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總統也無心過問,按日裏收攬大權,規復專制,所有新頒章程,又增添了若干條。就中有立法院組織法,及地方自治試行條例,名目上是改良舊制,維持共和,其實是徒有虛名,掩飾人目。當時有一個在京人員宋育仁,居然倡議復辟,欲請出宣統帝來,仍登大寶。爲文武二聖人先聲。會被袁總統聞知,即下一申令,說他邪詞惑衆,紊亂國憲,着即驅逐回籍。就是王闓運、勞乃宣等,主張君主立憲,袁總統尚滿口共和,自謂帝王總統,均非所願。誰知他口是心非,暗地裏卻着着進行,到了三年十二月終旬,先改定大總統選舉法,公佈出來,錄述如後: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選舉爲大總統資格。
第二條 大總統任期十年,得連任。
第三條 每屆行大總統選舉時,大總統代表民意,依第一條所定,敬謹推薦有被選舉爲大總統資格者三人。
前項被推薦者之姓名,由大總統先期敬謹親書於嘉禾金簡,鈐蓋國璽,密貯金匱於大總統府,特設尊藏金匱石室尊藏之。
前項金匱之管鑰,大總統掌之。石室之管鑰,大總統及參政院院長國務卿分掌之,非奉大總統之命令,不得開啓。
第四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參政院參政 互選五十人。
二、立法院議員 互選五十人。
前項各款之互選,用記名連記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由內務總長監督之。
屆組織大總統選舉會,立法院在閉會期內時,以在京議員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爲大總統選舉會會員。
第五條 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於每屆選舉期前三日以內組織之。
第六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參政院議場爲會場,以參政院院長爲會長。
參政院院長,如系副總統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時,以立法院議長爲會長。
第七條 選舉大總統之日,大總統敬謹將所推薦有被選舉爲大總統資格者之姓名,宣佈於大總統選舉會。
第八條 大總統選舉會,除就被推薦三人投票外,得對於現任大總統投票。
第九條 選舉大總統,以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名投票法。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爲當選。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
第十條 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爲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爲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佈之。
第十一條 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於三日內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 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諮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啓尊藏金匱石室,恭領金匱到會,當衆宣佈。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 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於就職時,爲下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佈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聲明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 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任滿時,由連任或繼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行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佈之大總統選舉法廢止之。)
依這選舉法看來,是大總統一任十年,且得連任,或一次或兩次三次,並未明定限制。試想做了大總統,已是年滿四十,人生上壽,不過百年,若連任數次,便是終身爲大總統了。釋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條。後任的大總統,須由前任的大總統推薦三人,署名金簡,密貯金匱,將來選舉後任大總統時,除對於現任大總統,得票選舉連任外,只有金簡中所寫的姓名,可以選舉,此外不能羼入,照此制度,明明是總統得以世襲,如袁總統有子十餘人,他若寫着三個兒子的姓名,藏將起來,俟後任選舉,總要把他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惟有老袁永遠活着,仍歸他連任下去,別人是永世無望了。釋明上文第三及十二各條。小子曾記前清雍正年間,雍正帝定立儲法,默選儲君,書名納匣,藏在正大光明殿額的後面。袁總統做過前清大員,想是熟悉掌故,所以把雍正成制,抄襲了來。以袁總統比雍正帝,陰鷙相似,而膽略尚恐未逮。還有一篇告令,說明改正選舉法,實爲總統絕續時,預防爭亂起見,小子也似信非信,只好付諸闕如。惟總統選舉法,既已改定,袁總統應如法照行,他便就意中所愛的三人,書藏金匱,或說是黎元洪、徐世昌及袁大公子克定,或說是克定、克文、克良、克端等類,統是袁家公子。大約此說近是。但袁總統素好祕密,書藏時無人在旁,只由他一手做成,因此外人無從知曉,不過憑虛推測罷了。
隔了兩天,復定出國璽條例。國璽分作三項,一爲中華民國璽,凡遇國家大典禮大政事及國際交換國書等項,應用此璽;二爲頒爵襲職,及封贈冊軸等所用,叫作封策之璽;三爲給予勳位勳章,及其他榮典文書等所用,叫作榮典之璽。此外加大總統印,陸海軍大元帥印,一時不便稱璽,仍然沿稱爲印,附入國璽條例中。改印爲璽,非帝制而何?
