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引 導從 賜 食邑 實封 使職 宮觀 贈官 敘封 致仕 蔭補
贊引舊中書門下、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並緋衣雙引,仍傳呼。 開寶中,學士止令一吏前導,亦罷傳呼,惟謝恩初上日,雙引傳呼雲。
使相、僕射、兩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 樞密使兼相者,二吏,不讚引。大中祥符五年,止令於本廳贊引。不帶相及副使,止令本院紫衣吏前贊引之。
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入朝以緋衣吏前導,並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堂驅使官,餘用本司驅使官,宰臣、親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馬。
導從中書、樞密、宣微院、御史臺、開封府、金吾司皆有常從。景德三年詔:“諸行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給從七人;學士、丞郎,六人;給事、諫議、舍人,五人;諸司三品,四人。於開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中書先差金吾從人,自今亦令參用開封府散從官。宰臣、參知政事、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知雜,皆通官呵止行人。 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並通官呵止。
大中祥符五年,以羣官導從不合品式,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龍圖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詳定。宗諤等請:自今除中書、樞密、宣徽使、御史中丞、知雜御史、金吾並攝事清道如舊制呵導外,僕射已上及三司使、知開封府,止四節;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節;丞郎已上、三司副使,兩節;大兩省、卿、監,一節;小兩制御史、郎中、員外、諸司四品,三司、開封府判官推官,二人前行引,不得過五步。合於金吾借從人者,以諸軍剩員代之。又外任節鎮知州、都監,從軍士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五十人;通判,十人; 河北、河東、陝西見泊兵處,第鎮知州、都監百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七十人。
轉運使,三十人; 鹹平二年,詔節度、觀察、防、團、刺史,或別鎮、他鎮,其給使者,止令本使給之。景德六年,令牧守以州兵隨行者以一年爲限。
副使,二十五人;提點刑獄官,亦給軍士;副留守、節度行軍副使、留守兩使判官,給散從官十五人;小尹、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副使、兩使推官,十人;兩浙推官、防團軍事判官推官、軍監判官,七人;錄事諸曹,給承符人;縣令、簿、尉、手力、弓手,其代還者,給人護送有差。
賜六劍履上殿 詔書不名 贊拜不名 入朝不趨 紫金魚袋 緋魚袋右升朝官該恩。著綠二十週年賜緋魚袋,着緋及二十週年賜紫金魚袋。 特旨者,系臨時指揮。
食邑
一萬戶 八千戶 七千戶 六千戶 五千戶 四千戶 三千戶 二千戶一千戶 七百戶 五百戶 四百戶 三百戶 二百戶右宰相、親王、樞密使經恩加一千戶,兩府、使相、節度使七百戶。宣徽、三司使,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文臣侍郎、武臣觀察使、宗室正任以上、皇子上將軍、駙馬都尉加五百戶。宗室大將軍以上加四百戶。知制誥、待制並文臣少卿監、武臣諸司副使、宗室副率已上,並承製、崇班、軍員等,初該恩加三百戶;承製、崇班、軍員再該恩二百戶。二千戶以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特加有至萬戶者。
食實封一千戶 八百戶 五百戶 四百戶 三百戶 二百戶 一百戶右宰臣、親王、樞密使經恩加四百戶。兩府、使相、節度、宣徽使、皇子上將軍,並宗室駙馬都尉任觀察使已上加三百戶。觀文殿學士並宗室正任已上,騎都尉加二百戶。武臣崇班、宗室副率已上加一百戶。五百戶已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有特加至數千戶者。
