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第二十一 律歷一

○應天 乾元 儀天曆

古者帝王之治天下,以律歷爲先。儒者之通天人,至律歷而止。歷以數始,數自律生,故律歷既正,寒暑以節,歲功以成,民事以序,庶績以凝,萬事根本,由茲立焉。古人自入小學,知樂知數,已曉其原。後世老師宿儒猶或弗習律歷,而律歷之家未必知道,各師其師,岐而二之。雖有巧思,豈能究造化之統會,以識天人之蘊奧哉!是以審律造歷,更易不常,卒無一定之說。治效之不古若,亦此之由,而世豈察及是乎!

宋初承五代之季王樸制律歷、作律準,以宣其聲,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考正。和峴等以影表銅臬暨羊頭秬黍累尺制律,而度量權衡因以取正。然累代尺度與望臬殊,黍有鉅細,縱橫容積,諸儒異議,卒無成說。至崇寧中,徽宗任蔡京,信方士“聲爲律、身爲度”之說,始大盭乎古矣。

顯德《欽天曆》亦樸所制也,宋初用之。建隆二年,以推驗稍疏,詔王處訥等別造新曆。四年,歷成,賜名《應天》,未幾,氣候漸差。太平興國四年,行《乾元歷》,未幾,氣候又差。繼作者曰《儀天》,曰《崇天》,曰《明天》,曰《奉元》,曰《觀天》,曰《紀元》,迨靖康丙午,百六十餘年,而八改歷。南渡之後,曰《統元》,曰《乾道》,曰《淳熙》,曰《會元》,曰《統天》,曰《開禧》,曰《會天》,曰《成天》,至德祐丙子,又百五十年,復八改歷。使其初而立法吻合天道,則千歲日至可坐而致,奚必數數更法,以求幸合玄象哉!蓋必有任其責者矣。

雖然,天步惟艱,古今通患,天運日行,左右既分,不能無忒。謂七十九年差一度,雖視古差密,亦僅得其概耳。又況黃、赤道度有斜正、闊狹之殊,日月運行有盈縮、朏朒、表裏之異。測北極者,率以千里差三度有奇,晷景稱是。古今測驗,止於嶽臺,而嶽臺豈必天地之中?餘杭則東南,相距二千餘里,華夏幅員東西萬里,發斂晷刻豈能盡諧?又造歷者追求曆元,逾越曠古,抑不知二帝授時齊政之法,畢殫於是否乎?是亦儒者所當討論之大者,諉曰星翁歷生之責可哉?至於儀象推測之具,雖亦數改,若熙寧沈括之議、宣和璣衡之制,其詳密精緻有出於淳風、令瓚之表者,蓋亦未始乏人也。今其遺法具在方冊,惟《奉元》、《會天》二法不存。舊史以《乾元》、《儀天》附《應天》,今亦以《乾道》、《淳熙》、《會元》附《統元》,《開禧》、《成天》附《統天》。大抵數異術同,因仍增損,以追合乾象,俱無以大相過,備載其法,俾來者有考焉。

昔黃帝作律呂,以調陰陽之聲,以候天地之氣。堯則欽若曆象,以授人時,以成歲功,用能綜三才之道,極萬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馬遷、班固敘其指要,著之簡策。自漢至隋,歷代祖述,益加詳悉。暨唐貞觀迄周顯德,五代隆替,逾三百年,博達之士頗亦詳緝廢墜,而律志皆闕。宋初混一寓內,能士畢舉,國經王制,悉復古道。《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目,後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於篇。

曰備數。《周禮》,保氏教國子以六藝,其六曰九數,謂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朒、旁要,是爲九章。其後又有《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綴術》、《緝古》等法相因而起,歷代傳習,謂之小學。唐試右千牛衛胄曹參軍陳從運著《得一算經》,其術以因折而成,取損益之道,且變而通之,皆合於數。復有徐仁美者,作《增成玄一法》,設九十三問,以立新術,大則測於天地,細則極於微妙,雖粗述其事,亦適用於時。古者命官屬於太史,漢、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學博士於國庠,唐增其員,宋因而不改。

