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蒙人全體宣告,決意欲保存其國於歷史上原有之治體,故華官華軍,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爲蒙古人之君主。前此之中蒙關係,於是斷絕。現在懷念以上所述之事,並念俄、蒙人民,歷年彼此和好之睦誼,且鑑於正確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茲由全權俄使廓索維慈,與各全權蒙使,訂定下開各款:
(一)俄政府願幫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設之自治制度,與主有蒙古人軍隊之權利,及不許華兵入其領土,華人殖居其地之權利。
(二)蒙古君主與蒙古政府,仍往日之舊願,於其主有之境內,準俄民與俄國商務,享附約內開之各種權利利益,又允此後他國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給以權利,不得多過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鑑於有與中國及其他別國,訂立條件之必要,此項新約,無論若何,不得侵犯本約及附約內開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許,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協約自畫押日起,發生效力。
據這四條約文,簡直是將蒙古地方,完全爲俄人勢力圈,並與中華民國絕對脫離關係,還有附約十七條,更將蒙古種種利益,統爲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願再錄,因關係國際上的大交涉,並以後迭經磋議,俄人終未肯取消協約,以致外蒙問題,始終未有結果,這是我中華民國的國恥,不能不錄述全文。我國民聽者!附約雲:
第一條,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動,並經理商務製作及其他各事項。且得與各個人各貨行及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之公私處所往來,協定辦理各事。
第二條,俄人無論何時,將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出產製作各貨運出運入,免納出入口各稅,並自由貿易。無論何項稅課捐,概免交納。
第三條,俄國銀行,得在蒙古開設分行,與各個人各處所各公司會社,辦理各種款目事項。
第四條,俄人可用現錢買賣貨物,或互換貨物,並可商明賒欠。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擔負私人借款。
第五條,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華人與俄人往來,約定辦理各種商業;並不得阻止其在俄人處服役。又蒙古域內,無論何種公私公司會社,或各處所,各個人,皆不得有商務製作專賣權。惟未定此約以前,已得蒙古政府許可,於定限未滿前,仍得保存其權利。
第六條,俄人得在蒙古境內,約定期限,租買地段,建造商務製作局廠,或修築房屋鋪戶貨棧,並租用閒地開墾耕種,惟不得以之作謀利之舉。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機事業者是。此種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與蒙古政府妥商撥給。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
第七條,俄人得與蒙古政府協商,關於享用礦產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
第八條,俄國政府,得與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處,派設領事。
第九條,凡有俄國領事之處,及有關俄國商務之地,均可由俄國領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無領事之處,歸俄國各商務公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於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國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郵件貨物。此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別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此約第六條定章辦理。