《三朝志》雲:檢校、兼、試官之制,檢校則三師、三公、僕射、尚書、散騎常侍、賓客、祭酒、卿、監、諸行郎中、員外郎之類,兼官則御史大夫、中丞,侍御、殿中、監察御史,試秩則大理司直、評事、祕書省校書郎。凡武官內職、軍職及刺史已上,皆有檢校官、兼官。內殿崇班初授檢校祭酒兼御史大夫。三班及吏職、蕃官、諸軍副都頭加恩,初授檢校太子賓客兼監察御史,自此累加焉。廂軍都指揮使止於司徒,軍都指揮使、忠佐馬步都頭止於司空,親軍都虞候、忠佐副都頭以上止於僕射,諸軍指揮使止於吏部尚書。其官止,若遇恩例,則或加階、爵、功臣。幕職初授則試校書郎,再任如至兩使推官,則試大理評事。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以上試大理司直、評事,又加則兼監察御史,亦有至檢校員外郎已上者。行軍副使皆檢校員外已上。朝官階、勳高,遇恩亦有加檢校官,郎中則卿、監、少監,員外郎則郎中,太常博士以下則員外郎,並無兼官。其解褐評事、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者,謂之試銜。有選集,同出身例。
使職兼領者:親祀南郊,則有大禮、禮儀、儀仗、鹵簿、橋道頓遞五使,藉田、泰山封禪、汾陰奉祀、恭上寶冊、南郊恭謝皆如之。自餘行禮,或止有大禮、禮儀使。 建隆中南郊,置儀仗都部署、副都署。
經始大禮,則有經度制置使、副。巡幸,有行宮都部署,行宮有三司使、副使、判官、行宮使、都監。舊,南郊止有御營使,鹹平中,置行宮使。又有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闌前收後、郊壇巡檢巡闌儀仗勾當,編排鹵簿。其百司皆有行在之名。 舊巡幸,百司皆稱隨駕。大中祥符初,並同行在某司。
京師居留,則有大內都部署、皇城都點檢、巡檢及增新舊巡檢。 大閱亦置。
徵行,則有招討使、招安使、 或雲捉賊、招安、安撫使名者。
排陳使、都監,前軍、先鋒、大陳、行營、壕砦、頭車、洞子、招收部署、鈐轄、都監,策應之名。 又有柺子馬、無地名馬,選武幹者別領之。親征,則冠以駕前之號。廉訪民瘼,則有巡撫大使、副大使,字撫使、副使、都監,採訪使、副使。或官卑者止雲巡撫、安撫,無使字。
加禮外國,則有國信、接伴、送伴使副;弔祭,大帥若是;又有翻譯經潤文使, 宰相爲使,以翰林學士爲潤文官。
伸達冤濫,則有理檢使。勸課農桑,則有勸農使。講修馬政,則有羣牧制置使。最後明堂祫饗,置五使,如南郊。其一時特置者,則各具志傳。或臨事更制才者,事畢即停。內外名務繁細者,猶不具載。
敘階之法 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爲文散官,驃騎大將軍至陪戎副尉爲武散官。 太平興國元年,改正議大夫爲正奉,通議大夫爲朝奉,朝議郎爲朝奉,承議郎爲承直,奉議郎爲奉直,宣義郎爲通直。
京朝官、幕職自將仕郎至朝奉郎,每加五階;至朝散大夫已上,每加一階。朝散、銀青者須已服緋紫者。入令錄、判司簿尉,每加一階;並幕職計考當服緋紫者,皆奏加朝散、銀青階。諸司使已上,如使額高者加金紫階。內殿崇班初授則銀青階。 三班軍職、使職遇恩檢校,兼官,併除銀青階。
丁尤者起復,使相則授雲麾將軍, 使相仍加金吾上將軍,同正節度使,大將軍同正留後,以下無之。
其胥吏掌事而至衣緋者,則授遊擊將軍,千牛備身則授陪戎副尉以上。
改賜功臣勳官,自上柱國至武騎尉。五代以來,初敘勳官,即授柱國。淳化無年詔:“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經恩並授武騎尉。”又詔:“古之勳爵,悉有職奉之蔭贖,宜以今之所授與散官等,不得用以蔭勳。”封爵之差,唐制:王,食邑五千戶;郡王、國公,三千戶;開國郡公,二千戶;縣公,千五百戶;縣侯,千戶伯,七百戶;子,五百戶;男,三百戶。又有食實封者,戶給縑帛,每賜爵,遞加一級。唐末及五代始有加邑特戶,而罷去實封之給,又去縣公之名,封侯以郡。宋初沿其制,文臣少監、少卿以上,武臣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有實封。但以增戶數爲差,不繫爵級。邑過其爵,則並進爵焉,止於郡公。每加食邑,自千戶至二百戶,實封自六百戶至百戶。親王、重臣或特加,有逾千戶者。 郡公食邑有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
皇屬特封郡公、縣公或贈侯者,無“開國”字。 侯亦在開國郡公之上。
又採秦制賜爵曰“公士”。 端拱二年,賜諸州高年一百二十七人爵公士,景德中,福建民有擒獲強盜者,當授鎮將,以遠俗非所樂,並賜公士,自後率爲例。
功臣者,唐開元間賜號“開元功臣”,代宗時有“寶應功臣”,德宗時有“奉天定難元從功臣”之號,僖宗將相多加功臣美名,五代浸增其制。宋初因之,凡宣制而授者,多賜焉。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刺史以上階、勳高者亦賜之。中書、樞密則“推忠”、協謀,親王則“崇仁、”佐運“,餘官則”推誠“,”保德“、”翊戴“,掌兵則”忠果“、”雄勇“、”宣力“,外臣則”純誠“、”順化“。宰相初加即六字,餘並四安,其累加則二字,中書、樞密所賜,若罷免或出鎮,則改之。其諸班直將士禁軍,則賜”拱衛“、”翊衛“等號,遇恩累加,但改其名,不過兩字。
