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志第二十二 百官一

世祖命劉秉忠、許衡定官制,以中書省管政事,樞密院管兵,御史臺司糾劾,又設行省、行臺,使內外均其輕重,以相維繫,立法之善,殆爲唐宋所不及。然上自中書省,下逮郡縣親民之吏,必以蒙古人爲之長,漢人、南人貳之。終元之世,奸臣恣睢於上,貪吏掊克於下,痡民蠹國,卒爲召亂之階甚矣。王天下者,不可以有所私也。至一事而分數官,一官而置數員,秩位濫於遙授,事權隳於添設,率大德以後之所增益,不盡爲世祖舊制也。《元典章》之內外文武職品,與舊史亙有同,今亦附著下方,備參考雲。

太師、太傅、太保爲三公。正一品。太祖十二年,以木華黎爲太師,後又以耶律禿花爲太傅。太宗時,耶律阿海爲太師,耶律禿花爲太傅,石抹明安爲太保,皆崇以位號,無專職。世祖至元爲太傅,石抹明安爲太保,皆崇以位號,無專職。世祖至元元年,以劉秉忠爲太保。至成宗以後,始三公並建。《元典章》:太師府、太傅府、太保府參軍,俱正五品。又有太尉、大司徒、司徒,大司徒,秩從一品。餘品秩無考。至元十九年,罷司徒府。或置或不置;其置者,或開府或不開府。大德十一年,又置太子太師、太師、太傅、少傅、太保、少保,尋並罷。

中書省:中書令一員。太宗二年,立中書省,以耶律楚材爲中書令。自世祖以後,爲皇太子兼宮。中統三年,以皇子燕王守中收令。至元十年,立燕王爲皇太子,仍兼中書令。大德十一年,以皇太子領中書令。延祐三年,以皇太子行中書令。至正十三年,命皇太子領中書令。

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員。正一品。元初官制,中書令正一品,左、右承相從一品。居令之次,令缺則總省事,佐天子理萬機。

平章政事四員。從一品。貳丞相,凡軍國重事,無不由之。

右丞、左丞各一員。正二品。副丞相裁成庶務,號左右轄。

參知政事二員。從二品。參決大政,其職亞於丞。

參議中書省事。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牘,爲六曹之管轄。

左司:郎中二員,正五品。員外郎二員,正六品。都事二員。正七品。掌吏禮房之科有九,一曰南吏,二曰北吏,三曰帖黃,四曰保舉,五曰禮,六曰時政記,七曰封贈,八曰牌印,九曰好事。知除房之科有五,一曰次品,二曰常選,三曰臺院選,四曰見缺選,五曰別裏哥選。戶雜房之科有七,一曰定俸,二曰衣裝,三曰差別馬,四曰置計,五曰田土,六曰太府監,七曰會總科。糧房之科有六,一曰海遠,二曰攢運,三曰邊遠,四曰賑濟,五曰事故,六曰軍匠。銀鈔房房之科有二,一曰鈔法,二曰課程。應辦房之科有二。一曰飲膳,二曰草料。

右司: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都事二員。品秩同前。掌兵房之科有五,一曰邊關,二曰站赤,三曰鋪馬,田曰屯田,五曰牧地。刑房之科有六、一曰法令,二曰弭盜,三曰功賞,四曰禁治,五曰枉勘,六曰鬥訟。工房之科有六,一曰攢造軍器,二曰常課段匹,三曰歲賜,四曰營造,五曰應辦,六曰河道。

照磨一員,正八品。掌磨勘左右司錢穀出納、營繕料例,凡數計、簿籍之事,皆領之。

管勾一員,正八品。掌納四方文移,郵遞之程期,曹司之承受。

架閣庫管勾二員,正八品。掌庋藏省府帳籍案牘。

至正元年,吏兵刑分爲二庫,戶工分爲二庫,各設管勾一員。

又蒙古架閣庫管勾一員,回回架閣庫管勾一員。品秩同前。

太宗二年始置左、右丞相,以粘合重山、鎮海爲之。

世祖中統元年,立行中書省於燕京、置中書丞相一員,平章政事二員,參知政事一員。二年,增置右丞相二員,左丞相二員,平章政事四員,右丞一員,左丞二員,參知政事二員。三年,增左右丞爲四員。

至元二年,增置丞相五員,不分左右。四年,復省爲右丞相一員,左丞相一員。七年,立尚書省,中書省增置左丞相一員,平章政事以下如故;尚書省置平章政事一員,同平章事一員,參知政事三員。九年,罷尚書省,左丞相仍省爲一員,平章政事三員,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二十三年,定省臺院部官,中書省除令外,左、職丞相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二十四年,復立尚書省,置尚書平章政章二員,尚書右丞、左丞各一員,參政政事二員;中書省左、右丞缺不置。二十五年,尚書省置右丞相一員,中書省罷左丞相不置。二十八年,罷尚書省,專任一相,增中書平章政事爲五員,一員爲商議省事。三十年,又增平章政事一員,置右丞二員,一員爲商議省事。

元貞元年,改商議省事爲平章軍國重事。從一品。

大德三年,復置左丞相。七年,詔中書省設官,自左右丞相以下,平章二員,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定爲八府。

至大二年,再立尚書省,置尚書省左、右丞相各一員,平章政事三員,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中書省增平章政事爲五員,左丞二員,左丞三員。四年,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尚書省丞相以下諸官並罷;中書省左、右丞相爲四員,參知政事三員。

