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法下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職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職對品,九品無散官,謂之平頭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升職。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必歷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尋復其舊。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歷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人邊遠則優,憲臺舉廉能政跡則優,以選出使絕權則優,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舉職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九年,詔:“臺、院、部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臺、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凡翰林院、國子學官:
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邵、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若果才鉢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凡遷官之法:
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自六品至九品爲敕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爲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其理箅論月日,遷轉憑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爲滿,外任以三歲爲滿,錢穀典守以二歲爲滿。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爲則。內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進一階。京官率一考,視外任減一資。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則內外考通理。然前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凡選用不拘常格:
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商第者,拜參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爲憲司官。外補官巳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跡秩視六品,外任或爲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後官至學士,有遞升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此。又覃官,或準實授,或普減資升等,或內升等,或外鹹資,或外減內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若夫勳臣世胄、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
凡吏部月選:
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從七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凡官吏遷敘:
至元十年。議:“舊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遲。”十七年,立遷轉官員。凡無過授見闕滿代者,令還家以俟。十九年,定內外官以三年爲考,滿任者遷敘,未滿者不許超遷。二十八年,定隨朝以三十月爲滿,在外以三週歲爲滿,錢穀官以得代爲滿,吏員以九十月日出職。
皇慶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言:“國初設官,在內須三十月,在外須三週歲,考其殿最,以爲黜陟。比者省院臺部之臣久者一二歲,少者三五月,甚者旬日之間而屢遷數身着,奔走往來之不暇,豈暇治官事哉!乞自今惟內外大臣可急闕進技,其餘內外大小官屬,必俟任滿考績,方許進調,庶免朝除夕改,啓幸長奸之弊。”從之。
天曆二年,中書省臣又言:“比年朝官多不久於其職,或數月即改遷,於典制不類,且治績無從考驗,請如舊制爲宜。敕除風憲官外,其餘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凡近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
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
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爲三等:若腹裏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升二等;其餘州郡例升一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諮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諮省。”
二十年,部議:“遷敘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甘肅、中興行省所轄,系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取遷去甘肅者,擬升二符,中興府擬升一等。”
二十二年,詔:“管民官,腹裏遷去四川,升一等,接連溪洞升二等。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升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爲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員遷於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擬升三等,仍以三十月爲滿升轉。
二十八年,詔:“腹裏官員遷去雲南近裏城邑,擬升二等,若極邊重地,更升一等。行省諮保人員,比依定奪。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準:“福建、兩廣官員多闕,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臺官,一同以本土週迴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依御史臺所擬,選資品相應人,擬定名闕,具歷仕腳,諮省奏準。敕牒到日,許令之任。若有急闕,依上選,權令之任,歷過月日,依上準理。”
二十九年,詔:“福建、兩廣官員歷兩任滿者,還於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歷江南一任,許入腹裏通行遷轉,願於兩廣、福建者聽,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與行臺、行臺官一同遷調。”
廣海闕官於任滿得代,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內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廣海應設巡檢,於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穀官選擬,權設,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並不應之人,不許委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幾近調循行:
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司,應合遷調官員,先盡急闕,次及滿任。急闕須憑各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遷調。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不能相就者,於應敘職官內選用,驗各得資品上,雖有超越,不過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銓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不過二等。
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
都省已除人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別行補註。應有合就彼遷敘人員,如在前給由已諮都省聽除,未經遷注照會,不曾諮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諮。
無解由人員,不許銓注。
諸犯贓經斷應敘人員,照例銓注。
令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歷月日已滿,方許銓注。
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闕官,從差去官與本省官公同選注能幹人員,開具歷仕元由,並所注職名,擬諮都省,候回準明文,方許之任。
應遷調官員,三品、四品擬定資呈,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
凡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爲滿。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從七品職事。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將本司過歷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
職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隨朝升一等。一考滿,末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己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擬九十月爲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爲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回降。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曾受宜命充宣使者,擬出職正七品職。外有非宣授人員,擬九十月爲考滿,與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準內外諸衙外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奪。”省準:“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者擬充巡檢。
