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教育綱要》雖不過行政首領對於教育之政見,然所列三項〔2〕,均已現爲事實,見於明令,此後分別修改,其餘另定辦法;〔3〕在理論上言之,固已無形廢棄,然此惟在通都大邑,明達者多,始能有此結果。而鄉曲教師,於此種手續關係,多不能十分明瞭。《綱要》所列,又多與舊式思想相合,世人樂於保持,其他無業遊民亦可藉此結合團體(如託名研究經學,聚衆立社之類),妨害教育。是《綱要》雖若消滅,而在一部份人之心目中,隱然實尚存留。倘非根本取消,恐難杜絕歧見。故竊謂此種《綱要》,應以明文廢止,使無論何人均不能發生依坿之見,始於學制上行政上無所妨害。至於法令隨政局而屢更,雖易失遵守之信仰,〔4〕然爲正本清源計,此次不得不爾。凡明白之國民,當無不共喻此意。一俟宗旨禞定,發號施令均出一轍,則一二年中信仰自然恢復,所失者小,而所得則甚大也。
周樹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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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篇據手稿編入。約寫於一九一六年八月間。原無標題、標點。
《教育綱要》,一九一五年初袁世凱任大總統時制訂,分“總綱”、“教育要言”、“教科書”、“建設”、“學位獎勵”等五項,凡二十五款。它以“尊孔尚孟”爲宗旨,規定“中小學校均加讀經一科”,提倡“各省各處設立經學會”。(載一九一五年二月《教育公報》第九冊,原題《整理教育要目》)袁世凱復闢帝制失敗後,教育部參事室爲“釐定學制,確定方針起見”,對《綱要》的存廢問題進行討論,一九一六年八月三日將《綱要》制訂以來實際存在的問題和討論中的分歧意見整理成“說帖”,發給各司和各視學徵詢意見。魯迅爲此在“說帖”上籤注了這個意見。
〔2〕指“說帖”列舉的《教育綱要》中業經施行而事實上發現的三項困難:“一、中小學學制問題(總綱第四條)。二、各校讀經問題(教科書第二款)。三、經學會問題(建設第七款)。以上三款,均明令公佈(一二兩款見之於國民學校令及施行細則、預備學校令,第三款見之於批令)”。
〔3〕指“說帖”列舉的討論中三種不同意見之一:“取消已經施行各款。(理由)政事堂片交之件(按即《教育綱要》),雖有奉行之責任,然與明令公佈之件不同。《綱要》所載多理論而少事實,此時但須就前述各款已明令者爲之分別修改或廢止,於理論上及計劃上並未施行之款,此後另定辦法,不再依照原議,即已無形廢棄。准此而論,似無明文取消《綱要》之必要。”
〔4〕指“說帖”列舉的“主緩議者”所持的“理由”:“法令隨政局變更,易失遵守信仰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