宮觀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先時員數絕少,熙寧以後乃增置焉。在京宮觀,舊制以宰相、執政充使,或丞、郎、學士以上充副使,兩省或五品以上爲判官,內侍官或諸司使、副 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爲大夫,以副使爲郎。
爲都監,又有提舉、提點、主管。其戚里、近屬及前宰執留京師者,多除宮觀,以示優禮。時朝廷方經理時政,患疲老不任事者廢職,欲悉罷之。乃使任宮觀,以食其祿。王安石亦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詔:“宮觀毋限員。並差知州資序人。以三十月爲任。”又詔:“杭州洞霄宮、毫州明道宮、華州雲臺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自今並依嵩山崇福宮、舒州靈仙觀置管幹或提舉、提點官。”“奉給,大兩省、卿、監及職司資序人視小郡知州,知州資序人視小郡通判,武臣仿此。”四年,詔:“宮觀、岳廟留官一員,餘聽如分司、致仕例,人便居住。”六年,詔:“卿、監、職司以上提舉,餘官管幹。”又有以京官爲幹當者。又詔:“年六十以上者乃聽差,毋過兩任。又詔:”兼用執政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元豐中,王安石以左僕射、觀文殿大學士爲集禧觀使,呂公著、韓維以資政殿學士兼侍讀、仍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元祐間,馮京以觀文殿學士、樑燾以資政殿學士爲中太一宮、醴泉觀使。範鎮落致仕,以端明殿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三年,詔:“橫行使、副無兼領者,許兼宮觀一處。”“六年,詔:”橫行狄諮、宋球既領皇城司,罷提點醴泉觀。“元符元年,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宮觀,高遵禮年七十六,乞再任毫州太清宮,又從其再任之請,以待遇宣仁親屬故也。大觀元年,趙挺之以觀文殿大學士爲佑神觀使。政和六年詔。”措置宮觀,如萬壽、醴泉近百員,更不立額。“靖康元年,詔內外官見帶提舉、主管神霄玉清萬壽宮並罷。大抵祠館之設,均爲佚老優賢,而有內外之別,京祠以前宰相、見任使相充使,次充提舉;餘則爲提點,爲主管,皆隨官之高下,處以外祠。選人爲監岳廟,非自陳而朝廷特差者,如黜降之例。
紹興以來,士大夫多流離,困厄之餘,未有闕以處之。於是許以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續又有選人在部無闕可入與破格岳廟者,亦有以宰執恩例陳乞而與之者,月破供給。 非責降官並月破供給,依資序降二等支。
理爲資任,意至厚也。然初將以撫安不調之人,末乃重僥求泛與之弊。於是臣僚交章,欲罷供給以絕幹請,變理任以抑僥倖,嚴按格以去氾濫。上並從之。自是以後,稍復祖宗條法之舊。又有年及七十,耄昏不堪牧養而不肯自陳宮觀者,復申明舊法,著爲定令以律之。 舊制,六十以上知州資序人,本部長官體量精神不致昏昧堪釐務者,許差一任,兼用執政官陳乞者加一任。紹興二十二年,臣僚言:“郡守之職,其任至重,昨朝廷以年及七十,令吏部與自陳宮觀,乞將前項指揮永爲著令。”從之。
蓋不當請而請,則冗瑣者流競竊優閒廩稍;或當請而不請,則知進而不知退,識者羞焉。一祠館之與奪,不可不謹如是。故重內祠,專使職,所以崇大臣之體貌,一次以定法,再任以示恩, 紹熙五年慶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岳廟已滿,不應再陳者,該今來慶壽恩,年八十以上,特許更陳一次。
京官以上二年,選人三年,凡待庶僚者,皆於優厚之中寓閒制之意焉。
贈官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軍及藩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親王贈三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二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已上、三司使、節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勳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者,並系臨時取旨。