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同居者。
[疏]“繼父同居者”。○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雲: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恭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人。而所?者,亦無大功之親,所?者以其貨財爲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爲異居。(妻稚,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爲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
[疏]“傳曰”至“異居”。○釋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爲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爲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爲同居,子爲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爲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雲“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爲異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爲異居矣。如此,父死爲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雲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爲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爲異居之意。雲“未嘗同居,則不爲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已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爲已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注“妻稚”至“服之”。○釋曰:鄭知“妻稚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內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御,何得更嫁?故未滿五十也。雲“子幼謂年十五已下”者,案《論語》雲“可以?六尺之孤”,鄭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見《周禮·鄉大夫職》雲:“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則受徵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徵,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雲“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雲“小功巳下爲兄弟”,則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雲“爲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門內,於鬼神爲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爲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雲“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雲“夫不可二”者,據傳雲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爲妻,不可更於前夫爲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雲“此以恩服爾”者,並解爲繼父期與三月。雲“未嘗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
爲夫之君。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爲夫之君傳曰”至“從服也”。○釋曰: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爲者,以夫之君而言爲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爲夫之君也。傳曰“何以期”者,問比例者,怪人疏而同親者,故發問。雲“從服也”,以夫爲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疏]“姑姊”至“姊妹報”。○釋曰:此等親出?,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絕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大功,反爲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姑對侄,姊妹對兄弟出?,反爲侄與兄弟大功,侄與兄弟爲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爲期,故須言報也。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爲其無祭主故也。(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疏]“傳曰”至“主者也”。○釋曰:雲“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無主有二:謂喪主、祭主。傳不言喪主者,喪有無後,無無主者,若當家無喪主,或取五服之內親,又無五服親,則取東西家,若無則裏尹主之。今無主者,謂無祭主也,故可哀憐而不降也。○注“無主”至“降之”。○釋曰:雲“人之所哀憐”者,謂行路之人,見此無夫復無子而不嫁,猶生哀{敏心},況侄與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餘人爲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餘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人者,若言?人,即謂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親又以尊降,不得言報,故云?人不言嫁。
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疏]“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釋曰: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言“爲”者,亦如爲夫之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疏]“傳曰”至“者服斬”。○釋曰:雲“父母長子君服斬”者,欲見臣從君服期。若然,君之母當在齊衰,與君父同在斬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並言之。雲“妻則小君也”者,欲見臣爲小君,期是常,非從服之例。雲“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者,傳解經臣爲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則爲君祖父母從服期。○注“此爲”至“尊祖”。○釋曰:雲“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禮·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諸侯爲始封之君非繼體,容有祖父不爲君而死,君爲之斬,臣亦從服期也。雲“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疒發>疾不立”者,此祖與父合立,爲<疒發>疾不立,己當立,是受國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關父祖。又云“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者,此解傳之“父卒”耳。鄭意以父祖有<疒發>疾,必以今君受國於曾祖,不取受國於祖者。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羣臣爲之斬,何得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曾祖。若然,曾祖爲君薨,羣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爲之服斬,臣從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則君之祖亦是<疒發>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國於祖,復早卒,今君乃受國於曾祖也。趙商問:“己爲諸侯,父有<疒發>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爲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答雲:“父卒爲祖後者三年斬,何疑?”趙商又問:“父卒爲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爲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彼志與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爲女君。