至順元年,定平章政事爲四員,右丞一員,左丞一員,參知政事二員。三年,以燕鐵木兒專權,專任一相,不設左丞相。自後,左丞相或置或不置。

元統三年,命右丞相伯顏獨長臺司。

後至元五年,加右丞相伯顏爲大丞相。八年,命脫脫爲右丞相,復置左丞相。

至正七年,置議事平章四員。十二年,以賈魯爲添設左丞,悟良合臺爲添設參知政事,又以杜秉彝爲添設參政,哈麻爲添設右丞。十四年,以呂思誠爲添設左丞。二十七年,以蠻子爲添設第三平章,帖裏帖木兒爲添設左丞相。

參議中書省事,中統元年始置一員,至元二十二年累增至六員,大德元年省爲四員。其治曰參議府、左右司,中統元年置,後改紿事中、中書舍人,校正等官。至元九年,仍設左右司,併爲一司。十五年,分置兩司。至大二年,並左右司爲一。四年,仍分置如舊制。

照磨,中統元年置二員,至元八年省爲一員。

管勾,中統元年置二員,至元三年省爲一員。

架閣庫管勾,至元三年始置二員,其後增置員數不一,至順初定爲二員。

斷事官,正三品。元初職行最重,以御位下及中宮、東宮諸王各投下怯薛丹等人爲之。中統元年,十六位下置三十一員。至元六年,十七位下置三十四員。七年,十八位下置三十五員。二十八年,分立兩省斷事官,隨省並置。二十九年,十八位下置三十六員,並人中書省。三十一年,復增二員。後定置,自御位下及諸王位下共四十一員。

經歷一員,從七品。

知事一員。從八品。

客省使。正五品。使四員,正五品。副使二員,正六品。掌直省舍人、宣使等選舉差遣之事。

檢校官四員,正七品。掌檢校左右司、六部公事程期、文牘稽失之事。

至元九年,置客省使二員,一員兼通使,一員不兼。二十八年,置中書省檢校官二員,考覈戶工部文案疏緩者,大德元年,增置使四員,副使二員,檢校官四員。至元七年,置直省舍人二員,後增置三十三員,掌給使差遣之役,無品級,與宜使等。至大二年,置尚書客省使、副各一員,尚書省罷,應與同罷。

詳定使司:正三品。使二員,正三品。副使二員,正四品;掌書記二員。正七品。掌詳定四方獻言,擇其善者以聞於上。至正十七年置,以中書官提調之。

吏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官吏選授調補之政令,及勳封爵邑之制,考課殿最之法。中統三年,以吏戶禮爲左三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六員。至元二年,吏禮自爲一部,尚書三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仍四員,員外郎三員,三年復爲左三部,吏部仍設考功郎中、員外郎、主事正七品。各一員。五年,又合爲吏禮部,尚書仍二員,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七年,始分六部,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八年,復爲吏禮部,尚書、侍郎、郎中各一員,員外郎二員。十三年,分置吏部,尚書增置七員,侍郎三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四員。十九年,尚書減爲二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二十一年,增尚書一員。案舊史本紀:二十一年,升六部尚書爲二品,未知何時復降三品。二十三年,定六部尚書、寺郎、郎中、員外郎各二員。二十八年,增尚書爲三員,主事三員。大德元年,增吏部尚書一員。至大二年,增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員。四年,罷增貿之員,如舊制。後至元三年,考功郎中、員外郎、主事各設一員。至正元年,置司績一員。正七品。掌考察百官行止,以憑敘用。

戶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三員。品秩同前。掌天下戶口、錢稂、田土之政令,及貢賦之出納,金幣之轉通,府藏之委積。中統元年,以吏戶禮爲左三部尚書。至元二年,分立戶部,尚書三員,侍郎、郎中四員,員外郎三員。三年,復爲左三部。五年又分爲戶部、尚書一員,侍郎、郎中各一員,員外郎二員。七年,增尚書一員,侍郎、郎中一員。十三年,又增尚書一員。十九年,郎中、員外郎俱增至四員。二十一年,省泉府司入戶部。至元十六年,置泉府司。《元典章,泉府大卿,從二品;泉府司富藏庫使,從七品。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爲額。明年,以戶部所掌繁劇,增尚書二員。大德五年,省尚書一員、員外郎一員置主事八員,至大二年。增侍郎、員外郎各一員,四年,罷增置之員,如舊制。至正元年,設司計官四員,依至元二十八年例添設二員。正七品。共屬附見於後:《元典章》:戶部尚書規措應昌運糧事,正三品。

都提舉萬億寶源庫,掌寶鈔、玉器。都提舉一員,正四品。提舉一員。正五品。同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六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牘一員。《元典章》寶源總庫有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至元二十五年,置分萬億庫爲四庫:曰寶源、廣源、綺源、賦源。

