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者,明於術數而不可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故羣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其賤,近者不得塞其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境內明辨而不相踰越,此之謂治國;故明法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羣黨而成朋;如此,則主弱而臣強,此之謂亂國;故明法曰:“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羣臣不敢爲非;是故羣臣之不敢欺主者,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衆;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以受爵祿而避刑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羣臣,此主道也。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則亂,臣行主道則危,故上下無分,君臣共道,亂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惡死,則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殺之柄專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嘗有也;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於重臣,生殺之柄不制於主而在羣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則必有劫殺之患;專以其法制予人,則必有亂亡之禍;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專授則失。”
凡爲主而不得行其令,廢法而恣羣臣,威嚴已廢,權勢已奪,令不得出,羣臣弗爲用,百姓弗爲使,竟內之衆不制,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如此者,滅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主之道,卑賤不待尊貴而見,大臣不因左右而進,百官條通,羣臣顯見。有罰者,主見其罪。有賞者,主知其功。見知不悖,賞罰不差,有不蔽之術,故無壅遏之患;亂主則不然,法令不得至於民,疏遠鬲閉,而不得聞,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爲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則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閒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禍福之事不通徹,人主迷惑而無從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主者,兼聽獨斷,多其門戶;羣臣之道,下得明上,賤得言貴,故奸人不敢欺;亂主則不然,聽無術數,斷事不以參伍,故無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專國,主明蔽而聰塞,忠臣之慾謀諫者不得進,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羣臣立私而壅塞之,朋黨而劫殺之;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羣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羣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爲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奸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爲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爲也;故明法曰:“不爲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使衆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則奸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羣臣並進,筴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威勢在上,則臣制於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獨在於主,則羣臣畏敬。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法政出於臣,則民不聽;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法政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羣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爲奸;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軸僞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爲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僞。”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爲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爲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爲私,民知事吏之無益,故財貨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軸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以欺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衆強,不爲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爲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奸軸之人不能誤也;故明法曰:“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是故虛言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羣臣以虛譽進其黨,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則羣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爲主用,故明法曰:“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衆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衆者則罰之。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臣無罪而有罰。故功多而無賞,則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污辱之人在官;寄託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如此,則愨願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爲賞而以毀爲罰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務傷也。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奸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故明法曰:“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奸臣之敗其主也,積漸積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則相爲候望於主,下則買譽於民,譽其黨而使主尊之,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其所利害者,主聽而行之。如此,則羣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爲慝,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
主無術數,則羣臣易欺之,國無明法,則百姓輕爲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國事,則羣臣仰利害也;如此,則奸人爲之視聽者多矣,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故明法曰:“佼衆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謂忠臣者,務明法術,日夜佐主,明於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治則奸臣困而法術之士顯;是故邪之所務事者,使法無明,主無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則奸邪之臣困傷矣,是方正之與奸邪不兩進之勢也。奸邪在主之側者,不能勿惡也,惟惡之,則必候主閒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則忠臣無罪而困死,奸臣無功而富貴,故明法曰:“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內無敵,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惡也,失天下,滅宗廟,人主莫不惡也。忠臣之慾明法術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爲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亂主之行爵祿也,不以法令案功勞;其行刑罰也,不以法令案罪過,而聽重臣之所言;故臣欲有所賞,主爲賞之;臣欲有所罰,主爲罰之,廢其公法,專聽重臣,如此,故羣臣皆務其黨,重臣而忘其主,趨重臣之門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於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
明主之治也,明於分職,而督其成事;勝其任者處官,不勝其任者廢免;故羣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亂主則不然,故羣臣處官位,受厚祿,莫務治國者,期於管國之重而擅其利,牧漁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慮其家,不一圖其國。”
明主在上位,則竟內之衆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致治,以安國家。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故屬數雖衆,不得進也;百官雖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故明法曰:“屬數雖衆,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明主者,使下盡力而守法分,故羣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審,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亂主則不然,法制廢而不行,故羣臣得務益其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別,故羣臣得務相貴;如此者,非朝臣少也,衆不爲用也;故明法曰:“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誅盜賊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者小,則爵卑而祿薄;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亂主之治也,處尊位,受厚祿,養所與佼,而不以官爲務,如此者,則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爲事,故官失職。”
明主之擇賢人也,言勇者試之以軍,言智者試之以官,試于軍而有功者則舉之,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職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見也,如白黑之分。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試,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專任法不自舉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者,安主上利萬民者也;夫破軍殺將,戰勝攻取,使主無危亡之憂,而百姓無死虜之患,此軍士之所以爲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內,使強不凌弱,衆不暴寡,萬民驩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所以爲功也。匡主之過,救主之失,明理義以道其主,主無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爲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有功者賞,亂法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審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於法則行,不合於法則止;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其言則誅;故言智能者,必有見功而後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後廢之;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爲爵祿以勸之。立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爲刑罰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賞,案其罪而行罰;如此,則羣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也,毀無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制羣臣,擅生殺,主之分也。縣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勢尊顯,主之分也。卑賤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聽從,臣之分也。故君臣相與,高下之處也。如天之與地也,其分晝之不同也,如白之與黑也。故君臣之閒明別,則主尊臣卑,如此,則下之從上也,如響之應聲;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隨形;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以令則行,以禁則止,以求則得,此之謂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閒,明別則易治。”
明主操術任臣下,使羣臣效其智能,進其長技,故智者效其計,能者進其功,以前言督後事,所效當則賞之,不當則誅之。張官任吏治民,案法試課成功,守法而法之,身無煩勞而分職,故明法曰:“主雖不身下爲,而守法爲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