[疏]“妾爲女君”。○釋曰: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與夫體敵,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稱?妻爲女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疏]“傳曰”至“姑等”。○釋曰:傳意謂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爲之重服,故發問也。答曰“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者,婦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並後匹?,傾覆之階,故抑之,雖或侄娣,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注“女君”至“則嫌”。○釋曰:雲“女君於妾無服”者,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故云無服。必無服者,鄭解其不服之意,是以雲“報之則重”。還報以期,無尊卑降殺,大重也。雲“降之則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爲?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爲妾無服也。
婦爲舅姑。
[疏]“婦爲舅姑”。○釋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婦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傳曰”至“從服也”。○釋曰: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判合,則爲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雲“從服也”者,答辭既得體,其子爲親,故重服,爲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注“男女皆是”。○釋曰:《檀弓》雲:“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爲之,亦如已子服期也。雲“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爲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疏]“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釋曰:“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爲配二父,而有母名,爲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己子,不得言報,至此本疏,故言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爲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爲其子”。○釋曰:二妾爲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爲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
[疏]“傳曰”至“遂也”。○釋曰: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答雲“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絕旁期,爲衆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爲衆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爲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注“此言”至“同也”。○釋曰:雲“唯爲長子三年”,更雲“其餘”,謂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與妾子同,諸侯夫人無服,大夫妻爲之大功也。
女子子爲祖父母。
[疏]“女子子爲祖父母”。○釋曰:章首已言“爲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
[疏]“傳曰”至“祖也”。○釋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注“經似”至“不降”。○釋曰: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雲“女子子”,無嫁文,故云“似在室”。雲“傳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云“傳似已嫁”也。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鄭雲“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也。雲“出道”者,女子子雖十五許嫁,始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四禮,即著笄爲成人,得降旁親。要至二十乃行,謂請期、親迎之禮,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實未出,故云出道,猶如鄭注《論語》雲:“雖不得祿,亦得祿之道。”是亦未得祿而云之道,亦此類也。
大夫之子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爲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爲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爲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人者爲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爲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後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爲者,凡六命夫、六命婦。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衆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以爲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爲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己同,妻貴於室,從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釋曰:此言大夫之子爲此六大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爲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爲作大夫與己尊同,故不降,還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爲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服期也。傳雲“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者,鄭兼言命婦,欲見既爲命婦不降,又無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傳雲“何以言唯子不報也”,鄭雲子中兼男女,傳唯據女子子,鄭不從也。雲“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見此經雲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降與不降,一與父同,故傳據父爲大夫爲本,以子亦之也。雲“大夫曷爲不降命婦也”已下,欲見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婦人,非尊同,亦不降者,傳解妻亦與夫同尊卑之意,是以雲“夫尊於朝”、“妻貴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貴,士以下賤,此中無士與士妻,故以貴言之也。○注“命者”至“夫爵也”。○釋曰:雲“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見《公羊傳》雲:“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覲禮》“諸公奉篋服,加命書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雲“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據爵,皆據命而言,故《大宗伯》雲:“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則分陝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國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經雖無士,鄭總解天子諸侯命臣、後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雲“君命其夫”者,君中總天子諸侯。雲“後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禮記》雲:“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後夫人命也。