都提舉萬億廣源庫,掌香藥、紙札等物。置官同上。提控案牘二員。

都提舉萬億綺源庫,掌諸色段匹。置官品秩同前。惟提舉增一員。提控案牘三員,後省二員。《元典章》萬億儲支納一員,從七品。

都提舉萬億斌源庫,掌絲線、布帛等物。置官。品秩同前。提控案牘二員,後省一員。

四庫照磨兼架閣庫。管勾一員,從九品。至元二十八年置。

提舉宮寧庫,掌萬億寶源庫出納金銀之事。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至元二十七年置。

諸路寶鈔都提舉司,掌交鈔公事。達魯花赤一員。正四品。都提舉一員,正四品。副達魯花赤一員,正五品。提舉一員。正五品。同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二員,從六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至元七年。案舊紀憲宗癸丑,立交鈔提舉司,與志不合。立交鈔提舉司。正五品。至元八年罷。十三年又置行戶部於大名,掌印造交鈔。二十四年,改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升正四品,增副達旮花赤、提控案牘各一員。後定置各員,又增提控案牘一員。

寶鈔總庫,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從五品。副使三員。正七品。至元二十五年,改元寶庫爲寶鈔庫。正六品。二十六年,升從五品。本紀:二十五年,升寶鈔總庫永盈庫爲從五品。未詳孰誤。永盈庫。二十六年罷,以所領幣帛入太府監及萬億庫。增大便、副便諸員。

印造寶鈔庫,達魯花赤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中統四年,始置大使。從八品。至元二十四年,升從七品,增達魯花赤一員。後定置諸員。

燒鈔東、西二庫,達魯花赤各一員,正八品。大使各一員,從八品。《元典章》作正八品。副使各一員。從九品。至元元年,昏鈔庫始置監鈔昏鈔官,用正九品印。二十四年,分立燒鈔東西二庫,置達魯花赤等員。二十八年,罷大都燒鈔庫,各路昏鈔令行省官監燒。《元典章》:行省燒鈔庫大使,正九品。

諸路寶泉都提舉司,至正十年置,其屬曰豉鑄局,秩正七品。曰永利庫,秩從七品。掌鼓鑄銅錢、印造寶鈔。

行用六庫。中統元年,立中都行用庫,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元典章》:大都平淮十行用庫大使,從九品。至元二十四年,大都改置庫者三:曰光熙,曰文明,曰順承。二十六年,又置三庫:曰健德,曰和義,曰崇仁。皆因城門之名爲名。大都宣課提舉司,掌諸色課程,並領京城各市,提舉二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提控案牘一員。至元十九年,並大都舊城兩稅務爲大都稅課提舉。《元典章》:大都稅課提舉,從五品,乃至大以前官制。至大元年,改宣課提舉司。其屬曰:

馬市豬羊市,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至元三十年置。

牛驢市果木市,設官同前。

魚蟹市,大使一員,副使二員。至大元年置。

煤炭所,提領一員,從八品。大使一員,從九品。副使一員,至元二十二年置。

大都酒課提舉司,掌酒醋榷酤之事。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二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捉控案牘二員。至元八年置。廿八年,省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元典章》:鴛鴦泊倉糧酒務,從五品;泥河倉糧灑務大使,龍興酒務大便,俱從九品。

鈔紙坊,提領一員,正八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二員。從九品。中統四年置,用九品印,止設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二十七年,升正八品,增提領、副使各員。

印造鹽茶等引局,掌印造腹裏行省鹽、茶、礬、鐵等引,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元二十四年置。

京畿都漕運使司,秩正三品。運使二員,正三品。《元典章》:京畿都漕運使司達告花赤。正三品。同知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正五品。判官二員,正六品。經歷一員。正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牘兼照磨一員。正九品。掌凡漕運之事。中統元年,立軍儲所。至二十七年,改儲峙提舉司爲軍儲所,乃別立一官,非中統元年所置者。四年,改漕運河渠司。舊紀至元元年立漕運司,十五年罷,以其事隸行中書省。與志彼此互異,未詳孰誤。至元二年,改漕運司。十二年,改都漕運司。秩正五品。十九年,改京畿都漕運使司。秩正三品。二十四年,內外分立兩運司。京畿都漕運司之額如舊,止領京倉出納稂斛及新運糧提舉司攢運公事,省同知、判官、知事各一員。延祐六年,增同知、副使、判官各一員。後定置正官各二員,首領官四員。後至元二年,增提調官、運副、運判各一員。九年,增海道巡防官二員,經正七品印,相副官二員。

新運糧提舉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正五品。都提舉一員,正五品。同提舉二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吏目一員,管站車二百五十一輛。至元十六年置。延祐三年,改爲京畿運糧提舉司。

京師二十二倉:秩正七品。萬斯北倉,中統二年置。萬斯南倉,至元二十四年置。千斯倉,中統二年置。永平倉,至元十六年置。永濟倉,至元四年置。惟億倉,既盈倉,大有倉,並皇慶元年置。屢豐倉,積貯倉,並皇慶元年增置。以上十倉,各倉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豐穰倉,廣濟倉。並皇慶元年置。廣衍倉,至元二十九年置。大積倉。至元二十八年且。既積倉,盈衍倉,並至元二十六年且。相因倉,中統二年且。順濟倉,至元二十九年置。以上八倉,各置監支納一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通濟倉,中統二年置。慶貯倉,至元四年置。豐實倉,置年缺。以上三倉,各置監支納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通惠河運糧千戶所,秩正五品。中千戶一員,正五品。中副千戶二員。正六品。至元三十一年置。

都漕運使司,秩正三品。運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正五品。運判三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牘二員,內一員兼照磨,正九品。掌御河上下至直沽、河西務、李二寺、通州等處漕運。至元二十四年,立置總司於河西務,置分司於臨清。其屬倉七十有五:

