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志第七十 刑法下刑律下

△蒙古人及僧道訊斷法赦令

刑律之條格,畫一之法也。斷例,則因事立法,斷一事而爲一例者也,詔制,則不依格例而裁之,自上者也。

中統二年,陝西四川行省乞就決邊方重刑,帝不許。

三年,江漢大都督史權以趙百戶挈衆逃,斬之。詔:“自今部曲犯重罪,鞠同得實,必先奏聞,然後置於法。”

至元二年,詔:“隨路私商,曾入南界者,首實充軍。”

五年,田禹坐妖言,敕減死流之遠方。濟南王保和坐妖言惑衆,敕誅首惡五人,餘勿論。是年,詔遣官審理諸路冤滯。正犯死罪明白,各證典刑,其雜犯死罪以下量斷遣之。

七年,尚書省契勘舊例,居父母喪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各離之,知而爲婚者,各減三等。今議得定立格限,自至元八年正月一日爲始已前,有居父母喪、夫喪內婚娶者,准以婚書爲定,後犯者依法斷罪聽離。

八年,四川行省也速帶兒言:“比因饑饉,盜賊滋多,宜加顯戮。”詔羣臣議之。安童以爲強盜偷竊,一皆處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依舊待命。從之。尚書省臣言:“在先重囚待報,直至秋分已後施行,每半年內多趲下淹住。議得以後重囚,經省部推問,再交監察御史覆審,無冤不待秋分,逐旋施行。”從之。是年,敕有司毋留獄訟以致越訟,違者官民皆罪之。

十一年,有司斷死罪十五人,詔加審覆,其十三人,因鬥毆殺人免死充軍,餘令再三審覆以聞。

十四年,敕犯盜者皆處死,符寶郎董文忠言:“盜有強、竊,贓有多少,似難悉置重典。”帝韙其言,遽命止之。

十五年,順德路總管張文煥、太原府達魯花赤太不花,以按察使發其奸贓,遣人詣省自首,反以罪誣按察使。御史臺臣奏,按察使即有罪,亦不應因事反告,宜待文煥等事決,方聽其訟。其後同知揚州總管府事董仲威坐贓罪,行省方按其事,仲威反誣行省官以他事。詔免仲威官,沒其產十之三。二事同,而科斷之不一如此。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坐易官馬闌遺人畜,敕免其罪,以諸路官兼管收括闌遺,如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

十六年,詔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論漢人、回回皆論死,且沒其妻子。是時阿合馬用事,奸贓狼籍,故勸帝嚴刑竣法,以鉗士大夫之口焉。敕諸路所捕盜,初犯贓多者死,再犯髒少者從輕罪論。阿合馬言:“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罪不應死,盜者之父執役臣家,臣如徇議者之言,寧不自畏。”詔論死。

十九年,和禮和孫言:“去年中山府奸民薛寶住爲匿名書來上,妄效東方朔事,欺妄胡廷,希凱官爵。”敕誅之。又言:“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臺陳告。敢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從之,耶律鑄言:“前奉詔,殺人者死,仍徵燒埋銀二十兩。後止徵二錠,其事太輕。臣等議,依蒙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徵銀四錠。”從之。是年,王著、高和尚殺阿合馬,帝震怒,戮著等,並殺樞密副使張易,皆醢之。其後,帝悟阿合馬之奸,追論其罪,剖棺戮屍,醢其二子,又戮其第三子,剝皮以徇。帝欲重懲奸吏,故用法特嚴。然剝皮及菹醢之法,唐、宋以來所未有也。