鄭言此者,經雲命夫命婦,不辨天子諸侯之臣,則天子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婦也。雲“此所爲者凡六大夫六命婦”者,六大夫,謂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婦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雲“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鄭言此者,經六命婦中有世母、叔母,故鄭辨之,以其世母、叔母無主有主皆爲之期,故知唯據此四人而言也。雲“其有祭主者如衆人”者,自爲大功矣。雲“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者,以其男女俱爲父母三年,父母唯爲長子斬,其餘降,何得言報,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傳唯據女子子失之矣。雲“大夫曷爲不降命婦者,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婦中有二母,故鄭辨之也。雲“夫尊於朝”已下,鄭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貴與已同之義。若然,案《曲禮》雲:“四十強,而仕,五十艾,服官政,爲大夫。”何得大夫子又爲大夫?又何得爲弟之子爲大夫者?五十命爲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豈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殤小功》有大夫爲其昆弟之長殤,大夫既爲兄弟殤,明是幼爲大夫。舉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難也。
大夫爲祖父母、?孫爲士者,
[疏]“大夫”至“爲士者”。○釋曰:祖與孫爲士卑,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也。(不敢降其祖與?,則可降其旁親也。)
[疏]注“不敢”至“親也”。○釋曰: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經雲不降祖與?,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釋曰:以出嫁爲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雲“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間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爲父母可知。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爲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爲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傳曰”至“遂也”。○釋曰:傳曰“何以期也”,問者,以公子爲君厭,爲己母不在五服,又爲己母黨無服。公妾既不得體君,君不厭,故妾爲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注“然則”至“明之”。○釋曰:鄭欲破傳義,故據傳雲“妾不得體君得爲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體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言“與”,猶不正執之辭也。雲“《春秋》之義”者,案桓九年《左傳》雲“紀季姜歸於京師”,杜雲:“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紀,姓也。書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猶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傳何雲妾不得體君乎?豈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雲“傳似誤矣”。言“似”,亦是不正執,故云似,其實誤也。雲“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者,《雜記》文也。雲“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鄭既以鄭爲誤,故自解之。鄭必不從傳者,一則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則經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專據公子以決父母乎?是以傳爲誤也。
疏衰裳齊、牡麻?,無受者。(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小記》曰:“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履。”)
[疏]“疏衰”至“受者”。○釋曰:此《齊衰三月章》以其義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帶,此及下傳大功皆不言冠帶者,以其輕,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見其正猶不言帶,緦麻又直言緦麻,餘又略之。若然,《禮記》雲齊衰居堊室者,據期,故譙周亦云:“齊衰三月,不居堊室。”○注“無受”至“繩履”。○釋曰:雲“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者,凡變除,皆因葬練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無變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後以輕服受之。若斬衰三升,冠六升,葬後受衰六升,是更以輕服受之也。雲“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爲主。三月者,法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但此經中有寄公爲所寓,又有舊君,舊君中兼天子諸侯,又有“庶人爲國君”,鄭雲:“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諸侯五月葬,爲之齊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故也。雲“《小記》”者,彼記人見此喪服齊衰三月,與大功皆不言屨,故解此二章同繩屨。是以鄭還引之,證此章著繩屨也。
寄公爲所寓。(寓,亦寄也。爲所寄之國君服。)
[疏]“寄公爲所寓”。○注“寓亦”至“君服”。○釋曰: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爲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詩·式微》雲:“黎侯寓於衛。”寓即寄,其義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公爲所寄,故云寓也。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爲所寓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傳曰”至“同也”。○釋曰:傳依上例,執所不知稱者何,問比例者等,是諸侯各有國土,而寄在他國,故發問也。“失地之君也”,答辭也。失地君者,謂若《禮記·射義》貢士不得其人數有讓,數有讓,黜爵削地,削地盡,君則寄在他國。《詩·式微》“黎侯寓於衛”,彼爲狄人所迫逐,寄在衛,黎之臣子勸以歸,是失地之君,爲衛侯服齊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訖,乃除也。雲“言與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國,得主君之恩,故報主君與民同。則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訖,乃除也。○注“諸侯”至“除之”。○釋曰:上以釋變除要待葬後,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婦人爲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釋曰: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爲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爲大宗子,並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注“婦人”至“大宗也”。○釋曰:此經爲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歸宗婦人,爲當家小宗親者期,爲大宗疏者三月也。雲“宗子繼別之後”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雲“繼別爲大宗”,又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別爲大宗是也。雲“所謂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也。