曰和聲。《周禮》,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爲樂器,以十有二律爲之數度。古之聖人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聲,和聲以成音,比音而爲樂。然則律呂之用,其樂之本歟!以其相生損益,數極精微,非聰明博達,則罕能詳究。故歷代而下,其法或存或闕,前史言之備矣。周顯德中,王樸始依周法,以秬黍校正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爲黃鐘之管,作律准以宣其聲。宋乾德中,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重加考正。時判太常寺和峴上言曰:“古聖設法,先立尺寸,作爲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謂之形器。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求爲準的,後代試之,或不符會。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臺影表銅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樸所定尺比校,短於石尺四分,則聲樂之高,蓋由於此。況影表測於天地,則管律可以準繩。”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並黃鐘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聲,果下於樸所定管一律。又內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書省集官詳定,衆議僉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暢。

曰審度者,本起於黃鐘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爲黃鐘之長,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僞俗尺度逾於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由是尺度之制盡復古焉。

曰嘉量。《周禮》,?氏爲量。《漢志》雲,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於黃鐘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鬥、斛五量之法備矣。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爲嘉量,以頒天下。其後定西蜀,平嶺南,復江表,泉、浙納土,並、汾歸命,凡四方鬥、斛不中式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復昇平之制焉。

曰權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輕重也。權有五,曰銖、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荊湖,即頒量、衡於其境。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詔曰:“《》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鹹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司,系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鈞爲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爲通規。“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於重。“遂尋究本末,別製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爲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秬黍爲則,廣十黍以爲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也。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謂以秬黍中者爲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氂、絫.因度尺而求氂,度者,丈、尺之總名焉。因樂尺之源,起於黍而成於寸,析寸爲分,析分爲氂,析氂爲毫,析毫爲絲,析絲爲忽。十忽爲絲,十絲爲毫,十毫爲氂,十氂爲分。

自積黍而取絫.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爲絫,十絫爲銖,二十四銖爲兩。錘皆以銅爲之。 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氂,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兩者,亦爲一稱之則。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每銖之下,復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爲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銖爲五錢之數,則一銖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爲半兩。

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星,星等絫.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爲二錢半。

以御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爲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爲一稱之則。其法,初以積黍爲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爲定數之端。故自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製取等稱也。

忽萬爲分,以一萬忽爲一分之則,以十萬忽定爲一錢之則。忽者,吐絲爲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別也。

絲則千,一千絲爲一分,以一萬絲定爲一錢之則。

毫則百,一百毫爲一分,以一千毫定爲一錢之則。毫者,毫毛也。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驥尾爲之。

氂則十,一十氂爲一分,以一百氂定爲一錢之則。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爲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爲一錢。轉以十倍,謂自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爲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爲一兩,一龠容千二百黍爲十二銖,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爲一兩之則。兩者,以二龠爲兩。

PU以二百四十,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爲一兩之則。

銖以二十四,轉相因成絫爲銖,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銖爲一兩之則。銖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爲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爲一十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則一絫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爲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一兩者,合二十四銖爲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爲銖,二百四十黍爲絫,二銖四絫爲錢,二絫四黍爲分。一絫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重。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環于衡,環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爲懸絕。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復鑄銅式,以御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又置新式於內府、外府,復頒於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爲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衆。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爲便。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印而識之。其印面有方印、長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僞濫也。

