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東陝西義勇 陝西護塞 川峽土丁 荊湖義軍土丁弩手 夔施黔思等處義軍土丁 廣南西路土丁 廣南東路槍手 邕欽溪洞壯丁 福建路槍仗手江南西路槍仗手 蕃兵河北、河東、陝西義勇 慶曆二年,選河北、河東強壯並抄民丁涅手背爲之。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千,三等以下官給。各營於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奉廩,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
治平元年,詔陝西除商、虢二州,餘悉籍義勇。凡主戶三丁選一,六丁選二,九丁選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以五百人爲指揮,置指揮使、副二人,正都頭三人,十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歲以十月番上,閱教一月而罷。又詔秦州成紀等六縣,有稅戶弓箭手、砦戶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買保毅田承名額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爲義勇。是歲,詔秦、隴、儀、渭、涇、原、邠、寧、環、慶、鄜、延十二州義勇,遇召集防守,日給米二升,月給醬菜錢三百。蓋慶曆初,河北路總十八萬九千三十一人,河東路總七萬七千七十九人,陝西路治平初總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三人。
熙寧初,樞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藝精者百人爲上等,手背添刺“上等”字,旌別教閱,及數外藝優者亦籍之,俟有闕則補。從之。十二月,詔河北義勇,縣以歲閱;當閱於州者,宜分番,歲以一番;災傷當罷者聽旨。其以指揮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爲四番,真定、瀛、洺、邢、滄、定、冀、恩、趙、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二併爲三番,德、祁、澶、棣、霸、濱、永靜、永寧、懷、衛、乾寧、莫、保、通利自十一以及四併爲二番。九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爲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爲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終滿一月罷遣。
帝嘗問陳昇之曰:“侯叔獻言義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此事似可爲,但少須年歲間議之。”升之曰:“今募兵未已,且養上番義勇,則調度尤不易。”安石曰:“言募兵之害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爲兩途故也。”十二月,帝言:“義勇可使分爲四番出戍。”呂公弼曰:“須先省得募兵,乃可議此。”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死亡之數,乃以義勇補之可也。”陳昇之慾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不然,無補也。”帝以爲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佈,以漸推行可也。”兩府議上番,或以爲一月,或以爲一季,且令近戍,文彥博等又言難使遠戍,安石辯之甚力。
是月,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慶、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爲指揮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十八萬六千四百,爲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自慶曆後總七萬七千,爲指揮一百五十九。凡三路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人。
三年七月,王安石進呈蔡挺乞以義勇爲五番教閱事,帝患密院不肯措置,安石曰:“陛下誠欲行,則孰能御?此在陛下也。”涇、渭、儀、原四州義勇萬五千人,舊止戍守,經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諸軍結隊,分隸諸將。選藝精者遷補,給官馬,月廩、時帛、郊賞與正兵同,遂與正兵相參戰守。時土兵有闕,召募三千人。挺奏以義勇點刺累年,雖訓肄以時,而未施於徵防,意可以案府兵遺法,俾之番戍,以補土兵闕。詔復問以措置遠近番之法。挺即條上,以四州義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上,十月罷;防春以正月十五日上,三月罷,周而復始。詔從之,行之諸路。九月,秦鳳經略安撫司言:“保毅人數不曾揀充義勇,而其子孫轉易田土,分煙析姓,少有正身。乞令保毅軍已於丁數內揀刺充義勇者,與免承認保毅。”從之。十月,韓絳乞差著作佐郎呂大忠等赴宣撫司,以備提舉義勇,從之。是月,韓絳言:“今將義勇分爲七路,延、丹、坊爲一路,邠、寧、環、慶爲一路,涇、原、儀、渭爲一路,秦、隴爲一路,陝、解、同、河中府爲一路,階、成、鳳州、鳳翔府爲一路,乾、耀、華、永興軍爲一路。逐年將一州之數分爲四番,緣邊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裏三路十二州軍,即令依此立定番次,未得逐年差發,遇本處闕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邊守戍。”從之。十一月,判延州郭逵言:“陝西起發義勇赴緣邊戰守,今後並令自齎一月糗糧,折本戶稅賦。若不能自備,則就所發州軍預請口食一月。”從之。
十二月,司馬光上疏曰:臣以不才,兼領長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到官以來,伏見朝廷及宣撫等司指揮,分義勇作四番,欲令以次於緣邊戍守,選諸軍驍銳及募閭里惡少以爲奇兵,造乾糧、炒飯、布囊、力車以備饋運,悉取歲賜趙秉常之物散給緣邊諸路,又竭內地府庫甲兵財物以助之。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碗六千枚,其餘細瑣之物,不可勝數。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於星火。官吏狼狽,下民驚疑,皆雲國家將以來春大舉六師,長驅深入,以討秉常之罪。
