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第三十九回 逞陰謀毒死趙智庵 改約法進相徐東海

  卻說暴病身亡的大員,並非別人,乃是現任直隸都督趙秉鈞。秉鈞本袁氏心腹,自袁氏出山後,一切規劃,多仗秉鈞參議,及晉任國務總理,第一大功,便是謀刺宋教仁一案,迴應第二十回。他嘗指示洪述祖,勾結應夔丞,實爲宋案中的要犯。至贛、寧失敗,民黨中人,統已航海亡命,把這一樁天大的案件,無形打消,應夔丞也從上海監獄中,乘機脫逃。應在上海溷跡數月,不便出頭,自思刺宋一案,有功袁氏,不如就此北上,謁見老袁,料老袁記念前功,定必給畀優差,還我富貴。但自己與老袁未曾相識,究不便直接往見,湊巧趙秉鈞調任直隸總督,正好浼他介紹,作爲進身地步。一函密達,旋得好音,趙秉鈞已替他轉達老袁,召使北上,於是這鑽營奔走的應桂馨,遂放心安膽,整備行裝,乘津浦火車北上。既至天津,與秉鈞相見,秉鈞很是優待,一住數日,賓主言歡,彼此莫逆。應欲進謁總統,當由趙用電話,先向總統府接洽,然後送應出署,且派衛隊送至車站,待應上車北駛,衛隊方回署消差。

  不到半日,忽由京津路線的車站,傳達緊急電話,到了直督署中,報稱應夔丞被刺死了。趙秉鈞得此消息,吃一大驚,急忙覆電,問系何人大膽,敢爾行兇?現在曾否拿住兇手?不料回電又來,說系兇手勢大,不便拿訊。趙秉鈞聞到此語,已瞧料了十分之九,只因良心上忍不過去,乃復傳電話至總統府,向袁總統直接問話。袁總統直捷答覆,但有“總統殺他”四字。秉鈞又向電話中傳聲道:“自此以後,何人肯爲總統府盡力。”連呼數聲,簡直是沒人答應,秉鈞亦只好擲下電筒,諮嗟不已。並非嘆惜應夔丞,實是嘆惜自己。原來袁總統慣使陰謀,彷彿當年曹阿瞞,有寧我負人,毋人負我的意思。他想應果來京,如何位置?不如殺死了他,既免爲難,又可滅口,遂陰遣刺客王滋圃,乘了京津火車,直至津門,與應在車中相見,但說是奉總統命,特來歡迎。應夔丞快慰得很,哪裏還去防備。不料到了中途,拍的一聲,竟送應一顆衛生丸,結果了他的性命,車中人夫相率驚惶,王滋圃竟擡出“總統”二字,作爲護盾。當時京畿一帶,聽得袁總統大名,彷彿與神聖一般,哪個敢去多嘴?惟應夔丞貪慕榮利,害得這般收場,徒落得橫屍道上,貽臭人間。漁父有知,應在泉下自慰曰:“應該如此。”趙秉鈞自應被刺後,免不得暗暗悔恨,抑鬱成疾,好幾日不能視事,便電向總統府中,去請病假。袁總統自然照準,且飭遣一個名醫,來津視疾。秉鈞總道他奉命來前,定是高手,便令他悉心診治,依方服藥,誰知藥才入口,便覺胸前脹悶;過了半時,藥性發作,滿身覺痛,腹中更覺難熬,好似絞腸痧染着,忽起忽僕,帶哭帶號,急思詰問來醫,那醫生已出署回京。秉鈞自知中毒,不由的恨恨道:“罷了罷了。”說到兩個“罷”字,已是支持不住,兩眼一翻,嗚呼斃命。好至閻王殿前,與宋教仁、應夔丞、武士英等一同對簿。死後的情形,甚是可怕,四肢青黑,七孔流血,比上年林述慶死狀,還要加重三分。當下電訃中央,袁總統談笑自若,只形式上發了一道命令,說他如何忠勤,給金治喪,算作了事。看官不必細問,便可知秉鈞中毒,仍與應夔丞被刺一樣的遭人暗算,不過夔丞被刺,是完全爲宋案關係,殺死滅口,秉鈞中毒,一半是爲着宋案,一半是爲着帝制。先是秉鈞在京,嘗恨東南黨人,迭加詰責,曾語袁總統道:“名爲元首,常受南人牽制,正足令人懊恨,不如前時統領北洋,尚得自由行動呢。”袁總統點首無言。袁大公子克定,疑他言外有意,隱諷老袁爲帝,所以密謀禪襲,首先示意秉鈞,不料秉鈞竟不贊成。克定亦從此挾嫌,至夔丞刺死,遂向老袁前進讒,說他怨望。袁信以爲真,適秉鈞命數該絕,生起病來,遂暗囑醫生,赴津治病,投藥一劑,即將秉鈞活活治死,真個是殺人猛劑,賽過刀鋸呢,話休煩敘。