宋初,用周顯德《欽天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歷推驗稍疏,乃詔司天少監王處訥等別造曆法。四年四月,新法成,賜號《應天曆》。太平興國間,有上言《應天曆》氣候漸差,詔處訥等重加詳定。六年,表上新曆,詔付本監集官詳定。會冬官正吳昭素、徐瑩、董昭吉等各獻新曆,處訥所上歷遂不行。詔以昭素、瑩、昭吉所獻新曆,遣內臣沈元應集本監官屬、學生參校測驗,考其疏密。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歷差。昭素、瑩二歷以建隆癸亥以來二十四年氣朔驗之,頗爲切準。復對驗二歷,唯昭素歷氣朔稍均,可以行用。”又詔衛尉少卿元象宗與元應等,再集明歷術吳昭素、劉內真、苗守信、徐瑩、王熙元、董昭吉、魏序及在監官屬史端等精加詳定。象宗等言:“昭素曆法考驗無差,可以施之永久。”遂賜號爲《乾元歷》。《應天》、《乾元》二歷皆御製序焉。

真宗嗣位,命判司天監史序等考驗前法,研核舊文,取其樞要,編爲新曆。至鹹平四年三月,歷成來上,賜號《儀天曆》。凡天道運行,皆有常度,曆象之術,古今所同。蓋變法以從天,隨時而推數,故法有疏密,數有繁簡,雖條例稍殊,而綱目一也。今以三歷參相考校,以《應天》爲本,《乾元》、《儀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復重出,法殊者備列於後。

建隆《應天曆》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乾元》上元甲子距太平興國六年辛巳,積三千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儀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鹹平四年辛丑,積七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七。

步氣朔元法:一萬二。《乾元》元率九百四十。《儀天》宗法一萬一百。又總謂之日法。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乾元》歲週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儀天》歲週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九十七。《儀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餘二千四百七十,約餘二千四百四十五;歲餘五萬二千九百七十、餘二千四百七十。《應天》、《乾元》無此法,後皆仿此。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乾元》不置此法。《儀天》合率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又《儀天》有歲閏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閏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會日:二十九、小余五千三百七。《乾元》朔策二十九、小余一千五百六十。《儀天》會日二十九、小余五千三百五十七。

弦策:七、小余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乾元》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五。《儀天》小余三千八百六十四、秒二十七。策並同。

望策:十四、小余七千六百五十四、妙一十二。《乾元》小余二千二百五十七。《儀天》小余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策並同。

氣策:十五、小余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乾元》小余六百四十二半。《儀天》小余二千二百七、秒三。策並同。又《儀天》有氣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乾元》一千三百八十。《儀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儀天》七千八百九十二。又《儀天》有紀實六十萬六千。

秒法:二十四。《乾元》一百。《儀天》秒母三十六。

紀法:六十。二歷同。

推元積:《乾元》、《儀天》皆謂之求歲積分。

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爲元積。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並冬至大小余:以八十四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爲所盈日,不滿爲小余。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甲子,算外,即冬至日辰、大小余也。《乾元》以歲周乘積年爲歲積分,以七萬五百六十去之,不盡,以五因,滿元率收爲日,不滿爲餘日。《儀天》以歲周乘積年,進一位,爲歲積分;盈宗法而一爲積日,不滿爲餘日。去命並同《應天》。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余遍加諸常數,盈六十去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辰、大小余秒也。《乾元》置中氣大、小余,以氣策加之,命如前,即次氣日辰也。《儀天》置冬至大、小余,加氣策及餘秒,秒盈秒母從小余,盈紀法去之,皆命如前法,各得次氣常日辰及餘秒。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乾元》謂之經朔。《儀天》謂之天正合朔。

以月率去元積,不盡者,爲天正十一月通餘;以通餘減七十三萬六百三十五,餘,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爲日,不滿爲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餘秒。《乾元》以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去歲積分,不盡爲朔餘;以歲積分爲朔積分,又倍五萬二千九百二十,除之,餘以五因,滿元率爲日,不滿爲分。《儀天》以合率去歲積分,不盡爲閏餘;滿宗法爲閏日,不滿爲餘,以閏日及餘減天正冬至大、小余,爲天正合朔大、小余;去命如前,即得合朔日辰、大小余。

