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官道是什麼祕事?原來大借款未成立以前,政府卻向奧國斯哥打軍器公司,密借款項三千二百萬鎊,約合華幣三千二百萬元,實收額系是九二,擔保品乃是契稅,利息六釐。約中並附有特別條件,須以借款半數,由公司承購軍械。贛軍事未曾發生,已先借款購械,且嚴守祕密,老袁畢竟多智。雙方早已簽押,政府卻諱莫如深,一些兒不露痕跡。等到百日以後,方由外人間接說起,傳入議員耳內。議員聞這消息,無論是進步黨,與非進步黨,統說政府違法,不得不向政府質問。政府無詞可辨,只有擱起不答的一法。偏議員不肯罷休,接連遞交質問書,那時政府無可抵賴,不得已實行承認。議員不便彈劾袁總統,只好彈劾國務員。
是時國務總理,由陸軍總長段祺瑞暫代,所有奧款交涉,尚在從前趙秉鈞任內,與段無干;且因革命再起,軍事彷徨,段任陸軍總長,調遣兵將,日無暇晷,已由袁總統提出熊希齡,繼任國務總理,諮交兩院議決。熊隸進步黨,當然經議院通過,遂正式下令,調熊入京,任爲國務總理。熊亦直受不辭,竟卸了熱河都統的職任,來京組閣,適值借款外露,質問以後,繼以彈劾,國務員乘勢辭職,袁總統亦乘勢照準,於是外交總長陸徵祥,財政總長周學熙,司法總長許世英,農林總長陳振先,交通總長朱啓鈐,均免去本官,教育總長範源濂,工商總長劉揆一,早已辭去,部務由次長代理,未曾特任。內務總長一缺,本由趙秉鈞兼管,趙去職改官後,亦只由次長暫代。惟陸軍總長段祺瑞,海軍總長劉冠雄,專司軍政,於借款上無甚關係,所以自問無愧,絕不告辭。梳櫛明白。
熊鳳凰既經上臺,改組閣員,當下與袁總統商議,除陸海軍兩總長,一時不能易人,仍請段祺瑞、劉冠雄二人照舊連任外,外交擬任孫寶琦,內務擬任朱啓鈐,教育擬任汪大燮,司法擬任梁啓超,農林擬任張謇,交通擬任周自齊,財政由熊自兼。即由袁總統提交議院,得多數同意,遂一一任命,只工商總長一缺,急切不能得人。特命張謇暫行兼任。張字季直,系南通州人,前清狀元出身,向稱實業大家,兼任工商,卻也沒人指摘,熊內閣便算成立了。
袁總統心中,以進步黨本受籠絡,偏亦因奧款發現,出來作梗,顯見得兩院議員,統是靠不住的人物,欲要自行威福,必撤銷這等議院,方可任所欲爲。洞見肺腑之談。但此時不好雙管齊下,只能一步一步的做去,先將國民黨捽除,再圖進步黨未遲。乃通飭各省,如有國民黨機關,盡行撤除;並因江西、廣東、湖南三省議會,附和亂黨,勒令解散,一面派遣偵騎,暗地探緝。適有衆議院議員伍漢持,原籍廣東,因受國民黨嫌疑,憤然出京,行至天津,突被偵騎拿去,說他私通叛黨,牽入軍署,當即殺死。還有衆議院議員徐秀鈞,已回江西原籍,也被軍人拘住,無非是罪關黨惡,處死了案。就是參議院院長張繼,也有通令緝拿,虧得他先機遠引,避難海外,才得保全生命,溷跡天涯。袁總統又藉着湖南會匪爲口實,限制各省人民集會結社,特下一通令道:
湘省會匪素多,自叛黨譚人鳳設立社團改進會,招集無賴,分佈黨羽,潛爲謀亂機關,於是案集如鱗之巨匪,皆各明目張膽,借集會自由之名,行開堂放票之實,以致劫案迭出,民不聊生。貽害地方,何堪設想。其餘並有自由黨人道會、環球大同民黨諸名目,同時發生,舉動均多謬妄。着湖南都督一律查明,分別嚴禁解散,以保公安。至此等情形,尚不止湖南一處,並着各省都督民政長,一體查禁。須知人民集會結社,本有依法限制之條,如有勾結匪類,蕩軼範圍情事,尤爲法律所不容,切勿姑息養奸,致貽隱患。此令。
看官至此,稍稍有眼光的,已知袁總統心腸,是要靠着戰勝的機會,變共和爲專制,所有反對人物,統把他做匪類對待。從此民黨中人,銷聲匿跡,哪一個敢向老虎頭上去搔癢呢?惟一班袁氏爪牙,統想趁此時機,攀龍附鳳,恨不得將袁大總統,即日擡上御座,做個太平天子,自己也好做個佐命功臣。可奈老袁的總統位置,還是臨時充選,不是正式就任,倘或驟然勸進,未免欲速不達,就是袁總統自己,也未便立刻照允呢。袁氏果欲爲帝,吾謂不若早爲,何必躊躇。於是大家議定,請國會先舉正式總統,把袁氏當選,然後慢慢兒的尊他爲帝。兩院議員,已都怕懼袁政府聲威,樂得敲起順風鑼,響應國門。只是大總統已須選出,大總統選舉法,還未曾制定,這卻不得不急事研究,先將選舉法宣佈,方好選舉正式總統。先是國會開幕,曾有先舉總統後定憲法的計劃,但參考西洋各國,多半是憲法規定,才舉大總統,若要倒果爲因,理論上殊說不過去,因此擬先定憲法,後舉總統。兩院中的議員,便組織兩個特別機關,一個是憲法起草委員會,一個是憲法會議,草創的草創,討論的討論,彼此各有專責,正在籌議進行。偏值贛、寧亂事,生一波折,好容易平定內訌,改造時勢,議員爲勢所迫,幡然變計,遂於九月五日,由衆議院開會投票,解決先舉總統的問題。至開篋檢視,贊成先舉總統的,有二百十三票,不贊成的只有一百二十六票。再由參議院公決,也是贊成先舉總統。是即上文所云敲順風鑼。乃復開兩院聯合會,商立大總統選舉法。原來總統選舉法,本屬憲法中一部分,憲法未曾制定,先將選舉法提出另訂,又是一種困難問題,但既有意迎合,索性通融到底,便決定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草成憲法一部分的總統選舉法。旋經憲法會議,各無異言,遂於十月四日,將總統選舉法全案,宣佈出來。其文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謹制定大總統選舉法,並宣佈之。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住居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爲大總統。
第二條 大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之。