臣以疏賤,不得預聞廟堂之議,未知茲事爲虛爲實。昨者親承德音,以爲方今邊計,惟宜謹嚴守備。其入寇,則堅壁清野,使之來無所得,兵疲食盡,可以坐收其弊。臣退而思念,聖謀高遠,深得王者懷柔遠人之道,實天下之福。及到關中,乃見凡百處置,皆爲出征調度。臣不知有司在外,不諭聖意,以致有此張皇,將陛下默運神算不令愚賤之臣得聞其實也?臣不勝惶惑,竊爲陛下危之。況關中饑饉,十室九空,爲賊盜者紛紛已多。縣官倉庫之積,所餘無幾,乃欲輕動大衆,橫挑猛獸,此臣之所大懼也。
伏望陛下深鑑安危之機,消之於未萌,杜之於未形。速下明詔撫諭關中之民以朝廷不爲出征之計,其義勇更不分番於緣邊戍守,亦不選募奇兵。凡諸調發爲饋運之具者悉令停罷,愛惜內地倉庫之儲,以備春深賙救飢窮之人。如此,豈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惟陛下裁察。
再言之甚力,於是永興一路獨得免。
四年,詔罷陝西路義勇差役。又詔罷陝西諸路提舉義勇官,委本屬州縣依舊分番教閱。
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書王安禮專一編修三路義勇條貫。是月,帝問王安石義勇事如何,安石曰:“宜先了河東一路。河東舊制,每年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檢下半月或十日,人情無不悅。又以東兵萬人所費錢糧,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保甲養恤其人,即人情無不忻願者。”閏七月,執政同進呈河東保甲事,樞密院但欲爲義勇、強壯,不別名保甲。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禮初議也。”帝曰:“今以三丁爲義勇,兩丁爲強壯,三丁遠戍,兩丁本州縣巡檢上番,此即王安禮所奏,但易保丁爲強壯。人習強壯久,恐別名或致不安也。”安石曰:“義勇非單丁不替,強壯則皆第五等戶爲之。又自置弓弩及箭寄官庫,須上教乃給。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東,蓋寬利之,非苦之也。”帝曰:“河東義勇、強壯,已成次第。今欲遣官修義勇強壯法,又別令人團集保甲如何?”安石曰:“義勇要見丁數,即須隱括,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差官隱括義勇,又別差官團集保甲,即一事分爲兩事,恐民不能無擾。”帝卒從安石議。彥博請令安石就中書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爲保甲,故中書預議。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令樞密院取旨施行。”帝曰:“此大事,須共議乃可。”是月,秦鳳路經略呂公弼乞從本司選差官,自十月初,擇諸州上番義勇材武者以爲“上義勇”,免齎送芻糧之役。募養馬者爲“有馬上義勇”,並免其本戶支移。從之。
六年九月,詔義勇人員、節級名闕,須因教閱排連遷補。十月,熙河路經略司言:乞許人投換義勇,以地給之,起立稅額。詔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許近裏百姓壯勇者占射,依內地起稅,排保甲;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之。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數。十一月,詔永興軍、河中府、陝、解、同、華、鄜、延、丹、坊、邠、寧、環、慶、耀十五州軍各依元刺義勇外,商、虢州、保安軍並止團成保甲。七年,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人對替。
八年四月,詔韓琦等,曰:“河朔義勇民兵,置之歲久,耳目已熟,將校甚整,教習亦良。然團結保甲,一道紛然。義勇舊人十去其七,或撥入保甲,或放而歸農,得增數之虛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詔應義勇家人投軍後,本戶餘丁數少,合免義勇,並許投軍。十月,詔:“五路義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縣教,並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終。義勇不及十指揮、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據人數分定番次,教閱一月,不許拆破指揮、都保。其人數少處,只作一番、兩番,不須滿所教月分。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詔五路義勇並與保丁輪充及檢察盜賊,有違犯,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詔義勇、保甲逐年遇閱日比試所習武藝,五路每州以二十分爲率取一,分爲五等,第一等解發。四月,詔:“河北西路義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隨便近村分,於巡檢、縣尉下上番,半月一替。歲於農閒月,並下番人並令所轄巡檢、縣尉擇寬廣處聚教五日。”是月,兵部言:“舊條,義勇、保甲所習事藝以十分爲率,弓不得過二分,槍刀共不得過二分,餘並習弓弩。”詔槍手依舊專習外,刀牌手令兼習弓弩,仍頒樣下五路施行。九月,詔永興、秦鳳等路義勇,以主戶三丁以上充,不拘戶等。是年,諸路所管義勇:河北東路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興軍路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鳳路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人,河東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總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豐二年,中書、樞密院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皆如諸軍誦教閱法。從之。三年,詔五路轉運、提舉官巡歷所至,按閱見教義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點刑獄司施行。四年,蒲宗孟言,乞開封府、五路義勇並改爲保甲。自此以次行於諸路矣。 此後義勇改爲義勇保甲,載《保甲篇》。
