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官司馬第四
[疏]鄭雲:“象夏所立之官。馬者,武也,言爲武者也。夏整齊萬物,天子立司馬,共掌邦政,政可以平諸侯,正天下,故曰統六師平邦國。”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爲民極。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政,正也,政所以正不正者也。《孝經說》曰:“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
[疏]注“政正”至“行道”○釋曰:爲正者,取平正之義。大司馬主六軍,所以正諸侯違王命不正者,故鄭雲“所以正不正”,是以康子問政,孔子云:“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孝經說》”者,是《孝經緯》文。雲“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者,亦是正者先自正已之德名以行道,則天下自然正。引之,以證正不正之事。
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行司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輿,衆也。行,謂軍行列。晉作六軍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輿,音餘。行,戶剛反,注同。行,行列反。)
[疏]“政官”至“十人”○釋曰:此序官從大司馬至府六人,其數與諸官同。自史以下則異,諸官皆雲:“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百二十人。”獨此官“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二人,徒三百二十人”,與諸官異者,以大司馬大災六軍,軍事尚嚴,特須監察,故胥徒獨多。是以襄公三年六月,晉悼公會諸侯,盟於雞澤。秋,晉侯之弟揚於亂行於曲樑,魏絳戮其僕。晉侯怒,對曰:“使臣斯司馬,臣聞師衆以順爲武。”是其尚嚴也。○注“輿衆”至“於此”○釋曰:“輿,衆”者,按《左氏傳》僖二十八年“晉侯聽輿人之誦”,是輿爲衆之義也。雲“行謂軍行列”者,《詩》雲“?彼周行”,是行得爲行列。雲“晉作六軍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者,《左氏》僖二十八年雲:“晉侯作三行以御狄。”注云:“晉置上中下三軍,令復增置三行,避天子六軍之名,以所加三軍者謂之三行。”彼名軍爲行,取於此行司馬之名也。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爲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爲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爲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爲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爲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爲伍,伍皆有長。(軍、師、旅、卒、兩、伍,皆衆名也。伍一比,兩一閭,卒一旅,旅一黨,師一州,軍一鄉,家所出一人。將、帥、長、司馬者,其師吏也。言軍將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自鄉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鄭司農雲:“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故《春秋傳》有大國、次國、小國,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爲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詩·大雅·常武》曰:‘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師皇父,整我六師,以修我戎,既儆既戒,惠此南國。’《大雅·文王》曰:‘周王於邁,六師及之。’此周爲六軍之見於經也。《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爲晉侯。’此小國一軍之見於傳也。百人爲卒,二十五人爲兩,故《春秋傳》曰:‘廣有一卒,卒偏之兩。’”○軍將,子匠反,凡軍將將帥之類放此。帥,所類反。下“將帥”之字皆同。卒,子忽反,後皆同。卒長,丁丈反,卷內不出者放此。比,毗志反。大祖,音泰,下“大師”及下文“大僕”同。皇父,音甫。儆,本亦作敬,京領反。見,賢遍反,下同。廣,光浪反。)