二十年,禁雲南沒人口爲奴及黥其面者。舊制,雲南重囚,便宜處決。帝恐濫及無辜。敕今後凡大辟罪,仍須待報。刑部尚書呈:“鞫問罪囚,笞、杖、枷、鎖,凡諸獄具,已有聖旨定製。自阿合馬擅權以來,專用酷吏爲刑部官,謂如刑部侍郎王儀獨號慘刻,自創用繩索法,能以一索縛囚,令其遍身痛苦,若復稍重,四肢斷裂。至今刑部稱爲王侍郎繩索,非理酷虐,莫此爲甚。今參詳內外官司,推勘罪囚獄具,合依定製,不得用王侍郎繩索。各處推官司獄以至押獄禁卒人等,皆當擇用循良,庶得政平訟理。”又御史臺準中丞崔少中牒:“鞫獄之制,自有定製。比年以來,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於瓷芒碎瓦之上,不勝痛楚,人不能堪,罪之有無,何求不得。其餘法外慘刻,又不止此。今後似此鞫問之慘,自內而外,通行禁斷。如有違犯官吏,重行治罪,似合體國家恤刑之至意,去酷吏婪虐之餘風,天下幸甚。”中書省並照驗施行。

二十二年,西川趙和尚自稱宋福王后,其定劉驢兒有三乳,自以爲異,謀不軌,皆磔之。至元四年,刑部議謀反者處死,家人斷鷹房子種田,無磔裂之刑也。至是則奉詔敕所降雲。

二十八年,敕江南重囚,依舊制聞奏處決。監察御史言:“沙不丁、納速敕丁滅裏克、王巨濟、璉真珈、沙的、教化,皆桑哥黨羽,受贓肆虐,使江南之民愁怨載路,今或繫獄,或釋之,此臣所未喻者。”帝曰:“桑哥已誅,滅里納速剌丁下獄,惟沙不丁,朕姑釋之耳。”其後,納速剌丁滅裏以盜取官民鈔十三萬錠,忻都以徵理逋負、迫殺五百二十人,皆伏誅。王巨濟無贓,帝以與忻都同惡,並誅之。中書省臣言:“妄人馮子振嘗爲詩諛桑哥,及桑哥敗,即告撰桑哥德政碑者,引喻失當,乞治罪。”帝曰:“諸臣何罪,使以諛桑哥爲罪,則在廷諸臣誰不譽之者,朕亦嘗譽之矣。”釋不問。

二十九年,懷孟路河內縣民劉蹺、搭蓋,小薛大王掃裏,本路笑薛同知笞劉蹺背一十七下,身死。分司僉事趙朝列牒肅政廉訪司,稱:“嘗讀唐《貞觀政要》所載,太宗閱銅人,見人之五臟,皆繫於背,詔天下勿鞭背。可謂人君知愛民之本,爲萬世之龜鑑也。今朝廷用刑,自有定製。有司不據科條,輒因暴怒,濫用刑辟,將有罪之人,褫去衣服,笞背考訊,往往致傷人命,深負朝廷好生之德。若不禁治,事關至重。”中書省議準。禁治施行。

元貞元年,湖州司獄郭氾訴浙西廉訪司僉事張孝思多取廩餼,孝思下氾於獄。行臺令御史楊仁往鞫,而江浙行省平章政事鐵木而逮孝思至省訊問,又令其屬官與仁同鞫氾事。仁不從,行臺以聞。詔省、臺遣官鞫問,既引服,皆杖之。

二年,御史臺臣言:“官吏受賕,初訊辭服,繼以審覆,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詞者,乞加等論罪。”從之。詔諸人告捕盜者,強盜一名質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徵諸犯人;無可徵者,官給之。

大德元年,大都路總管沙的坐贓當罷,帝以故臣子,特減其罪,俾還舊職。崔彧言不可,帝曰:“卿與中書省臣戒之,若復然,則置之死罪矣。”是年,溫州路平陽州民陳空崖坐禪說法,旗號僞寫羅平國治正元年。敕陳空崖及爲首諸人並處折,沒其妻子財產。

四年,前行省參知政事張頤孫及其弟圭伏誅於隆興市。初,頤孫爲新滏富人胡制機養子,後製機生子而卒,頤孫其利資,與弟圭謀殺制機子,賂縣史獲免。其僕胡宗訴主之冤於官。敕誅頤孫兄弟,還其資於胡氏。晉州達魯花赤捏克伯詐稱母死奔喪,給假,到解州迎其妻子。放將捏克伯罷職斷罪,仍追離職月日俸還官。