陝西護塞 慶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騎射者涅臂充。二百人爲指揮,自備戎械,就鄉閭習武技,季一集州閱教。無事放營農,月給鹽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廩給之,無出本路。
川峽土丁 熙寧七年,經制瀘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蕩平其地二百四十里,募民墾耕,聯其夷屬以爲保甲。元祐二年,瀘南沿邊安撫使司言:“請應瀘人因邊事補授班行,自備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無廩給酬賞。若遇賊,臨時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置於法。”從之。
政和六年,瀘南安撫使孫羲叟奏:“邊民冒法買夷人田,依法盡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見招到二千四百餘人,欲令番上。”從之。
宣和四年,詔:“茂州、石泉軍舊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諳射藝。其選施、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習,候精熟日遣回。”
荊湖路義軍土丁、弩手 不見創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蓋溪洞諸蠻,保據巖險,叛服不常,其控制須土人,故置是軍。皆選自戶籍,蠲免徭賦,番戍砦柵。大率安其風土,則罕嬰瘴毒。知其區落,則可制狡獪。其校長則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軍頭、頭首、採斫招安頭首、十將、節級,皆敘功遷補,使相綜領。施之西南,實代王師,有禦侮之備,而無饋餉之勞。其後,荊南、歸、陝、鼎、郴、衡、桂陽亦置。
慶曆二年,北路總一萬九千四百人,南路總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諸砦,或以歲,或以季,或以月。上番人給口糧,有功遷補。自都副指揮使歲給綿袍、月給食錢,指揮使給食錢,副指揮使給紫大綾綿袍,都頭已上率有廩給。
熙寧元年,籍荊湖南、北路義軍凡一萬五千人,軍政如舊制。六年,諸路行保甲,司農寺請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團與本村土人共爲保甲,以正、副指揮使兼充都副保正,以都頭、將虞候、頭首、都甲頭兼充保長,以左右節級、甲頭兼充小保長。番上則本鋪土丁、弩手、弩團等同爲一保,其隔山嶺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祐七年,選差邵州邵陽、武崗、新化等縣中等以下戶充土丁、弩手,與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補將級,不拘替放年,分作兩番邊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軍例教閱武藝及專習木弩。如有私役,並論如《私役禁軍敕》。
紹聖二年,樞密院言:“荊湖南路安撫、轉運、提刑、常平司奏請,邵州管下緣邊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豐六年詔,於五等戶輪差,並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許家人少壯有武藝者代充。”從之。
崇寧二年,荊湖南路安撫、鈐轄李閎言:“收復綏寧縣上堡裏、臨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千人,乞於邵州邵陽、武岡兩縣中等以下戶選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錢米;排補階級,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頭,依舊爲七階;分兩番部轄,令邵州給帖。”從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與營田土丁名稱重壘,將兵馬都鈐轄司招填土丁改爲鼎、澧路營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轉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通道縣有邊警,詔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義軍土丁、壯丁 州縣籍稅戶充,或自溪洞歸投。分隸邊砦,習山川道路,遇蠻入寇,遣使襲討,官軍但據險策應之。其校長之名,隨州縣補置,所在不一。職級已上,冬賜綿袍,月給食鹽、米麥、鐵錢;其次紫綾綿袍,月給鹽米;其次月給米鹽而已,有功者以次遷。
施、黔、思三州義軍土丁,總隸都巡檢司。施州諸砦有義軍指揮使、把截將、砦將,並土丁總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壯丁六百六十九人。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義軍都指揮使、指揮使、都頭、十將、押番、砦將。黔州諸砦有義軍正副指揮使、兵馬使、都頭、砦將、把截將,並壯丁總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縣有義軍指揮使、巡檢將、砦將、科理、旁頭、把截、部轄將,並壯丁總千四百二十二人。
渝州懷化軍。溱州江津巴縣巡遏將,皆州縣調補。其戶下率有子弟、客丁,遇有寇警,一切責辦主戶。巡遏、把截將歲支料鹽,襖子須三年其地內無寇警乃給,有勞者增之。州縣籍土丁子弟並器械之數,使分地戍守。
嘉祐中,補涪州賓化縣夷人爲義軍正都頭、副都頭、把截將、十將、小節級,月給鹽,有功以次遷,及三年無夷賊警擾,即給正副都頭紫小綾綿旋襴一。涪陵、武龍二縣巡遏將,砦一人,以物力戶充,免其役。其義軍土丁,歲以籍上樞密院。
廣南西路土丁 嘉祐七年,籍稅戶應常役外五丁點一爲之。凡得三萬九千八百人。分隊伍行陣,習槍、鏢排,冬初集州按閱。後遞歲州縣迭教,察視兵械。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罷。
