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註疏卷三十二 喪服第十一

?婦。(?婦,?子之妻。)

[疏]注“?婦?子之妻”。○釋曰:疏於孫,故次之。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者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也。(婦言?者,從夫名。)

[疏]釋曰:此傳問者,以其?庶之子,其妻等是婦而爲庶婦小功,特爲?婦服大功,故發問也,答“不降其?”故也。若然,父母爲?長三年,今爲?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爲正體於上,故加至三年。婦直是?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於庶婦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人者爲衆昆弟。(父在則同,父沒,乃爲父後者服期也。)

[疏]釋曰:前雲姑姊妹女子子出?,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爲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爲本親,降一等是其常,故無傳也。雲“父沒乃爲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婦人,報。(爲侄男女服同。)

[疏]注“爲侄男女服同”。○釋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者,姑與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見嫁出,因此謂侄男爲丈夫,亦見長大之稱,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

傳曰:侄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侄。

[疏]釋曰:雲“謂吾姑者吾謂之侄”者,名唯對姑生稱。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釋曰:以其義服,故次在此。記云爲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爲之大功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道猶行也。言婦人棄姓,無常秩,嫁於父行,則爲母行,嫁於子行,則爲婦行。謂弟之妻爲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不可。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是爲序男女之別爾。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治猶理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可不慎乎?《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

[疏]“傳曰”至“慎乎”。○釋曰:問者,怪無骨肉之親而重服大功,故致問也。答“從服也”,從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爲此妻著何服也。案下《緦麻章》雲婦爲“夫之諸祖父母報”,鄭注謂“夫所服小功”者,則此夫所服期,不報限。王肅以爲父爲衆子期,妻小功,爲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猶子。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明妻同可知。“夫之昆弟何以無服”已下,總論兄弟之妻不爲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爲兄弟妻服之事。雲“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此二者尊卑之敘,並依昭穆相爲服,即此經“爲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雲“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論不著服之事。若著服,則相親,近於淫亂,故不著服。推而遠之,遠乎淫亂,故無服也。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者,欲明母之與婦本是路人,今來嫁於父子之行,則生母婦之名,既名母婦,即有服,有服則相尊敬,遠於淫亂者也。是母婦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當慎之。若然,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名兄妻爲嫂者,尊嚴之稱,名弟妻爲婦,與子妻同號者,推而遠之,下同子妻也。是兄弟妻既無母婦之名,今名爲嫂婦者,假作此號,使遠於淫亂,故不相爲服也。○注“道猶”至“有別”。○釋曰:雲“謂弟之妻爲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者,使下同子妻,則本無婦名,假與子妻同遠之也。雲“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爲婦,以致斯問,言不可也。雲“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者,叟有兩號:若孔注《尚書》“西蜀叟”,叟是頑愚之惡稱;若《左氏傳》雲“趙叟在後”,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爲嫂,嫂婦人之老,稱故云老人之稱。雲“是爲序男女之別爾”者,謂不名兄妻爲母,是次序昭穆之別也。雲“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以弟妻爲婦,即以兄妻爲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婦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則兄弟反爲父子,亂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爲母者也。故聖人深塞亂源,使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不相爲服也。引《大傳》者,雲“同姓從宗合族屬”者,謂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類屬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禮,即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是也。又云“異姓主名治際會”者,主名謂母與婦之名。治,正也。際,接也。以母婦正接之會聚,則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婦於房是也。雲“名著而男女有別”者,謂母婦之名明著,則男女各有分別而無淫亂也。

大夫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爲士者。(子,謂庶子。)

[疏]注“子謂庶子”。○釋曰:大夫爲此八者本期,今以爲士,故降至大功,亦爲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雲“子謂庶子”者,若長子在《斬章》,故謂庶子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尊同,謂亦爲大夫者。親服,期。)