河西務十四倉:秩正七品。永備南倉,永備北倉,廣盈南倉,廣盈北倉,充溢倉,以上五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六品。《元典章》:永備倉提點,從五品。大使二員,從六品。副使二員。正七品。崇墉倉,大盈倉,大京倉,大稔倉,足用倉,豐儲倉,豐積倉,恆足倉。既備倉,以上九倉,各置監支納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元典章》:萬盈、廣積、永備、景運、平盈五倉,副使俱正七品。永盈倉副使,從七品。大有、忙安、廣盈、和糴、新城、豐州、廣盈,平地縣平濟,雲內州廣貯八倉,監支納俱正八品。大有,和糴、忙安、豐州、廣盈,雲內州廣貯,扮州廣貯,新州廣盈,東勝州大盈,平地縣平濟十倉,大使俱正九品。豐儲倉大使,從九品。

通州十三倉:秩正七品。有年倉、富有倉、廣儲倉、盈止倉、及秭倉、乃積倉、樂歲倉、慶豐倉、延豐倉,以上九倉各置監支納一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足食倉、富儲倉,衍倉、富及衍倉,以上四倉,各置監支納一員、大使二員、副使一員。

河倉十七,用從七品。印館陶倉,舊縣倉、陵州倉、傅家池倉,以上四倉,各置監支納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秦家渡倉、尖冢西倉、尖冢東倉、長蘆倉、武強倉、夾馬營倉、上口倉、唐宋倉、唐村倉、安陵倉、四柳樹倉、淇門倉、伏恩倉,以上十三倉,各置監支納一員、從八品。大便一員。從九品。副使一員。

直沽廣通倉,秩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榮陽等綱凡三十,曰:濟源、陵州、獻州,白馬、滏陽、完州、河內、南宮、沂莒,霸州、東明、獲嘉、鹽山、武強、膠水、東昌、武安、汝寧、修武、安陽、開封、儀封、蒲臺、鄒平、中牟、膠西、衛輝、浚州、曹濮州,每綱皆設押綱官二員,計六十員,秩正八品。每編船三十隻爲一綱。船九百餘隻,運糧三百餘萬石。綱官以常選正八品爲之。

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秩正四品。提舉一員,正四品。同提舉一員,正五品。副提舉一員,從六品。《元典章》作從七品。掌各冶採金鍊鐵之榷稅。中統初,置景州提舉司,管景州、灤陽、新匠三冶。至元十四年,又置檀州提舉司,《元典章》:檀州採金都提是舉司達魯花赤,正五品。管雙峯、暗峪、大峪、五峯等冶。大德五年,併爲檀只等處都提舉司。大德元年,罷頎德、彰德、廣平等路五提舉司,立都提舉司二,升正四品,設官四員,直隸中書戶部。衛輝路提舉司隸於廣平彰德都提舉司,真定鐵冶隸於順德都提舉司。事見本紀,舊志遺之。河東山西濟南萊蕪等處冶提舉司及益都金總管府,其設置省並均不可考。又至元十九年立鐵冶總管府,罷提舉司,是否由總管府改都提舉司,簡冊無徵,不能臆斷矣。《元典章》宜德雲州等處、銀冶等場都提舉正四品,檀州採金都提舉司達魯花赤正五品,棋陽彰德濟南高山汴梁等處,太原大同徐邳州景州溧陽等處、頎德等處、檀州等處、泰安州萊蕪等處、廣平等處、衛輝倉谷遼陽路安平山等處、易州紫荊關十七所鐵提舉司提舉,俱從五品;以上同提舉,俱從六品。宣德雲州等處銀冶提舉司,從六品。

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掌榷辦場竈鹽貨。太宗二年,始立河問稅課所。六年,改鹽運司。十二年,改提舉鹽榷所。六皇后稱制二年,又改提舉滄清鹽使所。定宗四年。又改提舉鹽榷滄清鹽使所。憲宗二年,改河間課程所爲提舉滄清深鹽使所。中統元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四年,改爲轉運司。至元二年,以刑部侍郎右三部郎中兼滄清深鹽使司。尋改立河間都轉運鹽使司,又立滄清深三鹽司。十二年,改爲都轉運使司。十九年,以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尋罷,立大都蘆臺越支三叉沽鹽使司。二十三年,改爲河間等路都轉運使。二十五年,復立蘆臺、越支、三叉三鹽使司。二十七年。改令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二十八年,改河間等路都轉運司。大德五年,並大都三鹽運司入河間。延祐六年,頒分司印。

鹽場二十二所,曰,利國場、利民場、海豐場、阜民場、阜財場、益民場、潤國場、海阜場、海盈場、海潤場、嚴鎮場、富國場、興國場、厚財場、豐財場、三叉沽場、蘆臺場、越支場、石碑場、濟民場、惠民場、每場置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

山東東路都轉運鹽使司,使二員,同知一員,副使一員,運判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照磨一員。太宗二年,立益都課稅所。六年,改山東鹽運司。中統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四年,詔以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司。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十二年,改山東都轉運使司。按舊紀,山東鹽課都轉運爲都轉運鹽使司在八年,改山東轉運使司爲都摶運使司兼濟南酒稅醋課在二十五年,與志互異。《元典章》各處轉運鹽使司正四品,乃大德以前之官制。延祐五年,頒分司印,罷膠萊鹽司所屬各場。至元十九年,立山東濱樂安及膠菜莒密鹽使司。