凡臺院、大司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從九,添資,十月以下巡檢。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
凡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
凡奏差三考從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之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稅醋都監。”
大德四年,中書省準:“吏部擬腹裏、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牘升轉通例,凡腹裏提控案牘、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萬億四庫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大都路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升轉,今準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大都運司令史,九十月考滿都目。寶鈔總庫司吏,元擬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牘,今準九十月都目。富寧庫司吏,元擬六十月提控案牘,今準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擬六十月,今準九十月都目。”又議:“已經改擬出職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牘、都目,比同升用,其餘直補人數,並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江南提控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兩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牘,兩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升轉。江南提控案牘除各路司吏,比腹裏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並自行保舉,自呈准月日立格,實歷案牘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例後違越創補者,雖歷月日不準。”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內外諸司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着,一半於職官內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爲滿,外任減一資。”又議:“選補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闕職官,與籍記內相參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部自行進用。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譯史則從翰林院試發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內,挨次上名補用,其有不敷,從翰林發補。奏差亦於職官內選一半,餘於籍記應例人內發補。歲貢人吏,依己擬在役聽候。”
省議:“六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內亦聽進取。省掾,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並見任未滿、巳除未任文資流官內選取,考滿於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用。院臺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選補之例。
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從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升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知印於正從七品流官內選取,考滿並依上例注授,雜職不預。
宣使於正從八品流官內進取,仍取色目、漢人相參,歷一考,於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除元內地方,雜職不預。”
凡歲貢吏員:
至元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內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省掾考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出而臨民入而蒞事,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銓試,必致人材失真,今擬定例於後:
諸州府隸省部者,儒學教授選本管不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儒戶而願學者聽。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頁之時,於學生內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保甲解貢。
各路司吏有闕,於所屬衙門人吏內選取。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辯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爲中式,然後補充。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歲貢時,再行試驗貢解。
凡試驗,首論行止,次取吏能,次計日月。行止曰事父母孝,曰友于兄弟,曰勤謹廉潔,曰謙讓,曰循良,曰篤實,曰慎默,曰自來不曾犯贓私罪過。吏能曰行道熟嫺,曰語言便利,曰通習條法,曰曉解儒書,曰算術精明,曰字畫端正。
歲貢人額,按察司上路總管府三年一次貢一名,儒一名,吏一名;下路總管府三年一次貢一名,儒吏遞進。六部令史除補臺院令史外。諸道行省據亦可差補。
諸歲貢吏,當該官司於見役人內公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爲上,才識明敏、吏事熟嫺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元貞元年,詔:“諸路有儒通吏事、吏能經術、性行侈謹者,各路薦舉,廉訪司試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必中程式,方許錄用。”
大德二年,貢部人吏,擬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爲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九年,省判:“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試。”
至治二年,省準:“各道廉訪司書吏,先盡儒人,不敷者吏員內充貢,各歷一考,依例試貢。”
至治元年,監察御史言:“各部令史,原擬腹裏各道廉訪司並行臺察院每歲貢舉書吏二員。近年以選法不能遷調,住罷各道廉訪司書吏歲貢,止以察院書吏及都省典史轉部,又許儒人職官秀才內選用,因此大啓幸門,以致耽誤公事。今各道廉訪司既依例開貢,請將各衙門令史截日取勘,將不應之人盡行沙汰,依舊例貢舉,籍記姓在,挨次試補。”
部議:“各衙門補用已久,又系已準人數,難於取勘。擬今後立於六部各衙門,令史有闕,須依例於相應之人內試補,若舉不應之人,罪及當該官吏。”
凡補用吏員:
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正從七品文資職官並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通吏事人內選補。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從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內轉補。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少府監令史,擬於六部並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於應補人內挨次填補。”
十四年,詔:“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補。”
十五年,部擬:“翰林兼國史院令史同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取。”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將至元十九年諮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諮都省,於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
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敘,於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總制院與御史臺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二十八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並正從八品流官內選補。”
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於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省掾有闕,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於上名內選。
三十一年,省準:“內史府令史,於各部下名令史內選。”
大德三年,省準:“遼陽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復令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
“國子監令譯史,於籍記寺監令史內發補。上都留守司令史,於籍記各部令史內,或於正八品職官內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
宜徽院闌遺監令史,準本院依驗元準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闕如系籍記令史並常調提控案牘內及本院兩考之上典吏內補充者,考滿依例遷敘,自行進用者,止於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
四年,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於正從八品流官內,或於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內,就便遷用。上都兵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