[疏]注“尊同”至“服期”。○釋曰:尊同謂亦爲大夫者,經言大夫爲之,明尊同,是亦爲大夫也。雲“親服期”者,此八者並見《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母、妻、昆弟。(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爲母,謂妾子也。)

[疏]釋曰:雲“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爲母、妻,爲昆弟服大功。此並受厭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注“公之”至“子也”。○釋曰:若雲公子,是父在。今繼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爲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雲“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者,以其繼父而言。又大夫卒,子爲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雲“其或爲母,謂妾子也”者,以其爲妻、昆弟,其禮並同,又於?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爲己母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也。)

[疏]“傳曰”至“降也”。○釋曰:問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發問也。答雲“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爲母、妻厭,在五服外,公卒猶爲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其大夫之子,據父在有厭,從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則得伸,無餘尊之厭也。雲“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傳雲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傳雖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爲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與大夫同也。○注“言從”至“?也”。○釋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沒其庶子則得伸,如國人也。雲“昆弟,庶昆弟也”者,若?,則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雲“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舊讀,謂鄭君以前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傳下,今皆易之在上。鄭檢經義,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爲者,父以尊降庶子,則庶子亦厭而爲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傳,則昆弟二字當在傳上,與母妻宜蒙此傳,同爲厭降之文,不得如舊讀也。雲“父所不降謂?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謂?者,欲見?中非一,謂父爲?妻、?子之等皆是也。

皆爲其從父昆弟之爲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爲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爲士者,降在小功,?子爲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釋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爲此從父昆弟之爲大夫者,以其二人爲父所厭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爲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鄭雲“互相爲服”者,以彼此相爲同,是從父昆弟相爲著服,故云皆,互相見之義故也。雲“其爲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雲“?子爲之亦如之”者,雖?不降,同故也。

爲夫之昆弟之婦人子?人者。(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

[疏]注“婦人”至“恩疏”。○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從父昆弟下。此謂世叔母爲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雲“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親也,婦者事人之稱,是見疏也。今不言女與母,而言夫之昆弟與婦人子者,是因出,見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爲此也。妾爲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爲其子期,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爲君之衆子亦期。)

[疏]注“下傳”至“亦期”。○釋曰:妾爲君之庶子,輕於爲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爲此也”者,彼傳爲此經而作,故云指爲此。在下者,鄭彼雲文爛在下爾故也。雲“妾爲君之長子亦三年”者,妾從女君服,得與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爲其子期,異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從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厭妾,故自服其子期,是異於女君也。雲“士之妾爲君之衆子亦期”,謂亦得與女君期者,亦是與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舊讀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爲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舊讀”至“服也”。○釋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經雲嫁者爲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爲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雲“舊讀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爲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爲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此不辭,即實爲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明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疏]釋曰:雲“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鄭爲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雲“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者,此傳當在上,“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下,爛脫,誤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九字總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舊讀者自安,是誰置之也?今以義,必是鄭君置之。鄭君欲分別舊讀者,如此意趣,然後以注破之。雲“此不辭”者,謂此分別文句,不是解義言辭也。雲“即實爲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名之”者,此鄭欲就舊章讀破之。案《不杖期章》雲“女子子?人者,爲其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自爲其親”,皆言其以明妾爲私親。今此不言,其明非妾爲私親,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雲二人,是二人爲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者,彼二人爲曾祖是正尊,雖出嫁,亦不降。此則爲旁親,雖未嫁,亦逆降。聖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爲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爲世父以下,爲妾自服私親也。雲“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者,此傳爲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而發,應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簡札韋編爛斷,後人錯置於下,是以舊讀將爲本在於此,是以遂誤也。雲“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者,此鄭依經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親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親者,謂女子子十五已後許嫁笄,爲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親也。雲“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者,謂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於娶妻之月,其女當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若依本服期者,過後二月,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則於二月得及時而嫁,是以雲明當及時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