熙寧七年,知桂州劉彝言:“舊制,宜、融、桂、邕、欽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既接蠻徼,自懼寇掠,守禦應援,不待驅策。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爲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則減舊丁十之七。餘三分以爲保丁,保丁多處內地,又俟其益習武事,則當蠲土丁之籍。恐邊備有闕,請如舊制便。”奏可。
元豐六年,廣西經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餘人,緩急可用。欲令所屬編排,分作都分,除防盜外,緣邊有警,聽會合掩捕。”從之。
元符二年,廣西察訪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緣邊防拓,差及單丁,乞差兩丁以上之家。”從之。
廣南東路槍手 嘉祐六年,廣、惠、梅、潮、循五州以戶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戶役,歲以十月一日集縣閱教。治平元年,詔所在遣官按閱,一月罷,有闕即招補,不足,選本鄉有武技者充。
熙寧元年,詔廣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歲,會六郡槍手,爲指揮四十一,總一萬四千七百有奇。三年,知廣州王靖言:“東路槍手,自至和初立爲土丁之額,農隙肄業一月,乃古者寓兵於農之策也。然訓練勸獎之制未備,請比三路義勇軍政教法條上約束。”四年,知封州鄧中立請以本路未置槍手州縣,如廣、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廣東駐泊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爲保甲,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三丁取一,得丁十三萬。以少計之,猶十倍於槍手。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詔司農寺定法以聞。其後,戶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爲之,每百人爲一都,五都爲一指揮。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輪一番閱習,凡三日一試,擇其技優者先遣之。七年,詔廣南東西路舊槍手、土丁戶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餘州無槍手、土丁者勿置。九年,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四等以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四千,餘以爲保甲。”奏可。
元豐二年,詔: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時又詔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爲額。監司以農隙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邕、欽溪洞壯丁 治平二年,廣南西路安撫司集左、右兩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將,各佔鄰迭爲救應,仍籍壯丁,補校長,給以旗號。峒以三十人爲一甲,置節級,五甲置都頭,十甲置指揮使,五十甲置都指揮使,總四萬四千五百人,以爲定額。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閱,察視戎械。有老病並物故名闕,選少壯者填,三歲一上。
熙寧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罷,民兵則可漸復,至於二廣,尤不可緩。今中國募禁軍往戍南方多死,害於仁政。陛下誠移軍職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傑,使趨爲兵,則事甚易成。”於是,蘇緘請訓練二廣洞丁。舊制,一歲教兩月。安石曰:“訓練之法,當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爲什百之長。自首領以下,各以祿利勸獎,使自勤於閱習,即事藝可成,部分可立,緩急可用。”六年,廣南西路經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萬五千二百。請行保甲,給戎械,教陣隊。藝出衆者,依府界推恩補授。”奏可。
九年,趙禼徵交阯,入辭,帝諭以“用峒丁之法,當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甘言虛辭,豈能責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罪可誅。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王師之南,卿宜選募勁兵數千,擇梟將領之,以脅諸峒,諭以大兵將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按族誅之。兵威既振,先脅右江,右江既附,復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然後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郭逵性吝嗇,卿宜諭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復事崖岸,不通下情,將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詔之。”
十年,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蒞訓練之事,一委分接。歲終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五人爲保,五保爲隊。第爲三等:軍功武藝出衆爲上,蠲其徭役;人材矯捷爲中,蠲其科配;餘爲下。邊盜發則酋長相報,率族衆以捍寇。”十二月,詔邕、欽丁壯自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間歲大閱,畢則斂藏之。