求次朔望中日:《乾元》謂之求弦望經朔。《儀天》謂之求次朔。

置朔中日,累加弦策餘秒,即得弦、望及次朔中日。《乾元》以弦策加經朔大、小余,即得次朔經日;以弦策及餘秒加經朔,得上弦;再加,得望;三之,得下弦。

求望中月:置朔中月,加半交,盈交正去之,餘爲望中月。二歷不立此法。

求朔弦望入氣:置朔、望中日,各以盈縮準去,不盡者,爲入氣日及分。二歷不立此法。

推沒日:置有沒之氣小余,其小余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以上者求之也。

近減元法,餘以八因之,一千九十二、秒一十九半除爲沒日,命起氣初,即得沒日辰。其秒不足者,退一分,加二十四秒,然後除之,四分之三以上者進。《乾元》置有沒之氣小余,在二千二百九十七半以上者,以十五乘之,用減四萬四千七百四十二半,餘以六百四十二半除爲沒日。《儀天》以秒母通常氣小余及秒,而從之以減歲周,餘滿五千二百九十七爲沒日,去命如前。

推滅日:以冬至大、小余,遍加朔日中爲上位,有分爲下位,在四千六百九十五以下者,爲有滅之分也。置有滅之分,進位,以一千五百六十五除爲滅日,以滅日加上位,命從甲子,算外,即得月內滅日。《乾元》置有滅之經朔小余,在一千一百八十以下者,以八因之,滿三百六十八除爲滅日。《儀天》經朔小余在朔虛法以下者,三因,進位,以朔虛分除爲滅日。

求發斂候策:五、小余七百二十八、秒二,母二十四。《乾元》候數五、小余一百一十四、秒十二,秒母七十二。《儀天》候率五、小余七百三十五、秒二十五,秒母三十六。

卦策:六、小余八百七十四、秒六。《乾元》卦位六、小余二百五十七,秒母六十。《儀天》卦率六、小余八百八十三、秒二十。

土王策:十二、小余一千七百四十八、秒一十二。《乾元》策三、小余一百二十八半,秒母一百一十。《儀天》土王率三、小余四百四十、秒五,秒母同上。

辰數:八百三十三半。《乾元》辰法二百四十五,辰率千五百二十。

刻法:一百。《乾元》一百四十七。《儀天》刻三百。

求七十二候:各因諸氣大、小余秒命之,即初候日也;各以候策加之,得次候日;又加之,得末候日。二歷同法。

求六十四卦:各置諸中氣大、小余秒命之,即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終卦用事日。十有二節之初,皆諸侯外卦用事日。二歷同法。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大、小余秒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加四季之節大、小余秒,命從甲子,算外。即其月土王用事日。《乾元》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余。《儀天》以土王率加四季大、小余。

求二十四氣加時辰刻:《乾元》謂之辰刻。《儀天》謂之求時。

各置小余,以辰數除之爲時數,不滿,百收爲刻分,命起子正,算外,即所在。《乾元》時數同,其不盡,以五因之,以刻法除爲刻分。《儀天》以三因小余,以辰率除之爲時數,不盡者,滿刻率除爲刻,餘爲分。

天總:七十三萬六百五十八、秒六十四。《乾元》軌率二十一萬四千七十七、秒七千五百一十、小分七十。《儀天》乾元數三百六十八萬九千八十八、秒九十九。

天度:三百六十五、小余二千五百六十三、微八十八。《乾元》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小余二千五百六十三。《儀天》乾則三百六十五度、小余二千五百八十八、秒九十九。《儀天》諸法皆在天總數中。《乾元》、《儀天》各立其法。《乾元》周天策一百七萬三千八百五十三、秒七千五百五十三半,會週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會餘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天中一百八十二、六千二百八十一半。《儀天》歲差一百一十八、秒九十九,一象度九十一、餘三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盈初縮末限分八十九萬七千六百九十九、秒五十,限日八十八、餘八千八百九十九、秒五十,縮初盈末限分九十四萬六千七百八十五、秒十五,限日九十三、餘七千四百八十五、秒五十,盈縮積二萬四千五百四十三,進退率一千八百三十六,秒母一百。

