元定額數,就陝西置貢院考試。”從之。
二十年,會試舉人。知貢舉平章政事八都麻失裏,同知貢舉翰林學士承旨李好文、禮部尚書許從宗,考試官國子祭酒張翥、同考官太常博士傅亨等言:“舊例各處舉人三年一次,取三百人,會試取一百人。今歲鄉試所取比前數少,止有八十名,會試三分內取一分,合取三十名。如於三十名外,添取五名爲宜。從之。”
二十六年,命燕南、河南、山東、陝西、河東等處舉人會試者,增其額數,進士及第以下遞升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