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註疏卷十 鄉飲酒禮第四

賓北面坐取俎西之觶,阼階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於賓東。(初起旅酬也。凡旅酬者,少長以齒,終於沃盥者,皆弟長而無遺矣。)

[疏]“賓北”至“賓東”。○釋曰:自此至“司正降復位”,論堂上堂下遍行旅酬之事。雲“取俎西之觶”者,謂前一人舉觶,奠於薦右,今爲旅酬而舉之。前主人酬賓奠於薦東者不舉,故言俎西以別之。雲“主人降席”,不雲自南方北方者,案下記雲:“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席自南方。”指此文也。○注“初起”至“遺矣”。○釋曰:雲“凡旅酬者,少長以齒”以下,並是《鄉飲酒義》文,是以彼雲:“賓酬主人,主人酬介,介酬衆賓,少長以齒,終於沃洗者焉,知其能弟長而無遺矣。”案下記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注云:“贊,佐也。謂主人之屬,佐助主人禮事,徹?沃盥,設薦俎者。與,及也。不及,謂不及獻酒,言不及獻酒則旅酬,亦不與旅酬,所以酬正獻也。”記又云:“無?爵然後與。”若然,此旅酬得終於沃洗者,鄭解酬之大法,欲見堂上賓、主人之黨無不與,故鄭君連引無?爵旅酬,而言終沃洗也。其實此時未及沃洗也。

賓坐奠觶,遂拜,執觶興,主人答拜。不祭,立飲,不拜,卒觶,不洗,實觶,東南面授主人。(賓立飲卒觶,因更酌以鄉主人,將授。)

主人阼階上拜,賓少退。主人受觶,賓拜送於主人之西。(旅酬同階,禮殺。)

[疏]注“旅酬同階禮殺”。○釋曰:決上正酬時不同階,今同階,故云“禮殺”也。

賓揖,復席。(酬主人訖。)

主人西階上酬介。介降席自南方,立於主人之西,如賓酬主人之禮。主人揖,復席。(其酌,實觶西南面授介。自此以下旅酬,酌者亦如之。)

[疏]注“其酌”至“如之”。○釋曰:知“西南面授介”者,案賓酬主人時,於阼階上東南面向之,則知此主人酬介於西階上西南面可知。雲“自此已下旅酬,酌者亦如之”者,謂亦如主人酬介,其酬酌介實觶,西南面授之,以其旅酬皆西階上故也。

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受酬者降席。(旅,序也。於是介酬衆賓,衆賓又以次序相酬。某者,衆賓姓也,同姓則以伯仲別之。又同,則以且字別之。)

[疏]注“旅序”至“別之”。○釋曰:上文“作相爲司正”,注云:“將留賓,爲有懈惰,立司正以監之。”今以賓、主及介旅酬不監之,至衆賓乃監者,以其主人與賓、介習禮已久,又各一位,不嫌失禮。至於衆賓,既不久習禮,又同在一位,恐其失禮,故須監之也。雲“某者,衆賓姓也”者,以某在子上,故知是衆賓姓也。若單言某,則是字,故《鄉射》雲“某酬某子”,注云:“某者,字也。”雲“同姓則以伯仲別之”者,但此衆賓之內有同姓,司正命之,則呼伯仲別之也。雲“又同,則以且字別之”者,爲同姓之中有伯仲同者,則以某甫且字別之也。

司正退立於序端,東面。(闢受酬者,又便其贊上贊下也。始升相,西階西北面。)

[疏]“司正”至“東面”。○注“闢受”至“北面”。○釋曰:司正初時在堂上西階西,北面命受酬者訖,退立於西序端東面者,一則案此下文“衆受酬者受自左”,即是司正立處,故須闢之;二則東面時贊上贊下便也。雲“始升相,西階西北面”者,雖無正文,以衆賓之席在賓西南面,介酬在西階上,司正升相旅,當在西階西北面命賓,故知位如此也。

受酬者自介右,(由介東也。尊介,使不失故位。)

[疏]“受酬者自介右”。○注“由介”至“故位”。○釋曰:北面以東爲右,故鄭雲“由介東”也。雲“尊介,使不失故位”者,凡授受之法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即下文“衆受酬者”是也。此受介酬者應自介左,而自介右者,介位在西,故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也。

衆受酬者受自左,(後將受酬者,皆由西變於介也。今文無衆酬者。)

[疏]“衆受”至“自左”。○注“後將”至“酬者”。○釋曰:言“衆受酬”者,謂上衆賓之內爲首者一人,自介右受之,自第二以下,並堂下衆賓皆自左受之。言“變於介”者,即是授受之常法也。

拜,興,飲,皆如賓酬主人之禮。(嫌賓以下異也。)

辯,卒受者以觶降,坐奠於篚。(辯,辯衆賓之在下者。《鄉射禮》曰:“辯,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於西階上。”)

[疏]注“辯辯”至“階上”。○釋曰:引《鄉射》者,彼禮與此同。經直言辯,不雲“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於西階上”者,文不具,故引以證也。

司正降,復位。(觶南之位。)

