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葉嘉瑩(迦陵)  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大作小說一篇,不佞定名爲《水邊的話》,並送往《新生報》,在副刊上登出。聞該社有過五月廿五日不領稿費,便將稿費捐助社中之規定。君與該社素無淵源,犯不上“慷”此一“慨”,何不於一二日內往取出之乎?社在宣外丞相衚衕。此致

嘉瑩同學

駝庵 廿二日夜


  署名系用迦陵,或者須刻一木質小章乎?

又白


  以前曾有一熟人在該社做事,刻此人已脫離該社,領稿費或當稍麻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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