[疏]“凡制”至“有長”○釋曰:雲此大國、次國、小國者,皆以命數,同者軍數則同,則上公爲大國,侯伯爲次國,子男爲小國也。魯是侯爵,而《魯頌》雲“公徒三萬”,注云:“萬二千五百人爲軍,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然當公之時,其實二軍,故襄公十一年“作三軍”,則前無三軍矣。若僖公時有三軍,則中間應有舍文。注《詩》爲三軍者,作詩之人舉魯盛時而言。若然,魯公伯禽之時則三軍矣。《魯語》季武子爲三軍,叔孫昭子曰“不可”,又云“今我小侯也”,明大侯之時有三軍矣。鄭答林碩爲二軍之大數者,以實言之也。此言“軍將皆命卿”,及“師帥皆中大夫”,“旅帥皆下大夫”,“卒長皆上士”,“兩司馬皆中士”,“伍皆有長”者,皆據在鄉爲鄉大夫、州長、黨正、族師、閭胥、比長時尊卑命數而言。伍皆有長是比長下士,不言皆下士者,以衆多官卑,故略而不言也。○注“軍師”至“之兩”○釋曰:鄭以經伍兩卒旅師軍皆據在鄉內民數而言者,以其凡出軍皆據六鄉爲數,是以《小司徒》雲“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是以鄭據在鄉之數而以家出一人結之也。鄭雲“言凡軍將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者,鄭雲選於六官者,謂王朝六卿,此六軍之將,還選六卿中有武者爲君將也。又別言六鄉之吏者,整六卿大夫及州長、黨正、六師、閭胥、比長中有武者,今出軍之爵,還選在鄉所管之長爲軍吏也。鄭必知還遣本長爲軍吏者,見《管子》雲“因內政寄軍令”,且經並據在卿時尊卑而言,故知因遣其鄉之官而領之也。是以《州長職》注云:“掌其戒令賞罰。”自黨已下,注皆雲“因爲旅帥”,“因爲卒長”。閭胥以下,雖不言“因爲”,義可知。又云“自卿已下,德任者使兼官焉”者,按《大司馬》雲“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鄭雲:“鄉遂大夫或載旃,或載物,衆屬軍吏無所將。”則自卿已下至伍長,有武德堪任爲軍之吏者乃兼官。兼官者,在鄉爲鄉官,在軍爲軍吏。若無武德不堪任爲軍吏者,則衆屬他軍吏,身不得爲軍吏,是無所將也。是以《詩》雲“??有?,以作六師”,鄭雲:“諸侯世子除三年之喪,不遇爵命,服士服而來,時有徵伐之事,天子以其吏任爲軍將。”是代爲軍將之事。則王朝之官有武德者,皆君使爲軍吏也。先鄭雲“王六軍”已下復引諸文者,以當時有不信《周禮》者,故引爲證。言《春秋》有大國、有次國、有小國者,此亦《春秋》正文。成三年:“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公問諸臧宣叔曰:‘中行伯之於晉,其位在三。孫子之於衛也,位爲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衛在晉,不得爲次國。晉爲盟主,其將先之。’丙午,盟晉。丁未,盟衛。”蓋指此爲大國、次國、小國也。雲“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爲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者,襄十四:“年晉侯舍新軍,禮也。成國禮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爲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晉雖爲侯爵,以世爲霸主,得置三軍,故爲禮也。雲“此周爲六軍之見於經也”者,此引《春秋》及《大雅·常武》與《文王》,皆是正經,故云之見於經也。此經言“軍”,而《詩》雲“師”者,此皆軍也。故鄭答林碩雲:“軍者,兵之大名,軍禮重言軍,爲其大悉,故《春秋》之兵,雖有累萬之衆,皆聽師。《詩》雲‘六師’,即六軍也。”然軍旅卒兩皆衆名,獨舉師者,故《易·師·彖》雲:“師貞,丈人吉,無咎。”軍二千五百人爲師,丈之言長也,以法度爲人之長,故吉無咎。謂天子諸侯而主軍,軍將皆命卿,天子六軍,兵衆之名移矣。正言師者,出兵而多,以軍爲名,次以師名,少旅爲名,言衆,舉中言之也。由此言之,故以師爲大名,不言軍,爲其大悉。不言旅,爲其中。故以師表名,見其得中以兼上下。言軍以軍爲名,謂征伐。次以師爲名,謂君行師從。少以旅爲名,謂卿行旅從之時也。雲“《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爲晉侯。’此小國一軍之見於傳”者,莊十六年傳文。以其新並晉國,雖爲侯爵,以小國軍法命之,故一軍也。雲“故《春秋傳》曰‘廣有一卒,卒偏之兩’”者,宣十二年,欒武子說楚之軍法雲“其君之戎,分爲二廣”,服氏雲:“左右廣各十五乘”。“廣有一卒”,服氏雲:“百人爲卒,言廣有卒爲承也。”“卒偏之兩”,服氏雲:“五十人曰偏,二十五人曰兩。廣既有一卒爲承,承有偏,偏有兩,故曰卒偏之兩。”引之,以證卒是百人、兩爲二十五人意也。
一軍則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疏]“一軍”至“百人”○釋曰:此非掌也,有軍則置之,無則已。府史不言府二人、史六人,而逆言其數者,欲見所置非常,故倒言以見義也。