部擬:“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徵東外,其餘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於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流官參補。不敷。聽於各過宜慰司元系廉訪按察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役過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大德五年,擬:“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於附近州縣令史內遴進。”
六年,省擬:“太醫院令史。於各部令史並相應職官內選取。
長信寺令史,於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敘用,有闕於籍記令史內發補。”
七年,擬:“刑部人吏,於籍記令史內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禮部省判,許於籍記部令史內選取儒吏一名。續準一名,於籍記部令史內以上選補。
戶部令史,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錢穀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八年,省準:“隨路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人役月日籍爲一簿。府吏有闕,從上勾補,州吏有闕,則於本州籍記司縣人吏內從上勾補。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選取。”
九年,省準:“都城所繫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歷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以倉庫攢典歷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次收補。
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盡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於正從九品流官內、並應得提控案牘內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升充都吏目典史準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歷兩考之上者參用。”
十年。省準:“司縣司吏有闕,於巡尉司吏內依次勾補。巡尉司吏有闕,從本處耆老上戶循衆推舉,仍將祗應月日均以歲爲滿。州吏有闕,縣吏內勾補。路吏有闕,州吏內勾補。若無所轄府州,於咐近府州吏內勾補,縣吏發補附近府州司吏。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闕,於籍記令史上十名內、並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內試選。”
十一年,省準:“縣吏如歷一考,取充庫子一界,再發縣吏,準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闕,依次勾補。”
至大元年,省準:“典寶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進保。”
二年,立資國院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進,半於上名部令史內發補。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長官進。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典吏六名,從本院進。所轄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於常進人內發。泉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於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一名,本監選。以上考滿,同都漕運司吏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一人,常選內選,司史五名,縣司吏內選。
三年省準:“泉貨監令史,於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正從九品流官。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於相應人內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敘,有闕以相應人補。”
四年,省準:“江西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後從國子監發補,宜從本司進補。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敘。”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敘。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敘。”
皇慶元年。省準:“羣牧監令譯史、知印、怯裏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其己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於相應人內選發。
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牘,減一資升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資。遇闕於所轄南北兩兵馬司並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於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準,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於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別無定奪。”
二年省準:“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敘,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
徵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延祐二年,省準:“河間等路都轉鹽運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一處改升從七品,司吏有闕,依各縣人吏,一體於附近各處巡尉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再歷一考,與各場鄰縣吏互相遷調。
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吏歷一考者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除正八品。補不盡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牘。沙、瓜二州屯儲總管萬戶府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
會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自用者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資升轉。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並見役各部令史內取補,宣使於常職官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仍須參用職官,典吏從本衙門補用。”
五年,省準:“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裏馬赤俱令長官選用。令史六名,內取教授二名,職官二名,廉訪司書吏二名。譯史一名,於蒙古字教授及鄰省見役蒙古書寫內選補。奏差二名,以桕應人補。”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鹽官出身:
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充補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札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擬。
二十三年,省準:“省部臺院令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應入提控案牘人員選充者,三考從八品,任回減一資升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都奏差內選取,改升宣使月日爲始。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敘。
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於各路司吏內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進委。”
二十九年,省準:“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體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穀官並巡檢內任用。”
三十年,省準:“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考滿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準:“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爲滿,於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五年,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六年,部擬:“河間遠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七年,部擬:“凡奏差自改立廉訪司爲始,九十月曆巡檢三考,轉從九。”
皇慶元年,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於本道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路吏並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升轉。
凡庫藏司吏庫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準:“上都資乘庫庫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衛尉院刊器庫、壽武庫庫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二十八年,省擬:“泉府司富藏庫本把、庫子,六十月近下錢穀宮內遷敘。
太府監行由藏庫子,三週年爲滿,省札錢穀官內遷敘。
