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 建炎後鄉兵 建炎後砦兵
保甲 熙寧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及詔畿內之民十家爲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爲保長。五十家爲一大保,選一人爲大保長。十大保爲一都保,選爲衆所服者爲都保正,又以一人爲之副。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爲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貲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餘事非幹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毋得告,雖知情亦不坐。若於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其居停強盜三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逃移、死絕、同保不及五家,並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爲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別爲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於天下。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詔畿內保丁肄習武事。歲農隙,所隸官期日於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並以射中親疏遠近爲等。騎射校其用馬,有餘藝而願試者聽。第一等保明以聞,天子親閱試之,命以官使。第二等免當年春夫一月,馬藁四十,役錢二千。本戶無可免,或所免不及,聽移免他戶而受其直。第三、第四等視此有差。藝未精願候閱試,或附甲單丁願就閱試者,並聽。都副保正武藝雖不及等,而能整齊保戶無擾,勸誘丁壯習藝及等,捕盜比他保最多,弭盜比他保最少,所隸官以聞,其恩視第一等焉。都副保正有闕,選大保長充。都副保正雖勸誘丁壯習藝,而輒強率妨務者,禁之。吏因保甲事受賕、斂掠,加乞取監臨三等,仗、徒、編管、配隸,告者次第賞之,命官犯者除名。時雖使之習武技而未番上也。
五年,右正言、知制誥、判司農寺曾布言:“近日保戶數以狀詣縣,願分番隸巡檢司習武技,提點司以聞朝廷及司農寺,未敢輒議,願下提點司送中書詳審,付司農具爲令。”於是詔:“主戶保丁願上番於巡檢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給口糧、薪菜錢,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當番者毋得輒離本所。捕逐劇盜,雖下番人亦聽追集,給其錢斛,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檢司量留廂界給使,餘兵悉罷。應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已上,並記於籍。遇歲凶,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石至三石爲差。”十一月,又詔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
六年,詔開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凡追胥、閱試、肄習則出契。是月,又詔行於永興、秦鳳、河北東西、河東五路,唯毋上番。餘路止相保任,毋習武藝,內荊湖、川、廣並邊者可肄武事,令監司度之。後惟全、邵土丁、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爲保甲者則肄焉。十二月,乃罷河北西路強壯、緣邊弓箭社系籍番上巡守者。
初,開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萬人,二年一解發,詣京師閱試命官,開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八年,詔開封府畿及一萬人、五路及一萬五千人,各許解發一人。
九年,樞密院請自今都副保正、義勇軍校二年一比選,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察而盜賊最少者上於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聞。或中選人多,則擇武藝最優者。額外尚有可解發者,則第其次爲之旌勸。第一次,州縣籍記姓名,犯杖以下聽贖;第二次,以等第賜杖子、紫衫、銀帶,犯徒罪情輕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補之,給馬及芻菽。五路義勇軍校二千,解發毋得過三人。保甲都副保正之解發者亦以二年,府界六人,河北、河東各四人,永興、秦鳳等路七人。都保正、指揮使與下班殿侍,副保正、副指揮使與三司軍將,正副都頭與守闕軍將,並賜衣及銀帶、銀裹頭杖,給馬有差。
初,保甲隸司農,熙寧八年,改隸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幹當公事官十,分按諸州,其政令則聽於樞密院。十年,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上《五路義勇保甲敕》。元豐元年,翰林學士、權判尚書兵部許將修《開封府界保甲敕》,成書上之,詔皆頒焉。
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長法》,以昭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王中正、東上閣門使狄諮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二縣爲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都教頭三十,使臣十。弓以八斗、九鬥、一石爲三等,弩以二石四鬥、二石七鬥、三石爲三等,馬射九鬥、八斗爲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爲出等。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楪、酒醪以爲賞犒。
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爲教頭,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爲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袞教,五日一週之。五分其丁,以其一爲騎,二爲弓,三爲弩。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河北則狄諮、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拯,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是歲,引府界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作能者,餘賜金帛。
四年,改五路義勇爲保甲。狄諮、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四百八十二人見於崇政殿,召執政賜坐閱試,補三班借職、差使、借差凡三十六人,餘賜金帛有差。遷諮四方館使,定集賢校理。又詔曰:“三路見訓民兵非久,什長藝成,須便行府界團教之,錢糧、官吏並如畿縣,未知及期能辦與不。若更稽延日月,必致有誤措置大法,可令承旨取索會校之。”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長、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費緡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費緡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爲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凡集教、團教成,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率以近臣挾內侍往給賞錢,按格令從事。諸路皆以番次藝成者爲序,率五六歲一遍,獨河東以金帛不足,乃至十一歲。上以晉人勇悍,介遼、夏間,講勸宜不可後,詔賜緡錢十五萬。時系籍義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云。 熙寧九年之數。
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皆以爲不便,而安石主議甚力,帝卒從之。今悉著其論難,使來者考焉。
