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俗演義稷神
《孝經》說:“稷者,五穀之長。五穀衆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
謹按《春秋左氏傳》:“有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殖百穀疏果,故立以爲稷正也。周棄亦以爲稷,自商以來祀之。”禮緣生以事死,故社稷人祀之也。則祭稷谷,不得以稷米祭。稷反自食也。而邾文公用繒子於次睢之社,司馬子魚諫曰:“古者六畜不相爲用,祭以爲人也,民人,神之主也,用人,其誰享之?”《詩》雲:“吉日庚午,既伯既禱。”豈復殺馬以祭馬乎?《孝經》之說於斯悖矣。未之神爲稷,故以癸未日祠稷於西南,水勝火爲金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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