司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故書“勳”作“勳”。鄭司農雲:“勳讀爲<薰力>。<薰力>,功也。此官主功賞,故曰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勳,香雲反,劉音訓。)
[疏]“司勳”至“十人”○釋曰:此已下六十官,以大司馬主軍法,所有軍事及武勇、官爵、賞賚、整齊之等皆屬焉。序官前後,亦不據尊卑,直取事急者居前,事緩者居後。是以司勳及馬質已下,皆士官而居前,射人、諸子、司士之等,大夫官而居後也。但司馬主征伐,軍無賞,士不往,凡軍以賞爲先。故僖二十八年秋,七月,晉文公獻俘、授馘、飲至、大賞。武王入殷,封功臣謀士,師尚父爲首,故司勳列位在前。上士二人爲官,下士四人爲之佐。府二人主藏文書,史四人作文書草。胥二人爲十長,徒二十人給徭役。○注“故書”至“其功”○釋曰:先鄭不從古書“勳”而從“<薰力>”者,勳是古字,從今之<薰力>也。雲“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者,《司<薰力>職》文。
馬質,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八人。(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賈直。○賈,音嫁,注及下同。)
[疏]注“質平”至“賈直”○釋曰:司馬者,主以供軍之用,馬質主平馬賈買之,故亦列職居前也。然不使與校人相近而在此者,平馬大小賈直,故使與量人相近故也。以其主司馬,故屬夏官。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量猶度也,謂以丈尺度地。○量,音亮,或音良,下同。度,待洛反,下同。)
[疏]注“量猶”至“度地”○釋曰:在此者,以其掌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塗軍社之所理,其中雖有餘事,要以軍事爲重,故亦列職於此也。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小子主祭祀之小事。)
[疏]注“小子”至“小事”○釋曰:在此者,以其職有掌小祭祀羞羊肆,釁軍器,師田掌斬牲徇陳之事,故屬此也。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賈二人,徒八人。
[疏]“羊人”○釋曰:羊人在此者,以其職有掌羊牲又祭祀割牲等之事,羊屬南方火,司馬火官,故在此。按《說卦》雲“《兌》爲羊”,注云:“其畜好剛滷。”又《易說》雲:“大山失金雞,西嶽亡玉羊。”玉羊者,西嶽之精,而羊不在西方者,羊有二義。按《五行傳》雲:“視之不明,則有羊禍。”注云:“羊,畜之遠視者,屬視。”故列在夏官,兌爲羊,又屬西方也。
司?,下士二人,徒六人。(故書“?”爲“ㄡ”。杜子春雲:“ㄡ當爲?,書亦或爲?,?爲私火。”玄謂?讀如予若觀火之觀。今燕俗名湯熱爲觀,則?火謂熱火與?○司?,古喚反。ㄡ,哉約反,李又音灼。觀,古喚反,下同。與,音餘。)
[疏]注“故書”至“火與”○釋曰:在此者,按其職有行火之政令,火屬南方,故在此也。子春不從古書“ㄡ”,還從“?”。“?爲私火”者,民間理爨之火爲私火,亦如後鄭爲熱火也。後鄭“讀如予若觀火”者,盤庚告其羣臣,不欲徙而匿情者,予若觀熱也。我有刑罰如熱火可畏。故引燕俗以湯熱爲觀,亦取熱火之義。後鄭雲“謂熱火與”者,對《秋官·司ピ氏》“以夫燧取火於日”,中爲明者,爲冷火,破字爲疑,故云“與”也。孔安國以觀爲視,我觀汝情如視火,與鄭義異也。若然,司ピ氏不在此者,彼取金義,故在秋官也。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固,國所依阻者也。國曰固,野曰險。《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疏]注“固國”至“其國”○釋曰:鄭雲“固,國所依阻者也”者,欲見固據在國而言。雲“國曰固,野曰險”者,對下文司險是在野之義也。以其《掌固職》雲“掌?城郭、溝池、樹渠之固”,並據國而言,《司險職》雲“周知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皆據在野而言,故知在野曰險。又引《易》者,《易·坎卦·彖》雲:“天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王公設險以守其國。”引之證固是在國,王公設之以守國。若然,《易》雲“王公設險”,險即此固,以其言王公設之,非是在野自然之險者也。是對文則險固異,散則險固通名也。掌固、司險在此者,取整齊之義故也。
司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疆,界也。○疆,居良反,注及後同。)
[疏]“掌疆”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闕,雖未知其事,蓋掌守疆界,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人。(候,候迎賓客之來者。)