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安石對曰:“此法近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今亦無不可爲。顧難速成爾。”及帝再問,則曰:“人主誠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製法,而加於兼併之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製法,而加於力耕之人,則人自勸於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然此須漸乃能成法。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人之不避?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多爲異議所奪,雖有善法,何由立哉?”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爲。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閱而縻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毆之就敵,使被殺戮,尤人所憚也。”
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安石曰:“挽強而力有不足,則絕於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於不爲義勇,而利在於爲義勇,則俗可變而衆技可成。臣願擇鄉閭豪傑以爲將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矧今募兵爲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吏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況不至如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爲哉!陛下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將此等軍矣。今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爲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帝以爲然。
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爲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正兵。安石曰:“誠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適足以傷農。”富弼亦論京西弓手非便。安石曰:“揆文教,奮武衛,先王所以待遠邇者固不同。今處置江、淮與三邊,事當有異。”
帝又言節財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帝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因舉河北、陝西兵數,慮募兵太少,又訓擇不精,緩急或闕事。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臣屢言河北舊爲武人割據,內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御奚、契丹者,兵儲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財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廩。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安石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待急緩;不減,則費財困國無已時。臣以謂儻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
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爲強本。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安石曰:“府兵在處可爲,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強。”韓絳、呂公弼皆以入衛爲難。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爲盜賊,豈宜使入衛?”安石曰:“曹、濮人豈無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尚不以爲虞;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爲將校,豈當復以爲可虞也?”
陳昇之慾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預立條制,以漸推行。”彥博等又以爲土兵難使千里出戍。安石曰:“前代徵流求,討党項,豈非府兵乎?”帝曰:“募兵專於戰守,故可恃;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將帥如何爾。將帥非難求,但人主能察見羣臣情僞,善駕御之,則人材出而爲用,不患無將帥。有將帥,則不患民兵不爲用矣。”
帝曰:“經遠之策,必至什伍其民,費省而兵衆,且與募兵相爲用矣。”安石對曰:“欲公私財用不匱,爲宗社長久計,募兵水法誠當變革。”帝曰:“密院以爲必有建中之變。”安石對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建中所以致變,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贄,其不亡者幸也。”
時開封鞫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於出備。安石曰:“民貧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唯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於質衣也。然自生民以來。兵農爲一,耒耜以養生,弓矢以免死,皆凡民所宜自具,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給百姓者也。然則雖使百姓置弓矢,亦不爲過。第陛下優恤百姓甚至,故今立法,一聽民便爾。且府界素多羣盜,攻劫殺掠,一歲之間至二百火,逐火皆有賞錢,備賞之人即今保丁也。方其備賞之時,豈無賣易衣服以納官賞者?然人皆以謂賞錢宜出於百姓。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錢以置器械,未有損也。”帝曰:“賞錢人所習慣,則安之如自然;不習慣,則不能無怨。如何決壞民產,民不怨;決河以壞民產,則怨矣。”
帝嘗批:“陳留縣所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有刑。百姓買一弓至千五百,十箭至六七百,當青黃不接之際,貧下客丁安能出辦?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築射垛,又自辦錢糧起鋪屋。每保置鼓,遇賊聲擊,民居遠近不一,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如此,須人置一鼓,費錢不少。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團保覺察盜賊,餘無得施行。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以傳惑徙之戍邊,是以父子聚首號泣者非虛也。”安石進呈不行。
帝謂安石:“保甲誠有斬指者,此事宜緩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帝曰:“然亦不可遽,恐卻沮事。”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諸縣團結保甲,鄉民驚擾。祥符等縣已畢,其餘縣乞候農閒排定。”時府界諸縣鄉民,或自殘傷以避團結。安石辨說甚力。時曾孝寬爲府界提點,榜募告捕扇惑保甲者雖甚嚴,有匿名書封丘郭門者,於是詔重賞捕之。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宜於人情無所驚疑。且今居藏盜賊及爲盜賊之人,固不便新法。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爲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於輔郡,其計無聊,專務扇惑。比聞爲首扇惑者已就捕,然至京師亦止有二十許人。以十七縣十數萬家,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許人,不可謂多。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衆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今聯十數萬人爲保甲,又待其應募乃使之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至。令保甲番上捕盜,若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以法驅之,又非人所願。且爲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爲之張官置吏也?今輔郡保甲,宜先遣官諭上旨,後以法推行之。”帝曰:“然。”