元豐元年,經略司請集兩江峒丁爲指揮,權補將校。奏可。二年,廣西經略司言:“團結邕、欽峒丁爲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萬三千六百七人。”詔下諸臣獻議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參酌損益,創爲規畫,務令詳盡,便於施行。布乃請令鎮砦監押、砦主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詔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詔:“廣南保甲如戎、瀘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標排、木弓刀、蒿矢等習武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六年,詔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如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是年,提點廣西路刑獄彭次雲言:“邕苦瘴癘,請量留兵更戍,餘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給禁軍錢糧。”詔許彥先度之,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恐妨農。請計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輪二千赴邕州肄習武事。”從之。
大觀二年,詔:“熙寧團集左、右江峒丁十餘萬衆,自廣以西賴以防守。今又二十萬衆來歸。已令張莊依左、右江例相度聞奏。尚慮有司不知先務,措置滅裂,今條畫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蘭湟、秦鳳路敕遵行之。”
福建路槍仗手 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爲盜,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驚擾村落,患有甚於廖恩者。”詔犯者特加刺配。周輔請額定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爲小保,保有長,五小保爲一大保長,十大保爲一都、副保正。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總一萬二百人有奇,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二年,立法,聽自置兵械寄於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元祐元年,御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至閱視,其老弱不閒武技者十七八。監司所至,多先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勞,而無校試之實。欲乞重行考覈,不必充滿舊數,庶幾得實。”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當十。乞選官前去召募。”從之。
江南西路槍仗手 熙寧七年,詔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鹽且爲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豐二年,詔虔州槍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爲定額。每歲農隙,輪監司、提舉司官案閱武藝,以備奸盜。從前江西轉運副使蔣之奇請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爲額,至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間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乞詔諸路監司、帥臣並遵熙寧舊制補足元額。”從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爲藩籬之兵也。西北邊羌戎,種落不相統一,保塞者謂之熟戶,餘謂之生戶。陝西則秦鳳、涇原、環慶、鄜延,河東則石、隰、麟、府。其大首領爲都軍主,百帳以上爲軍主,其次爲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兵馬使,以功次補者爲刺史、諸衛將軍、諸司使、副使、承製、崇班供奉官至殿侍。其充本族巡檢者,奉同正員,月添支錢十五千,米麪傔馬有差。刺史、諸衛將軍請給,同蕃官例。首領補軍職者,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紫綾三種。十將而下皆給田土。
康定初,趙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殺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潰,乃破塞門、安遠砦,圍延州。二年,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餘帳之首領,各有職名。曹瑋帥本路,威令明著,嘗用之以平西羌。其後,守將失於撫馭,浸成驕黠。自元昊反,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近界熟戶亦遭殺掠。蕃族之情,最重酬賽,因其釁隙而激怒之,可復得其用。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馬之數。數及千人,聽自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使將領出境。破蕩生戶所獲財畜,官勿檢核。得首級及傷者給賞,仍依本族職名遷補增奉。”詔如所請。
慶曆二年,知青澗城種世衡奏: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爲“忠勇”字,隸折馬山族。言者因請募熟戶,給以禁軍廩賜使戍邊。悉罷正兵。下四路安撫使儀,環慶路范仲淹言:“熟戶戀土田,護老弱、牛羊,遇賊力戰,可以藩蔽漢戶,而不可倚爲正兵。大率蕃情黠詐,畏強凌弱,常有以制之則服從可用,如倚爲正兵必至驕蹇。又今蕃部都虞候至副兵馬使奉錢止七百,悉無衣廩,若長行遽得禁兵奉給,則蕃官必生徼望。況歲罕見敵,何用長與廩給?且錢入熟戶,蕃部資市羊馬、青鹽轉入河西,亦非策也。若遇有警,旋以金帛募勇猛,爲便。”議遂格。