[疏]注“候候”至“來者”○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是?迎賓客之事。故《詩》雲“彼候人兮,荷戈與衤殳”,亦是武事,故在此也。
環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環猶?也,以勇力?敵。○環,戶關反,劉戶串反。?,起略反,下同。)
[疏]注“環猶”至“?敵”○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致師,察軍慝”,皆是軍師之事也,故在此也。
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挈”讀如“?發”之?。壺,盛水器也。世主挈壺水以爲漏。○挈,劉苦結反,一音結,又戶結反。盛,音成。)
[疏]注“挈讀”至“爲漏”○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又云:“凡軍事懸壺,以序聚柝。”皆爲軍事,按在此也。鄭讀“挈”如?發之“?”者,《詩》雲“總角之宴”,《毛傳》雲:“總角,結髮。”此鄭依毛傳,?即結之義也。鄭雲“世主挈壺水以爲漏”者,以其稱“氏”,此則官有世功,則以官爲氏,故以世主解之也。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射人”○釋曰:在此者,以其主射事。射即武事,故在此也。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服不,服不服之獸者。)
[疏]注“服不”至“獸者”○釋曰:在此者,以其服不服之獸,象王者伐叛柔服之義,故在此也。
射鳥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射,食亦反。)
[疏]“射鳥氏”○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射鳥。”亦是武事,在此宜也。
羅氏,下士一人,徒八人。(能以羅罔捕鳥者。《郊特牲》曰:“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搏鳥,音博,一音付,本又作捕,音步。)
[疏]注“能以”至“獸者”○釋曰:在此者,按其識雲:“掌羅烏鳥。”亦是武事,故在此也。引《郊特牲》雲“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按彼雲:“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諸侯貢屬焉。”彼大羅氏則此羅氏,爲一。彼稱大,對諸侯。此直曰羅氏,此無所對,故不稱大。此職唯羅鳥,不主獸,彼兼言獸者,諸侯所貢鳥獸屬焉,則兼掌所貢之獸也。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畜謂斂而養之。○畜,許六反,注同,劉許又反。)
[疏]注“畜謂斂而養之”○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養鳥而阜藩教擾之。”是專養鳥,其職注謂“鵝鶩之屬”,是斂而養之。鳥是羽蟲,屬南方,故在此也。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士”○釋曰:在此者,以其職雲“掌以德詔爵,以功詔祿”,與《大司馬》雲“進賢興功”同,故列職於此也。
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或曰庶子。)
[疏]注“諸子”至“庶子”○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若有甲兵之事,則授之車甲。”故亦在此也。鄭雲:“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按其職雲:“掌國子之ヘ。”ヘ,副代父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子皆是ヘ,故鄭歷言之。”雲“或曰庶子”者,按《禮記·燕義》稱此諸子爲庶子,故言或曰,以其《燕禮》有庶子執燭之事,彼稱諸子謂之庶子,故《燕義》兼說天子諸子之事,諸庶爲一,皆掌公卿大夫士之?,故通謂之庶子也。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右謂有勇力之士,充王車右。)
[疏]注“右謂”至“車右”○釋曰:在此者,王車之右,執干戈以衛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知勇力者,其職雲:“國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屬焉。”鄭雲:“選右當於中。”是用勇力充之者也。
虎賁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不言徒,曰虎士,則虎士徒之選有勇力者。○賁,音奔,下同。)
[疏]注“不言”至“力者”○釋曰:在此者,亦衛守王,在此宜也。鄭雲“不言徒曰虎士,則虎士徒之還勇力者”,以其在胥下,例皆是徒,今不言徒而曰虎士,明先是徒之選有勇力者,乃爲之以當徒處。