至於母后、後族、臣僚,錄其先世,各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三世,婕妤二世,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本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微使、度籤書同籤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並贈三世。東宮三師、僕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餘官或見任,或致仕,並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臣有出身,贈至祕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吾衛上將軍止。
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陳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 亦有不移者。 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軍、觀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上將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並一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闋亦許封贈。
尚藥奉御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換南班官。凡贈至正郎,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鹹平四年,詔舍人院詳定。知制誥李宗諤等請:“追贈三世如舊。其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文武羣臣功隆位極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舊。若因子孫封贈,雖任將相,並不許封王,仍須歷品而贈,勿得超越。”從之。宰相初拜,有即贈三世者。其後籤書樞密以上皆即時贈,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以上,內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餘則有司奏請。
敘封唐制,視本官階爵。建隆三年,詔定文武郡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 舊有尚書令。
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籤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知樞密院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傳、大將軍、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並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家令、率更令、僕,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上遇恩。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見任。亡母及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伎術官不得敘封。自宰相至籤書樞密院敘封與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餘皆俟恩乃封。鹹平四年,從舍人院詳定羣臣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無嫡母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許敘封。令給諫、舍人母並封郡太君,妻,郡君。四年,又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舍例。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大禮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籤書樞密院事。凡遇大禮封贈三代者,節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奉郎;祖,朝散郎;父,朝請郎 籤書樞密院事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視文武臣封贈對換格。封贈一代亦如之。初贈,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封贈曾祖母、祖母、母、妻國夫人。 執政官、籤書樞密院事,郡夫人。