鹽場十九所:永利場、寧海場、官臺場、豐國場、新鎮場、豐民場、富國場、高家港場、永阜場、利國場、固堤場、王家岡場、信陽場、濤洛場、石河場、海滄場、行村場、登寧場、西由場,各場設司令一員,司丞一員,管勾一員。

河東陝西等處都轉運鹽使司,使二員,同知一員,副使一員,運判二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照磨一員。太宗二年,立平陽府徵收稅課所。中統二年,改置轉運司及提舉解鹽司。至元二年,罷運司、命赴制國用使司輸課。尋復置轉運司。二十二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諸色稅課。二十九年,置鹽運司,專掌鹽課,解鹽司亦罷。延祐六年,更爲河東陝西等處都轉鹽運使司,案舊紀,改陝西鹽課都轉運司爲都轉鹽使司,在至元八年,與志互異。直隸省部,頒分司印二。其屬:

解鹽場,管勾一員。正九品。同管勾一員。從九品。

河東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提領一員。從九品。

安邑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二提領所,均延祐六年置。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轉運司,其省罷年分未詳。《元典章》廣東鹽課都提舉,正五品。

禮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品秩同前。掌禮樂、祭祀、朝會,燕享、貢舉之政,及符印、簡冊之制。中統元年,以吏戶禮爲左三部尚書。至元二年,分立吏札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四員。七年,別立禮部,尚書三員,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四員。明年,又合爲吏禮部。十三年,又別爲禮部。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元貞元年,復增尚書一員,會同館主事二員。至大二年,增侍郎、郎中各一員。其屬附見於後:

左三部照磨所,秩正八品。照靡一員,正八品。掌左三部錢穀計帳之事。

侍儀司,秩正三品。使四員,正三品。引進使知侍儀事二員,正四品。典簿一員。從七品。掌朝會、即位、冊後、建儲、上尊號及外國朝覲之禮。至元八年,置左右侍儀奉御二員,禮部侍郎知侍儀事一員。引進使知侍儀事一員,左右侍儀使二員,左右直侍儀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二員,引進副使、侍儀令、丞、奉班都知、《元典章》:侍儀司丞、奉班都知,俱正七品。尚衣局大使各一員。十二年,省左侍儀奉御,通曰左右侍儀,省引進副使及侍儀令、尚衣局等。十三年,並侍儀司入太常寺。二十年,復置。大德十一年,升秩正三品。至大二年,增典簿一員。延祐七年,定置侍儀使四員。《元典章》:左右侍儀副使,正六品。後又定置引進使、知侍儀事二員。屬官:承奉班都知一員,正七品。通事舍人十六員,從七品。侍儀舍人十四員。從七品。

法物庫,秩從五品。掌大禮法物。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從六品。副使一員,從七品。直長二員,正八品。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都指揮使四員,正三品。副指揮使二員,從三品。僉事二員,正四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掌控鶴六百餘戶及儀衛之事。至元三年,立拱衛司。置都指揮使一員。副使一員,鈐轄一員,正六品。提控案牘一員。九年,長拱衛司爲拱衛直都指揮使司。舊紀至元十七年。改拱衛司爲都指揮使,疑誤。十六年,升正三品,降虎符,增置達魯花赤,隸宣徽院。十九年,升拱衛司品。仍收其虎符。二十五年,改隸禮部。元貞元年,復升正三品。案舊紀:至元五年,隸宣徽院。九年,升拱衛司爲拱衛直都指揮使。大德九年,升正三品。俱與志互異。皇慶元年,置經歷一員。二年,改鈐轄爲僉事。至順元年,撥隸侍正府。定置諸員。其屬:

控鶴百戶所,秩正七品。色目百戶十三員,漢百戶十三員,總十三所。

儀從庫,秩從七品。掌收儀仗。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

儀鳳司,秩從三品。大使五員,從三品。副使四員,從四品。《元典章》作正五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掌供奉祭饗之樂工。中統元年,立仙音院。復改爲玉宸院。置樂長,正四品。樂副;正五品。樂判,正六品。各一員。八年,改隸宣徽院。二十年,改儀鳳司,仍隸宣徽院。置大使、副使各一員,判官三員。按舊紀:二十一年,以儀鳳司隸衛尉院,志不載。二十五年,改隸禮部,省判官。三十一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副使一員。大德十一年,升玉宸樂院。秩從三品。置院使、副使、僉事、同僉、院判。至大四年,復爲儀鳳司。秩正三品。延祐七年,降從三品,改儀鳳卿爲儀鳳大使,定置諸員。其屬:

雲和署,秩從五品。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掌樂工調音律及部籍更番之事。至元十二年置。秩正七品。按舊紀二十三年,省入教坊司,不知何時復置。至大二年,撥隸玉宸樂院。皇慶元年,升從六品。二年,升從五品。署令以下品秩,舊志缺。置令當爲從五品,丞從七品。管勾從八品。《元典章》僅載安和署令從七品,丞從八品,當是皇慶以前之官制。皇慶二年,令、丞皆升秩矣。

安和署,秩從七品。署令二員,從七品。署丞二員,從八品。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至元十三年,置。秩正七品。二十五年,罷。二十七年,復置。皇慶二年,升從五品。