五年,敕軍士殺人奸盜者,令軍、民官同鞫。中書省臣言:“舊制,京師州縣捕盜止從兵馬司,有司不與,遂致淹滯。自今輕罪乞令有司決遣,重者從宗正府聽斷,庶不留獄,且民不冤。”從之。御史臺臣言:“軍官元帥、百戶、千戶等子弟,承襲承替,就帶原降虎符,比之民官優寵甚重。請今後軍官但犯一切不公不法罪名者,無分輕重,依十三等例。與民官一體科斷。”從之。

五年,河南民殷醜廝等詐稱神靈,扇感人衆。殷醜廝所及信從、知情不舉者,皆處斬,沒其妻子。

六年,詔千戶、百戶等自軍中逃歸,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進者杖之,沒其妻女。又軍官除邊遠出征外,其餘遇祖父母、父母喪,依民官例立限奔赴。

七年,南劍路達魯花赤忻都因事受贓,又挾仇故殺原告人徐仲言。忻都,阿合馬之從子也。以遇郝,敕除名,永不敘用,倍徵燒埋銀。

九年,河間民王天下奴弒父,磁州民田聖童弒母,並磔於市。吏部主事賈廷瑞言:“近年以來,府州司縣官失其人,奉法不虔,受成文吏,舞弄出入,以資漁獵。愚民冒法,小有詞訴,根連株累,動至千百,罪無輕重,即入監禁,百端擾害,不可勝言。若不申明制令,嚴加戒飭,則吏弊不除。今後除奸盜詐僞杖罪以上罪狀明白,依例監禁,其餘自笞罪以下雜犯罪名及根連證幹之人,不許似前監收,止令隨衙待對。若果有逃避,根捉到官,比本犯斷決。”刑部議:“賈奉訓所言事理蓋爲路府州縣官吏不能奉職,至有差池,若選材得人,自然不至冤濫。以此參詳小民犯法情罪,輕重不一,擬合臨事詳情區處。如有違枉等事,廉訪司照例糾之。”中書省從刑部議。

至大二年,福建廉訪司言:“古制,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則勿論重者,通計前罪,以充後數。矧今所犯贓罪分爲十二章,各有差等,設若一罪先發,已經斷罷,餘罪後發,系在被斷日月之前,合無酌古準今,其輕若等,則與擬免,比前罪重者,驗贓計其所剩杖數決斷,準復追贓免斷,依例黜降,似爲情法相應。”中書省依刑部議從之。是年,武昌婦人劉氏詣御史臺訴三寶奴奪其所進亡宋玉璽一、金椅子一、夜明珠二。敕中書省臣及御史中丞冀德方、也可札魯忽赤別鐵木兒、中政使搠只等雜問。劉氏稱故翟萬戶妻,三寶奴謫武昌時,與劉氏往來。及三寶奴貴,劉氏以追逃婢至京,謁三寶奴於其家,不答。入其西廊,見榻上有逃婢所竊寶鞍及其手縫錦帕,以問三寶奴,又不答。忿恨而出,即求書狀人喬瑜爲狀,因尹榮往見察院吏李節,入訴於臺。獄具,以劉氏爲妄。有旨軒喬瑜,笞李節,杖劉氏及尹榮歸之原籍。

三年,寧王闊闊出謀爲不軌,越王禿剌子阿刺納失裏許助之。事覺,闊闊出下獄,賜其妻完者死,竄阿剌納失裏及其祖母母妻於伯鐵木兒所。以畏兀兒僧鐵裏等二十四人同謀,或知謀不首,並磔於市。