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初贈,祖,朝奉郎;父,朝散郎。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土,並淑人。
凡遇大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贈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內侍、伎術官、將校並忠訓郎,母、妻孺人。
凡文臣贈官通直郎以上, 寺、監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
每贈兩官,至奉直大夫一官。 有出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御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 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二大夫。
凡文武臣封贈封換 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准格對換,並聽從高。
承事郎換忠訓郎,宣義郎換從義、秉義郎,宣教郎換訓武、修武郎,通直郎換武義、武翼郎,奉議郎換武節、武略、武經郎,承議郎換武功、武德、武顯郎。朝奉郎換武義、武翼大夫,朝散郎換武節、武略、武經大夫,朝請郎換武功、武德、武顯大夫。朝奉大夫換遙郡刺史,朝散大夫換遙郡團練使,朝請大夫換遙郡防禦使。奉直、朝議大夫換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換團練使,中大夫換防禦使,太中大夫、通議、通奉大夫換觀察使,正議、正奉、宣奉大夫換承宣使,光祿人夫、銀青、金紫光祿大夫換節度使。
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贈官承直郎,留守、節察判官——留守府判官、節度判官,承議郎。儒林郎,支、掌、防、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判官、團練判官,奉議郎。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兩使初等職官、令、錄——留守推官、觀察推官、軍事判官、軍事推官、司錄參軍、錄事參軍,團練推官、軍監判官、防禦判官,縣令,通直郎。修職郎,知令、錄——知司錄參軍、知錄事參軍、縣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軍巡判官、司理參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簿、縣尉,宣義郎。
致仕凡文武朝官、內職引年辭疾者,多增秩從其請,或加恩其子孫。乾德元所,太子太師致仕侯益來預郊祀,太祖優待之,因詔曰:“羣官列位,自有通規,舊德來朝,所宜加禮,且表優賢之意,用敦尚齒之風。自今一品致仕官曾帶平章事者,每遇朝會,宜綴中書門下班。”二年,令藩鎮帶平章事求休致者亦如之。
鹹平五年,詔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因疾及有贓犯者聽從便。牧伯、內職、三班皆換環衛、幕職、州縣外官。景德元年三月,詔三班使臣七十以上視聽未衰者與釐務,其老昧不任及年七十五以上者,借職授支郡上佐,奉職、殿直授節鎮上佐,不願者聽歸鄉里。凡升朝官遇慶恩,父在者授致仕官,其不在者,文官始大理評事,武官始副率,再經恩累加焉。祖在而求回授者亦聽。皆不給奉,亦有子居要近加賜章服者。