[疏]“司正降復位”。○注“觶南之位”。○釋曰:復位者,以相旅畢,堂上無事,故降復觶南之位。

使二人舉觶於賓、介,洗,升實觶於西階上,皆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介席末答拜。皆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介席末答拜。(二人亦主人之吏。若有大夫,則舉觶於賓與大夫。《燕禮》曰:“媵爵者於洗南,西面北上,序進盥洗。”)

[疏]“使二”至“答拜”。○注“二人”至“盥洗”。○釋曰:自此至“無?樂”,論賓主燕坐爵樂無數之事。雲“賓介席末答拜”者,賓於席西南面答拜,介於席南東面答。雲“二人亦主人之吏”者,亦上一人舉觶是主人之吏,以其主人使之,故知皆是主人之吏也。雲“若有大夫,則舉觶於賓與大夫”者,以其大夫尊於介故也。引《燕禮》者,證此二人舉觶將盥時,亦於洗南西面北,上以次盥手也。

逆降,洗,升實觶,皆立於西階上,賓、介皆拜。(於席末拜。)

[疏]注“於席末拜”。○釋曰:言“席末拜”者,賓在席西南面,介在席南東面,以其俱是答拜,故同前席末拜也。

皆進,薦西奠之,賓辭,坐取觶以興。介則薦南奠之。介坐受以興。退,皆拜送,降。賓、介奠於其所。(賓言取,介言受,尊卑異文。今文曰賓受。)

[疏]“皆進”至“其所”。○釋曰:言“皆進”者,一人之賓所,奠觶於薦西,一人之介所,奠觶於薦南。○注“賓言”至“異文”。○釋曰:尊者得卑者物言取,是以《家語》雲:“定公假馬於季氏,孔子曰:君於臣有取無假。”故賓尊言取,介卑言受也。

司正升自西階,受命於主人。主人曰:“請坐於賓。”賓辭以俎。(至此盛禮俱成,酒清餚乾,賓主百拜,強有力者猶倦焉。張而不弛,弛而不張,非文武之道。請坐者,將以賓燕也。俎者,餚之貴者。辭之者,不敢以禮殺當貴者。)

[疏]“司正”至“以俎”。○釋曰:雲“司正升自西階,受命於主人”,此不言阼階上受,案《鄉射》:“司正升自西階,阼階上受命於主人,?西階上,北面,請坐於賓。”則此亦同彼。雲“主人曰:請坐於賓”者,亦是使司正傳語於賓也。○注“至此”至“貴者”。○釋曰:自此以上,皆立行禮,人皆勞倦,故請坐於賓也。雲“酒清餚乾”者,案《聘義》雲:“酒清,人渴而不敢飲也;肉乾,人飢而不敢食也。”彼上雲:“聘、射之禮,至大禮也。”則是聘、射皆有飲酒禮,故此《鄉飲酒》引之。雲“賓主百拜”者,《樂記》文。彼是飲酒禮,與此同,故引而相證。但此鄉飲酒之禮雖無百拜,舉全數而言也。雲“強有力”者,亦《聘義》文。言此者,欲見自此以前未得安坐飲食也。雲“張而不弛,弛而不張,非文武之道”者,此《雜記》文。略而言之,此以弓弩喻行禮之法。張而不弛,以喻旅酬已前立行禮;弛而不張,喻無?爵以後坐食。一張一弛,是文武之道。張而不弛,弛而不張,非文武之道,故後須坐也。雲“俎者,餚之貴者”,謂骨體貴而肉賤,故云餚之貴者。雲“辭之者,不敢以禮殺當貴者”,自旅以前立行禮,是盛,自此後無?爵,坐以禮,謂之殺,故今將坐辭以俎,不敢以禮殺當貴者。案《燕禮》司正奠觶於中庭,請徹俎而坐。此禮司正監旅訖,二人舉觶後將行無?爵,始請坐於賓,不同者,《燕禮》司正之前雲二人致爵,三舉旅,得爵多,故司正奠時即坐燕。此禮由來未行旅酬,故使二人舉觶,敵俎後乃坐也。

主人請徹俎,賓許。(亦司正傳請告之。)

司正降階前,命弟子俟徹俎。(西階前也。弟子,賓之少者。俎者,主人之吏設之,使弟子俟徹者,明徹俎賓之義。)

[疏]“司正降階”。○注“西階”至“之義”。○釋曰:雲“弟子,賓之少者”,以其稱弟子,故知是賓之少者。西階前命之,故知賓弟子。賓敬主人而使弟子徹俎,故云“賓之義”也。

司正升,立於席端。(待事。)

[疏]“司正”至“席端”。○釋曰:司正降階前,命弟子徹俎訖即升,立於席端。弟子仍未徹俎,故鄭雲“待事”也。

賓降席,北面。主人降席,阼階上北面。介降席,西階上北面。遵者降席,席東、南面。(皆立,相須徹俎也。遵者,謂此鄉之人仕至大夫者也,今來助主人樂賓,主人所榮而遵法者也,因以爲名。或有無,來不來,用時事耳。今文遵爲亻巽,或爲全。)