治平二年,詔陝西四路駐泊鈐轄秦鳳樑寔、涇原李若愚、環慶王昭明、鄜延韓則順各管勾本路蕃部,團結強人、壯馬,預爲經畫,寇至則老弱各有保存之所。仍諭寔等往來蕃帳,受其牒訴,伸其屈抑,察其反側者羈縻之,勿令猜阻以萌釁隙。實等至蕃部召首領,稱詔犒勞,齎以金帛;籍城砦兵馬,計族望大小,分隊伍,給旗幟,使各繕堡壘,人置器甲,以備調發。仍約:如令下不集,押隊首領以軍法從事。自治平四年以後,蕃部族帳益多,而撫御團結之制益密,故別附於其後雲:秦鳳路:砦十三,強人四萬一千一百九十四,壯馬七千九百九十一。 三陽砦,十八門、三十四大部族、四十三姓、一百八十族,總兵馬三千四百六十七。隴城砦,五門、五大部族、三十四小族、三十四姓,總兵馬二千五十四。 弓門砦,三大門、十七部族、十七姓、十七小族,總兵馬一千七百四。 治坊砦,二大門、二大部族、九姓、九小部族,總兵馬三百六十。 RM穰砦,二大門、二大部族、十一姓、十一小族,總兵馬一千八百。 靜戎砦,門三,計大部族十、六姓、十六小族,總兵馬六百二十五。 定西砦,四門、四大部族、十六姓、二十八族,總兵馬六百。 伏羌砦,二門、二大部族、三十二姓、三十三小部族,總兵馬一千九百九十二。 安遠砦,二十三門、二十三大部族、一百二十六姓、一百二十六小族,總兵馬五千三百五十。 來遠砦,八門、八大部族、十九姓、十九小族,總兵馬一千五百七十四。 寧遠砦,四門、四大部族、三十六姓、三十六小族,總兵馬七千四百八十。 古渭砦,一百七十二門、一百七十一姓、十二大部族、一萬六千九百七十小帳,兵七千七百、馬一千四百九十。
鄜延路:軍、城、堡、砦十,蕃兵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馬二千三百八十二,強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壯馬八百十。 永平砦,東路都巡檢所領八族,兵一千七百五十四、馬四百九。 青澗城,二族,兵四千五百十、馬七百三十四。隴安砦,鬼魁等九族,兵五百九十九、馬一百二十九。 西路德靖砦,同都巡檢所領揭家等八族,兵一千一百一十四、馬一百五十。 安定堡,東路都巡檢所領十六族,兵一千九百八十九、馬四百六十。 保安軍,兩族,兵三百六十一、馬五十。 德靖砦,西路同都巡檢所領二十族,兵七千八百五、馬八百七十七。又小胡等十九族,兵六千九百五十六、馬七百二十五。 保安軍,北都巡檢所領厥七等九族,兵一千四百四十一、馬一百六十七。 園林堡,兩族,兵八百二十二、馬九十三。 肅戎軍,卞移等八族,兵七百四十八、馬一百二十三。
涇原路:鎮、砦、城、堡二十一,強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壯馬四千五百八十六,爲一百十甲,總五百五隊。 新城鎮,四族,總兵馬三百四十一,爲十六隊。 截原砦,六族,總兵馬五百九十六,爲六甲二十隊。 平安砦,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三百八十四,爲十甲四十六隊。 開邊砦,十八族,總兵馬一千二百五十四,爲九甲四十四隊。 新門砦,十二族,總兵馬一千七十三,爲三甲二十八隊。 西壕砦,三族,總兵馬四百五十四,爲四甲二十隊。柳泉鎮,十二族,總兵馬九百八十六,爲七甲三十一隊。 綏寧、海寧砦,四族,總兵馬七百八十八,爲四十甲三十二隊。 靖安砦,四族,總兵馬一千九百八十二,爲四甲五十九隊。 瓦亭砦,四族,總兵馬五百九十一,爲四甲十九隊。 安國鎮,五族,總兵馬六百三十四,爲五甲二十二隊。 耀武鎮,一族,總兵馬三十二,爲一隊。新砦,兩族,總兵馬一百九。 東山砦,四族,總兵馬二百二,爲四甲九隊。彭陽城,三族,總兵馬一百八十四,爲六甲十二隊。 德順軍,強人三千六百七十六,壯馬二千四百八十五,爲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隊。本軍二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五百二,爲三十六隊。 隆德砦,七族,總兵馬二百五十六,爲一十七甲十九隊。 靜邊砦,二十四族,總兵馬一千八百七,爲三十六隊。 水洛城,十九族,總兵馬一千三百五十四,爲十九甲三十八隊。 通邊砦,五族,總兵馬一百七十六,爲三隊。
環慶路:鎮、砦二十八,強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總一千一百八十二隊。 安塞砦,四族,強人三百五十一,壯馬三十,爲十六隊。洪德砦,二族,強人二百七十三,壯馬五十三,爲十隊。 肅遠砦,三族,強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壯馬二百六十三,爲六十隊。 烏侖砦,一族,強人六百八十四,壯馬一百一十八,爲二十六隊。 永和砦,旁家一族計六標,強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壯馬二百二,爲四十四隊。 平遠砦,六族,強人五百四十,壯馬八十七,爲二十七隊。 安遠砦,六族,強人七百四十八,壯馬一百一十六,爲三十隊。 合道鎮,十四族,強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壯馬一百八十三,爲五十七隊。木波鎮,十四族,強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壯馬一百九十五,爲六十一隊。 石昌鎮,二族,強人四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四,爲十七隊。 馬領鎮,四族,強人一千一十六,壯馬八十,爲二十四隊。 團堡砦,二族,強人一千二十二,壯馬一百十一,爲二十四隊。 荔原堡,十三族,強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壯馬三百九十四,爲八十二隊。 大順城,二十三族,強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壯馬三百十四,爲一百四十一隊。 柔遠砦,十二族,強人三千三百八十一,壯馬一千,爲九十隊。 東谷砦,十六族,強人四百五十九,壯馬五十六,爲十四隊。 西谷砦,十族,強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壯馬一百四十,爲六十五隊。 淮安鎮,二十七族,強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壯馬三百二十一,爲一百七十隊。 平戎鎮,八族,強人一千八十五,壯馬一百七十一,爲四十一隊。 五交鎮,十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壯馬七十三,爲四十九隊。 合水鎮,四族,強人六百三十一,壯馬九十五,爲二十四隊。 鳳川鎮,二十三族,強人八百七十五,壯馬一百四十三,爲二十隊。華池鎮,三族,強人二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八,爲十二隊。 業樂鎮,十七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十二,壯馬六十四,爲四十六隊。 府城砦,一族,強人二百三十三,壯馬五,爲七隊。