延祐元年,晉寧民侯喜兒兄弟五人並坐法當死。帝惻然曰:“彼一家不幸而有此事,其擇情輕者一人杖之,俾養父母,毋絕其祀。”三年,敕:“大辟罪臨刑,敢有刲割者,以重罪論。凡鞫囚,非強盜,毋加酷刑。”

五年,御史臺臣言:“諸司近侍隔越中書省聞奏者,請如舊制治罪。”從之。六年,帝御嘉禧殿,謂札魯忽赤買閭曰:“札魯忽赤人命所繫。其詳閱獄辭。事無大小,必謀於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臺臣集議以聞。”七年,中書省臣奏:“各處合流遼陽獄囚,無分輕重,一概發奴兒干地。而彼中別無種養生業。歲用衣糧,重加勞費。今肇州路有屯田,擬流囚照依所犯重者,發奴兒千地,輕者於肇州從宜安置,屯種自贍,似爲便益。”從之。刑部言:“方今庶務,惟刑爲重,平反冤獄,乃居官者職所當爲。比因升等減資之路,於是僥倖之徒不計事理虛實,欲圖升進。往往鍛鍊成獄,反害無辜。所在官司,亦不詳讞,取具體察公文,諮申省部定擬。平反明白,固亦有之,然冒濫者十常八九。若不定擬平反通例,深爲未便。今後內外官員,如能平反重刑三名以上。量升一等,犯流配五名者,擬減一資,名數不及者,從優定奪。其吏員事不幹己,而能平反者,量進一等遷調。其或冒濫不實,罪及保勘體察官司,庶革僥倖之弊。”中書省議從之。

至治元年,上都留守賀伯顏坐便服迎詔棄市,籍其家。是時,鐵木迭兒復相,修舊怨。既杖殺楊朵兒只、蕭拜住,又陷賀伯顏於死。終元之世,奸臣舞文法以害正人,鐵木迭兒兒一人而已。英宗執法嚴,參議中書省事乞列監坐鬻官,刑部以法當杖,皇太后命笞之,帝曰:“不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輕重之,何以示天下。”卒工其罪。斡魯思訐其父母,又駙馬許納子速怯訐其父謀叛,其母私從人。帝曰:“人子事親,有隱無犯,今有過不諫,復訐於官,豈人子所忍爲。”命斬之。真人蔡遁泰殺人論死,刑部尚書不答失裏坐受其金,範德鬱坐詭隨,俱杖免。

三年,禁故殺子女誣平民者。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趙世延,坐其弟不法事繫獄待對,其弟逃匿,詔出之,仍著爲令,逃者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八思吉思下獄,帝謂左右曰:“法者,祖宗所制,非朕所得私也。八思吉思雖事朕久,今有罪,其論如法。”八月,帝遇弒於南坡。泰定帝即位,討賊也先鐵木兒、完者、鎖南、禿滿等,皆伏誅。又遣旭邁傑等誅鐵失、失禿兒、赤斤鐵木兒於大都,並戮其子孫。監察御史脫脫等言:“鐵木迭兒包藏禍心,離間親藩,使先帝孤立,卒罹大禍。其子鎖南親與逆謀,乞正其父子之罪。以快元元之心。又月魯、禿禿哈、速敦,皆鐵失之黨,不宜寬宥。”於是鎖南、月魯、禿禿哈、速敦皆伏誅。監察御史許有壬又言:“蕭拜住、楊朵兒只、賀伯顏,天下皆知其無罪。鐵木迭兒,盜弄威權,致之必死。御史觀音保、鎖咬兒哈的迷失、李謙亨、成圭,雖以言事忤旨,實爲鐵木迭兒父子所媒孽。又復陰庇逆賊鐵失,使先帝暴崩,皆鐵木迭兒爲之張本也。近奉旨,免其抄籍。竊謂刑賞大節,尤當得宜,擬合依舊斷沒其諸子家產。先因事發。獲免之後,分張別居,足見預爲三窟之計。合一併籍沒,仍將家屬遷徙遠方,以謝天下。”從之。