一日,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安石曰:“此事得於蔡駰.趙子幾使駰驗問,乃民因斫木誤斬指,參證者數人。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爲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爲兵。既人皆能射,又爲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募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財費,此宗社長久之計。”
帝謂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難成,不如便團結成指揮,以使臣管轄。安石曰:“陛下誠能果斷,不恤人言,即便團結指揮,亦無所妨。然指揮是虛名,五百人爲一保,緩急可喚集,雖不名爲指揮,與指揮使無異,乃是實事。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駭擾而事集爲上策。”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
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使,指揮使即其鄉里豪傑。今復作保甲,令何人爲大保長?”安石曰:“古者民居則爲鄉,伍家爲比,比有長,及用兵,即五人爲伍,伍有伍司馬。二十五家爲閭,閭有閭胥,二十五人爲兩,兩有兩司馬。兩司馬即閭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隨事異名而已。此乃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其法見於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秦雖決裂阡陌,然什伍之尚如古制,此所以兵衆而強也。征伐唯府兵爲近之。今舍已然之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之餘法,其不足以致安強無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爲可憂者,所見淺近也。”
安石又奏:“義勇須三丁以上,請如府界,兩丁以上盡籍之。三丁即出戍,誘以厚利;而兩丁即止令於巡檢上番,如府界法。大略不過如此。當遣人與經略、轉運司及諸州長吏議之,及訪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帝曰:“河東修義勇強壯法,又令團集保甲,如何?”安石對曰:“義勇須隱括丁數,若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遣官隱括義勇,又別遣官團結保甲,即分爲兩事,恐民不能無擾。”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於義勇、保甲,臣觀廣勇、虎翼兵固然。今爲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爲農者,皆樸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爲利。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復有如向時拔起爲公侯者,即豪傑不復在軍,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帝曰:“兵之強弱在人。五代兵弱,至世宗而強。”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強梁之人。”文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安石曰:“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張皇六師,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當專務兵強爾。”帝卒從安石議。
帝曰:“保甲、義勇芻糧之費,當預爲之計。”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所供保甲之費,才養兵十之一二。”帝曰:“畿內募兵之數已減於舊。強本之勢,未可悉減。”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數千,但勿招填,即爲可減。然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又爲上言:“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然所可獎慰者不過酋豪百數十人而已。此府兵之遺意也。”帝以爲然,令議其法。
樞密院傳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慮大促無以精武事,其以一月爲一番。安石奏曰:“今保甲十日一番,計一年餘八月當番,若須一月,即番愈疏。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番,今遽改命,恐愈爲人扇惑。宜俟其習熟,徐議其更番。且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當必勝正兵。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曰:兵出民間,雖雲古法,然古者八百家纔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閒民甚多,三時務農,一時講武,不妨稼穡。自兩司馬以上,皆選賢士大夫爲之,無侵漁之患,故卒乘輯睦,動則有功。今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以爲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戰陣,是農民半爲兵也。三四年來,又令河北、河東、陝西置都教場,無問四時,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比監司,專切提舉,州縣不得關預。每一丁教閱,一丁供送,雖雲五日,而保正,長以泥堋除草爲名,聚之教場,得賂則縱,否則留之,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
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征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年,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嘆息,以爲不祥。事既草創,調發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又巡檢、指使按行鄉村,往來如織;保正、保長,依倚弄權,坐索供給,多責賂遺,小不副意,妄加鞭撻,蠶食行伍,不知紀極。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無以供億,愁苦困弊,靡所投訴,流移四方,襁屬盈路。又朝廷時遣使者,遍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糜費金帛,以鉅萬計。此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農民之勞既如披,國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里,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民,以騎射爲業,以攻戰爲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中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穡,雖復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鳴鏑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決無疑也,豈不誤國事乎?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縣尉,但主草市以裏;其鄉村盜賊,悉委巡檢,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朝夕奔走,猶恐不辦,何暇逐捕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爲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然則設保甲、保馬本以除盜,乃更資盜也。
自教閱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官軍追討,經歷歲月,終不能制。況三路未至大飢,而盜賊猖熾已如此,萬一遇數千裏之蝗旱,而失業飢寒、武藝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爲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爲生,是驅民爲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教民爲盜也;又撤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爲盜也。謀國如此,果爲利乎?害乎?
