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志第三十 百官九

員任養

勳上階:

上柱國,正一品。柱國,從一品。

上護軍,正二品。護軍,從二品。

上輕車都尉,正三品。輕車都尉,從三品。

上騎都尉。正四品。騎都尉,從四品。

驍都尉,正五品。飛騎尉,從五品。

爵八等:

王,正一品。郡王,從一品。

國公,正二品。郡公,從二品。

郡侯,正三品。郡侯,從三品。

郡伯,正四品。郡伯,從四品

縣子,正五品。縣男,從五品。

文散官四十二階:

開府儀同三司,儀同三司,特進,崇進,金紫光祿大夫,銀青榮祿大夫,以上俱正一品。

光祿大夫,榮祿大夫,以上俱從一品。

資德大夫,資政大夫,資善大夫,以上俱正二品。

正奉大夫,通奉大夫,中奉大夫,以上俱從二品。

正議大夫,通議大夫,嘉議大夫,以上俱正三品。

太中大夫,中大夫,亞中大夫,以上俱從三品。舊爲少中,延祐初改亞中。

中議大夫,中憲大夫,中頎大夫,以上正四品。

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列大夫,以上俱從四品。

奉政大夫,奉議大夫,以上俱正五品。

奉直大夫,奉順大夫,以上俱從五品。

承德郎,承直郎,以上俱正六品。

儒林郎,承務郎,以上俱從六品。

文林郎,承事郎,以上俱正七品。

徵事郎,從事郎,以上俱從七品。

登仕郎,將仕郎,以上俱正八品。

登仕佐郎,將仕佐郎。以上俱從八品。右文散官,由一品至五品爲宣授,六品至九品爲敕授。敕授中書署牒,宣授以制命之。武官以下皆仿此。其職與散官常對品,九品無散官,但舉其職而已。

武散官三十四階:

龍虎衛上將軍,金吾衛上將軍,驃騎尉上將軍,以上俱正二品。

奉國上將軍,輔國上將軍,鎮國上將軍,以上俱從二品。

昭武大將軍,昭勇大將軍,昭毅大將軍,以上俱正三品。

安遠大將軍,定遠大將軍,懷遠大將軍,以上俱從三品。

廣威將軍,宣威將軍,明威將軍。以上俱正四品。

信武將軍,顯武將軍,宜武將軍,以上俱從四品。

武節將軍,武德將軍,以上俱正五品。

武義將軍,武略將軍,以上俱從五品。

承信校尉,昭信枝尉,以上俱正六品。

忠武校尉,忠顯校尉,以上俱從六品。

忠勇校尉,忠翊校尉,以上俱正七品。

修武校尉,敦武枝尉,以上俱從七品。

保義校尉,進義校尉。以上俱正八品。

內侍散官十四階:

中散大夫,正二品。中引大夫,從二品。

中御大夫,正三品。侍中大夫,從三品。

中衛大夫,正四品。中涓大夫,從四品。

通侍郎,正五品。通御郎,從五品。

侍直郎,正六品。內直郎,從六品。

司謁郎,正七品。司閽郎。從七品。

司奉郎,正八品。司引郎。從八品。

司天散官十四階:

欽象大夫,從三品。

明時大夫,頒朔大夫,以上俱正四品。保章大夫,從四品。

司元大夫,正五品。授時郎,從五品。

靈臺郎,正六品。侯儀郎,從六品。

司正郎,正七品。平秩郎,從七品。

正紀郎,挈壺郎,以上俱正八品。司歷郎,司辰郎。以上俱從八品。

大醫散官十五階:

保宜大夫,保康大夫,以上俱從三品。

保安大夫,保利大夫,以上俱正四品。保順大夫,從四品。

保衝大夫,正五品。保令郎,從五品。

成安郎,正六品,保和郎,從六品。

成全郎,正七品。

醫正郎,從七品。醫效郎,醫候郎,以上俱正八品。醫痊郎,醫愈郎。以上俱從八品。

教坊司散官十五階:

雲韶大夫,仙韶大夫,以上俱從三品。

長寧大夫,德和大夫,以上俱正四品。協律大夫,從四品。

嘉成大夫,正五品。純和郎,從五品。

調音郎,正六品。司樂郎,從六品。

協樂郎,正七品。和樂郎,正七品。

司音郎,司律郎,以上俱正八品。和聲郎,和節郎。以上俱從八品。

覃官,

至大二年,詔:“內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蔭皆憑散官。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三品上階而止。其應人流品者,有出身吏員譯史等,考滿加散官一等。”三年,蒙古儒學教授,一體普覃。四年,詔在任官員,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詔:“內外流官己帶覃官,準理實授。所有軍官及其餘未覃人員,四品以下並覃散官一等,三品遞進一階,至三品上階止。服色、班次、封蔭。悉從一高。其有出身應入流品人等,如在思例前人役支俸者,考滿亦依上例覃授一。”二年,省議:“應覃人員,依例先理日月,後準實授,其正五品任回已歷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該升從四品,餘有四十五月,既循行舊例,覃官三品,擬令準理實授,月日未及者,依驗散官,止於四品內遷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內通行理算。”