前項選舉,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
用無記名投票行之,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三者爲當選。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名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三條 大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
大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國會議員,須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四條 大總統就職時,須爲左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第五條 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任滿之日止。
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
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同時國會議員,於三個月內,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六條 大總統應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大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次任副總統,亦不能代理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
第七條 副總統之選舉,依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與大總統之選舉,同時行之。但副總統缺位時,應補選之。
附則
大總統之職權,當憲法未制定以前,暫適用臨時約法關於臨時大總統職權之規定。
總統選舉法,既經宣佈,即於十月六日,依選舉法定例,組織總統選舉會,借憲法會議議場,選舉正式總統。第一次投票,袁世凱得票最多,只投票人數,不滿四分之三,作爲無效。第二次投票,仍不足法定人數,雖票上多書“袁世凱”三字,終歸無效。參議院議長,已改選王家襄,因兩次投票,徒費手續,乃邀集兩院議員,密與語道:“我看目下的時勢,非舉項城爲總統,恐不得了。況項城左右,統思乘此立功,推他爲帝,據我愚見,不如速舉項城爲正式總統,免得君權復活。諸君洞明時局,諒也不以爲謬呢。”恐仍由袁氏授意。各議員隨口應允,到了第三次投票,還是袁世凱、黎元洪二人,各佔多數。再援照選舉法第二條說明,行決選法。正擬寫票投匭,忽有無數人士,擁入議場,服飾鮮明,形容威赫,差不多如軍隊一般。經會長問明來由,大衆齊聲道:“我等統是公民團,來觀盛舉,今日推選正式大總統,關係重大,總統賢良,統是諸君所賜,若選出一個不滿人望的總統,將來國家擾亂;全是諸君的罪過,哼哼!我公民團是不應許的。與其後日遭災,何如今日審慎。如或所舉非人,諸君不得出議院一步,先此通告,休要見怪!”明明是袁氏團,竟自稱爲公民,無怪來強姦民意。數語說畢,遂軒眉抵掌的環繞攏來,竟把會場內議員,包圍至數十匝。簡直是十面埋伏。衆議員睹這情形,已窺透政府作用,沒奈何各握住了筆,草草書袁世凱三字,投入匭中。待至檢票唱名,自然票票是袁世凱,遂當場呼出,袁世凱當選爲中華民國正式大總統。這十數字聲浪,傳將出來,便有好幾萬人的應聲,回答轉去,應聲中恰是“大總統萬歲”五字。看官不必細問,便可知是公民團的應聲了。公民團歡呼以後,一齊退出,又彷彿是得勝班師的形景。能夠強迫議員,應推莫大功勞。越日,選舉副總統,一次投票,即舉出黎元洪。得票滿法定人數,也沒有什麼公民團,來院強迫了。選舉告終,當由國務院即日通電,佈告全國道:
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長、將軍、都統、副都統、辦事長官、經略使、鎮邊使、宣撫使、鎮守使、宣慰使鑑:本日國會組織總統選舉會,依法選舉,臨時大總統袁公,當選爲大總統,特此通告,希轉知省議會,並通電所屬各縣,一體知照。國務院印。
又由外交部長孫寶琦,照會駐京各公使道:
爲照會事:中華民國二年十月六日,經國民議會,依大總統選舉法選舉大總統,茲據議長報告,現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當選爲中華民國大總統,定於十月十日行就職禮。相應照會貴署理公使大臣、署理大臣查照,即希轉達貴國政府可也。須至照會者。
這次袁總統正式蒞任,一切禮節,已由國務院預先訂定,預先二字,亦用得妙。格外隆備。正是:
政客低頭甘聽令,梟雄得志又登臺。
欲知袁總統就職情形,且至下回再閱。
熊鳳凰就任總理,當時有人才內閣之稱,其實袁總統意中,第借熊爲過渡人物,並非實行信任,熊氏亦何苦身當其衝乎?況解散議會,殺害議員,種種違法舉動,已露端倪,而熊氏適丁其時,將來爲袁氏受過,已可預料。鳳兮鳳兮,何見幾之不早也?至選舉正式總統,再三迎合,尚受軍隊脅迫,若有潔身自好之議員,應亦先機遠引,而乃甘入漩渦,沁沁俔俔,爲國民羞,毋亦自輕聲價耶?總之人生行事,多爲利祿所誤,戀戀於利祿中,必有當斷不斷之憂,迨至後來結果,仍然身名兩隳,悔不可追,嗟何及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