[疏]“賓降階”至“南面”。○釋曰:“皆立”者,將取俎以授人。遵不北面者,以其尊,故席東、南面向主人。○注“皆立”至“爲全”。○釋曰:雲“皆立,相須徹俎也”者,須,待也,受俎之人一時徹而授之也。雲“遵者,謂此鄉之人仕至大夫者也”者,以《鄉射》雲“大夫若有遵者入門左”,注云:“謂此鄉之人爲大夫者也。謂之遵者,方以禮樂化民,欲其遵法之也。”既雲大夫若有遵,明士不得有遵,又士立於下,不得升堂,故知此遵是大夫也。雲“或有無”者,下文雲“賓若有遵”,言若者,不定之辭,故知或有或無也。雲“來不來,用時事耳”者,言來之與不來,事在當時,故云用時事耳。

賓取俎,還授司正,司正以降,賓從之。主人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階。主人降自阼階。介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介從之。若有諸公、大夫,則使人受俎,如賓禮。衆賓皆降。(取俎者皆鄉其席,既授弟子,皆降,復初入之位。)

[疏]“賓取”至“皆降”。○釋曰:主人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階,案《燕禮》:“膳宰徹公俎,降自阼階。”與此不同者,彼公不降,故宰夫降阼階。此主人降自阼階,故弟子降自西階也。○注“取俎”至“之位”。○釋曰:雲“取俎者皆鄉其席”者,以其俎在席前,鄉席取俎,還轉授之,故經皆言“還授”也。雲“既授弟子,皆降,復初入之位”者,以其下雲“揖讓如初升”,故知此降時,亦復初入之位,位在東階,西階相讓也。

說屨,揖讓如初,升,坐。(說屨者,爲安燕當坐也。必說於下者,屨賤,不空居堂。說屨,主人先左,賓先右。今文說爲稅。)

[疏]“說屨”至“升坐”。○釋曰:自此以下至“再拜”,論無?爵飲酒禮終送賓之事也。雲“如初,升,坐”者,謂賓主初入,揖讓而升堂,升堂雖同,前則升堂立,此則即席坐,與前異也。○注“說屨”至“爲稅”。○釋曰:雲“說屨者,爲安燕當坐也”者,凡堂上行禮之法:立行禮不說屨,坐則說屨。屨空則不宜陳於側,故降,說屨,然後升坐也。雲“說屨,主人先左,賓先右”者,案《曲禮》雲:“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鄭注云“近於相鄉敬也”。案《玉藻》著屨之法,坐左納右,坐右納左。今說之亦北面鄉階,主人先坐左,賓先坐右,亦取近爲相鄉敬之義也。

乃羞。(羞,進也。所進者,狗?醢也。鄉設骨體,所以致敬也。今進羞,所以盡愛也。敬之,愛之,所以厚賢也。)

[疏]“乃羞”。○注“羞進”至“賢也”。○釋曰:知“所進者,狗?醢”者,案下記雲:“其牲狗。”《禮記》又云:“薦羞不逾牲。”則所羞者狗?也。但醢是舊作之物,諸經又不見以狗作醢,則?必狗也。醢則當兼有餘牲也。雲“鄉設骨體,所以致敬也。今進羞所以盡愛也”者,骨體貴,人不食,故云致敬。?醢,賤人所食,故云盡愛也。

無?爵。(?,數也。賓主燕飲,爵行無數,醉而止也。《鄉射禮》曰:“使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又曰:“執觶者洗,升實觶,反奠於賓與大夫。”皆是。)

[疏]“無?爵”。○注“?數”至“皆是”。○釋曰:引“《鄉射禮》”者,證此無?爵從首至末,更從上至下,唯醉乃止。鄭雲皆是者,從首至末皆是行無?爵之義。

無?樂。(燕樂亦無數,或?或合,盡歡而止也。《春秋》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請觀於周樂。此國君之無?。)

[疏]“無?樂”。○注“燕樂”至“無?”。○釋曰:雲“燕樂亦無數”者,亦上無?爵也。案上升歌笙?合樂皆三終,言有數,此即無也。雲“或?或合,盡歡而止也”者,以其不言《風》、《雅》,故知或?如上,?歌用《小雅》也;或合用《二南》也。言“或?或合”者,於後科用其一,但不併用也。引“《春秋》”者,彼是國君禮,此是大夫禮,見其異也。但無?之樂,還依尊卑用之。案《春秋》爲季札所歌《大雅》與《頌》者,但季札請觀周樂,魯爲之盡陳。又魯,周公之後,歌樂得與元侯同,故無?之樂,《雅》、《頌》並作也。

賓出,奏《陔》。(《陔》,《陔夏》也。陔之言戒也,終日燕飲,酒罷,以《陔》爲節,明無失禮也。《周禮·鍾師》“以鍾鼓奏《九夏》”,是奏《陔夏》則有鍾鼓矣。鍾鼓者,天子諸侯備用之,大夫、士鼓而已。蓋建於阼階之西,南鼓。《鄉射禮》曰:“賓興,樂正命奏《陔》,賓降及階,《陔》作,賓出,衆賓皆出。”)