第十一條,俄國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別項公事需用時,可用蒙古臺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隻,駱駝不過三十隻,可勿給費。俄領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臺站行走,償給費用。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償費用,須與蒙古政府商定。
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內,流至俄國境內各河,及此諸河所受之河流,均準俄人航行,與沿岸居民貿易。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項需用標識等事。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於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爲建築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
第十三條,俄人於運送貨物,驅送牲只,得由水陸各路行走,並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築橋樑渡口,且準其向經過橋樑渡口之人,索取費用。
第十四條,俄人牲只,於行路時,得停息餵養,如停留多日,地方官並須於牲只經過路程,及有關牲只買賣地點,撥給足用地段,以作牧場。如用牧場過三月之久,即須償費。
第十五條,俄國沿界居民,向在蒙古地方,割草漁獵,業經相沿成習。嗣後仍照舊辦理,不得稍有變更。
第十六條,俄人與蒙人、華人往來,約定辦理之事可用口定,或立字據,其立約之人,應將契約送至地方官查驗,地方官見有窒礙,當從速通知俄領事,互商公判。總之關於不動產事件,務當成立約據,送往蒙古該管官吏,及俄國領事處,雖驗批准,始生效力。如遇有爭議,先由兩造推舉中人,和平解決,否則由會審委員會判決。會審委員會,分常設臨時兩項,常設會審委員會,於俄領事駐在地設置之,以領事或領事代表及外蒙古政府之代表,有相當階級者組織之。臨時會審委員會,於未設領事之處,酌量事件之緊要,始暫開之。以俄領事代表,及被告居留或所屬蒙旗之蒙古代表組織之。會審委員會可招致蒙人、華人、俄人爲會審委員會之鑑定人。會審委員會之判決,如關於俄人者即由俄領事執行,其關於蒙人、華人者,由被告所屬或所居留之蒙王執行之。
第十七條,本約自蓋印日起,即發生效力,約章用俄、蒙兩文作成二份,互行蓋印,在庫倫互行交換。
外交總長樑如浩,模模糊糊的看了一會,也無暇一一研究,只覺得滿紙俄人,不但中國不在話下,就是外蒙古人,也一些兒沒有主權,不禁呆呆的發了一回怔。繼思如此大事,不先不後,偏在自己任內,鬧出了這等案件,教我如何辦理?當下搔頭挖耳的想了多時,竟轉憂爲喜道:“有了!有了!”外部人員,起初見他毫無主意,嗣聞得“有了!”兩字,想他總有一番大經濟、大政策,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心。只是不好動問,背地裏瞧他行動。他卻不慌不忙,取了俄使的通告,徑向總統府中去了。已經成見在胸,自可不必着忙。
過了兩天,都門裏面,並不見樑總長的蹤跡,旁人還猜他在總統府中,密商對俄方法,誰知他已託病出都,竟另尋一安樂窩,閉戶自居。那總統府中,只有一紙辭職書,說是:“偶抱採薪,不能任事,請改命妥員繼任”等語。虧他想了此計。袁總統付諸一笑,遂另簡相當人物,百忙中覓不出人才,惟前任國務總理陸徵祥,是個外交熟手,還好要他暫時當衝,因再令趙總理秉鈞,提交參議院表決。各議員聞俄、蒙交涉正在緊迫,也一時不便否認,況除陸徵祥外,並沒有專對能員,不得已表示同意。前此否認國務總理,今此承認外交總長,彼議員自問,恐亦當失笑也。於是陸徵祥復受任爲外交總長辦理俄、蒙交涉。方擬好對俄照會,不承認俄蒙協約,遣人遞往俄國公使館,忽接到熱河都統昆源急電,開魯縣被蒙匪攻入,全城失守了。