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雞川蕃部願獻地,請於川南牟谷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通秦州、德順二州之援,斷賊入寇之路,”閏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總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帳,蕃兵萬人,馬千匹。是歲,罷四路內臣主蕃部者,選逐路升朝使臣諳練蕃情者爲之。
熙寧元年,議者謂:熟羌乃唐設三使所統之党項也。自西夏不臣,種落叛散,分寓南北。爲首領者父死子繼,兄死弟襲,家無正親,則又推其旁屬之強者以爲族首,多或數百,雖族首年幼,第其本門中婦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國家因其俗以爲法。其大首領,上自刺史,下至殿侍,並補本族巡檢,次首領補軍主、指揮使,下至十將,第受廩給。歲久,主客族帳,混淆莫紀。康定中,嘗遣蔣偕籍之。今逾三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職族首名品,而客戶或以功爲使臣,軍班超處主家之上。軍興調發,有司惟視職名,使號令其部曲,而衆心以非主家,莫肯爲用。
請自今蕃官身歿,秩高者子孫如例降等以爲本族巡檢,其旁邊能捍賊者給奉,遠邊者如舊限以歲月;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子孫不降,充軍主、指揮使者即以爲殿侍。如此,則本族蕃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非正親毋得爲本族巡檢,止增其奉;其軍主至十將,祖、父有族帳兵騎者,子孫即承其舊,限年受廩給;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如此,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世爲我用矣。
樞密院乃會河東路,蕃部承襲不降資;秦鳳路降兩資,涇原路蕃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不降資,鄜延、環慶路蕃官使臣比類授職。蕃官副兵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詔鄜延、環慶路蕃官本族首領子孫當繼襲者,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殿侍並差使、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借職、奉職之子孫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孫補借職,承製以下子孫補奉職;其諸司副使以上子孫合繼襲者,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奏可。
二月,知青澗城劉怤言:“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凡三千四百餘人、馬九百匹,連歲不登,願以丹州儲糧振恤。”詔下其章轉運司行之。
二年,郭逵奏:“蕃兵必得人以統領之。若專迫以嚴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當設六術以用之:曰遠斥堠,曰擇地利,曰從其所長,曰舍其所短,曰利誘其心,曰戰助其力。此用蕃兵法也。”詔從之。
三年,宣撫使韓絳言:“親奉德音,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不能統衆,宜選其族人爲衆信伏者代領其事。聖算深遠,真得御邊之要。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
四年,詔:“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補職,或由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嘗充巡檢或管幹本族公事,或爲蕃官指揮,或嘗備守禦之任者,總管司以聞,特與遷改。”
五年,王韶招納沿邊蕃部,自洮、河、武勝軍以西,至蘭州、馬銜山、洮、岷、宕、疊等州,凡補蕃官、首領九百三十二人,首領給飧錢、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計費錢四百八十餘緡,得正兵三萬,族帳數千。
六年,帝謂輔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戰,官軍貪功,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人極嗟憤。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爲一隊,無用衆於紛亂。”王安石進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故其教兵當如此。今熙河蕃部既爲我用,則當稍以漢法治之,使久而與漢兵如一。武王用微、盧、彭、濮人,但爲一法。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與蕃賊異,必先錄用其豪傑,漸以化之。此用夏變夷之術也。”帝乃詔王韶議其法。