[疏]“賓出奏陔”。○注“陔陔”至“皆出”。○釋曰:雲“《陔》,《陔夏》也”者,《周禮·鍾師》有《陔夏》,故云《陔夏》也。雲“《周禮·鍾師》以鍾鼓奏九夏”者,案《鍾師》雲:“凡樂事,以鍾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礻戒夏》、《驁夏》。”杜子春雲:“王出入奏《王夏》,屍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驁夏》。”言以鍾鼓者,庭中先擊鍾,卻擊鼓,而奏此《九夏》,故云是奏《陔夏》則有鍾鼓矣。雲“鍾鼓者,天子諸侯備用之”者,《鍾師》天子禮有鍾鼓,《大射》諸侯禮亦具有鍾鼓,故云天子諸侯備用之。雲“大夫、士鼓而已”者,案《鄉射》雲:“不鼓不釋。”明無鍾可知。此且語鍾鼓,若用九夏則尊卑不同,天子則九夏俱作,諸侯則不用《王夏》,得奏其《肆夏》以下,大夫以下,據此文用《陔夏》,其餘無文。雲“蓋建於阼階之西,南鼓”者,據此奏《陔夏》之時,其鼓約《大射》建鼓在阼階西、南鼓而知。無正文,故云“蓋”。彼注云:鼓不在東縣,南爲君也。此鄉大夫無東縣,直有一鼓而已,故縣在阼階之西,南鄉主人也。引《鄉射》者,證賓出遠近《陔》作之義。雲“賓出,衆賓皆出”者,經賓據正賓,不言衆賓與介,則賓出之時,衆賓與介俱出可知。

主人送於門外,再拜。(門東,西面拜也。賓介不答拜,禮有終也。)

[疏]“主人”至“再拜”。○注“門東”至“終也”。○釋曰:雲“門東,西面拜也”者,此約主人迎賓之時門東西面拜,今送賓,還依此位立也。雲“賓介不答拜,禮有終也”者,於迎賓介時,賓介答拜,今送賓,主人再拜,若賓介答拜,是行禮無終畢,故賓介不答,是禮有終也。不言衆賓者,迎送俱不拜,故不言也。

賓若有遵者,諸公、大夫,則既一人舉觶,乃入。(不幹,主人正禮也。遵者,諸公大夫也。謂之賓者,同從外來耳。大國有孤,四命謂之公。)

[疏]“賓若”至“乃入”。○釋曰:自此已下至“不加席”,論鄉內有諸公、大夫來觀禮,主人迎之與行禮事也。○注“不幹”至“謂之公”。○釋曰:言“不幹,主人正禮”者,正禮,謂賓主獻酢是也。是以一人舉觶爲旅酬始,乃入。若然,即是作樂前入,而於此篇末乃言之者,以其無常,或來或不來,故於後言之也。雲“遵者,諸公大夫也”者,孤只一人,而言諸者,案鄭注《燕禮》雲:“諸公者,謂大國之孤也。孤一人,言諸者,容牧下三監。”案《王制》雲:“天子使其大夫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王制》所陳是殷法,言容者,周公制禮時因而不改,故云容也。雲“大國有孤,四命”者,《周禮·典命》文。謂之公者,若天子有三公也。

席於賓東,公三重,大夫再重。(席此二者於賓東,尊之,不與鄉人齒也。天子之國,三命者不齒。於諸侯之國,爵爲大夫則不齒矣。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

[疏]“席於”至“再重”。○注“席此”至“大夫”。○釋曰:言“三重”、“再重”者,席有地可依,若衣裳在身,一領即爲一重,再重、三重猶二領、三領也。雲“席此二者於賓東”者,賓在戶牖之?,酒尊又在戶東席,此二者又在酒尊之東,但繼賓而言耳。雲“尊之,不與鄉人齒也”者,鄉人謂衆賓之席,在賓西,故云不與鄉人齒。案上注云此篇無正齒位之事,今此言齒者,彼雲無正齒位者,對黨正飲酒,鄉人五十已上、九十已下有齒法。《鄉飲酒》貢士以德爲次,故云無正齒位之禮。此言齒者,謂士已上來觀禮,乃有齒法。雲“天子之國,三命者不齒”者,案《周禮·黨正職》雲:“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不齒。”彼是天子黨正飲酒法,故知天子之國三命不齒。此是天子貢人鄉飲酒法,鄭引之爲證者,欲見天子鄉飲酒三命不齒同也。雲“於諸侯之國,爵爲大夫則不齒矣”者,以此篇及《鄉射》皆雲若有大夫不辨命數,故知爵爲大夫即不齒也。皆謂《鄉射》、《鄉飲酒》之禮,若黨正飲酒則與此異。案《文王世子》雲:“其朝於公,內朝則東面北上,臣有貴者以齒。”下文雲“庶子治之,雖有三命,不逾父兄”,鄭注云:“治之,治公族之禮也。唯於內朝則然,其餘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又引黨正飲酒雲:“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不齒。不齒者,特爲位不在父兄行列中。”但《文王世子》是諸侯之法,即諸侯黨正飲酒還與天子同。但諸侯之國一命已上,至三命大夫、士具有言“一命齒於鄉里”者,公、侯、伯之士一命與堂下鄉人齒,以其士立堂下故也。子、男之士不命,與一命之士同齒於階下。子、男之大夫一命,坐於上,與六十已上齒於堂。再命齒於父族者,謂子、男之卿與公、侯、伯之大夫以父族爲賓,則與之齒,異姓爲賓,則不與之齒,席於尊東。三命不齒者,謂公、侯、伯之卿雖父族爲賓,亦不與之齒,席於尊東也。雲“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者,案上文賓若有遵者,與諸公、大夫雖文異,諸公、大夫則遵也。故鄭雲遵者,諸公、大夫也。明此經不言遵者,亦卿、大夫可知。