常和署。秩正六品。管回回樂工。皇慶元年,置管勾司。秩正七品。延祐三年,改常和署。署令一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

天樂署,秩從五品。管河西樂工。至元十七年,置昭和署。從六品。大彷十一年,升正六品。至大四年。改天樂署。皇慶元年,升從五品。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

廣樂庫,秩從九品。掌樂器。皇慶元年,置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教坊司,秩正四品。達魯花赤一員,正四品。大使三員,正四品。副使四員,正五品。知事一員,從八品。《元典章》:教坊司判,從八品;管勾,從九品。掌承應樂人及管領興和等署五百戶。中統二年置。秩從五品。五年,隸宜徽院。至元十二年,升正五品。十六年,併入拱衛司。後復置。十七年,改提點教坊司。秩正四品。二十五年,改隸禮部。大德八年,升正三品。延祐元年,改提點教坊司事爲大使。七年,復降正四品。其屬:

興和署,秩從六品。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

祥和署,至大四年,增置官屬,同。

廣東庫。秩從九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會同館,秩從四品。禮部尚書領會同館事一員,正三品。大使二員,從四品。副使二員,從六品。提控案牘一員,掌引見諸番蠻夷峒官之來朝者。至元九年置。二十五年,罷爲四賓庫。二十九年,改四賓庫復爲會同館。元貞元年,以禮部尚書領館事。遂爲定製。其屬:

收支諸物庫,從九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二十九年,以四賓庫改置。

鑄印局,秩正八品。掌凡刻印、銷印之事。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至元五年置白紙坊,秩從八品。掌造詔旨、宜敕紙札。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至元九年,置掌薪司。秩正七品。司令一員,正七品;司丞二員,正八品。大德八年置。

兵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品秩同前。掌郡邑、郵傳、屯牧之政,凡兵站、屯田之籍,官私芻牧之場,及遠人之歸化者,悉以任之。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爲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至元元年,兵刑自爲一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三年,併爲右三部。五年,復析爲兵刑部,尚書二員,省侍郎二員,郎中如故,員外郎一員。七年,分六部,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明年,又合爲兵刑部。十三年,復析爲兵部。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以二員爲額。至大四年,罷通政院,以其事歸兵部,增尚書一員、員外郎一員。十一月,又增置侍郎、郎中各一員。其屬附見於後:

陸運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二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吏目一員。掌兩都陸運糧斛之事。至元十六年,置運稂提舉司。《元典章》新舊運糧提舉司,俱從五品。延祐四年,改今名。海王莊、魏家莊、七年莊、臘八莊四所,各設提領一員,用從九品印。

管領隨路打捕鷹房民匠總管儲。秩從三品。達魯花赤一員,從三品。總管一員,從三品。副總管二員,正四品。經歷、從七品。知事從八品。各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初,太祖以隨路打捕鷹房民戶七千餘戶撥隸旭烈兀大王位下,中統二年置總管府,至元十二年阿八合大王奏歸朝廷,隸兵部。

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都部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總管一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五品。副總管一員,從五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牘一員。掌哈贊大王位下事。大德八年,置官吏皆王選用。至大四年。省並衙門,以哈兒班答大王別無官屬,存總管府不廢。其屬。

東局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副達魯花赤一員,從七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提控案牘一員。

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等戶都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總管一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五品。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捉控案牘兼照磨一員,常別吉大營盤事及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戶。至元三十年置。秩從三品。延祐四年。升正三品。

管領本位下打捕鷹房民匠等戶都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判官一員,從六品。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兼照磨一員,掌別吉大營盤城池阿哈探馬兒一應差發、薛徹幹定王位下事。泰定元年置。

刑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品秩同前。掌刑名法律,凡大辟之按覆,繫囚之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格,悉以任之。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爲右三部,別置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署刑部。至元二年,析置兵刑部,尚書四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員。三年,復爲右三部。七年,始置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八年,改爲爲兵刑部。十三年,又爲刑部。二十三年,定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大德四年,增尚書一員,主事三員。至正十二年,增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其屬:

司獄司,司獄一員,正八品。獄丞二員。正九品。初以右三部照磨兼管刑部獄。大德七年,始置專官。

司籍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爲司籍所,隸刑部。

工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品秩同前。掌百工之政,凡營造之程式,材物之紿受,銓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中統元年,置右三部,尚書、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內二員專置工部事。至元二年,分立工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員。三年,復爲右三部。七年,始置工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五員。二十三年,定工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二員。明年,又增尚書二員。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增主事五員,置司程官四員。正七品。其屬附見於後:

右三部照磨一員。從七品。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管勾二員,正八品。掌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二十三年,併爲左右部架閣庫。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總管一員,正三品。同知二員,正五品。副總管二員,從五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元典章》:諸色人匠總管府,照磨兼管勾承發架閣,正九品。提控案牘一員。掌百工之技藝。至元十二年,置總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十六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和一員。二十八年,省同知。三十年,省副總笞。後定置諸員。其屬:

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元典章》工部大倉提舉,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吏目一員。掌繪佛像及土木刻削之工。至元十二年,置梵像局。從七品。延祐三年,升提舉司。

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吏目一員。掌出蠟鑄造之工。至元十二年,置局。從七品。延祐三年,升提舉司。