天聖、明道間,員外郎已上致仕者,錄其子試祕書省校書郎。三丞已上爲太廟齊郎。無子,聽降等官其嫡孫若弟侄一。景祐三年詔曰:“致仕官舊皆給半奉,而未嘗爲顯官者或貧不能自給,豈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其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閤門使以上致仕者,自今給奉並如分司官例,仍歲時賜羊酒、米麪,令所在長吏常加存問。”其後,又許致仕官子孫免選除近官。四年,臣僚有請致仕,未及錄其子孫而遽亡者,命既出,輔臣皆謂法當追收,仁宗憫之,竟官其後。侍御史知雜事司馬池言:“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請致仕者,許御史臺糾劾以聞。”慶曆中,權御史中丞賈昌朝又言:“臣僚年七十而筋力衰者,並優與改官致仕;雖七十而未衰及別有功狀、朝廷固留任使者,勿拘此令。在京若尚書工部侍郎俞獻卿、少府監畢世長、太常少卿李孝若、尚書駕部郎中李士良,在外若給事中盛京、光祿卿王盤、太常少卿張效、尚書兵部郎中張億,皆耄昏不可任事,並請除致仕。”詔:“在京者令中書體量,在外者下諸處曉諭之。”
皇祐中,知諫院包拯、吳奎亦言:“願令御史臺監察年七十已上,移文趣其請老不即自陳者,直除致仕。”朝廷未行。奎復言:“國家謹禮法以維君子,明威罰以御小人。君子所顧者,禮法也;小人所畏者,威罰也。繇文武二選爲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儻不以禮法待之,則是廢名器而輕爵祿。七十致仕,學者所知,而臣下引年自陳,分之常也,人君好賢樂善而留之,仁之至也。自三代以來,用此以塞貪墨、聳廉隅,近者句希仲、陸軫等,皆以年高特與分司,初欲風動羣臣,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是臣言未效也。請詳前奏施行。”於是詔:“少卿監以下年七十不任釐務者,外任令監司、在京委御史臺及所屬以狀聞。嘗任館閣、臺諫官及提點刑獄者,令中書裁處。待制已上能自引年,則優加恩禮。”
然是時言事之人,競欲擊劾大臣,有高年者俱不自安。仁宗手詔曰:“老臣,朕之所眷禮也,進退體貌,恩意豈不有異哉!凡嘗預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遽求引去,臺諫官勿以爲言。”其風動勸勵之方又如此。至於因事責降分司,或老病不任官職之事,或居官犯法,或以不治爲所部劾奏,衝替而求致仕者,子孫更不推恩,雖或推恩,其除官例皆降等,若耆老舊臣體貌優異,賞或延於子孫,奉或全給半給。歲時問勞,皆有禮意。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李柬之、李受相繼致仕。舊制,閤門無謝辭例,帝特召柬之對延和殿,命坐賜茶;以受先朝藩府舊僚,升其子一任差遣,並錄其孫。皆宴餞資善堂,命講讀官賦詩,御製詩序以寵其行,示異數也,是歲,又以果州團練使何誠用、惠州防禦使馮承用、嘉州團練使劉保吉、昭州刺史鄧保壽皆年七十以上至八十餘,並特令致仕,以樞密院言,致仕雖有著令,臣僚鮮能自陳故也。熙寧元年,以定國軍節度使李端願爲太子少保致仕。故事,多除上將軍,帝令討閱唐制,優加是命。二年,以觀文殿學士、吏部尚書趙概爲太子少師致仕。故事,再請則許;概三乞始從,優耆舊也。三年,編修中書條例所言::人臣非有罪惡,致仕而去,人君遇之如在位時,禮也。近世致仕並與轉官,蓋以昧利者多,知退者少,欲加優恩,以示勸獎。推行既久,姑從舊制。若兩省正言以上官,三班使臣、大使臣、橫行、正任等,並不除爲致仕官。致仕帶職者,皆落職而後優遷其官。看詳別無義理,但致仕恩例不均。如諫議大夫不可改給事中,並轉工部侍郎,乃是超轉兩資;工部尚書併除太子少保,乃是超轉六資,若知制誥、待制官卑者除卿監,緣知制誥、待制待遇非與卿監比。今他官致仕皆得遷官,此獨因致仕更見退抑。供奉官、侍禁八品,除率府副率,蓋六品。諸司副使、承製、崇班七品,除將軍,乃三品。至於節度使除上將軍,防禦、團練、刺史併除大將軍,緣諸衛名額不一,至有刺史除官高於防禦使者。今若令文武官帶職致仕人許仍舊職,上轉一官,及文臣正言、武臣借職以上皆得除爲致仕官,則無輕重不等之患。
若選人令、錄以上併除朝官,經恩皆得封贈,蔭及四世,旁支例得贖罪、免役。又京官致仕亦止遷一官,若光錄寺丞致仕,有出身除祕書省著作佐郎,無出身除大理寺丞,而令、錄職官乃除太子中允或中舍,殊未爲當。若進納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經覃恩遷至升朝官者,類多兼併有力之家,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名餘色役,尤爲僥倖。條例繁雜,無所適從。如錄事參軍或除衛尉寺丞,或除大理評事,或除奉禮郎恩例不同,可以因緣生弊。
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轉一官,帶職仍舊不轉官,乞親屬恩澤者依舊條。選人依本資序轉合入京朝官,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令、錄除別駕。在京諸司勒留官依簿、尉以上,親賢勞舊合別推恩者取旨。歷任有入已贓,不得乞親戚恩澤,仍不遷官,其致仕官除中書、樞密院外,並在見任官之上,致仕及三年之上,元非因過犯,年未及七十,不曾經敘封及陳乞親戚恩澤,卻願仕宦,並許進狀敘述。若有薦舉者,各依元資序授官。其才行爲衆所知,朝廷特任使者,不拘此法。