公如大夫入,主人降,賓、介降,衆賓皆降,復初位。主人迎,揖讓升。公升如賓禮,辭一席,使一人去之。(如,讀若今之若。主人迎之於門內也。辭一席,謙自同於大夫。)

[疏]“公如”至“去之”。○釋曰:此據諸公、大夫入,賓、介與衆賓皆避之,降,復西階下東面位。○注“如讀”至“大夫”。○釋曰:鄭曰“如讀若今之若”者,前無大夫入,直以大夫與主人爲禮是其當,公則非當,故鄭讀如若今之若,謂大夫之於公,更無異禮矣。雲“主人迎於門內”者,以經公如大夫,主人不言出,故知迎於門內也。雲“辭一席,謙自同於大夫”者,大夫再重,公三重,故辭去一席,同於大夫再重。

大夫則如介禮,有諸公,則辭加席,委於席端,主人不徹。無諸公,則大夫辭加席,主人對,不去加席。(加席,上席也。大夫席再重。)

[疏]“大夫”至“加席”。○釋曰:雲“大夫則如介禮”者,以其公如賓,故大夫則如介禮。主人迎賓,賓厭介,此公與大夫同入,公亦厭大夫,故云大夫如介禮。雲“有諸公,則辭加席,委於席端,主人不徹”者,大夫再重是其正,大夫以公在,故謙,委加席於席端,主人不徹也。○注“加席”至“再重”。○釋曰:雲“加席,上席也”者,以其再重、三重,席皆一種,故云上席也。記雲“蒲筵緇布純”,明無異也。以其鄉大夫賢者,公與大夫來觀禮而已,故俱加重,數更無異席也。《公食大夫禮》異國之客有別席,是以《公食大夫》雲:“宰夫設筵,加席幾。”又記雲:“司宮具幾與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又上注云:謂三命大夫也。孤爲賓,則莞筵紛純,加藻席畫純,是與當國之大夫異也。《燕禮》雲“司宮筵賓於戶西東上,無加席”也者,以其燕私故也。《大射》雲:“司宮設賓席於戶西,南面,有加席。”與公侯同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也。

明日,賓服鄉服以拜賜。(拜賜,謝恩惠。鄉服,昨日與鄉大夫飲酒之朝服也。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今文曰賓服鄉服。)

[疏]“明日”至“拜賜”。○注“拜賜”至“鄉服”。○釋曰:鄭知鄉服是朝服者,下記雲“朝服而謀賓介”是也。此賓言鄉服,其《鄉射》賓言朝服,不同者,案《鄉射》記雲:“大夫與,則以公士爲賓。”謂在朝著朝服是其常,此賓是鄉人子弟,未仕,雖著朝服,仍以鄉服言之,故鄭雲“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

主人如賓服以拜辱。(拜賓復自屈辱也。《鄉射禮》曰:“賓朝服以拜賜於門外,主人不見。如賓服,遂從之,拜辱於門外,乃退。”)

[疏]“主人”至“拜辱”。○注“拜賓”至“乃退”。○釋曰:引《鄉射》者,於此文不具,故引以爲證,明彼此賓主皆不相見,造門外拜謝而已。

主人釋服。(釋朝服,更服玄端也。古文釋作舍。)

[疏]“主人釋服”。○釋曰:自此已下至“鄉樂唯所欲”,論後日息司正,徵唯所欲,更行飲酒之禮。○注“釋朝”至“作舍”。○釋曰:言“釋朝服,更服玄端也”者,以其昨日正行賓舉飲酒之禮相尊敬,故朝服。此乃燕私輕,故玄端勞也。

乃息司正。(息,勞也。勞賜昨日贊執事者,獨雲司正。司正,庭長也。)

[疏]注“息勞”至“長也”。○釋曰:鄭雲“勞賜昨日贊執事者”者,案下記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鄭注云:“主人之屬,佐助主人禮事,徹冪,沃盥,設薦(元缺起比)俎者。與,及也。不及謂不獻酒。”明此時勞,可知今獨言司正,司正是庭長,故獨言之也。

無介,(勞禮略也,司正爲賓。)

