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外集拾遺補編《“行路難”》按語


  魯迅案:從去年以來,相類的事情我聽得還很多;一位廣東朋友還對我說道:“你的《略談香港》之類真應該發表發表;但這於英國人是絲毫無損的。”我深信他的話的真實。今年到上海,在一所大橋上也被搜過一次了,但不及香港似的嚴厲。聽說內地有幾處比租界還要嚴,在旅館裏,巡警也會半夜進來的,倘若寫東西,便都要研究。我的一個同鄉〔2〕在旅館裏寫一張節略,想保他在被通緝的哥哥,節略還未寫完,自己倒被捉去了。至於報紙,何嘗不檢查,刪去的處所有幾處還不準留空白,因爲一留空白便可以看出他們的壓制來。香港還留空白,我不能不說英國人有時還不及同胞的細密。所以要別人承認是人,總須在自己本國裏先爭得人格。否則此後是洋人和軍閥聯合的吸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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