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夫論斷訟 第十九

五代不同禮,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蓋世推移而俗化異也〔二〕。俗化異則亂原殊,故三家符世〔三〕,皆革定法〔四〕。高祖制三章之約〔五〕,孝文除克膚之刑〔六〕,是故自非殺傷盜臧,〔七〕文罪之法,輕重無常,各隨時宜,要取足用勸善消惡而已〔八〕。

〔一〕○鐸按:東漢獄訟繁興,其流有二:一則王侯驕淫負債,殘掠官民;一則奸徒迫嫁婦人,利其聘幣。禍根所在,紿欺而已。故節信議重罰塞原而着之篇。

〔二〕史記秦始皇紀:‘李斯曰:“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漢書武帝紀元朔六年詔曰:“朕聞五帝不相復禮,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韓安國傳:‘王恢曰:“臣聞五帝不相襲禮,三王不相復樂,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匡衡傳:‘衡上疏曰:“臣聞五帝不同禮,三王各異教,民俗殊務,所遇之時異也。”’數家語意相襲,而文或少異。淮南子齊俗訓雲:“世異則事變,時移則俗易。”修務訓高誘注:‘“推移”猶“轉易”也。’

〔三〕“符”當作“御”,御、符字形相近。或當爲“撫”,聲之誤也。“御世”見敘錄,“撫世”見忠貴、三式、德化篇。○鐸按:御、符字形絕遠,無緣致誤。或說是已 ,而未得其字。今按“符”當作“拊”。拊、撫古通用,故“拊掌”或作“撫掌”,“撫循”或作“拊循”,詩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後漢書樑竦傳引“拊”作“撫”也。“撫世”字古書常見,故他篇皆作“撫”。此“拊”字若不誤爲“符”,則後人亦必改爲“撫”矣。凡因訛誤而轉足考見元本之舊者,多類此。

〔四〕管子正世篇雲:“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設賞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而變,因俗而動。”商子更法篇雲:“伏犧、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壹言篇雲:“聖人之爲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爲之治,度俗而爲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於時而行之則不幹。”

〔五〕漢書高帝紀:‘元年,召諸縣豪傑曰:“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服虔曰:“隨輕重製法也。”

〔六〕漢書文帝紀:“十三年,除肉刑法。”刑法志載詔雲:“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與“刻”通,說文雲:“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七〕“臧”程本作“賊”,誤。漢書高帝紀李奇注云:“傷人有曲直,盜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

〔八〕漢書刑法志雲:‘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循吏黃霸傳:‘張敞雲:“漢家承敝通變,造起律令,即以勸善禁奸。條貫詳備,不可復加。”’

夫製法之意,若爲藩籬溝塹以有防矣〔一〕,擇禽獸之尤可數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雖衆,然其原少;君事雖繁 ,然其守約。知其原少奸易塞,見其守約政易持〔二〕。塞其原則奸宄絕〔三〕,施其術則遠近治。

〔一〕楚語云:“爲之關鑰蕃籬而遠備閉之。”“塹”當作“塹”。說文雲:“塹,坑也。”周禮雍氏:“春令爲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鄭注:“阱,穿地爲塹,所以御禽獸。”

〔二〕舊作“治”,據下文改。

〔三〕鹽鐵論申韓篇雲:“塞亂原而天下治。”大戴禮盛德篇雲:“刑罰之所從生有源,不務塞其源而務刑殺之,是爲民設陷以賊之也。”

今一歲斷獄,雖以萬計〔一〕,然辭訟之辯〔二〕,鬥賊之發,鄉部之治,獄官之治者〔三〕,其狀一也。本皆起民不誠信,而數相欺紿也〔四〕。舜敕龍以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五〕,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喉舌〔六〕,以元示民〔七〕。孔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爲階〔八〕。”“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九〕。”脈脈規規〔一0〕,常懷奸唯〔一一〕,昧冒前利,不顧廉恥〔一二〕,苟且中〔一三〕,後則榆解奴抵〔一四〕,以致禍變者,比屋是也。

〔一〕漢書董仲舒傳雲:“一歲之獄,以萬千數。”鹽鐵論申韓篇雲:“今斷獄歲以萬計。”

〔二〕說文雲:“■,罪人相與訟也。辯,治也。從言在■之間。”

〔三〕漢書晁錯傳雲:“獄官主斷。”○鐸按:“獄官之治”,“治”字覆上文,疑當作“決”。淮南子時則訓:“審決獄”,高注:“決,斷也。”是其義。

〔四〕漢書韓延壽傳雲:“吏民不忍欺紿”,“紿”與“詒”同。

〔五〕書堯典。

〔六〕“喉”舊作“唯”。詩烝民雲:“王之喉舌。”○鐸按:凡從“侯”從“隹”之字,隸書往往訛溷。淮南子兵略訓:“疾如鍭矢”,今本“鍭”作“錐”;方言:“雞雛,齊、魯之間謂之●子”,今本作“秋侯子”;墨子非命下篇:“非將勤勞其喉舌”,今本作“惟舌”,皆以字形相似而誤。說見讀書雜誌卷九。

〔七〕“元”當爲“玄德”之“玄”。荀子正論篇雲:“上週密則下疑玄矣。”○俞樾雲:‘讀“元”爲“玄”非是。汪又引荀子“上週密則下疑玄矣”,如此又讀“玄”爲“眩”,與前說歧異,而義益不通矣。汪所據者元刻本,而漢魏叢書本作“以示小民”,今鄂局本從之,文義明白,不必徇元本之訛,曲爲之說。’○鐸按:王氏讀書雜誌九墨子三引作“以示下民”,雖不知所據何本,然知其亦不以作“以元示民”者爲是。又荀子正論篇“疑玄”,解蔽篇作“疑元”,並即“疑眩”,是汪說義涉兩歧。