[疏]注“勞禮”至“爲賓”。○釋曰:此勞時司正爲賓,當立介以輔賓。無介者,勞禮略故也。

不殺,(市買,若因所有可也,不殺則無俎。)

[疏]注“市買”至“無俎”。○釋曰:市買無正文,鄭以意言之。雲“不殺則無俎”者,其殺則俎以盛骨體,既言不殺,故知無俎也。

薦脯醢,(羞同也。)

[疏]注“羞同也”。○釋曰:以其脯醢與正行飲酒同有此薦,故云“羞同”也。

羞唯所有。(在有何物。)

[疏]注“在有何物”。○釋曰:羞謂上文正行飲酒之時用狗?,今不殺,故言羞唯所有也。雲“在有何物”者,雜物皆是也。

徵唯所欲,(徵,召也。)

[疏]注“徵召也”。○釋曰:昨日正行飲酒,不得喚親友,故今禮食之餘,別召知友,故言“徵唯所欲”也。

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告,請也。先生不以筋力爲禮,於是可以來。君子,國中有盛德者。可者,召不召唯所欲。)

[疏]注“告請”至“所欲”。○釋曰:案《曲禮》雲:“老者不以筋力爲禮。”此先生,老人教學者,故云先生不以筋力爲禮,於是可以來也。雲“君子,國中有盛德者”者,此君子則《曲禮》“博聞強識,敦善行而不殆,謂之君子”也。又《玉藻》雲“居士錦帶”,鄭雲“居士,道藝處士”,亦一也。雲“可者,召不召唯所欲”者,上文雲“徵唯所欲”,上下相成解也。

賓、介不與。(禮瀆則褻。古文與爲預。)

[疏]注“禮瀆”至“爲預”。○釋曰:賓介昨日正行禮,今又召之,則是數,數則瀆,瀆則不敬,故云“禮瀆則褻”,是以不與。

鄉樂唯欲。(鄉樂,《周南》、《召南》六篇之中,唯所欲作,不從次也。不歌《鹿鳴》、《魚麗》者,闢國君也。)

[疏]注“鄉樂”至“君也”。○釋曰:雲“鄉樂,《周南》、《召南》”者,上注以《二南》爲鄉大夫之樂,《小雅》爲諸侯之樂,故知《二南》也。但鄉燕同樂,上正行飲酒,歌《小雅》,今燕不歌《鹿鳴》、《魚麗》,是避國君也。

記。鄉,朝服而謀賓、介,皆使能,不宿戒。(鄉,鄉人,謂鄉大夫也。朝服,冠玄端,緇帶,素?,白屨。今郡國行鄉飲酒之禮,玄端而衣皮弁服,與禮異。再戒爲宿戒。禮,將有事,先戒而又宿戒。)

[疏]“記鄉”至“宿戒”。○釋曰:上經直雲主人與先生謀賓介,不雲服衣,不雲使能及不宿戒之事,故記之也。○注“鄉鄉”至“宿戒”。○釋曰:“鄉,鄉人,謂鄉大夫”者,以鄉大夫爲主人,故知鄉大夫。知“朝服,冠玄端,緇帶,素?,白屨”者,玄端即朝服之衣,裳又與?同色,屨亦同裳色,故知義然也。雲“再戒爲宿戒。禮,將有事,先戒而又宿戒”者,此即《士冠》先戒賓及宿是也。此直戒而不宿,與冠禮異。

蒲筵,緇布純。(筵,席也。純,緣也。)

[疏]釋曰:《公食》記雲“蒲筵常緇布純”,此不言常,文不具也。倍尋曰常,丈六尺也。

尊?冪,賓至徹之。(?,葛也。冪,覆尊巾。)其牲,狗也。(狗取擇人。)

亨於堂東北。(祖陽氣之所始也。陽氣主養。《易》曰:“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

[疏]注“祖陽”至“萬民”。○釋曰:此據《鄉飲酒義》而言,以正月三陽生之月,萬物出地盛於東南,故云“祖陽氣之所始也”。引《易·頤》“彖辭”者,義取養賢能而賓舉之事也。

獻用爵,其他用觶。(爵尊,不褻用之。)

[疏]注“爵尊不褻用之”。○釋曰:案上獻賓、獻衆賓等皆用一升之爵,至酬及旅酬之等皆用三升之觶。以獻爲初相敬,故用爵,以酬之等皆用爲相勸,故用觶,是以鄭雲“爵尊,不褻用之”也。

薦脯,五挺,橫祭於其上,出自左房。(挺猶?只也。《鄉射禮》曰:“祭半?只,?只長尺有二寸。”左在東,陽也,陽主養。房,饌陳處也。《冠禮》之饌,脯醢南上。《曲禮》曰:“以脯?置者,左朐右末。”)

[疏]注“挺猶”至“右末”。○釋曰:此橫祭於(元缺止此)其上者,於脯爲橫,於人爲縮,其挺有五,通祭者六,故《鄉射》記雲:“薦脯用籩,五?只,祭半?只,橫於上。?只長尺二寸。”則祭半?只者,長六寸。此脯不言長短者,記文不具也。雲“《冠禮》之饌,脯醢南上”者,欲見此房中之饌亦南上也。引《曲禮》者,欲見此脯與《曲禮》脯羞雖朐挺有異,其設之皆橫於人前。鄭彼注云:“屈中曰朐。”以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