帝曰:“岷、河蕃部族帳甚衆,儻撫御鹹得其用,可以坐制西夏,亦所謂以蠻夷攻蠻夷者也。陝西極塞,儻會合訓練,爲用兵之勢以愾敵人,彼必隨而聚兵以應我。頻年如此,自致困弊。兵法所謂‘佚能勞之’者也。”安石對曰:“朝廷當先爲不可勝,聚糧積財,選兵而已。新附之羌,厚以爵賞,收其豪傑,賜之堅甲利兵,以激其氣,使人人皆有趨赴之志,待我體強力充,鼓行而西,將無不可者。”馮京、王珪曰:“儻如聖策,多方以誤之,彼既疲於點集,而我無攻取之實,久之必不我應。因爾舉兵,若蹈無人之境矣。”帝曰:“此正晉人取吳之策也。夫欲經營四夷,宜無先於此矣。”帝嘗謂:“蕃部未嘗用兵,恐以虛名內附,臨事不可使。”安石對曰:“剛克柔克,所用有宜。王韶以爲先以恩信結納其人,有強梗不服者,乃以殺伐加之。大抵蕃部之情,視西夏與中國強弱爲向背。若中國形勢強,附中國爲利,即不假殺伐,自當堅附。矧蕃部之俗,既宗貴種,又附強國,今用木徵貴種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蕃部,則中國形勢愈強,恐不假殺伐,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帝以爲然。是時,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招附三十餘萬口。安石奏曰:“今以三十萬之衆,漸推文法,當即變其夷俗。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餘人,耕田百頃,坊三十餘所。蕃部既得爲漢,而其俗又賤土貴貨,漢人得以貨與蕃部易田,蕃人得貨,兩得所欲,而田疇墾,貨殖通,蕃漢爲一,其勢易以調御。請令韶如諸路以錢藉助收息,又捐百餘萬緡養馬於蕃部,且什伍其人,獎勸以武藝,使其人民富足,士馬強盛,奮而使之,則所向可以有功。今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唯我所御而已。”
七年,韶言:“討平河州叛蕃,闢土甚廣,已置弓箭手,又以其餘地募蕃兵弓箭手,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每指揮二百五十人,人給田百畝,以次蕃官二百畝,大蕃官三百畝,仍募漢弓箭手爲隊長,稍衆則補將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其蕃弓箭手並刺‘蕃兵’字於左耳,以防漢兵之盜殺而效首者。”詔如其請。十一月,王中正團結熙河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隊將六十人,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十一月,詔:“選陝西蕃兵丁壯戶,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並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過五丁。每十人置十將一,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二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三,四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副兵馬使一,過五百人,每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月受奉,仍增給錢,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
十年,樞密院言:“陝西、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詔曰:“夏人所恃以強國者,山界部落數萬之衆爾。按其地誌,朝廷已據有其半。彼用之則並小凌大,所向如欲。在我則徒能含撫豢養,未嘗得其死力,豈惟不能用之,又恐其爲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上下相習畏憚,任其縱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遼遠。今苟循邊人,衆知其說,止於舊法聊改一二,則收功疑亦不異往日。徒爲紛紛,無補於事。可再下呂惠卿參詳以聞。”
元豐六年,詔:“蕃官雖至大使,猶處漢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賞功增秩,以爲激勸,乃爾卑抑,則孰知遷官之榮?宜定蕃漢官序位。”後河東經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戰,嘗以漢官驅策,恐不當與漢官序位。”而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蘭會路經略制置使李憲言:“治蕃兵,置將領,法貴簡而易行,詳而難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蘭會五郡,各置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本州諸部族出戰,蕃兵及供贍人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爲一將,出戰則以正兵繼之,旗幟同色。蕃兵以技藝功勞第爲四等,蕃官首領推遷如之。”八月,憲又言:“漢蕃兵騎雜爲一軍,語言不通,居處飲食悉不便利。昔李靖以蕃落自爲一法,臣近以蕃兵自爲一將,釐漢、蕃爲兩軍,相參號令,軍事惟所使焉。”
七年,瀘南緣邊安撫司言:“羅始黨生界八姓,各願依七姓、十九姓刺充義軍,團結爲三十一指揮,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從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涇原路蕃兵人馬凡衆,遇臨敵與正兵錯雜,非便。”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詳議,環慶範純粹言:“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宜於逐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令於平日鈐束訓練,遇有調發,即令部領爲便。”又言:“頃兵部議乞蕃、漢官非相統轄者,並依官序相壓;其城砦等管轄蕃官,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詔從其請。且諸路蕃官,不問官職高卑,例在漢官之下,所以尊中國,制遠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序位,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兇驕,豈可輒啓?宜悉依舊制,並序漢官之下。”從之。
元符二年三月,涇原經略司言:“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仍於順便城砦隸屬逐將統領,與漢兵相兼差使。”秦鳳路如之。四月,環慶路經略安撫司言:“新築定邊城有西夏來投蕃部甚衆,欲自今將歸順之人,就新城收管給田,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副二員。”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