且曏者幹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故立保甲、戶馬、保馬等法。近者登極赦書有云:“應緣邊州軍,仰逐處長吏並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務要靜守疆埸,勿令騷擾。”此蓋聖意欲惠綏殊才,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歸戴?然則保甲、戶馬復何所用?或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
臣愚以爲悉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頃,悉免其稅役。除出賊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賊給賞。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使人勸募。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若一人缺額,有二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或武藝衰退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者,即令衝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蔭田。如此,則不必教閱,武藝自然精熟。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爲弓手,其羸弱者雖使爲盜,亦不能爲患。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按察,令佐有取捨不公者,嚴行典憲。若召募不足,且即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老、壯丁逐捕盜賊,並乞依祖宗舊法。
五月,以光爲門下侍郎。光欲復申前說,以爲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是時,資政殿學士韓維、侍讀呂公著欲覆上前奏,先是進呈,乞罷團教。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教,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其差官置場,排備軍器,教閱法式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院、三省同立法。後六日,光再上奏,極其懇切,蔡確等執奏不行。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保馬別議立法。
九月,監察御史王巖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湯火,未必皆法之弊,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近日指揮雖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則所以爲保甲之害者,十分之六七猶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非飾過,而巧辭強辨以欺惑聖聽,將至深之病略示更張,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非至誠爲國家去大害、復大利,以便百姓,爲太平長久之計者也。此忠義之良心所以猶抑,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天下之識者,皆言陛下不絕害源,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羣邪,太平終是難致。臣願陛下奮然獨斷,如聽政之初行數事,則天下之大體無虧,陛下高枕而臥矣。”十月,詔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委令佐監教。
十一月,巖叟言: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詔蠲疾病,汰小弱,釋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省一月之六教而爲三月之並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終在。今以臣之所見者爲陛下言,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亦不敢飾其事以罔成法。
夫朝廷知教民以爲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別爲一司以總之,而不知擾之太煩而民以生怨。教之慾以爲用也,而使之至於怨,則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難不足以爲苦,而羈縻之虐有甚焉;羈縻不足以爲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爲苦,而誅求之無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罷,方幹方營而去,此羈縻之所以爲苦也。其教也,保長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爲苦也。創袍、市巾、買弓、絛箭、添弦、換包指、治鞍轡、蓋涼棚、畫象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僱直、均菜緡、納秸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非虛語也。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谷麥之要求,遇於城市,飲食之責望。此迫於勢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意,即以藝不如法爲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逾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爲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諮於道路,哀訴於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飢羸以至於斃,誰復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爲禍。