《乾元》二十四氣日躔陰陽度《應天》、《乾元》二歷,以常氣求其陰陽差,故有二十四氣立成。《儀天》以盈縮定分、四限直求二十四氣陰陽差,乃更不制二十四氣差法。

求日躔損益盈縮度:《乾元》謂之求每日陰陽差。《儀天》謂之求入盈縮分先後定數。

各置定日及分,以冬至常數相減,百收,通爲分,自雨水後十六爲法,自霜降後十五爲法。除分爲氣中率,二相減,爲合差;半之,加減率爲初、末率。後多者,減爲初、加爲末;後少者,加爲初、減爲末。

又法,以除合差,爲日差。後少者,日損初率;後多者,日益初率。

爲每日日躔損益率;累積其數,爲盈縮度分。《乾元》各置氣數,以一百二十乘之,以一千八百二十六除之,所得爲平行率;相減,爲合差;初、末並如《應天》。《儀天》以宗法乘盈縮積,以其限分除之,爲限率分,倍之,爲未限平率;日分乘之,亦以限分除之,爲日差;半之,加減初、末限平率,在初者減初加末,在末者減末加初,爲末定率;乃以日差累加減限初定率,初限以減、末限以加,爲每日盈縮定分;各隨其限盈加縮減其下先後數,爲每日先後定數;冬至後積盈爲先,在縮減之;夏至後,積縮爲後,在盈減之。其進退率、昇平積准此求之,即各得其限每日進退率、昇平積也。

求日躔先後定數:《乾元》謂之求入氣、求弦望氣入、求日躔陰陽差。

各以朔、弦、望入氣日及減本氣定日及分秒通之,下以損益率展,以元法爲分,損減益加次氣下先後積爲定數。《乾元》以其月氣節減經朔大、小余,即得入氣日及分;又以弦策累加天正朔日入氣大、小余,滿氣策去之,即得弦、望經朔入氣日及分;以其日損益率乘入氣日餘分,所得,用損益其日陰陽差爲定數。《儀天》法見上。又《儀天》有求四正節定日,去冬、夏二至盈縮之中,先後皆空,以常爲定;其春、秋二分盈縮之極,以一百乘盈縮積,滿宗法爲日,先減後加,去命如前,各得定日。若求朔、弦、望盈縮限日,以天正閏日及餘減縮末限日及分,餘爲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限日及餘;以弦策累加之,即得弦、望及後朔初、末限日;各置入限日及餘,以其日進退率乘之,如宗法而一,所得,以進退其日下昇平積,即各爲定數。

赤道宿度鬥:二十六

牛:八

女:十二虛:十及分

危:十七

室:十六壁:九二歷同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虛分二千五百六十三、秒一十九。《乾元》七千五百三十五、秒二十五。《儀天》二千五百八十八、秒九十九。

奎:十六

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七

觜:一

參:十西方七宿八十一度。二歷同

井:三十三

鬼:三

柳:十五星:七張:十八

翼:十八軫:十七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二歷同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房:五心:五

尾:十八箕:十一東方七宿七十五度。二歷同

又《儀天》雲:“前皆赤道度,自古以來,累依天儀測定,用爲常準。赤道者,天中紘帶,儀極攸憑,以格黃道也。”

求赤道變黃道度:《乾元》謂之求黃道度。《儀天》謂之推黃道度。

準二至赤道日躔宿次。前後五度爲限,初限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減盡。距二立之宿,減一度少強,又從盡起限,每限增半,九限終於十二。距二分之宿,皆乘限度,身外除一,餘滿百爲度分,命曰黃赤道差。二至前後各九限,以差爲減;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差爲加。各加減赤道度爲黃道度,有餘分就近收爲太、半、少之數。《乾元》初率九,每限減一,末率一。《儀天》初數一百七,每限減一十,末率二十七,其餘限數加減並同《應天》。