  且說約法會議,組織告成,於三月十八日開會,推孫毓筠爲議長,施愚爲副議長,把民國元年的《臨時約法》,逐條修改,一意的尊重主權,剗除民意,一面設平政院及肅政廳,規復前朝御史臺規制,並組織海陸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將全國海陸兵柄,一古腦兒收集中央,於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職,另遣段芝貴署理湖北都督。是時白狼正馳突楚、豫,擾均州,竄淅川,勾結餘黨孫玉章、時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荊紫關,意圖西向。回顧第二十五回。袁總統既召祺瑞回京,復令他沿途緝匪,助剿白狼,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願他速回陸軍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來作梗。至護軍使趙倜等,已將白狼逼入西北,陣斃悍匪千餘人,白狼勢焰已衰,然後段祺瑞返入京師,再任陸軍總長。這時候的約法會議,已經修正約法,由袁總統覈定,照例公佈了。新約法共計十章,分列六十八條,就中所有文字,實是袁氏潛圖帝制的先聲,小子不能不錄,約法如下:

第一章 國家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本於國民之全體。 第三條 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法律上均爲平等。 第五條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六)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請願於立法院之權。 第七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訟於法院之權。 第八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願於行政官署,及陳訴於平政院之權。 第九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願任官考試及從事公務之權。 第十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一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章之規定,與海陸軍法令,及紀律不相牴觸者,軍人適用之。以上數條,多用法律二字,其時國會已廢,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後且未聞建設,徒以命令爲法律,朝三暮四,民無適從,何民權之足言?


第三章 大總統 提大總統於立法院之前,見得行政勢力,重於立法。


第十四條 大總統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 第十五條 大總統代表中華民國。 第十六條 大總統對國民之全體負責任。 第十七條 大總統召集立法院,宣告開會停會閉會。 第十八條 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於立法院。 第十九條 大總統爲增進公益,或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發佈命令,並得使發佈之。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二十條 大總統爲維持公安,或防禦非常災害,事機緊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時,經參政院同意,得發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須於次期立法開會之始,請求追認。若立法院否認時,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條 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並任免文武職官。 第二十二條 大總統宣告開戰媾和。 第二十三條 大總統爲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陸海軍,並定陸海軍之編制及兵額。 第二十四條 大總統接受外國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條 大總統締結條約,但變更領土,或增加人民負擔之條款,須經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大總統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二十七條 大總統頒給爵位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二十八條 大總統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條 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條 立法以人民選舉之議員組織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組織,及議員選舉方法,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三十一條 立法院之職權如下:(一)議決法律;(二)議決預算;(三)議決或承諾關於公債募集及國庫負擔之條件;(四)答覆大總統諮詢事件;(五)收受人民請願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大總統;(八)提出關於政治上之疑義,要求大總統答覆;但大總統認爲須祕密者,得不答覆之;(九)對於大總統有謀叛行爲時,以總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提起彈劾之訴訟於大理院。 第三十二條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會期,以四個月爲限,但大總統認爲必要時,得延長其會期,並得於閉會期內,召集臨時會。 第三十三條 立法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經大總統之要求,或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可決時,得祕密之。 第三十四條 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由大總統公佈施行。 第三十五條 立法院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之,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三十六條 立法院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七條 立法院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條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條 行政以大總統爲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 第四十條 行政事務,置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條 各部總長,依法律命令,執行主管行政事務。 第四十二條 國務卿、各部總長及特派員,代表大總統出席立法院發言。 第四十三條 國務卿、各部總長,有違法行爲時,受肅政廳之糾彈,及平政院之審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條 司法以大總統任命之法官,組織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條 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第四十六條 大理院對於第三十一條第九款之彈劾事件,其審判程序,別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認爲有妨害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祕密之。 第四十八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