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爲百姓之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爲法也。夫緣情以推法,則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發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爲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於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於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間並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並教一月。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於講武而無憾。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事,以爲生靈安樂之惠,以爲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甲爲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爲便。並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爲一司。三月,王巖叟劾狄諮、劉定奸贓狀。御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奸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早正其罪。”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熙寧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餘萬丁。設官教閱始於府界,衆議沸騰。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元符二年九月,御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復,以此未可督責訓練。”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是時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以此,上下皆踊躍自效。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衝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後乃令上番。”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蔡卞曰:“於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布以爲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覆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以督曾布。是日,布進呈畿內保丁總二十六萬,熙寧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復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驚擾。”帝曰:“固當以漸行之。”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熙寧中,施行亦有漸。容臣講求施行次第。”退以語卞,卞殊以爲不快,乃雲:“熙寧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徽宗崇寧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是月,詔京畿、三路保甲並於農隙時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五年,詔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併兼提刑,其見專提舉保甲文臣並罷。是月,詔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樞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號五十日,其間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一歲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於十八日而已。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如武藝稍能精熟,則有激賞之法。鬥力出等,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行之累年,人皆樂從。惟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間亦有人材甚衆,能習武藝,可以命官任使之人。今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從之。八月,樞密院言:“諸路團成保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其京東、西路提舉官任諒已轉一官,直祕閣。其朝議大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餘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改正多寡爲殿最。二年,詔諸路保甲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達之,二十五家爲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爲一都保。