旅賁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疏]“旅賁氏”○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執戈盾,夾王車而趨,左八人,右八人,車止則持輪。”言旅,見其衆,言賁,見其勇。亦是衛守王事,故在此也。
節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世爲王節所衣服。○爲,於僞反。)
[疏]注“世爲”至“衣服”○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郊祀,二人執戈,送逆屍,從車。”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雲“世爲王節所衣服”,以其著服與王爲節而稱“氏”,故知官有世功,則曰官旅。然凡稱氏者,鄭雖不釋爲世功,但注有詳略,從可知也。
方相氏,狂夫四人。(方相猶言放想,可畏怖之貌。○放想,方丈反,本或作[A105],音同。)
[疏]注“方相”至“之貌”○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可畏怖,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雲“方相猶言放想”者,漢時有此語,是可畏布之貌,故云方相也。
大僕,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僕,中士六人;御僕,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僕,侍御於尊者之名,大僕其長也。)
[疏]注“僕侍”至“長也”○釋曰:在此者,凡言僕御者,是武衛之事。又《大僕職》“凡軍旅田役贊王鼓”,是幾僕御皆連類在此也。大僕已下四官因仍同府史之等者,六僕已下至御僕,乃是別職同官,故同府史也。《小臣》其職雲:“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法儀。”《祭僕》其職雲:“掌受命於王以視祭祀。”《御僕》其職雲:“掌羣吏之逆及庶氏之復。大僕爲長,故連類在此。若然,府、史、胥、徒在御僕下者,是四官別職同官,故共府史胥徒也。
隸僕,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此吏而曰隸,以其事褻。○褻,息列反。)
[疏]注“此吏”至“事褻”○釋曰:在此者,以僕皆在此,故亦在此。但所掌事褻,故別官職,不屬大僕。鄭雲“此吏而曰隸,以其事褻”者,此經言下士二人,即是吏。按《秋官》有“罪隸”已下,是奴稱隸,以其掌褻,故與賤同稱隸也。
弁師,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弁者,古冠之大稱。委貌、緇布曰冠。○弁,皮彥反。稱,尺證反。)
[疏]“弁師”至“四人”○釋曰:在此者,以夏物長大而盛壯,人年長大乃冠,以象夏,故不同司服在《春官》,而在此也。○注“弁者”至“曰冠”○釋曰:按《禮記·郊特牲》及《士冠記》,皆雲夏收、殷?旱、周弁,三代皆祭冠,則弁亦冕也。即是六冕皆得稱弁。若然,皮弁、爵弁自然是弁,故鄭雲“弁者,古冠之大稱”也。雲“委貌、緇布曰冠”者,此二者對皮弁、爵弁、六冕,惟曰冠。若散文亦得言弁,故《司服》雲:“凡田冠弁服,凶事服弁服。”皆得言弁也。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甲,今之鎧也。司甲,兵戈盾官之長。○鎧,苦愛反。盾,常九反,又音九。)
[疏]注“甲今”至“之長”○釋曰:在此者,其職雖闕,但甲者軍師所用,在此宜也。言“甲今之鎧”者,今古用物不同,其名亦異。古用皮謂之甲,今用金謂之鎧,從金爲字也。雲“司甲兵戈盾官之長”者,以其此官下大夫,又在上,已下皆士官,故云長也。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兵”○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五兵、五盾及授兵,從司馬之法。”此亦爲軍事,在此宜也。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戈,今時句孑戟。○句孑,古侯反,下音結。)
[疏]“司戈”至“四人”○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皆武事,故在此也。○注“戈今時句孑戟”○釋曰:按《冬官·冶氏》“爲戈戟”,戈則兩刃,長六尺六寸。戟則三刃,長丈六尺。形既不同,鄭雲“戈句孑戟”而爲一物解之者,鄭舉漢法以況之,漢時見戈有旁出者爲句孑,亦名胡孑,故號戈爲句孑戟也。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司弓矢,弓弩矢ゅ官之長。○ゅ,音服。)
[疏]注“司弓”至“之長”○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六弓、四弩、八矢。”給武之所用,在此宜也。雲“司弓矢,弓弩矢ゅ官之長”者,司弓矢下大夫,已下繕人、槁人皆士官,故得與人爲長也。鄭雲:“司弓弩,即繕人也。”