鑄瀉等銅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掌鑄瀉之工。至元十年,置官三員。二十八年,省管勾一員。

銀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直長一員。正八品。掌金銀之工。至元十二年置。

鑌鐵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掌鏤鐵之工。至元十二年置。

瑪瑙玉局。秩從八品。直長一員。從八品。掌琢磨之工。至元十二年置。

石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管勾一員。掌攻石之工。至元十二年置。

木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掌攻木之工。至元十二年置。

油漆局。副使一員,用從七品印。掌髹漆之工。至元十二年置。《元典章》:怯柃口皮局、貂鼠局、羊山瑪瑙局提舉,俱從五品。

諸物庫。提領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掌諸物之出納。至元十二年置。

管領隨路人匠都提領所。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俱受省檄掌工匠之詞訟。至元十二年置。

諸司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臂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掌兩都金銀器皿及符牌等十四局事。至元十四年置。二十明年,以八局隸工部及金玉府,止領五局、一庫,掌氈毯等事。《元典章》:儀鸞器物、金絲子、犀友牙、木,大都銀器皿局大使,俱從五品。上都諸色人匠金銀器皿,宜德等處打碼磁,保定、雲南、南宮三織染局提舉,俱正六品。其屬:

收支庫,秩正九品。大使一員。掌出納之事。

大都氈局。秩正七品。大使、正七品。副使正九品。各一員。管人匠一百二十五戶。

大都染局。秩正九品。大使一員。管人匠六十三戶。

上都氈局。秩正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九十七戶。

隆興氈局,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一百戶。

剪毛花毯蠟布局。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一百十八戶。

提舉右八作司。秩正六品。同提舉一員。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掌出納內府漆器、紅甕、捎只等,並都城局院造作鑌鐵、銅、鋼、鍮石,東甫簡鐵,兩都支持皮毛、雜色羊毛、生熟斜皮,馬牛等皮,騌尾、雜行沙裏陀等物。中統元年,置提領八作司。秩正九品。至元二十五年。改提舉八作司,升正六品。二十九年,分左右兩司。大德二年,以八作司舊制八員,令分左右二司,減去二員。上都八作提舉司注品秩與大都八作司同。椐此知左右八作司直隸大都留守司,不應隸上都也。

提舉左八作司。秩正六品。置官同上。掌出納內府氈貨、柳器等物。《元典章》:諸路金玉人匠總眢府達魯花赤總管,俱正三品;副達魯花赤、副總管,俱正四品;同知、正五品。

諸路雜造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一一員,提控案牘一員。至元元年,改提領所爲提舉司。十四年,又改工部尚書行諸路雜造局總皙府。其屬:

簾綱局。大使、副使各一員。受省札。至元元年置。

收支庫。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三十年置。

茶迭兒局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提控案牘一員。掌諸色人匠造作等事。憲宗置。至元十六年,設總管一員。二十七年,諸司局。用從七品印。提領一員,相副官二員。中統三年置。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一員。掌造作出納之物。

大都人匠總管府。秩從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歷一員,提控案牘一員。至元六年置。其屬:

繡局,用從七品印,大使、副使各一員。掌繡造段匹。

紋錦總院,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織造段匹。

涿州羅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掌織造紗羅段匹。

尚方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出納絲金顏料等物。《元典章》:異樣、文錦兩局,鈔局,羅綾錦織染兩局,提舉俱從五品。

隨路諸色民匠都部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照磨一員。掌仁宗潛邸諸色人匠。延祐六年,撥隸崇祥院。後又屬將作院。至順三年,改隸工部。其屬:

織染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六品。各一員,吏目一員。至大二年置。

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置官同上。

大都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吏目一員。

大都等處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管阿難答王位下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戶。

收支諸物庫。秩從七品。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提舉都城所。秩從五品。《元典章》:都城所有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提舉二員,從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各二員,照磨二員,吏目一員。掌修繕都城內外倉庫等事。至元三年置。其屬:

左右廂,官四員,用從九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受紿庫。秩正八品,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京城內外營造木石等事。至元十三年置。

符牌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員,正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直長一員。掌造虎符等。至元十七年置。

旋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至元九年置。

撤答剌欺提舉司。秩正七品。提舉一員,從七品。副提舉一員,正八品。提控案牘一員。初爲組練匠提舉司。至元二十四年,以札馬剌丁率匠人成造撒答利欺與絲綢,同局造作,改爲撤答剌欺提舉司。

別失八里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秩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掌織造御用領袖納失失等段。至元十三年置。

忽丹八里局。大使一員。給從七品印。至元三年置。

平則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紿從六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光熙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給從八品印。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用從九品印。至元二十九年置。

通州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用從九品印。延祐六年置。

晉寧路織染提舉司。秩正六品。提舉一員,正六品。照略案牘一員。其屬:

提領所一,系官織染人匠局一,雲內人匠東西局二,本路人匠局一。河中府、襄陵、翼志;潞州、隰州、澤州、雲州等局七。每局設提領,從七品。副提領從八品。各一員,雲州、澤州止設提領一員。

冀寧路織染提舉司。秩正六品。提舉一員,正六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真定路織染提舉司。品秩置官同上。其屬:

開除局。大使、副使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真定路紗羅兼雜造局。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

南宮、中山織染提舉司。各設提舉、同提舉、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中山劉元帥局。大使一員,從七品。刮使一員。從八品。