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奸慝。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聽送所屬。保內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又論如律。所以糾禁幾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跡?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治道路、給伕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遂使寇賊奇邪無復糾察,良法美意浸成虛文。可令尚書省於諸路提點刑獄或提舉常平官內,每路選委一員,令專一督責逐縣令佐,將系籍人丁開收取實;選擇保正長,各更替如法,使鈐束保丁,遞相覺察,毋得舍亡賴作過等人,遇有盜賊,畫時追捕,若有過致藏匿者,許諸人告首,仍具條揭示。”
欽宗靖康元年三月,以尚書戶部侍郎錢蓋爲龍圖閣學士、陝西五路制置使,專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御史胡舜陟奏:“秦元學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爲京畿提刑,訓練保甲,聞者莫不慰悅。乞罷武臣提刑,以保甲屬元,庶得專一。”從之。十一月,京畿提舉秦元集保甲三萬,先請出屯,自當一面。不從。金兵薄城,又乞行訓練,乘間出戰。守禦使劉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謀遂塞雲。
建炎後鄉兵巡社 建炎元年,詔諸路州軍巡社並以忠義巡社爲名,隸宣撫司,後募鄉民爲之。每十人爲一甲,有甲長,有隊長;四隊爲一部,有部長;五部爲一社,有社長;五社爲一都,有都正。於鄉井便處駐紮。紹興初,罷之。
槍杖手 建炎二年,令福建招五千人。
土豪 建炎四年,詔諸州守臣募土豪、民兵,聽州縣守令節制。後存留強壯,餘並放散。
義兵 紹興十年團集,諸州名數不等。後皆以縣令爲軍正。
義士 紹興元年,籍興元良家子弟,兩古取一,四丁取二,每二十人爲一隊,號曰義士。
民兵 建炎二年,每五十人爲一隊,有長、副。一戶取一丁,五丁取二丁。淳熙十四年,三丁取一,五丁取二,十丁取三。
弓箭手 建炎初,應諸路漢蕃弓箭手限百日自陳承襲,紹興間,以京城外閒地,依陝西沿邊例,招弓箭手蒔種。
土丁 紹興中,詔依嘉祐措置,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諸縣逐鄉置教場,自十一月起教,至次年正月罷教。
把截將 紹興二十七年,詔恭州、雁門控扼之地置土丁二百人。
峒丁 建炎三年,命江西、福建諸處總領官籍定槍杖手、峒丁人數,以備調遣。紹興中,罷之。
保勝 紹興六年,詔金、均、房三州保甲分爲五軍,以保勝爲名。
勇敢 紹興二年,詔池州就招土人充,二千爲額。
保丁 二廣保丁,每戶一名,土丁父子兄弟皆在其數。乾道中,以拘留擾民,罷之。
山水砦 詳見砦兵。
萬弩手 初,熙寧間,以鼎、澧、辰、沅、靖五郡弓弩手萬三千人散居邊境訓練,無事耕作,有警調發。紹興以後,增損靡定。
壯丁民社 乾道四年,楚州置。
良家子 紹興四年,招兩淮、關陝流寓及陣亡主兵將子弟驍武不能存立者充,月給比強弓手,五十人爲一隊。
義勇 湖北諸郡皆有義勇,惟澧州石門、慈利不置籍。其法取於主戶之雙丁。每十戶爲一甲,五甲爲團。甲皆有長,擇邑豪爲總首。農隙教武藝,食從官司給。
湖北土丁刀弩手 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閒山,散居邊境,教以武藝。紹興因之。淳熙中,李燾力言其不便,罷之。
湖南鄉社 舊制,以鄉豪領之,大者統數百家,小者亦二三百家。後言者以其不便,淳熙中,擇其首領,使大者不過五十家,小者減半。
忠勇 關外西和、階、成、鳳四州所聚民兵,謂之忠勇。
鎮淮 初,淮南募邊民號鎮淮軍,數至十萬,月給視效勇,惟不黥涅。久之,廩不足,肆劫掠。嘉定初,選汰歸農,僅存八千餘人,以充效用,餘補鎮江大軍。淮西選二萬六千餘充御前定武軍,分爲六軍,軍設統制。
忠義民兵 福州諸縣舊有忠義社,屯結邑民,擇豪右爲長,量授器甲,盜由是息,人甚賴之。後有司煩擾,失初意。開禧用兵,淮、襄民兵有籍於官者,至用百六十緡以養一兵。後又放令歸業,而無所歸,多散爲盜。乃令每郡擇豪酋一人,授以官民鎮之。
建炎後砦兵。
兩浙西路臨安府十三砦 外沙、海內、管界、茶槽、南蕩、東梓、上管、赭山、黃灣、硤石、奉口、許村、下塘。
安吉州七砦 管界、安吉、秀塞、呂小幽嶺、下塘、北豪、皋塘。
平江府八砦 吳江、吳長、許浦、福山、白茅、江灣、楊林、角頭。
常州五砦 管界、小河、馬跡、香蘭、分界。
江陰軍二砦 申港、石牌。
嚴州五砦 威平、港口、鳳林、茶山、管界。
兩浙東路慶元府十砦 浙東、結埼、三姑、管界、大嵩、海內、白峯、岱山、鳴鶴、公塘。
溫州十三砦 城下、管界、館頭、青奧、梅奧、鹿西、浦門、南監、東北、三尖、北監、小鹿、大荊。
台州六砦 管界、亭場、吳都、白塔、鬆門、臨門。
處州二砦 管界、梓亭。
江南東路南康軍五砦 大孤山、水陸、四望山、河湖、左望。
江南西路隆興府七砦 都巡、鄔子、鬆門、港口、定江、杉甫、管界。
撫州七砦 城南、曾田、樂安、鎮馬、旗步、招攜、湖平。
江州六砦 管界、江內、茭石、馬當、城子頭、孤山。
興國二砦 池口、磁湖。
袁州四砦 都巡、四縣、管界、白斜。
臨江軍三砦 本軍、水陸、管界。
吉州十六砦 富田、走馬塍、永和鎮、觀山、明德、沙溪、西平山、楊宅、慄傳、禾山、勝鄉、造口、秀洲、新砦、北鄉、黃茅峽。
荊湖南路永州三砦 都巡、同巡、衡永界。
寶慶三砦 黃茅、西縣、盧溪。
郴州五砦 管界、安福、青要、赤石、上猶。
武岡軍十砦 三門、石查、真良、嶽溪、臨口、關硤、黃石、新寧、綏寧、永和。
道州四砦 營道、寧遠、江華、永明。
全州四砦 上軍、角口、吉寧、平塘。
福建路邵武軍十砦 同巡檢、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壽、西安、永平、軍口、梅口。
建寧府七砦 黃琦、籌嶺、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壽。
南劍州八砦 滄峽、洛陽、浮流、巖前、同巡、仁壽、萬安、黃土。
泉州五砦 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縣。
福州四砦 辜嶺、甘蔗、五縣、水口。
興化軍二砦 同巡、巡鹽。
漳州二砦 同巡、虎嶺。
廣西路賀州二砦 臨賀、富川。
昭州四砦 昭平、雲峒、西嶺、直山。
欽州二砦 西縣、管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