備用庫提控三十月,庫子、本把三週歲,近上錢穀內任用。”
三十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廉少府監器備庫庫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三十年,省準:“宣徽院生料庫庫子、本把並太醫院所轄御藥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錢穀官一體遷敘。”
大德元年,部擬:“中御府奉辰庫庫子,以三週歲爲滿,擬受省札錢穀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三年,省擬:“萬億四庫、左右八作司、富寧、寶源等庫,各設色目司庫二名,俱於樞密院各衛色目軍內選差,考滿巡檢內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並同,循行如此。又漢人司庫,於院務提領、大使、都監內發補,二週歲滿日,減一界升轉,其色目司庫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考滿優減兩界。
都提舉萬億庫提控案牘,比常選人員,任回減一資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漢人有闕,於大都總管府、轉運司、漕運司下名司史內選取,三十月擬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轉提控案牘。省擬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司庫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奪外,漢人於大都路人戶內選用,二週歲爲滿,院務提領內任用;都監內充司庫,二年爲滿,於受省制錢谷官內任用;務使充司庫,二年爲滿,於從九品雜職內任用。秤子五人,於大都人戶內選充,一年爲滿,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太醫院御藥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四年,受給庫依油磨坊設攢典、庫子,從工部選。上都廣積、萬盈二倉系正六品,永豐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準庫品級尤高,擬各倉攢典轉寺監本把,並萬億庫司吏相應。
提舉廣會司庫子,考滿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侍儀司法物庫所設攢典、庫子,依平準行用庫例補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擬於錢穀官內遷敘,本院自行踏逐,就給付出身,考滿不入常調。
都提舉萬億寶源庫色目司庫,擬於巡檢內任用,添一資升轉。
京畿都漕運司司倉,於到進錢穀官內選發。
六年,部呈:“凡路府諸州提控案牘、都吏目等,諸衙門吏員出身,應得案牘、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轉充之人,依舊遷除。其由倉庫攢典雜進者,得提控案牘改省札錢穀官,都目近上錢穀官,史目改酌中錢穀官。提控案牘,都吏目月日考滿,於流官內遷用。
廣勝庫子,合從武備寺給付身,考滿本衙門定奪。大積等倉典吏,與四庫案牘所掌事同,任回試一資升用。
七年,各路贊典。庫子、部議:“江北及行省所轄路分庫子,依己擬於司縣司史內差補,週歲發充縣司吏,遇州司史有闕,挨次勾補。
諸倉庫攢典有闕,於各部籍記典吏內發補。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門內司吏有闕,卻於各倉庫上名攢典內發補。若萬億庫四品衙門司吏有闕,亦於上項司吏內從上轉補,將役過五品衙門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滿,提控案牘內遷用。如轉補不盡,五品衙門司吏考滿,止於都吏內任用。油磨坊、抄紙坊攢典有闕,並依上例。
回回藥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錢穀內定奪。”
九年,省準:“提舉利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吏,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議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系本衙門典吏請傳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爲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
和林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倉列,六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至大二年,省準:“廣禧庫庫子。依奉宸庫例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札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系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轉補者,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遷用。”
至大二年,省準:“各處庫子、攢典,與州縣司吏一體輪差,明立案驗,先後挨排。如遇庫子滿日,行下州縣,將挨定上名司吏承充,卻將底闕令庫子交換填補相輪轉,周而復始,考滿依例升轉。”
三年。省準:“各路庫子,止依舊例。和林設立平準行用庫庫子,宜從本省相應人內量選二名,二週歲爲滿,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皇慶元年,部議:“文成、供須、藏珍三庫本庫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選內委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於常調人內發補,自行選用者,考滿從本院定李,若系常選任用者,考滿依例遷敘。”
二年,殊祥院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諸物庫例出身。部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補五品衙門司吏,再歷三十月,於四品衙門司吏內補用,其庫子合於常調籍記倉庫攢典人內發補,六十月爲滿,於務都監內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延祐元年,省議:“腹裏路分司倉庫子,於州縣司吏內勾補,滿日同舊例升轉。”
凡書寫、銓寫、書吏、典吏轉補:
至元二十二年,部議:“按察司體例,各道選廉能無過書吏每歲貢舉一名,轉補吏,或能南方各道宣慰司令史內收補外,用盡書吏,實歷九十個月,於各路總管府提控案牘內任用。其書吏有缺,即於各路府州司吏內選用。
二十五年,省準:“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宣使。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定奪;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於各部銓寫及典吏內收補。
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
各部典吏並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史,於都省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吏目內任用。
樞密院典吏、銓寫,依御史臺典吏一體,六十月轉部,轉補不盡,六十月己上,於都目內任用。御史臺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
二十六年,省準:“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七年,省準:“漕運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省院臺部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員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令史。”
二十八年,省準:“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已行進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自行進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部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承發司、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轉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有闕,於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若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如自行選用者,六十月補寺監令史。
六部銓寫、典吏並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補不盡者,六十月轉補寺監令史。”
省議:“除見役外,後有闕,擬於部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轉補,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擬:“御史臺典吏三十月,依廉訪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品遷用外,行臺典吏三十月轉補行臺察院書吏,再歷三十月發補各過宣慰司令史。
參議府令史,四十五月轉部令史。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元貞元年,省準:“部見役典吏實歷俸月,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發補。”
大德八年,省議:“行省典吏,於各路兩考之上散府考滿,有解由司。
樞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日升轉外,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準:“兩準本道書吏,轉補行臺察院書吏、江南宣尉司令史。
雲南、河西、四川三道書史,在邊遠者三十月爲格。依上遷補。
江浙行省檢校書吏,於行省請俸典吏內選補,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準:“徽政院掌儀、掌膳、掌醫署書吏宜從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似次轉補。”
八年,省議:“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並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