從之。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
四年,以端明殿學士、尚書右丞王素爲工部尚書、端明殿學士致仕,觀文殿學士、兵部尚書歐陽修爲太子少師、觀文殿學士致仕。帶職致仕,自素始也。五年,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遷守太傅致仕,特許入謝。以公亮逮事三朝,既加優禮,仍給見任支賜。十月,詔兩省以上致仕官毋得因大禮用子升朝敘封遷官。先是,王安石言,李端願、李柬之敘封,中書失檢舊例,法當改正。帝曰:“如此,則獨不被恩。”安石曰:“敘封初元義理,今既未能遽革,庸可承誤爲例?如三師、三公官,因子孫郊恩敘授,尤非宜也。”帝從之。
元豐三年,詔:“自今致仕官遇誕節及大禮,許綴舊班。”以禮部侍郎範鎮居都城外,遇同天節,乞隨散官班上壽,帝令鎮班見任翰林學士上,故有是詔。又詔:“致仕官朝失儀,勿劾,並著爲令。”又詔:“自今致仕官領職事者,許帶致仕,該遷轉者轉寄祿官,若止系寄祿官,即以本官致仕。其見任致仕官,除三師、三公、東宮三師三少外,餘並易之。”六年,以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知河南府文彥博爲河東、永興節度使、守太師致仕。彥博辭兩鎮,止以河東舊鎮貼麻行下。彥博又言:“前辭闕下之日,嘗奏得致仕後,當親辭天陛,今既得請,欲赴闕廷。”降詔從之。七年,詔文臣中大夫、武臣諸司使以下致仕,更不加恩。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年七十,若以疾假滿百日不堪醫治差使者,諸廂都指揮使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並有功勞者爲左,無則爲右。”從之。四年,詔:“應乞致仕而不原轉官者,受敕後,所屬保明以聞,當與推恩。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本宗有服親一人蔭補恩澤。橫行、諸司副使見有身自蔭補人,及內殿承製、崇班、閤門祗候見理親民,並承議、奉議郎,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准此。即朝奉郎以上及諸司使,雖未授敕而身亡,在外者以乞致仕狀到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六年,監察御史徐君平言:“文臣致仕以年七十爲斷,而使臣年七十猶與近地監當,至八十乃致仕,願許其致仕之年如文臣法,而給其奉。”從之。三省言:“張方平元系宣微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少師致仕。元豐官制行,廢宣微使,元祐三年復置,儀品恩數如舊制,方平依舊帶宣微南院使致仕。”紹聖三年詔:“文武官該轉官致仕,依舊出告外,其餘守本官致仕者並降敕,更不給告。內因致仕合該乞恩澤人更不具鈔,令尚省通書三司入熟狀,仍不候印畫。”又詔:“應臣僚丁憂中不許陳乞致仕。”
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臣僚在憂制中不得陳乞致仕,其間有官序合得致仕恩澤之人,合行立法。”詔:“臣僚丁憂中遇疾病危篤,其官序合該致仕恩澤者,聽以前官經所屬自陳。”大觀二年,詔致仕官年八十以上應給奉者,以緡錢充。政和六年,提舉廣東學事孫璘言:“諸州致仕官居鄉者,乞許令赴貢士宴,擇其年彌高者而惇事之,使長幼有序,獻酬有禮,人知裏選之法,孝悌之義。”從之。宣和四年,詔六曹尚書致仕遺表恩澤,共與四人,其餘侍從官三人,立爲定製。
建炎間,嘗詔:“文武官陳乞致仕,朝廷不從,致有身亡之人,許依條陳乞致仕恩澤,及陳乞致仕而道路不通,不曾被受敕命,亦許州、軍保明推恩。”時強行父博學清修,不緣事故疾病,慨然請老,葉份言之,許令再仕。王次翁年未六十,浩然全退,呂衤止言之,落致仕,特令再仕。凡類此者,蓋因其材而挽留之也。直祕閣致仕鄭南掛冠已久,年德俱高,大臣言之,詔除祕閣修撰,仍舊致仕。優其恩不奪其志也。呂頤浩以少保乞除一寄祿官致仕,詔除少傅,依前鎮南軍節度使、成國公致仕;韓世忠以太傅、鎮南武安寧國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鹹安郡王乞身,詔除太師致仕。因將相之知止而優其歸也。楊惟忠、刑煥皆以節度致仕。臣僚言:“祖宗時,節將、臣僚得謝,不以文武,並納節除一官。”以今日不復納節換官爲非。詔今後依祖宗典故,蓋不以私恩勝公法也。昭慶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韋淵乞守本官致仕,詔免赴朝參,仍依兩府例,合破請給人從。優親之恩而異之也。