[疏]“傳曰”至“妻服也”。○釋曰: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大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雲“尊祖也”,至之義也,答辭也。祖謂別子爲祖,百世不遷之祖。當祭之日,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雲“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遷之宗,大宗者尊之統,故同宗敬之。雲“敬宗者尊祖之義也”者,以宗子奉事別子之祖,是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雲:“八十齊喪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爲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爲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爲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爲之服也。
爲舊君、君之母、妻。
[疏]“爲舊君君之母妻”。○釋曰: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爲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此則致仕者也。不雲“舊臣”,而云“舊君”者,若雲舊臣,言謂舊君爲之,非《喪服》體例,故云舊君。若《斬章》雲父君者則臣子爲之。此不復言臣法,如君也。
傳曰:爲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爲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傳曰”至“小君也”。○釋曰:雲“爲舊君者孰謂也”者,此經上下臣爲舊君有二,故發問雲孰謂也。雲“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辭也。傳意以下爲舊君,是待放之臣,以此爲致仕之臣也。雲“何以服齊衰三月”者,怪其舊服斬衰,今服三月也。雲“言與民同也”者,以本義合,且今義已斷,故抑之使與民同也。雲“君之母妻則小君也”者,雖前後不得同時,皆是小君,故齊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注“仕焉”至“於民”。○釋曰:雲“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禮》雲“大夫七十而致仕”,雲有廢疾者,謂未七十而有廢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雲“爲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爲國君,無小君,是恩淺;此爲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爲國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爲國君”。○注“不言”至“如之”。○釋曰:案《論語》雲:“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見人道遠。”案《王制》雲:“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爲差也。”庶人謂府史胥徒。經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據在官者而言之。《檀弓》雲:“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謂士大夫爲君杖,則庶人不爲君杖,斬則下同於民三月也。雲“天子畿內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則畿內千里,是專屬天子,故知爲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內也。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國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國君”。○注“在外待放已去者”。○釋曰:此大夫在外,不言爲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雲:“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敵。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則此大夫已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爲舊國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對上下文而知。以其上傳以爲仕焉,而已下傳雲而猶未絕,此傳雲“長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國,與本國絕者,故鄭雲待放已去者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也。(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
[疏]“傳曰”至“未去也”。○釋曰:並服而問者,怪其重,何者,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已絕,妻不合服而服之;長子本爲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已絕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注“妻雖”至“無服”。○釋曰:雲“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鄭欲解傳雲“妻言與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當國娶婦,婦是當國之女,今身與妻俱出他國,大夫雖絕而妻歸宗,往來猶是本國之民。其歸者,則《期章》雲“爲昆弟之爲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雲“《春秋》”者,案《春秋公羊傳》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姬”,《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彼雲婦,此雲女,鄭以義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證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雲“君臣有合離之義”者,謂諫爭從臣,是有義則合三諫,不從是無義,則離子既隨父,故去可以無服矣。
繼父不同居者。(嘗同居,今不同。)
[疏]“繼父不同居者”。○注“嘗同居今不同”。○釋曰:此則《期章》雲“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唯庶人爲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爲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疏]“曾祖父母”。○釋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雲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傳曰”至“尊也”。○釋曰:雲“何以齊衰三月也”者,問者,怪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雲凡“小功已下爲兄弟”,是以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雲“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服齊衰之意也。○注“正言”至“恩殺也”。○釋曰:雲“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雲“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爲父期而言,故三年。問雲“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爲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爲本而上殺下殺也。是故言爲高祖緦麻者,謂爲父期,爲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又云“據祖期”,是爲父加隆三年,爲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鄭雲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鄭總釋傳雲“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則曾孫玄孫爲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雲曾孫、玄孫各爲之齊衰三月也。雲“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謂以義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雲“減其日月,恩殺也”者,謂減五月爲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體,恩殺故也。
大夫爲宗子。
[疏]“大夫爲宗子”。○釋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爲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傳曰”至“其宗也”。○釋曰: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並服而問。答雲“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舊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舊君”。○注“大夫待放未去者”。○釋曰: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鄭知此舊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鄭據傳而言也。案上下四經皆爲舊君,不言國。庶人爲國君言國,其妻、長子爲舊國君言國,此舊君又不言國者,據繼在土地,而爲之服,正如爲舊君止,是不敢進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爲土地,故不言國。庶人本繼土地,故言國也。其妻、長子本爲繼土地,故言國。此待放未去,本爲君埽其宗廟爲服不繼土地,故不言國也。