光陰似駛,又是民國四年,元旦覲賀等禮儀,且不必說。惟袁總統把新頒官制,策令羣僚,授徐世昌爲上卿,楊士琦、錢能訓爲中卿,趙爾巽、李經羲加上卿銜,各部總長,除陸海軍兩部外,並授中卿,獨章宗祥、湯化龍,資望稍輕,以少卿加中卿銜,樑士詒、周樹模、汪大燮、貢桑諾爾布等,均授中卿,董康、莊蘊寬等,均授少卿。他如文官加給嘉禾章,武官加給文虎章,或酌授勳位,無非是施澤如春,有加無已的至意。語帶雙敲。一面令教育部整飭學校,提倡忠孝節義,所有小學校中,應讀論、孟二書。列入科目,不得廢經。一面頒附亂自首特赦令,凡在民國三年十二月前,所有附亂人等,或被脅,或盲從,均得向地方行政官署,悔罪自首,當由地方行政官呈請大總統特赦,給予免罪證書,回籍營業。總算皇恩浩蕩。
是時白狼已平,餘匪肅清,就是民黨中人,亦無隙可乘,只有假借文字,詆譭老袁,也沒有什麼效力。歐洲各國,日務戰爭,舊有中外交涉,盡行擱置,無暇向中國尋隙,美國雖守中立,未曾與戰,但距華較遠,又素抱和平宗旨,與中國沒甚齟齬。只有東鄰日本,眈眈在側,自攻取青島後,屯兵不撤,日夕綢繆,不但青島領土權,被他佔去,就是青島街市上,所有營業行政等權,亦歸日人佔領。袁總統得此消息,不由的吃了一驚。看官道是何故?原來青島中有一德華銀行,前由德人經理,老袁曾存着鉅款,約計二千萬馬克,馬克,德幣名。預備將來恢復帝制,提出使用。此次聞日人干涉營業,恐他囫圇吞去,無從追索,豈不是白費金錢,破壞好事?領土權可以拋棄,私款是萬難割捨的!當下情急智生,亟通牒英、德、日三國,宣告撤銷山東戰域,牒文內列着三種理由,一是青島戰事,現已完畢,二是膠、萊、龍口各處情形,已甚安靖,三是中國應設兵防海,阻禁匪徒,侵入膠、萊各處作亂,爲此三大要件,不能不要求日本撤兵。哪知牒文才發,日本政府,卻已有照會到來,他的照會中,卻含混說着道:“君有大志,何必親近德意志,難道我大日本帝國,就不能作一幫手麼?”隱隱約約,確是妙文!袁總統接閱照會,巧巧碰入心坎,躊躇了好一會,便邀請顧問員有賀長雄、西阪大佐等,祕密商議一番,託他電達本國政府,極力贊助;一面電囑駐日公使陸宗輿,疏通日本內閣。
那時日本內閣首相,名叫大隈重信,他本是個勳戚舊臣,外交能手,既得了這個消息,便視爲奇貨可居,當下提出元老院,議決二十一條件,向袁要索,作爲日後的報酬。未曾出力幫助,先已要索酬金,求人者其鑑諸。看官曾否閱過清史?當中日戰爭以前,老袁曾任朝鮮公使,彼時屢與日本反對,遂釀成中日戰事,害得喪師失律,割地賠款,才行了案。日人中島端氏,且於民國二年冬季,著有《支那分割的命運》一書,日人稱中國爲支那。內述袁氏祕史,種種揶揄,幾笑他一錢不值,難道老袁毫不記憶,毫無聞見,反欲向他求助麼?若非利令智昏,何至於此?古語說得好:“人必自侮,然後人侮。”袁氏爲帝制起見,竟惹出二十一件大要挾來,小子有詩嘆道:
欲成王道貴無私,知白何如守黑時。
隻手難遮天下目,欺人反使別人欺。
畢竟二十一條件,說的什麼?待小子下回表明。
總統與皇帝,原是不同,但據袁氏之總統選舉法,是已得任終身總統,且爲世襲總統矣,與皇帝幾無區別,寧必稱帝而後快乎?總之袁氏心目中,全然不脫俗念,念茲在茲,曰惟帝制,釋茲在茲,亦曰惟帝制。夫既欲爲帝,即自稱爲帝可也,何必鬼鬼祟祟,向人求助,反爲東鄰所輕視乎?嗚呼袁氏!爲了帝制二字,憧擾胸中,欲爲帝則恐人反對,不爲帝又難饜私心,人慾勝,天理泯,而心力爲之交疲矣。人謂袁氏智,袁氏其果智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