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短經結營第三

太公曰:出軍征戰,安營置陣,以六爲法。將軍自取九天之上,竟一旬,復徙開牙門;常背建向破,不飲死水,不居死地,不居地柱,不取地獄,無休天竈,無當龍首。故曰:凡結營安陣,將軍居青龍,軍鼓居逢星,士卒居明堂,伏兵於太陰,軍門居天門,小將居地戶,斬斷居天獄,治罪居天庭,軍糧居天牢,軍器居天藏。此謂法天結營,物莫能害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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