黃道宿度鬥:二十三度半牛:七度半二歷同女:十一度太二歷並十一度半虛:十度少強二千五百六十三、秒十九。《乾元》無分。《儀天》六十三分、九十九秒。危:十七度少《乾元》同。《儀天》十七度太室:十六度太。 壁:十度《乾元》九度太。《儀天》同。

北方七宿九十七度二千五百六十三、秒十九。《乾元》九十六度半、《儀天》九十七度半、六十三、秒九十九。

奎:十七度半二歷同婁:一十二度太《乾元》十三度。《儀天》同。

胃:十四度少。二歷並十四度太昴:十一度二歷同畢:十六度半《乾元》同。《儀天》十六度少。

觜:一度 參:九度少二歷並同

西方七宿八十二度少。《乾元》八十三度。《儀天》八十二度半。

井:三十度 鬼:二度太二歷並同

柳:十四度半《乾元》、《儀天》十四度少。

星:七度。《乾元》、《儀天》並六度太。

張:十八度少《乾元》同。《儀天》十八度太。

翼:十九度少《乾元》十九度。《儀天》同。

軫:十八度太二歷同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度半。《乾元》一百九度太。《儀天》同。

角:十三度 亢:九度半二歷並同

氐:十二度少《乾元》、《儀天》並十五度半。

房:五度二歷同心:五度《乾元》同。《儀天》四度太。

尾:十七度少。《乾元》同。《儀天》十七度。

箕:十度《乾元》十度太。《儀天》十度。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少。《乾元》七十六度。《儀天》七十四度太。

求赤道日度:《儀天》謂之推日度。

以天總除元積,爲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又以一百收總數從之,以元法收爲度,不滿爲分秒,命起赤道虛宿四度分。《乾元》以軌率去歲積分,餘以五因之,滿軌率收爲度,不滿,退除爲分,餘同。《儀天》以乾數去歲積分,宗法收爲度,命起虛宿二度,餘同《應天》。又以一象度及餘秒累加之,滿赤道宿度即去之,各得四正,即初日加時赤道日度也。

求黃道日度:置冬至赤道日躔宿度,以所入限數乘之,所得,身外除一,滿百爲度,不滿爲分,用減赤道日度,爲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乾元》、《儀天》亦如其法。《乾元》即以八十四,《儀天》以一百一除爲度,餘同《應天》。

求朔望常日月:《乾元》謂之求黃道平朔日度。

置朔、望日躔先後定數,進一位,倍之,身外除之,以元法收爲度分,先加後減朔望中日、月,爲朔望中常日、月度分;用加冬至黃道之宿,命如前,即得朔望常日、月所在。《乾元》置會週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以距十一月後來月數乘之,所得,減去朔餘,加會餘而半之,以二百九十四收爲度,不盡,退除爲分。《儀天》法在後。《乾元》又有求黃道加時朔日度,置平朔日,以日躔陽加陰減之,又以冬至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朔加時黃道日度及分也。若求望日度者,以半朔策加之,即得望日度及分也。用陽度,即依本術。

每日加時黃道日度:《乾元》謂之每日行分。

以定朔、望日所在相減,餘以距後日數除之,爲平行分;二行分相減,爲合差;半之,加減平行分,爲初行分;後平行多,減爲初;後平行少,加爲初。

以距後日數除合差,爲日差;後少者損,後多者益,爲每日行分;累加朔、望日,即得所求。《乾元》同。《儀天》不立此法。又《儀天》有求次正定日加時黃道日度,置歲差,以限數乘之,退一位,滿一百一爲差秒及小分,再析之,乃以加一象度,所得,累加冬至黃道日,滿黃道宿次去之,各得四正,即加時黃道日度也。若求四正定日夜半黃道日度,置其定日小余副之,以其日盈、縮分乘之,滿宗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乃以減其日加時,即爲夜半黃道日度。又有求每日夜半日度,因四正初日夜半度,累加一策,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得每日夜半日度。又有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定朔、望小余副之,以其日盈縮分乘之,以宗法收之爲分,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度,各得其時加日躔所次。如朔、望有進退者,此術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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