第七章 參政院


第四十九條 參政院應大總統之諮詢審議重要政務。(參政院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八章 會計


第五十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現行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徵收。) 第五十一條 國家歲出歲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議決之預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條 因特別事件,得於預算內預定年限,設繼續費。 第五十三條 爲備預算不足,或於預算以外之支出,須於預算內設預備費。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經大總統同意,不得廢除或裁減之:(一)法律上屬於國家之義務者;(二)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條約所必需者;(四)海陸軍編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條 爲國際戰爭或戡定內亂,及其他非常事變,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得爲緊急財政處分。但須於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請求追認。 第五十六條 預算不成立時,執行前年度預算。會計年度既開始,預算尚未議定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預算,每年經審計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報告書於立法院,請求承諾。 第五十八條 審計院之編制,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九章 制定憲法程序


第五十九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委員會以參政院所推舉之委員組織之,人數以十名爲限。) 第六十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參政院審定之。 第六十一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於國民會議議決之。(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六十二條 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並解散之。 第六十三條 中華民國憲法,由大總統公佈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華民國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約法施行前之現行法令,與本約法不相牴觸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元年所宣佈之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約法由立法院議員三分二以上,或大總統提議增修,經立法院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時,由大總統召集約法會議增修之。 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八條 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於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舊約法既廢,新約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條新例,請出一位老朋友來,做了國務卿,看官道是誰人?就是清末的內閣協理徐世昌。擡出他的舊官銜,未免太刻。徐字菊人,東海人氏,世人叫他徐東海。他與袁總統系是故交,民國新造,他雖未曾登場,尚是留住都門,隱備老袁顧問,至此奉到袁總統命令,起初是上書告辭,只說是年衰力絀,難勝巨任,後經孫寶琦、段芝貴兩人,替總統代爲勸駕,備極殷勤,那時這位徐菊老,幡然心動,也不暇他顧,居然來做國務卿了。當下將國務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總統府設一政事堂,由國務卿贊襄政務,承大總統命令,監督政事堂事務,國務卿以下,分設左右兩丞,左丞任了楊士琦,右丞任了錢能訓,並設五局法制局,機要局,銓敘局,主計局,印鑄局。一所,各置長官,又選入參議八員,與議政事,這明明是置相立輔,惟王建國的意思。正是:

濁世復逢新魏武,泥人又見老徐娘。


  國務卿以外,還有各部總長,亦略有更動,容待下回敘明。

  應夔丞之被刺,與趙秉鈞之暴亡,雖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趙、應之自取。殺人,何事也?與人無讎,而甘受主使,致人於死,我殺人人亦殺我,人能使我殺人,安知不能使人殺我?相去不過一間,趙秉鈞特未之思耳。若廢止舊約法,施行新約法,實是藉此過渡,接演帝制。徐東海閱世已久,應燭幾先,何苦受袁氏羈縻,甘居肘下耶?我爲徐東海語曰:“太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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