中山察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深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深州趙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弘州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照案牘一員。《元典章》弘州尋麻林人匠提舉司,同提舉正七品。

納納失、毛段二局。院長一員。按納失失、毛子旋二局,《元典章》均有大使、副使,與舊志不同。

雲內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同織染後,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朔州毛子局。大使一員。

恩州織染局,大使、副使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恩州東昌局,提領一員。

保定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照略案讀一員。

大名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元典章》:大名織染局提舉司達魯花赤,正六品。

永平路紋綿等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寧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雲州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順德路織染局。大使、副使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前德中織染人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懷慶路織染局。大使、副使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宣德府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東聖州織染局。院長一員,局副一員。

宣德八魯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

東平路疃局。直長一員。

興和路尋麻林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和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陽城天城織染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巡河提領所。提領二員,副提領一員。《元典章》:綾錦紋繡、大同織染、弘州錦院、瑪淄、朔州毛子鑌鐵、雲內州織染、唐像、出臘、石局、銅局、大都氈局,別失八里人匠、彰德熟皮甸皮人匠、銀局、塑局,大都染局,中山真定雜造等,麻納失失、縉山毛子旋正局,各局大使三百戶下,一百戶上,俱從七品。織染局、紋繡局,將作院、簾絞錦雜造別失八里人匠、平陽系官雜造、尋麻林納失失、弘州錦院、上和大都中山真定鐵局、懷盂深州大名路恩州織染局,各局副使俱從八品。上都氈、出臘、彰德人匠、大同織染、順德織染、浮樑磁、唐像各局,副使俱正九品。

中書分省。至正十一年,置中書分省於濟寧,以鬆壽爲參知政事。十二年,中書右丞玉樞虎兒吐華等開分省於彰德。十四年,升濟寧分省參政爲平章政事。是後,嘗置右丞。十五年,前德分省增左右丞二員。十七年,以平章答蘭等分省陵州,平章臧卜分省冀寧。二十三年,罷冀寧分者。二十七年,以添設平章蠻子分省保定,左丞相也速分省山東,沙藍答裏仍中書左丞相分省大同。又置分省於冀寧、真定二處。

行中書省。秩從一品,國初,有徵伐之事,皆稱行省,未有定製。至元元年,始分立行中書省,皆以省官出領其事。其後嫌於外重,改爲行中書省。凡軍國重事,無不領之,與都省相爲表裏。至元二十四年,改行尚書省,尋如舊。至大二年,又改行尚書省。二年,復如舊。凡十省,每省丞相一員,從一品。平章二員。從一品。右丞一員,左丞一員。俱正二品。參知政事二員,從二品。甘肅、嶺北二省備減一員。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舊制:參知政事之下,有僉省、同僉。大德九年,罷,不置。丞相或置不置。以慎於擇人,故往往缺焉。又其屬:

檢校所。檢校一員。正七品。

照磨所。照磨一員,從八品。

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

理問所。理問二員。正四品。副理間二員,從五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

都鎮撫司。都鎮撫一員,副都鎮撫一員。

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至元五年,詔參政阿里僉行省事於河南等路,立省。二十八年,以河南江北系要衝之地,宜於汴梁立省,以控治之,遂移行省於汴梁路。

江浙等處行中書省。至元十三年,置江淮行省,治場州。二十一年,遷於杭州。二十二年,割江北諸路隸河南,改江浙行省。

江西等處行中書省。至元十四年置。十五年,併入福建行省。十七年,仍置省於龍興府,福建自爲行省。二十年,並泉州行省入福建,治泉州。二十二年,並福建於江西。二十三年,又以福建併入江浙。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至元十一年,伯顏伐宋,行中書省事於襄陽。尋以別將分省鄂州。爲荊湖等路行中書省。十三年,徒治潭州。十八年,復徒鄂州。

陝西等處行中書省。中統元年,以商挺領秦蜀五路四川行省事。三年。改立陝西四川行中書省,治京兆。至元三年,移利州。十七年。復還京兆。十八年,分省四川。二十一年,仍合爲陝西四川行省。二十三年,四川置行省,木首所轄惟陝西諸路。

四川等處行中書省。至元三年置,治成都。十年罷。二十三年,復置。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至元二十四年置,治遼陽路。

甘肅等處行中書省。中統二年,立行省於中興。十年罷。十八年,復立。二十二年,復罷。二十三年,置甘肅行省於甘州。三十一年,分省按治寧夏,尋並之。

嶺北等處行中書省。大德十一年,置和林等處行中書省。皇慶元年,改嶺北行省,治和寧路。

雲南等處行中書省。至元十一年置,治中慶路。

徵東等處行中書省。至元二十年,命高麗王置省,典徵曰本軍事,師還而巽。大德三年,復置。既而王言其不便,罷之。至治元年,復置。以高麗王領行省丞相,得奏選屬官,治瀋陽府。

淮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至正十二年置,治揚州,設平章二員,右丞、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及首領屬官共二十五員。平章一員兼提調淮南王府事。至正中置行省凡六,其設置惟淮南江北一省可考,作並無徵。

福建等處行中書省。至正十六年置,福州。十八年,右丞朵歹分省建寧,參政訥都赤分省泉州。二十八年,又置福建江西等處行中書省,山東行中書省。至正十七年,置廣西行中書省。至正二十三年,置膠東行省。二十三年置,治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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