繕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繕之言勁也,善也。)
[疏]注“繕之”至“善也”○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王之用弓、弩、矢、ゅ。”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雲“繕之言勁也,善也”者,以其所掌弓弩有堅勁而善堪爲王用者,乃入繕人以共王,故鄭爲此解之也。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鄭司農雲:“槁讀爲芻槁之槁,箭?謂之槁。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謂之槁人。”○槁,古老反。?,如字,沈古旱反。)
[疏]注“鄭司”至“槁人”○釋曰:在此者,職雲:“掌六弓、八矢、四弩。”是軍事所用,故在此也。先鄭雲“箭?謂之槁”,按《冬官·矢人》雲“以其?厚,爲之羽深”,後鄭雲“?讀爲槁,謂矢?,古文假借字。”則此槁人非直掌矢槁,兼主弓弩矢ゅ等,而云槁人者,以槁爲主耳。故云“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謂之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右者,參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爲之右焉。○乘,繩證反。)
[疏]注“右者”至“右焉”○釋曰:此戎右並下僕馭在此者,皆是防衛之官,故皆在此。雲“古者參乘”者,若在軍爲元帥,則將居鼓下,將在中,御者在左。若凡平兵車,則射者左,御者居中。若在國,則尊者在左,御者亦中央。其右是勇力之士,執干戈常在左右。故云古者參乘也。雲“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爲之右”者,按《巾車》玉路有五,按下文僕亦有五,惟此戎右已下有三,不見玉路、祀之路之右,又不見木路、田路之右,故以田戎相類,齊祀相因,故以類相兼,故戎右兼田右,齊右兼祀右。若然,僕有五,不兼者,僕難於右,是以六藝之中有五御,而不言右也。按《巾車》,玉路居前,戎路在後。此右在前,又戎右大夫,齊右下大夫,道右上士,戎右官又尊者,夏官主事尚威武,故戎右居前,使官尊也。
齊右,下大夫二人。(充玉路、金路之右。○齊,側皆反,下“齊僕”並注同。)
[疏]注“充玉路之右”○釋曰:充玉路爲主,故云齊。按《曲禮》雲“立如齊”,注“齊謂祭祀時”。則齊雖施於祭前,當祭時亦名齊,故得兼金玉二路。而鄭不言,亦以其齊同故也。
道右,上士二人。(充象路之右。)
[疏]注“充象路之右”○釋曰:在朝所以行道,是以名車爲道車。以中車五路差之,上已有玉、金、革、木之等,此道右當充象路之右可知。不兼而官卑者,以其上四事簡,故使兼。此道右每日視朝,行事繁,故不兼。以其事卑於齊戎之等,故官職卑也。
大馭,中大夫二人。(馭之最尊。○馭,音御。)
[疏]注“馭之最尊”○釋曰:在此者,亦是衛守之事,在此宜也。雲“馭之最尊”者,以其御玉路以祀,故云最尊。以是特尊,不與下同名僕,而謂之大馭也。若然,戎右在前,尚威武,此戎僕在前者,以其僕雖駕馭爲難,仍非武事,故退戎僕於後,進大馭於前也。仍尊戎僕在齊僕之上,而使中大夫爲之,與戎右尊卑同也。
戎僕,中大夫二人。(馭言僕者,此亦侍御於車。)
[疏]注“馭言”至“於車”○釋曰:上大僕已下言“僕”,並是侍御之官稱僕。今此馭車之人亦言僕者,在車亦是侍御之類,故云“亦侍御於車”也。
齊僕,下大夫二人。(古者王將朝覲會同,必齊,所以敬宗廟及神明。○朝,直遙反,後“朝覲”皆同。)
[疏]注“古者”至“神明”○釋曰:齊而敬神明者,按《曲禮》下注雲:“春夏受贄於朝,受享於廟,秋冬一受之於廟。”是朝覲敬宗廟。按《覲禮》及《司儀》,會同之時,設方明於壇上,設六玉以禮方明之神,是會同敬神明。《巾車》雲:“金路,建大?以賓。”則金路主爲賓路。賓路則諸侯與王行朝覲會同之禮,故鄭以朝覲會同以釋齊也。
道僕,上士十有二人。(王朝朝莫夕,主御王以與諸臣行先王之道。○朝,朝上如字,下直遙反。莫,音暮。)
[疏]注“王朝”至“之道”○釋曰:按上齊右見下至齊僕皆三人,唯戎右與道僕人數多者,則戎右有所斬殺,故《左氏傳》晉縛秦囚,萊駒爲右,使萊駒斬之,故人多也。道僕所以特多者,以朝夕在朝,來往駕脫,難而且煩,故人最多也。鄭雲“王朝朝莫夕主御”者,此釋人多之意。雲“王以與諸臣行先王之道”者,此釋稱道之言也。
田僕,上士十有二人。
[疏]“田僕”○釋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時之田,兼有園囿遊獵及取鮮獸之等,亦是事繁而難,故亦特多也。