[疏]釋曰:此等姑姊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無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爲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爲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爲命婦,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謂命婦爲本親,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爲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別見也。雲“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國君絕期已下,今爲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爲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爲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爲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雲。)

[疏]“傳曰”至“不敢服也”。○釋曰:雲“何以大功也”,問者,以諸侯絕旁服,則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發問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者,大夫與諸侯所以亦爲服者,各自以爲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則雲命婦、大夫之子,國君之下不雲夫人,世子亦同國君,不降可知。雲“諸侯之子稱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廣說尊不同之義也。但諸侯之子,??相承象賢,而旁支庶已下,併爲諸侯,所絕不得稱諸侯子,變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遠之。”是以子與孫皆言公,見疏遠之義故也。雲“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者,謂?既立廟,支庶子孫不立廟,是自卑別於尊者也。雲“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爲國君者”,謂若《周禮·典命》雲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孫,或爲天子臣,出封爲五等諸侯,是公子有封爲國君之事。雲“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者,謂後世將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謂不復祀別子也。雲“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爲君,諸父是祖之一體,又是父之一體,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又是己之一體,故不臣此二者,仍爲之著服也。雲“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諸父尊,故未得臣,仍爲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爲之服,亦既不臣,當服本服期。其不臣者,爲君所服當服斬,以其與諸侯爲兄弟者,雖在外國,猶爲君斬,不敢以輕服服至尊。明諸父昆弟雖不臣,亦不得以輕服服君,爲之斬衰可知。雲“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者,繼世至孫,漸爲貴重,故盡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絕宗之人,親疏皆有臣道,故雖未臣,子孫終是爲臣,故以臣言之。雲“故君之所爲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釋臣與不臣,君之子與君同之義。雲“君之所爲服”者,謂君之所不臣者,君爲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雲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謂君所臣之者,君不爲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從父升降故也。○注“不得”至“義雲”。○釋曰:雲“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者,鄭恐人以傳雲不得禰不得祖,令卑別之,不得將爲禰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名爲不得也。以其廟已在,?子爲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並立廟,故云不得也。雲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鄭言此者,欲見公子、公孫若立爲卿大夫,得立三廟;若作上士,得立二廟;若作中士,得立一廟,並得祭其祖禰。既不祖禰先君,當立別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孫並是別子,若魯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後爲君慶父,叔牙、季友等謂之公子,公子併爲別子,不得禰先君桓公之廟,慶父等雖爲卿大夫,未有廟。至子孫已後,乃得立別子爲大祖,不毀廟。已下二廟,祖禰之外,次第則遷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禰”也。雖得祭祖禰,但不得禰祖先君也。雲“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謂鄭疊傳文也。雲“後世爲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者,此鄭解義語,以其後世爲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別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別子卑,始封君尊,是爲自尊別於卑者也。雲“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廟,五廟者,大祖與高祖巳下四廟。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毀其廟,爲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廟,唯有高祖以下四廟,則公子爲別子者,得入四廟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如其親,謂自禰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廟。雲“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者,謂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爲禰廟,前高祖者爲高祖之父,當遷之,又至四世之後,始封君爲高祖,父當遷之時,轉爲大祖,通四廟爲五廟,定製也。故云後世遷之,乃毀其廟也。雲“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雲”者,自諸臣之子已下,既非經語,而傳?說降與公子之義,故云終說也。

む衰裳、牡麻?,既葬除之者。

[疏]釋曰:此む衰是諸侯之臣爲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縷雖如小功升數,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帶屨者,以其傳雲“小功之む也”,則帶屨亦同小功可知。

傳曰:む衰者何?以小功之む也。(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細其縷者,以恩輕也。升數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細而疏者謂之む,今南陽有鄧む。)

