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 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 同也。凡知道者,勢數也。故先王不恃其彊,而恃其勢;不恃其信, 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飄風而行千里,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 之深,縣繩之數也。故託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 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則上別飛鳥,下察秋 毫。故目之見也,託日之勢也。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 。今恃多官衆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爲利也;而 丞監亦欲爲利,則以何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 不然,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爲非焉。”故 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 奸得。”臣以爲不然。夫吏專制決事於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 ,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 ,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辨,言至則論。故 治國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 衆吏。吏雖衆,事同體一也。夫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且夫利異而 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爲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爲棄惡蓋非, 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爲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 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 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爲端也。民之蔽 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智,治之數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