傳曰:大夫爲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以道去君,爲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
[疏]“傳曰”至“絕也”。○釋曰:此爲舊君服,對前已去,不服舊君。此雖未去,已在境而爲服,故怪其重,所以並服而問也。又餘皆不併人問,直云何以齊衰,唯此與寄公並人而問者,所怪深重者,並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體敵,一朝重服,故並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國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並言大夫也。○注“以道”至“若民也”。○釋曰:雲“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據三諫不從,在境待放,得環則還,得?則去。如此者,謂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晉放胥甲父於衛之等,爲非道去君。雲“未絕者言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者,《下曲禮》文。爵祿有列,謂待放大夫舊位乃在。出入有詔於國者,謂兄弟宗族猶存,吉凶之事,書信往來相告不絕。引之者,證大夫去君,埽其宗廟,詔使宗族祭祀,爲此大夫雖去,猶爲舊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廟,爵祿已絕,則是得?而去,則亦不服矣。雲“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鄭還約上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國君也。上下舊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傳亦不言大夫,次雲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歸宗,與大夫同。其大夫長子,父在朝,長子得行大夫禮,未去,爲君服斬。若士之長子與衆子同,父去,子雖未去,即無服矣,與大夫長子異,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爲待放未絕,大夫有此法。士雖有三諫不從,出國之時,案《曲禮》逾竟,素服,乘髦馬,不蚤{髟前},不御婦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國。無待放之法,是出國即不服舊君矣。是以此舊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詩》雲“三事大夫”,則三公亦號大夫,則大夫中總兼之矣。
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傳曰”至“其祖也”。○釋曰: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怪其服,故發問。經不言大夫,傳爲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爲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爲之服,明知曾孫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並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並言未嫁。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注“言嫁”至“所降”。○釋曰:雲“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雲“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雲“成人”,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爲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爲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又女子子爲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謂曾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見重也。雲“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無受者。(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釋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齊衰斬,爲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雲月數者,下文有纓?、無纓?,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經與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異者,此殤《大功章》首爲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見殤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見相參取義。雲“無受”者,以傳雲殤文不縟,不以輕服受之。○注“大功”至“沽之”。○釋曰:雲“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者,斬粗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人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章》傳雲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爲殤也。)
[疏]“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注“殤者”至“殤也”。○釋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雲“殤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禮記·喪服小記》雲:“男子冠而不爲殤,女子笄而不爲殤。”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爲殤者,女子笄與男子冠同,明許嫁笄,雖未出,亦爲成人,不爲殤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殤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故聖人之意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不つ垂,蓋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爲長殤,十五至十二爲中殤,十一至八歲爲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爲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縟猶數也。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不つ垂者,不絞其帶之垂者。《雜記》曰:“大功以上散帶。”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爲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庶也。)
[疏]“傳曰”至“不哭也”。○釋曰:雲“何以大功也”,問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發問也。雲“未成人也”者,答辭。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雲“何以無受也”,問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輕服受之,今喪未成人,即無受,故發問也。雲“喪成人者其文縟”已下,答辭。遂因廣解四等之殤,年數之別,並哭與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殤次成人,是以從長以及下,與無服之殤又三等殤,皆以四年爲差,取法四時?物變易故也。又以八歲巳上爲有服,七歲已下爲無服者,案《家語·本命》雲:“男子八月生齒,八歲齔齒,女子七月生齒,七歲齔齒。”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歲已上爲有服之殤也。傳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有所識眄,人所加憐,故據名爲限也。雲“未名則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當有哭而已。○注“縟猶”至“庶也”。○釋曰:雲“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者,成人之喪,既葬,以輕服受之,又變麻服葛,緦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輕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婦人除於帶,是有變除之數也。