俎由東壁,自西階升。(亨狗既孰,載之俎,饌於東方。)

[疏]“俎由”至“階升”。○注“亨狗”至“東方”。○釋曰:亨狗於東方,孰乃載之於俎,饌陳於東壁,既饌於東方,恐由東階升,故記辯之,雲“自西階升”也。

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介俎,脊、脅、肫、胳、肺。肺皆離。皆右體,進腠。(凡牲,前脛骨三:肩、臂、?也。後脛骨二:膊、胳也。尊者俎尊骨,卑者俎卑骨。《祭統》曰:“凡爲俎者,以骨爲主,骨有貴賤。”凡前貴後賤。離猶扌奎也。腠,理也。進理,謂前其本也。今文胳作骼。)

[疏]“賓俎”至“進腠”。○注“凡牲”至“作骼”。○釋曰:此序體,賓用肩,主人用臂,介用胳,其?有?肫在而介不用者,蓋爲大夫俎,故此闕焉。是以《鄉射》記雲:“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注云:“賓俎用肩,主人用臂,尊賓也。”若有尊者,則俎其餘體,是?肫爲大夫明矣。大夫雖尊,不奪賓主正禮,故用體卑於主人與賓,而尊於介也。或有介俎肫、胳,不言者,欲見用體無常,若有一大夫即介用肫,若有二大夫則介用胳,故肫、胳兩見亦徒也。雲一“脛骨二:膊、胳也”者,此皆如《特牲》、《少牢》不取觳也。雲“《祭統》”者,據祭祀歸俎之法,此據飲酒生人之禮,引之者,取一邊,骨有貴賤之義,以其賓用肩,主人用臂,介用胳,前貴於後也。

以爵拜者不徒作。(作,起也。言拜既爵者不徒起,起必酢主人。)

[疏]“以爵拜者不徒作”。○注“作起”至“主人”。○釋曰:經直雲“以爵拜者不徒作”,鄭知“拜既爵者不徒起,起必酢主人”者,以其拜受爵者有不酢主人法,故上經衆賓之長一人受爵而不酢主人,故此是拜,既爵起,必酢主人者也。

坐卒爵者拜既爵,立卒爵者不拜既爵。(降殺各從其宜,不使相錯,唯工不從此禮。)

[疏]“坐卒”至“既爵”。○注“降殺”至“此禮”。○釋曰:以其工無目,不使立卒爵,唯坐卒爵,不拜既爵與立卒爵者,同故云“唯工不從此禮”也。

凡奠者於左,(不飲者,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注“不飲”至“其妨”。○釋曰:奠於左者,謂主人酬賓之觶,主人奠於薦右,客不盡主人之歡,奠之於左,是不欲其妨後奠爵也。

將舉,於右。(便也。)

[疏]“將舉於右”。○注“便也”。○釋曰:謂若上文一人舉觶爲旅酬始,二人舉觶爲無?爵始,皆奠於右,是其將舉者於右,以右手舉之便也。

衆賓之長一人辭洗,如賓禮。(於三人之中,復差有尊者,餘二人雖爲之洗,不敢辭,其下不洗。)

[疏]“衆賓”至“賓禮”。○注“於三”至“不洗”。○釋曰:此記上主人獻衆賓時,主人揖升,坐取爵於西楹下,降洗爵,衆賓長一人降,亦進,東向辭洗,如賓禮。是於三人之中復差尊者得辭洗,餘二人雖爲之洗,不敢辭也。雲“其下不洗”者,謂其堂下立者不爲之洗,獻之而已。

立者東面北上。若有北面者,則東上。(賢者衆寡無常也。或統於堂,或統於門。)

[疏]“立者”至“東上”。○注“賢者”至“於門”。○釋曰:此謂堂下立者,鄉人賢者或多或少。若少,則東面北上,統於堂也;若多,東面立不盡,即門西,北面東上,統於門也。

樂正與立者,皆薦以齒。(謂其飲之次也。尊樂正同於賓黨,不言飲而言薦,以明飲也。既飲,皆薦於其位,樂正位西階東,北面。)

[疏]“樂正”至“以齒”。○注“謂其”至“北面”。○釋曰:雲“謂其飲之次也”者,謂樂正與立者以齒受旅,是飲之次也。雲薦者以先飲乃薦,依飲之次而薦之,故明飲也。必有飲薦相將者,案上經雲“衆賓偏有脯醢”,鄭注云:“以每獻薦於其位,位在下。”此言樂正與立者皆薦以齒,明受獻乃薦於衆賓,在下者同也。

凡舉爵,三作而不徒爵。(謂獻賓、獻大夫、獻工,皆有薦。)

[疏]“凡舉”至“徒爵”。○釋曰:徒,空也。謂獻賓、獻大夫、獻工,不空以爵,獻之而已,皆有薦脯醢。

樂作,大夫不入。(後樂賢者。)