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疏]“馭夫”○釋曰:按其職雲“掌馭貳車、從車、使車”之等,馭僕之類,故亦在此。馭夫總六十人,按《校人》:“三乘爲皁,皁一趣馬。三皁爲系,系一馭夫。”則馬三十六匹一馭夫,計良二千一百六十匹,則六十馭夫。又駑六麗一師,六師一趣馬,六趣馬一馭夫,則一馭夫主四百三十二匹。駑千二百九十六匹,則馭夫三人,並前六十三人,與此不合者,蓋此《序官》脫三人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校之爲言校也,主馬者必仍校視之。校人,馬官之長。○校,戶教反,字從木,若從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亂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以馬共軍所用,故其職雲:“凡軍事,物馬而頒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馬多故也。○注“校之”至“之長”○釋曰:雲“校之爲言校也”者,讀從《曲禮》與《少儀》效馬、效羊,取效見義,以其養官畜者必效見之。故鄭雲:“主馬者必仍校視之。”仍者,相仍有時數數程見之也。雲“校人馬官之長”者,與下趣馬至圉人爲長,有事皆取長官法度。
趣馬,下士,皁一人,徒四人。(趣馬,趣養馬者也。鄭司農說以《詩》曰“蹶維趣馬”。○趣,七口反,劉清須反,注同。皁,才早反。趣養,清須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衛反。)
[疏]注“趣馬”至“趣馬”○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正良馬而齊其飲食”,是以鄭雲“趣馬趣養馬者”,故在此也。先鄭說以《詩》雲“蹶惟趣馬”者,彼《詩》是剌幽王之詩,其詩臣名蹶,惟作趣馬之官,權寵之例,引以證趣馬是官名也。
巫馬,下士二人,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賈二人,徒二十人。(巫馬,知馬祖、先牧、馬社、馬步之神者。馬疾若有犯焉則知之,是以使與醫同職。)
[疏]“巫馬”至“十人”○釋曰:巫知馬崇,醫知馬病,故連類在此也。有賈者,治馬死生,須知馬價,故有賈人也。○注“巫馬”至“同職”○釋曰:“馬祖”之等,並在下文。有人犯者與爲崇,巫則知之,爲之謝過。必與醫同職者,巫言無崇,則是時氣,及損傷付醫治之,故二官同職也。
牧師,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主牧放馬而養之。○牧,舊音目,劉音茂,沈音木。)
[疏]注“主牧放馬而養之”○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牧地”,是放馬,故與校人連類在此也。
?人,下士,閒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之言數。○?,所求反。數,色主反,數之同。)
[疏]注“?之言數”○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十有二閒之政阜馬佚特”之等,故與馬官連類在此也。
圉師,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馬匹一人,駑馬麗一人。(養馬曰圉。四馬爲乘。良,善也。麗,耦也。○圉,魚呂反。乘,繩證反,注同。麗,如字。)
[疏]“圉師”至“一人”○釋曰:在此者,以其掌養馬也。○注“養馬”至“耦也”○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養馬芻牧之事,以役圉師。亦是爲馬,故亦連類在此也。
職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職,主也,主四方之職貢者。職方氏,主四方官之長。)
[疏]注“職主”至“之長”○釋曰:在此者,司馬主九畿,職方制其貢,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貢賦之事,事繁故也。雲“主四方官之長”者,與下諸言方者爲長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土方氏主四方邦國之土地。)
[疏]注“土方”至“土地”○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國都鄙。”與職方連類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國之土地。
懷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懷,來也,主來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注“懷來”至“其物”○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來遠方之民,致方貢,致遠物。”故與職方連類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注“合方”至“之事”○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達天下之道路,通其財利,同其數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連數在此也。
