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外集拾遺補編復曉真、康嗣羣


  一十條罪狀

  曉真先生:

  因爲我常見攻擊人的傳單上所列的罪狀,往往是十條,所以這麼說,既非法律,也不是我擬的。十條是什麼,則因傳單所攻擊之人而不同,更無從說起了。

  魯迅。七月二十日。

  二反對相愛

  嗣羣先生:

  對不起得很,現在發出來函就算更正。但印錯的那一句,從愛看神祕詩文的神祕家看來,實在是很好的。

  旅滬記者。七月廿一日。

上一頁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