泰定元年,太尉不花、平章政事即烈,坐矯制以賓婦古哈強配撒梯,被鞫,詔以世祖舊臣,原其罪。

二年。息州民趙醜廁、郭菩薩妖言彌勒佛當有天下,有司以聞,命宗正府、刑部、樞密院、御史臺及河南行省官雜鞫之。郭菩薩伏誅,杖流其黨。

三年,潮州判官錢珍挑推官粱楫妻劉氏,不從,誣楫下獄殺之。事覺,珍飲藥死。詔戮其屍。

天曆元年,中書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資,又沒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今後請勿沒人妻子。”從之。太尉不花率所部到掠居庸以北,盜入其家殺之,興和路當盜死罪,刑部議:“不花不道,衆所聞知,幸爲盜殺,而本路隱其殘剽之罪,獨以盜聞,於法不當。”中書省臣以聞,帝從其議。御史臺臣言:“也先捏將兵擅殺官吏,俘掠子女貨財。”詔刑部鞫之,籍其家,杖一百七,流南寧府,後復爲御史所劾,以不忠、不敬,伏誅。

二年,中書省巨言:“近籍沒欽察家,其子年十六,請令與母同居,仍請自今以後有罪籍官犯手,他人不得陳乞,亦不得沒爲官奴。”從之。陝西行臺御史孔思迪言,“人倫之中,夫婦爲重。比見內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子即斷付他人,似與國朝旌表之意不符,夫亡終制之令相反。況以失節之婦,配有功之人,又與前賢所謂娶失節者以配,是已失節之意不同。今後負國之臣籍沒奴婢財產,不必罪其妻子,當典刑者則孥戮之,不必斷付他人。請著爲令。”從之。

至順元年,樞密使言:“征戍雲南軍士逃歸。法當死。”詔曰:“如臨陣而逃,死宜也。非臨陣逃者,輒論死,何視人命之易耶!其杖而流之。”御史臺臣言:“內外官吏令家人受財,以其幹名犯義,罪止四十七解任,貪污着緣此犯法愈多。請依十二章,計贓多少論罪。”從之。御史中本和尚坐受婦人爲賂,遇赦原罪。監察御史言。“和尚所爲貪縱,有污臺綱,罪雖見原,理宜追奪所受制命,禁錮終身。”從之。

二年,湖廣參知政事徹裏帖木兒與速速、班丹俱出怨言,鞫問得實,刑部議徹裏帖木兒、班丹杖一百七,速速處死。會赦,徹裏帖木兒流廣東,班丹流廣西,速速徙海南。詔籍其家,速速禁錮終身。燕鐵木兒言:“安慶萬戶鎖住坐家人事繫獄,久未款伏,宜若無罪,乞釋之。”制可。寧國路徑縣民張道殺人爲盜,弟吉從而不加功,繫獄七年不決,吉母老,無他子。中書省以聞,敕免死,杖而釋之。御史臺臣言:“儲政使撒兒不花侍潛邸時,受馬七十九匹,盜用官庫物,天曆初遇賊即逃,擅開城門。度支卿納哈出矯增制令,又受諸王斡即七寶帶一、鈔一百六十錠。臣等議其罪,均宜杖一百七,除名。”從之。只裏哈荅兒坐贓罪當流,以唐其勢舅釋之。安西王阿難答之子月魯帖木兒,與畏兀僧玉你達八的刺板的、國師必刺忒納失裏沙津愛護持,謀不軌。事覺,三人皆處死,仍籍其家,以必刺忒納失裏妻醜醜賜通政副使伯藍。天曆初,御史臺臣屢請勿籍罪人妻子,著爲令矣。然未幾,仍不依條格。大抵文宗之世,刑法畸輕畸重,皆出燕鐵木兒之意,帝亦不專決也。