訓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訓,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道,音導,下同。)
[疏]注“訓道”至“之民”○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誦四方之傳道。”故注云“教導四方之民”,故連類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國之形體。)
[疏]注“形方”至“形體”○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故注云“主制四方邦國之形體”,故連類在此。
山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山師”○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山林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於邦國,使致其珍異之物。”按《王制》雲:“名山大澤不以封。”故天子立山師,以遙掌之使貢,故與職方亦連類在此也。
川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川師”○釋曰:在此者,按其職與山師同,故亦連類在此。
{備逯}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備逯},地之廣平者。○{備逯},音原。)
[疏]注“{備逯}地之廣平者”○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墳衍、原隰之名。”故連類在此也。注云“{備逯},地之廣平者”,《爾雅》文也。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匡,正也,主正諸侯以法則。)
[疏]“匡人”至“八人”○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達法則、匡邦國而觀其慝,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注云“主正諸侯以法則”,故連類在此也。
扌覃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扌覃人,主扌覃序王意,以語天下。○扌覃,他南反,與探同。語,魚據反。)
[疏]注“扌覃人”至“天下”○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雲:“掌誦王志,道國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國而語之。”故注云“主扌覃序王意,以語天下”,故連類在此也。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馬主其軍賦。)
[疏]“都司”至“十人”○釋曰:言“每都上士二人”已下者,此王自以臣爲司馬,遙掌都內。故其職雲“掌都之士庶子及其衆庶、車馬、兵甲之戒令”,聽於國司馬,既是軍,故在此也。○注“都王”至“軍賦”○釋曰:鄭據何知都惟有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不通卿大夫者,按《司裘》雲:“諸侯則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則共麋侯。”卿不入諸侯之中,故知義然。雲“司馬主其軍賦”者,即《司馬法》雲“成出士十人,徒二十人”之等,並是都司馬所主也。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家,卿大夫采地。正猶聽也。公司馬,國司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馬,各自使其家臣爲司馬,主其地之軍賦,往聽政於王之司馬。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
[疏]注“家卿”至“司馬”○釋曰:雲“家卿大夫采地”者,按《載師職》“家邑任稍地”謂大夫采地,“小都任縣地”謂卿之采地,“大都任疆地”謂三公采地,則卿入小都中。今此經直言“家”,而小都入家中,不在上都中者,司馬主軍事,嚴凝爲主,須辨尊卑,故依《司裘》卿與大夫不得稱諸侯者爲家,又不使王臣爲之也。若然,都宗人、家宗人及都士、家士皆使王臣爲之者,都家宗人有祖王之廟,九皇六十四民,王所當祭,故使王臣爲之。都家之士,以獄訟刑罪,王政之重,非王臣不決,故亦使王臣爲之,但非嚴凝,故卿入都耳。雲“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者,其職雲“以聽於國司馬”,對此從下向上則曰公司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