省掾每名,設貼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闕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升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補不盡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歷一考,與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史。寺監見役人等,雖經準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例遷敘,其省部典吏、書寫人等轉人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依次選試柏應充架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歷一考依例歲貢。
三品衙門典吏,歷三考升宣使,補不盡,本衙門於相應闕內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轉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椐六部系名貼書合與都省寫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省寫發人有闕,於六部系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舊發各庫攢典。”
九年。省準:“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於籍記教授試準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進用。
太常寺典吏,歷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古必闍赤。
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於到部籍記寺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
十年,省準:“陝西諸道行御史臺察院書吏,若系腹裏歲貢廉訪司見役書吏選取人數,須歷一考,以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
總管府獄典轉州司吏,府州者補縣吏,須歷一考,方許轉補。
江浙行省運司書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資升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十一年,省準:“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闕,宜於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內從上發補。
各路府州獄典遇闕,於廉訪司寫發人及各路通曉刑名貼書內參補。”
至大元年,省準:“各部蒙古必闍赤,如系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發補。”
三年,省準:“詹事院蒙古書寫,如系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林院選發。
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歷六十月依上發補。
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寺監令史一資升轉八品。
行臺察院書吏,俱歷九十月依舊出身敘,任回添一資升轉。
內臺察院轉部、行臺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回添一資升轉。”
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
省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臺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如之。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轉部者,九十月除從八品。”
皇慶元年,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例選取,不許遷敘,侯書吏考滿,通理敘用。
職官先嚐爲廉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並其餘相應職官,歷三十月,減一資。又教授、學正、學錄並府州提控案牘、都目內委充職官,備理本等月日,其餘歲頁儒吏,依例進用。又廉訪司奏差、內臺行臺典吏有能者,歷一考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員數。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進充,五折四令史、書寫、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省典吏系部六銓寫、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各部令史。自用之人並轉補不盡省典吏,考滿發補寺監、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準:“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令史,合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延佑三年,部擬:“行臺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系吏員出身着,並依舊例,以九十月爲滿。依漢人吏員降等於散府諸州案牘內選用,任回依例升轉。
太宗正府蒙古書寫,四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衛譯史除正八品例,籍定發補諸寺監譯史。
察院書吏與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轉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從八品,其轉補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優,今三折二。其廉訪司徑發貢部及已除者,難議理算。”
天曆元年,臺議:“各道書吏,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官四人,委文資正官試驗相應,方許入部。”
凡衛翼吏員升轉:
皇慶元年,樞密院議:“各處都府並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並各衛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曆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進用。”
延祐六年,樞密院議:“各衛冀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札提控案牘內銓注,三考升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挨次前後得代日期,於都目內貼補。
各衛提控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升千戶所知事。及兩考年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不及兩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於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準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泰定三年,樞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史有闕,於本翼上千戶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準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摶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控案牘,一考升萬戶所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諮院於萬戶府知事內區用。”
凡各萬戶府司吏:
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於千戶所司吏內選補,萬一百二十月,升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並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於千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準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部目,一考升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提空案牘兩任,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並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爲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軍元帥府令史,大德十年擬於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準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於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取,受行省札,三十月爲清,再於各萬戶府提控案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着,從八內定守。
凡提控案牘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後受院札,九十月爲滿,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爲滿,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至元二十四年,尚書省準:“提控案牘、都吏目,於各部奏差內收補,並於宣慰司及考廉訪司、按察司兩考奏差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
大德四年,案牘年過五旬,巳歷四考者,於千戶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若不及考者?止於萊牘內銓注,受垸札,通過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用。
各衛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兩考者,院札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升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衛典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爲滿,依例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