[疏]注“治其”至“鄧む”。○釋曰:傳問者,正問縷之粗細,不問升數多少,故答雲“小功之む”也。若然,小功む知據縷粗細,非升數者,下記人記出升數,而“む衰四升有半”,鄭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雲“細其縷者以恩輕也”者,以其諸侯大夫是諸侯,臣於天子爲陪臣,唯有聘問接見天子,天子禮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輕也。雲“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諸侯爲天子服至尊,義服斬,縷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雲“凡布細而疏者謂之む”者,此喪服謂之む,由む而疏,若非喪服,細而疏亦謂之む,故云“凡”以總之。雲“今南陽有鄧む”者,謂漢時南陽郡鄧氏造布,有名む,言此者,證凡布細而疏,即是む之義。

諸侯之大夫爲天子。

[疏]釋曰:此經直雲“大夫”,則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雲:諸侯之孤,以皮帛繼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傳曰:何以む衰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乎天子。(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注“接猶”至“可知”。○釋曰:傳問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雲“以時接見乎天子”者,爲有恩,故服之。雲“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禮·大宗伯》有“時見曰會”,彼諸侯聘時見曰會,無常期曰時會。此鄭雲以時會見者,直據諸侯大夫,時復會其問┹天子禮,此即《周禮·大宗伯》雲:“時聘曰問,殷┹曰視。”鄭注云:“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歲,不敢瀆爲小禮。”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來聘。彼又注云:“殷┹謂一服朝之歲,以朝者少,諸侯乃使卿以大禮衆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時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餘五服並使卿來見天子。此並是以時會見天子。天子待之以禮,皆有委積、飧饔、饗食燕與時賜,加恩既深,故諸侯大夫報而服之也。雲“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雲“庶人爲國君”,注云:“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內民庶,於天子有服無服,無明文,今因畿外諸侯大夫接見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無服。明民庶不爲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諸侯之士約大夫,不接見天子則無服,明士不接見亦無服可知。其有士與卿大夫聘時作介者,雖亦得禮,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見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帶?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絕其本也。《小記》曰:“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其本,屈而反以報之。”)

[疏]“小功”至“月者”。○釋曰:此《殤小功章》在此者,本齊衰大功之親,爲殤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對大功是用功粗大,則小功是用功細小精密者也。自上以來,皆帶在?下,今此帶在?上者,以大功已上,?、帶有本,小功以下,斷本。此殤小功中,有下殤,小功帶不絕本,與大功同,故進帶於?上,倒文以見重,故與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見一?包二,此別言帶者,亦欲見帶不絕本,與?不同,故兩見之也。又殤大功直言無受,不言月數,此直言月,不言無受者,聖人作經,欲互見爲義。大功言無受,此亦無受,此言五月,彼則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見,無受之義也。又不言布帶與冠,文略也。不言屨者,當與下章同吉屨無糹句也。○注“澡者”至“報之”。○釋曰:雲“澡者,治去莩垢”者,謂以?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淨,以其入輕竟故也。引《小記》者,欲見下殤小功中有本,是齊衰之喪,故特言下殤。若大功下殤,則入緦麻,是以特據下殤。雲“屈而反以報之”者,謂先以一股麻不絕本者爲一條,展之爲繩。報,合也。以一頭屈而反,鄉上合之,乃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見其重故也。引之者,證此帶亦不絕本,屈而反以報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長殤,在小功者,未知帶得與斬衰下殤小功同,不絕本不。案《服問》雲“小功無變也”,又云“麻之有木者,變三年之葛”,彼雲小功無變,據成人小功無變,三年之葛有本,得變之,則知大功殤長中在小功者,輕帶無本也。以此而言,經注專據齊斬下殤小功重者而言,其中無有大功之殤在小功帶麻絕本者,似若《斬衰章》兼有義服,傳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義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帶與大功之殤同,亦無本也。

叔父之下殤,?孫之下殤,昆弟之下殤,大夫庶子爲?昆弟之下殤,爲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爲人後者爲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