後至元三年,詔除人命重事之外,凡資賊等獄,不須五俟府官審,有司依例決之。

六年,詔今後有罪者。勿籍其妻女以配人。

凡蒙古人居官犯法,擇蒙古官斷之,行杖亦如之。四怯薛及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犯奸盜詐僞者,從太宗正府讞之。其蒙古人相犯者,婚姻、債負、鬥毆、私奸雜犯,不繫官軍捕捉者,從本奧魯歸斷。其餘干礙人命,強竊盜賊,印造僞鈔之類,即系管民官應捕事理,令有司約會奧魯官一同問之。軍民相干之詞訟,管民官約會管軍官問之,僧俗相干之詞訟,管民官約會行宣政院問之。

至元十二年,刑部議準:“蒙古軍人自行相犯,若有蒙古奧魯員,合與京兆、南京一體施行。如無管領奧魯頭目,止從官司訊斷。

九年,中書省議準:“蒙古人除犯死罪,監房收禁,不得一面拷掠外,據真奸、真盜之犯,達魯火赤與衆官人一同訊問得實,去犯人繫腰合鉢散收,其餘雜犯輕罪依理對證,不得一面捉拿監收。”

三十年,敕:“管民官、奧魯官、運司並投下相關公事,管民官與各管官司約會,一同鞫問,如行移三次不到,止從管民官依理歸結。情重者,申刑部斷之。”

大德五年,敕軍士系人奸盜者,令軍民官同鞫。中統二年,鳳翔府龍華寺僧超道謀作亂,遇赦,沒其財羈管,京兆僧司同謀蘇德全從軍自效。

大德六年,詔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臺與內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徇情不公者,聽御史臺治之。

七年,奉使宣撫耶律希尚、劉賡言:“平陽僧察力微犯法非一,有司憚其豪強,不敢詰間,聞臣等至,潛逃京師。”中書省臣言,宜捕送其所,令省、臺、宣政院遣官雜治。從之。

八年,詔:“凡僧奸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

延祐六年,敕:“畏兀兒哈迷里人自行相犯,委付頭目訊斷,若與百姓相爭,委頭目與有司官同鞫。”

七年,敕:“回回諸色人等,結絕不得者,歸有司官訊斷。”

赦令,歷代所同。獨以修佛事而釋重囚,則惟蒙古有之。

元貞元年,用帝師奏,釋大辟三人,杖以下四十七人。二年,釋罪囚二十人。

六年四月己丑朔,釋重囚三十八,人給鈔一錠。庚辰,釋重囚疑重者。七年,中書右丞答敕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生者苟免,死者古冤。於福何有?”帝嘉納之,然九年仍釋上都囚三人,不能盡用其言。

十一年,武宗即位,帝師奏釋大辟囚三十人,杖以下百人。

至大二年,以皇太后有疾,釋大辟囚百人。

皇慶三年,以作佛事,釋囚徒二十九人。

延祐元年,釋流以下罪囚。三月,以僧人作佛事,擇釋獄囚,命中書省審察。六年,以天慶節,擇重囚一人。七月,皇姊大長公主祥哥刺吉作佛事,釋全寧府重囚二十七人。敕按問全寧有司官,阿從不法,仍追囚還獄,命分簡奴兒干及流囚罪稍輕者屯田肇州。是年,以作佛事,釋大辟囚七人,流以下六人。

英宗即位,拜住以受尊號,請釋獄囚,不允。至治二年,西僧灌頂,疾請釋罪囚,帝曰:“釋囚祈福,豈爲師惜,朕思惡人屢赦,反害善人,何福之有?”不允。西僧爲奸利,假祈福之說以釋重囚,元之秕政也,獨英宗能斥之,然亦連爲故事。

三年,敕都功侮使闊兒魯至京師,釋大辟囚三十一人,杖五十七以上六十九人。

泰定元年,釋笞罪以爲兩宮祈福。三年,以帝師修佛事,釋重囚三人。

至順二年,作佛事,釋在京囚死罪者十人,杖罪四十七人,三年,以作佛事,釋御史臺所囚定興劉縣尹及刑部囚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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