隆興以後,因臣僚言年七十不陳乞致仕者,除合得致仕或遺表恩澤外,並不許遇郊奏薦。已而復詔:郊祀在近,未致仕人更許陳乞奏薦一次。可以不予而予之,示厚恩也。執政在謫籍者陳乞致仕,雖許敘復而寢罷合得恩澤,只據見存階官蔭補。淳熙十六年,寧武軍承宣使、提舉佑神觀王友直復奉國軍節度使致仕,臣僚論列,仍守本官職致仕。可以予而不予,嚴公法也。抑揚輕重間,可以見優老恤賢之意,可以識制情抑幸之術,故備錄於篇。
文臣蔭補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子,承事郎;孫及期親,承奉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 .不理選限。
知樞密院事至同知樞密院事: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 不理選限。
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登仕郎;導姓親,將仕郎。
太子少師至通奉大夫:子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親,登仕郎;異姓親,登仕郎;小功以下親,將仕郎。
御史中丞至侍御史:子,承務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將仕郎,中大夫至中散大夫:子,通仕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將仕郎。
太常卿至奉直大夫: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大功小功親,將仕郎。
國子祭酒至開封少尹:子孫及小功以上,將仕郎。
朝請大夫、帶職朝奉郎以上: 理職司資序及不帶職致仕者同。
子,將仕郎;小功以上親,將仕郎;緦麻,上州文學。 注權官一任,回注正官,謂帶職朝奉郎以上亡歿應蔭補者。
廣南東、西路轉運副使: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提點刑獄:子,將仕郎;孫及期親,將仁郎。
武臣蔭補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子,秉義郎;孫及期親,忠翊郎;大功以下親,承節郎;異姓親,承信郎。
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太尉、節度使:子,忠訓郎;孫及期親,成忠郎;大功,承節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承信郎。
諸衛上將軍,承宣使、觀察使、通侍大夫:子,成忠郎,孫及期親,保義郎;大功以下,承信郎;及異姓親,承信郎。
樞密都承旨、正侍大夫至右武大夫、防禦使、團練使、延福宮使至昭宣使任入內內侍省都知以上:子,保義郎;孫及期親,承節郎;大功以下親, 內各奏異姓親者同。
承信郎。刺史: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
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翼大夫、樞密承旨至諸房副承旨: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
諸衛將軍、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子,承信郎;孫,進武校尉;期親,進義校尉。
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子,承信郎。
訓武、修武郎及閤門祗候:子,進乂校尉。
忠佐帶遙郡者,每兩遇大禮蔭補,子:刺史,進武校尉;團練使、防禦使,承信郎。
臣僚大禮蔭補宰相、執政官: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東宮三師、三少至諫議大夫: 權六曹侍郎、侍御史同。
本宗一人。
寺長貳、監長貳、祕書少監、國子司業、起居郎舍人、中書門下省檢正、沿書省左右司郎官、樞密院檢詳、若六曹郎中、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開封少尹:子或孫一人。
致仕蔭補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三少、使相、執政官、見任節度使;二人,太中大夫及曾任尚書侍郎及右武大夫以上,並曾任諫議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
遺表蔭補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五人。曾任執政官、見任節度使:四人。太中大夫以上:一人。諸衛上將軍、承宣使:四人。觀察使: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