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語絲》四卷十七期復Y君的信〔2〕裏,有句說:“……問罪在先,而蒐集罪狀(普通是十條)在後也。”之Parenthesis〔3〕裏的“普通是十條”,究竟“十條”是些甚麼?——是先生擬的嗎,或是所謂法律中者?就請在《語絲》的空白處解釋給我聽聽。(下略)
曉真上。六月廿五日。
記者先生:
第四卷廿七期刊出的我詩內中有一個過於神祕的錯,請更正一下。第四二頁第二行“我們還是及時相愛”,手民卻排成“我們還是反對相愛”了,實在比×××的詩還要神祕!(下略)
康嗣羣於上海。七,十二。
EE
〔1〕這兩件覆信最初發表於一九二八年七月三十日《語絲》週刊第四卷第三十一期“信件摘要”欄,分別列於兩封來信之後。曉真,未詳。康嗣羣(1910—1969),陝西城固人。當時是復旦大學學生,青年作者。他在《語絲》第四卷第二十七期發表的詩的題目是《我們還是及時相愛吧》。
〔2〕復Y君的信參看《三閒集·通信》。
〔3〕Parenthesis英語: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