[疏]“樂作大夫不入”。○注“後樂賢者”。○釋曰:大夫之入,當一人舉觶之後,未樂作之前,以助主人樂賢。若樂作之後,後樂賢者,故不入也。

獻工與笙,取爵於上篚。既獻,奠於下篚。(明其異器,敬也。如是,則獻大夫亦然。上篚三爵。)

[疏]“獻工”至“下篚”。○注“明其”至“三爵”。○釋曰:鄭知“上篚三爵”者,以上經初主人獻賓時,雲取爵於篚,降洗,獻賓,受酢,主人奠爵於序端,酬賓訖,又取爵於東序端以獻介,受酢訖,奠爵於西楹南,降,三拜衆賓訖,猶升,取爵於西楹下,獻堂上堂下衆賓訖,主人以爵降,奠於篚。是其上篚一爵也。此記又云“獻工與笙,取爵於上篚,既獻,奠於下篚”,是上篚二爵也。又《鄉射禮》獻大夫雲:“主人揖讓,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洗獻大夫,此篇亦有大夫,故知上篚有三爵也。

其笙,則獻諸西階上。(謂主人拜送爵也。於工拜於阼階上者,以其坐於西階東也。古文無上。)

[疏]“其笙”至“階上”。○注“謂主”至“無上”。○釋曰:上經主人獻笙於西階上,此記人又言之者,爲拜送送爵而言也,故鄭雲“主人拜送爵”也。雲“於工拜於阼階上者,以其坐於西階東也”者,以工坐於西階東,主人不得西階上拜送爵故也。此笙在西階,獻於西階,工嫌亦阼階拜送,故此明之也。

磬,階?縮ニ,北面鼓之。(縮,從也。ニ以東西爲從。鼓猶擊也。大夫而特縣,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射則磬在東。古文縮爲蹙。)

[疏]“磬階”至“鼓之”。○注“縮從”至“爲蹙”。○釋曰:言“大夫而特縣”者,案《周禮·小胥》“半爲堵,全爲肆”,鄭注云:“鍾磬者,縮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今諸侯、卿、大夫合鍾磬俱有,今直雲磬,是以鄭雲:大夫而特縣,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雲“射則磬在東”者,據《鄉射》而言,避射位,故在東,與此階?異也。

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自南方。(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注“席南”至“由便”。○釋曰:案《曲禮》雲:“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鄭注云:“坐在陽則上左,在陰則上右。”是以主人與介席南方爲上,故升由下,降由上者,便也。若然,席坐在陰,以東爲上者,統於主人也。

司正,既舉觶而薦諸其位。(司正,主人之屬也。無獻,因其舉觶而薦之。)

[疏]“司正”至“其位”。○注“司正”至“薦之”。○釋曰:案下文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爵然後與”。是其無獻也,故因舉觶薦諸其位。

凡旅,不洗。(敬禮殺也。)

[疏]“凡旅不洗”。○注“敬禮殺也”。○釋曰:案上二人舉觶皆爲旅始,不可不自?,故洗。自此以後,旅酬皆不洗,故云“凡旅不洗”也。

不洗者不祭。(不甚?也。)

既旅,士不入。(後正禮也,既旅則將燕矣。)

[疏]“既旅士不入”。○注“後正”至“燕矣”。○釋曰:旅謂旅酬,所酬獻皆拜受,故云“正禮”。既旅之後無?爵,行燕飲之法,非正禮,故士不入,後正禮故也。

徹俎,賓、介、遵者之俎,受者以降,遂出授從者。(以送之。)

[疏]“徹俎”至“從者”。○釋曰:以上文正經賓、介、遵者之俎直雲降自西階,無出之文,故記之。上之必授從者,以其己所當得也。

主人之俎,以東。(藏於東方。)

[疏]“主人之俎以東”。○注“藏於東方”。○釋曰:已上文三雲主人授弟子俎,弟子以降自西階,不言以東,故記人辨之。雲“藏於東方”者,以其主人,故云藏之。

樂正命奏《陔》,賓出,至於階,《陔》作。

[疏]“樂正”至“陔作”。○釋曰:《陔》謂《陔夏》,《詩》篇名。命擊鼓者,賓降自西階,恐賓醉失禮,故至階奏之。

若有諸公,則大夫於主人之北,西面。(其西面者,北上,統於公。)

[疏]“若有”至“北面”。○注“其西”至“於公”。○釋曰:若無諸公,則大夫南面西上,統於遵也。

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贊,佐也。謂主人之屬,佐助主人禮事,徹?,沃盥,設薦俎者。西面北上,統於堂也。與,及也。不及謂不獻酒。)

[疏]“主人”至“不與”。○注“贊佐”至“獻酒”。○釋曰:雲“西面北上,統於堂也”者,以其主人之屬故也。

無?爵,然後與。(燕乃及之。)

[疏]注“燕乃及之”。○釋曰:以其主人之屬,非主人所敬,故無?爵乃得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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