今於殤人喪,象物不成,則無此變除之節數,月滿則除之。又云“不つ垂者,不絞帶之垂”者,凡喪至小斂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帶,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至成服乃絞之,小功以下,初而絞之。今殤大功,亦於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絞,以示未成人,故與成人異,亦無受之類,故傳雲蓋不成也。引《雜記》者,證此殤大功有散帶,要至成服則與成人異也。雲“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發傳,則唯據父母於子,不關餘親。雲“殤而無服,哭之而已”者,此鄭總解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事也。雲“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與衆子同。今經傳不言者,以其亦猶子故也。雲“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謂若《期章》雲“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庶”,關,通也,爲子中通有長之?。若然,成人爲之斬衰三年,今殤死,與衆子同者,以其殤不成人,與?物未熟,故同入殤大功也,故別言子見斯義也。王肅、馬融以爲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者,則以三日爲制。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歲同。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孫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爲?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爲?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爲?子之長殤、中殤。(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殤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殤”。○釋曰:自此盡“大夫庶子爲?昆弟之長殤中殤”,皆是成人齊衰期。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功,故於此總見之。又皆尊卑爲前後次第,作文也。雲公爲?子,大夫爲?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爲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絕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爲重出其文故也。○注“公君”至“如之”。○釋曰:雲“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爲君,見是五等之君,故言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
其長殤皆九月,纓?。其中殤七月,不纓?。(?有纓者,爲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纓,以一條繩爲之,小功巳下?無纓也。)
[疏]“其長殤”至“纓?”。○注“?有”至“無纓也”。○釋曰:?之有纓,所以固?,猶如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於頤下也。五服之正,無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殤有之,故《禮記》雲:“九月、七月之喪,三時是也。”雲“?有纓者爲其重也”者,以經雲九月纓?,七月不纓?,故知?有纓,爲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有纓”,此鄭廣解五服有纓、無纓之事,但諸文唯有冠纓,不見?有纓之文。鄭檢此經長殤有纓法,則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纓明矣。鄭知“一條繩爲之”者,見斬衰冠繩,纓通屈一條繩,屈之武垂下爲,故知此?之纓,亦通屈一條屬之,?垂下爲纓可知。“小功已下?無纓也”者,亦以此經中殤七月?無纓,明小功五月已下,?無纓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猶承也。)
傳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發傳者,明受盡於此也。又受麻?以葛?。《?傳》曰:“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雖有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古文依此禮也。)
[疏]“大功”至“月者”。○注“受猶承也”。○釋曰:此成人《大功章》,輕於前《殤章》,既略,於此具言。○“傳曰”至“十一升”。○注“此受之”至“禮也”。○釋曰:雲“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義。降則衰七升,冠十升;正則衰八升,冠亦十升;義則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直雲義大功之受者,鄭雲此受之下,正據受之下發傳者,明受盡於此。義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變麻服葛,因故衰無受服之法,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雲“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傳唯發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鄭解之雲又受麻以葛?。引《?傳》者,證經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變麻爲葛,五分去一,大小與小功初死同。即《?傳》雲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爲證耳。雲“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斬章》釋訖,言此者,欲見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經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諸侯絕旁期,無此大功喪,以此而言,經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數,亦得爲三月也。雲“此雖有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者,彼國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諸侯爲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釋曰:此等並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傳曰”至“出也”。○釋曰:問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發問也。○注“出必”至“之者”。○釋曰:案《檀弓》雲:“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鄭取以爲說。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爲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爲之大功。
從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從父昆弟”。○注“世父”至“如之”。○釋曰:昆弟親爲之期,此從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雲“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當然也。謂之從父昆弟,世叔父與祖爲一體,又與己父爲一體,緣親以致服,故云“從”也。降於親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傳問。
爲人後者爲其昆弟。
[疏]“爲人”至“昆弟”。○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抑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爲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傳曰”至“昆弟也”。○釋曰:案下記雲“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庶孫。(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爲侄庶孫,丈夫婦人同。)
[疏]“庶孫”。○注“男女”至“婦人同”。○釋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孫從父而服祖期,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傳亦不問也。雲“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既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