封贈之制:至元初,惟一二勳舊之家以特恩見褒,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詔:“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爲無激勸之方,竟鮮實效。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具備,內外諸司官職任各有成效者,爲中考。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之。第二考,令子弟承蔭敘任。第三,考,封贈父母、祖父母。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須升擢,中書參酌舊制,出給誥命。”

至大二年,詔:“流官五口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禮部集吏部、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諡號等第。詔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衆,送致中輟。”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

禮部從新分等第: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並國夫人。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並郡夫人。正從三品封贈三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並郡夫人。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正上輕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郡縣君。正五品封贈父母,爵縣子、勳驍騎尉,母、妻並縣君。從五品封贈父母,爵縣男、勳飛騎尉,母、妻並縣君。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

正從一品至五品宜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號給降。封贈者,一品至五品並用散官勳爵,六品七品只用散官職事,從一高。

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並與夫、子同。

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並不在仕者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父母應封,而讓曾祖父母、祖父母聽。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並得封。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先對其妻。諸職官曾受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犯敢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追奪之例。父祖原有官者,隨其所帶文武官上封贈,若已竟封贈之官,止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如子官正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或兩子當封者,從一高。封贈文武不同者,從所請。

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封贈曾祖母、祖母並母,生封並加太字。若已歿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者,服闋申請。

應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陣死事者,驗事特議加封。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歿,繼室亦止封一人,餘不在封贈之例。婦人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追奪宣敕,斷罪離異。

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生前有勳勞,爲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許申請量擬封贈。無後者,許有司申請。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犯十惡奸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優婢妾,並不許申請。

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以上均視此。

凡封贈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諡。如立朝有大節,功在王室者,許加功臣之號。

至治三年,詔:“封贈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勳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

泰定元年,詔:“犯贓官不得封贈,沈鬱既久。宜許自新,有再歷兩任無過者,許依例陳請。”

蔭官:

至元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蔭,各止一名。諸蔭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蔭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蔭者,以嫡長子。若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元同。如無,立其同母弟。如無,立繼室所生或次室。如無,立婢子。無子,旁蔭親兄弟,各及子弟。如無,旁蔭伯叔及其子孫。諸用蔭,生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婢生子及旁蔭皆降合敘品一等。”

五年,詔:“諸蔭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並所受宣敕剳札、彩畫。指實該承蔭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通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諸蔭敘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二品以上年及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文俸。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敘用外,六品七品以上鈐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十六年,量擬管匠官正從五品,子於九品匠官內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敘。大德四年,省議:“正一品子,蔭敘正五品。從一品子,蔭從五品。正二品子,正六品。從二品子,從六品。正三品子,正七品。從三品子,從七品。正四品子,正八品。從四品子,從八品。正五品子,正九品。從五品子,從九品。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撫內用,雜職於省札錢穀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子,近下錢穀官。至元四年,定正從分爲十八等,用蔭各止一名。正從一品、二品子,正七品敘。正三品子,從七品敘。從三品子,正八品敘。正四品子。從八品敘。從四品子,正九品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敘。外據六品、七品子已後,定奪註疏外職官。至大德四年,始改。諸色目人比漢人優等一蔭敘,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蔭敘,旁蔭照例降敘。”至大四年,詔:“諸職官子孫承蔭,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

延祐六年,部議:“福建、兩廣、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蔭敘之人,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官敘用。據腹裏、江南歷仕升等遷住者,其子孫弟始承蔭,又注遠方,試可柃憫。今將承蔭人等量擬敘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江南蔭敘,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蔭敘,雲南官員擬四川蔭敘,四川、甘請官員擬陝西蔭敘。”

減資升等:

大德九年,詔:“外任流官,升轉甚遲,但歷在外兩任,五品以下並減一資。”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隨胡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升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六十月之上者,並與優減。”

至治二年,太常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詔四品以下諸職官,不分內外,普減一資。

天曆元年,詔:“以兵興,內外官吏供給繁勞,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減一資。”

注官守闕:

至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準守闕外,未奏未注者,六月滿闕,六月以上不得預注。”二十二年,詔:“員多闕少,守闕一年,年月滿者照闕注授,無闕者令侯一年。”大德三年,以員多闕少,宜注二年。

注官避籍:至元五年,議:“各路地理闊遠,如員避路,恐員闕有所礙。止宜斟酌避籍銓選。

除官照會,至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闕人員等,前官任滿,預期一月檢舉照會。”

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假隈,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遠不過五千裏。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日兩驛,百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遠限百外,依例作闕。

官員給假:

中統三年,省議:“闕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任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求敘,自願休闕者聽。”

官例丁憂之制:

至元二十七年,議:“祖父母、父母喪並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內俸鈔,聽合支給,違例不至,停俸定罪。”

大德元年,定雲南官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並聽解任奔趕。

二年,議:“凡值喪,除蒙古、色目人各從本俗外,管軍官並胡廷職不可曠者,不拘此例。”

五年,定軍官限內六月,越限以他人代之,期年後,授以他職。

天曆元年,詔:“官吏丁優,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漢人者,不用。”部議:“蒙古、色目人願丁父母憂者聽。”

官員任養:

至大三年,詔:“父母年老者,得就近遷除尤爲便益。果有親年七十以上者,別無次丁,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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