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氏的祖宗積德很厚,他們的子孫就舉行了兩次“收復失地”的盛典:一次還是在袁世凱的民國政府治下,一次就在當今國民政府治下了。
民元的時候,說盛宣懷〔2〕是第一名的賣國賊,將他的家產沒收了。不久,似乎是二次革命之後,就發還了。那是沒有什麼奇怪的,因爲袁世凱是“物傷其類”,他自己也是賣國賊。不是年年都在紀念五七和五九〔3〕麼?袁世凱簽訂過二十一條,賣國是有真憑實據的。
最近又在報上發見這麼一段消息,大致是說:“盛氏家產早已奉命歸還,如蘇州之留園,江陰無錫之典當等,正在辦理髮還手續。”這卻叫我吃了一驚。打聽起來,說是民國十六年國民革命軍初到滬寧的時候,又沒收了一次盛氏家產:那次的罪名大概是“土豪劣紳”,紳而至於“劣”,再加上賣國的舊罪,自然又該沒收了。可是爲什麼又發還了呢?
第一,不應當疑心現在有賣國賊,因爲並無真憑實據——現在的人早就誓不簽訂辱國條約〔4〕,他們不比盛宣懷和袁世凱。第二,現在正在募航空捐〔5〕,足見政府財政並不寬裕。那末,爲什麼呢?
學理上研究的結果是——壓迫本來有兩種:一種是有理的,而且永久有理的,一種是無理的。有理的,就像逼小百姓還高利貸,交田租之類;這種壓迫的“理”寫在佈告上:“借債還錢本中外所同之定理,租田納稅乃千古不易之成規。”無理的,就是沒收盛宣懷的家產等等了;這種“壓迫”巨紳的手法,在當時也許有理,現在早已變成無理的了。初初看見報上登載的《五一告工友書》〔6〕上說:“反抗本國資本家無理的壓迫”,我也是吃了一驚的。這不是提倡階級鬥爭麼?後來想想也就明白了。這是說,無理的壓迫要反對,有理的不在此例。至於怎樣有理,看下去就懂得了,下文是說:“必須克苦耐勞,加緊生產……尤應共體時艱,力謀勞資間之真誠合作,消弭勞資間之一切糾紛。”還有說“中國工人沒有外國工人那麼苦”〔7〕等等的。
我心上想,幸而沒有大驚小怪地叫起來,天下的事情總是有道理的,一切壓迫也是如此。何況對付盛宣懷等的理由雖然很少,而對付工人總不會沒有的。
五月六日。
〔1〕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三年五月十日《申報·自由談》,署名丁萌。
〔2〕盛宣懷(1844—1916)字杏蓀,江蘇武進人,清末大官僚資本家。曾經辦輪船招商局、電報局、上海機器織布局、漢冶萍公司等,由於營私舞弊,成爲當時中國有數的富豪。一九一一年任郵傳部大臣,曾向帝國主義出賣中國鐵路和礦山等權利,濫借外債,以支持清朝政府垂危的統治。辛亥革命後,他的財產曾兩次被查封,第一次是民國初年,但隨即於一九一二年十二月由當時江蘇都督程德全下令發還。第二次在一九二八、一九二九年間,國民黨政府行政院命令蘇州、常州、杭州、無錫、江陰、常熟等地縣政府全部查封盛氏產業,但一九三三年四月又命令清理髮還。
〔3〕五七和五九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帝國主義向袁世凱政府提出企圖變中國爲其獨佔殖民地的“二十一條”要求,並在五月七日發出最後通牒,限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滿足之答覆”。袁世凱政府不顧全國人民反對,於五月九日悍然接受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後曾以每年五月七日和九日爲國恥紀念日。〔4〕誓不簽訂辱國條約這是蔣介石集團爲掩飾其賣國面目的欺人之談,如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蔣介石在接見各地來南京請願學生代表時說:“國民政府決非軍閥時代之賣國政府,……決不簽訂任何辱國喪權條約”;一九三二年四月四日汪精衛在上海發表談話時也說:“國民黨政府堅決不肯簽字於喪權辱國條約。”
〔5〕航空捐參看本卷第17頁注〔3〕。
〔6〕《五一告工友書》指國民黨操縱的上海市總工會於一九三三年五一節發的《告全市工友書》。
〔7〕在一九三三年國民黨主持的上海五一節紀念會上,所謂上海市總工會代表李永祥曾說:“中國資本主義之勢力,尚極幼稚,中國工人,目前所受資本家之壓迫,當不如當時歐美工人所受壓迫之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