原來開魯縣在熱河北境,舊系內蒙古阿魯、科爾沁、東西札魯特三旗地,自清光緒季年,收入版圖,改爲直隸屬縣,此次東札魯特協理官保扎布,受外蒙古煽惑,勾結東西札魯特、科爾沁各旗,攻佔開魯,驅逐漢民,且縱兵焚殺,慘無人道。熱河都統昆源,飛電乞援,袁總統即派薑桂題率領毅軍十四營,馳往援剿,一面令外交總長陸徵祥,速與俄使交涉。看官!你想俄政府方慫恿外蒙,出兵內犯,怎肯出爾反爾,取消俄蒙協約,把外蒙送還中華呢?俗語所謂貓口裏挖鰍?他自與外蒙活佛訂約後,外蒙的軍隊,要依官教練,外蒙的國交,要俄官主持,外蒙的土地,作爲借款的抵押,外蒙礦產,歸俄公司開採,外蒙兵餉,歸俄銀行發放;還要設統監,逐華僑,割讓烏梁海一帶,種種要索,得步進步。哲布尊丹巴帝號自娛,毫無知識,所任用的杭達多爾濟,甘心賣國,把俄人要約各條,有允諾的,有不允諾的,始終是懇俄人援助,且派陶什陶簡率精銳,充作先驅,並擬定四路進兵,一路沿科布多阿爾泰山,直犯新疆,一路由東蒙廓爾羅斯,直犯吉、黑,一路向綏遠、歸化,直犯山西,一路向熱河直衝北京,四路中以吉黑熱河爲主隊,蒙兵不足,借用俄兵。螳螂捕蟬,不知黃雀之乘其後。開魯失守,便是進兵熱河的嚆矢。袁總統既派毅軍北征,覆命參謀陸軍兩部籌劃防守事宜,並飭東三省邊防及西域邊防,與東蒙、西蒙、中蒙各處邊防,一律戒嚴。此時奉天都督趙爾巽,已辭職回京,想亦與樑如浩同意。當命宣撫使張錫鑾續任,會同吉、黑兩督整備軍隊,俟春暖冰融,酌量進行。嗣因內蒙古烏蘭察布盟,偶有煩言,乃再由國務院申喻蒙旗道:
現在五族聯合組織新邦,務在體貼民情,敷宣德化,使我五族共享共和之福。前據綏遠城將軍張紹曾電呈烏蘭察布盟扎薩克等來文,以共和爲擾害蒙古,拋棄佛教,破壞遊牧,請民國內務部嗣後關於飭令遵行新政怪異各事件,暫行停止等語。查優待蒙回藏民族條件第七條,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是宗教申明信仰,何有拋棄之事?第二條保護原有私產,是產業申明保護,何有破壞遊牧之事?又參議院議決公佈待遇蒙古條例第一條,中央對於蒙古行政機關,不用殖民等字樣,第二條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轄治理權一律照舊,是皆重在維持蒙古原有權利,何有擾害之事!又原電該盟呈內指除藩屬名稱爲混亂蒙人種族一節,查宣佈共和,迭經申明聯合漢、滿、蒙、回、蒙五大族爲中華民國,名爲蒙族何有誣爲混亂?至不用理藩字樣者,所以進爲平等,免致待遇偏畸,中央刻又復封達賴,振興黃教,各呼圖克圖來京及助順者均加進封號,優予禮賚,蒙、回王公之贊同共和者亦並優進爵秩,民國優待蒙、回、藏各族,崇重宗教,實有確徵,無非欲同我太平,安生樂業。惟該盟原呈,既多有誤會,自應趕爲宣播,以釋羣疑,即由國務院將優待蒙、回、藏各族條件,待遇蒙古條例,及復封達賴扎賚各呼圖克圖優進各王公爵秩等公佈命令,譯成各體合璧文字,刊刻頒發各旗各城,榜示曉諭,俾衆周知。
歲月磋跎,年關將屆,中央政府,爲了俄蒙問題,尚忙碌不了,疊開總統府會議,國務院會議,自袁大總統以下,及所有國務員,談論了好幾天,籌劃不出什麼妙計。最苦惱的是外交總長陸子欣,他既要想出議案,復要對付外使,焦思竭慮,瘏口嘵音。小子當日,曾聞陸總長提議方法,共分甲乙兩項如下:
(甲)對於俄蒙協約之交涉,共分四條:
(一)蒙古爲中國領土,無與外國締結條約之權。(二)庫倫爲外蒙之一部分,不能代表全蒙。(三)活佛專掌宗教,無與外人交涉之權。(四)取消俄蒙協約,另訂中俄條約。
(乙)對於中俄交涉之提議,共分八條:
(一)蒙古之領土權,完全屬於中華民國。(二)除前清時代已有之大員三人外,民國不再添派官吏。(三)民國得屯兵若干,保護該處官吏。(四)民國爲保護僑居該處華人起見,得酌置警察隊於該處。(五)將蒙古各官有之牧場,分贈蒙古王公,以示優待之意。(六)各國人不得在蒙古駐屯各種團體,且不得移民。(七)蒙古若未經民國許可,不得自由開墾開礦築路。(八)蒙古與他國所訂協約,一概作爲無效,此後蒙古若未得民國政府同意,所締之約,亦皆不能發生效力。
陸總長提議後,大衆相率贊成,正擬往會俄使,開始談判,不意駐京英使,復遞照會至外交部,催復日前要求條件。怪不得樑如浩逃走。正是:
朔漠方愁塵霧黯,歐風又卷海濤來。
畢竟英使照會,爲着何事,待至下回表明。
本回詳錄俄蒙協約,爲國際上交涉之要案,即爲國恥中重大之問題。相傳俄、蒙交涉醞釀已久,民國元年九月間,我國政府中,已有主張提出抗議者,外交總長樑如浩,方纔就任,託言事未確實,延不果行,迨協約發表,乃潛身出走,上書辭職,身任外交者果如是乎?既而俄、庫相聯發兵東犯,袁總統雖遣師防剿,而仍抱定一羈縻政策,名爲慎重,實亦遷延。外交以兵力爲後盾,徒恃一總長陸子欣,其果能折衝樽俎乎?民國初造,已泄沓如此,可爲一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