[疏]釋曰:此經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殤”八人,皆是成人期。長殤、中殤大功,已在上《殤大功章》;以此下殤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雲“爲人後者爲其昆弟之長殤,從父昆弟之長殤”,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長殤、中殤小功,故在此章。從父昆弟情本輕,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傳曰:問者曰: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此主謂丈夫之爲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疏]注“問者”至“求之也”。○釋曰:不直雲“何以”而云“問者曰”者,以其傳總問大功、小功,所問非一,故云問者曰,與常例不同。鄭雲“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者,以其《緦麻章》見從父昆弟之下殤,此章見從父昆弟之長殤,唯中殤不見,故致問,是以據從父昆弟也。雲“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緦麻章》傳雲:“齊衰之長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據此二傳言之,禮無殤在齊衰,則下齊衰之殤與大功之殤據成人,明此大功與小功之殤據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經大功之殤唯有爲人後者,爲昆弟及從父昆弟二者,長殤、中殤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殤中從下,自在緦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與大功相對,故兼言之也。雲“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者,以此傳雲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而言,則大功重者中從上,齊衰重於大功,明從上可知,故謂舉輕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謂丈夫之爲殤者服也”者,鄭以此雲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緦麻章》雲:“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兩文相反,故鄭以彼謂婦人爲夫之族類,此謂丈夫爲殤者服也。鄭必知義然者,以其此傳發在從父昆弟丈夫下,下文發傳在婦人爲夫之親下,故知義然也。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經,不可具出,略舉以明義,故云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爲夫之叔父之長殤。(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

[疏]注“不見”至“下也”。○釋曰:夫之叔父義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長殤降一等,在小功。雲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者,下《傳》雲“大功之殤中從下”,主謂此婦人爲夫之黨類,故知中從下,在緦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爲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疏]釋曰:雲“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者,此皆成人爲之齊衰期。長、中殤在大功,故下殤在此小功也。雲“爲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者,謂姑爲侄成人大功,長殤在此小功。不言中殤,中從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之義。庶孫者,祖爲之大功,長殤、中殤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爲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爲大夫無殤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子亦服此殤也。雲公之昆弟爲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

[疏]釋曰:雲“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爲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者,謂此三人爲此六種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長殤小功中亦從上。此一經亦尊卑爲次序也。○注“大夫”至“大夫”。○釋曰:雲“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爲昆弟,成人期,長殤在大功,今大夫爲昆弟長殤小功,明大夫爲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長殤,中殤在小功,若昆弟亦爲大夫同等,則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爲士,若不仕者也。雲“以此知爲大夫無殤服也”者,已爲大夫,則冠矣,丈夫冠而不爲殤,是以知大夫無殤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禮,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殤者,已與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終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喪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殤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爲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禮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謂若甘羅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爲大夫者也。若然,《曲禮》雲”四十強而仕“,則四十然後爲士。今雲殤死者爲士,若不仕則爲士而殤死,亦是未二十得爲士者。謂若《士冠禮》鄭《目錄》雲:“士之子任士職,居士位,二十而冠。”則亦是有德未二十爲士,至二十乃冠。故鄭引《管子》書四民之業,士亦世焉是也。雲“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者,經雲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雲公之庶昆弟,直雲公之昆弟者,若爲母則兼雲庶,以其?母?庶之子,皆同服。妾子爲母,見厭不申,今此經不爲母服,爲昆弟已下,並同長殤,故不言庶也。雲“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子亦服此殤也”者,若言大夫庶子爲昆弟,謂言?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則兼?庶,是以鄭雲不言庶子者關?子,關,通也,通?子亦服此服也。雲“公之昆弟爲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者,舊疑大夫與公之昆弟尊卑異,今案此經雲公之昆弟與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長殤同小功,則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猶大夫也。

大夫之妾爲庶子之長殤。(君之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釋曰:妾爲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見上章。今長殤降一等,在此小功。雲“君之庶子”者,若?長,則成人隨女君三年,長殤在大功,與此異,故言君之庶子以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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