〔八〕易繫辭上傳。

〔九〕繫辭下傳。

〔一0〕玉篇雲:“眽眽,奸人視也。”亦作“?”漢書東方朔傳雲:“跂跂脈脈善緣壁”,顏師古注:“脈脈,視貌。”莊子秋水篇雲:“規規然自失”,釋文雲:“規規,驚視自失貌。”荀子非十二子篇:“莫莫然,瞡瞡然”,楊倞注:‘“瞡”與“規”同。規規,見小之貌。’按“莫莫”與“脈脈”聲亦相近。

〔一一〕“唯”當爲“詐”。禮記經解雲:“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奸詐。”王侍郎雲:‘“唯”疑“睢”,“奸睢”猶“恣睢”。’○鐸按:作“詐”是。

〔一二〕襄廿六年左傳雲:“楚王是故昧於一來”,杜注:‘“昧”猶“貪冒”。’周語云:“戎、狄冒沒輕儳,貪而不讓。”“昧冒”猶“冒沒”也。漢書匈奴傳雲:“單于鹹棄其愛子,昧利不顧。”說苑正諫篇雲:“‘吳王欲伐荊,舍人少孺子曰:“園中有樹,其上有蟬。蟬高居悲鳴飲露,不知螳螂在其後也。螳螂委身曲附欲取蟬,而不知黃雀在其傍也。黃雀延頸欲啄螳螂,而不知彈丸在其下也。此三者,皆欲得其前利,而不顧其後之有患也。”’鹽鐵論結和篇雲:“登得前利,不念後咎。”

〔一三〕“中”下脫一字。

〔一四〕“榆”蓋“偷”之誤。解,讀爲“懈”。“奴抵”字未詳。

非唯細民爲然,自封君〔一〕王侯貴戚豪富,尤多有之。假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千萬,不肯償責。小民守門號哭啼呼,曾無怵惕慚怍哀矜之意〔二〕。苟崇聚酒徒無行之人〔三〕,傳空引滿〔四〕,啁啾罵詈〔五〕,晝夜鄂鄂,慢遊是好〔六〕。或毆擊責主,入〔七〕於死亡,羣盜攻剽,劫人無異〔八〕。雖會赦贖,不當復得在選闢之科,而州司公府反爭取之。且觀諸敢妄驕奢而作大責者,必非救飢寒而解困急,振貧窮而行禮義者也,鹹以崇驕奢而奉淫湎爾〔九〕。

〔一〕“君”字舊脫。

〔二〕崔實政論雲:“今官之接民,甚多違理,作使百工,及從民市,輒設計加以誘來之,器成之後,更不與直。老弱凍餓,痛號道路,守闕告哀,終不見省。”孟子云:“皆有怵惕惻隱之心。”書呂刑雲:“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

〔三〕史記酈生傳雲:“吾高陽酒徒也。”淮陰侯傳雲:“始爲布衣時,貧無行。”漢書五行志:‘谷永雲:“崇聚票輕無誼之人,以爲私客。’○鐸按:酈生“高陽酒徒”之語,在朱建傳內。崇、叢古字通。說文:“叢,聚也。”書酒誥:“矧曰其敢崇飲”,傳:“崇,聚也。”忠貴篇:“崇聚羣小”,並二字平列。

〔四〕漢書敘傳雲:“趙、李諸侍中,皆引滿舉白。”孟康曰:“舉白,見驗飲酒盡不也。”“傳空”猶“舉白”也。○鐸按:“傳空”猶“舉白”,想當然耳。

〔五〕禮記三年問雲:“猶有啁■之頃焉”,釋文:“啁■,聲。”“啁啾”與“啁■”同。文選長笛賦李善注引蒼頡篇:“啾,衆聲也。”史記魏豹傳雲:“漢王慢而侮人,罵詈諸侯羣臣,如罵奴耳。”

〔六〕書皋陶謨雲:“惟慢遊是好。”又云:“罔晝夜??。”按?、鄂聲相近。幽州人謂“?”爲“鄂”,見釋名釋形體。○鐸按:洪亮吉雲:‘潛夫論雲:“晝夜鄂鄂”,則今文“?”又作“鄂”也。’

〔七〕“入”舊作“人”。

〔八〕史記酷吏傳雲:“義縱少年時,嘗與張次公俱,攻剽爲羣盜。”貨殖傳雲:“閭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晉書刑法志陳羣新律序雲:“舊律,盜律有劫略。”

〔九〕成二年左傳雲:“淫湎毀常。”詩蕩雲:“天不湎爾以酒”,釋文引韓詩云:“飲酒閉門不出客,曰湎。”

春秋之義,責知誅率〔一〕。孝文皇帝至寡動,欲任德〔二〕,然河陽侯陳信坐負六月免國〔三〕。孝武仁明,周陽侯田彭祖坐當軹侯宅而不與免國〔四〕,黎陽侯邵延坐不出持馬,身斬國除〔五〕。二帝豈樂以錢財之故〔六〕而傷大臣哉?乃欲絕詐欺之端〔七〕,必國家之〔八〕法,防禍亂之原〔九〕,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萬家蒙乎福者,聖主行之不疑。永平時〔一0〕,諸侯負責,輒有削絀之罰。此其後皆不敢負民,而世自節儉,辭訟自消矣〔一一〕。

〔一〕王侍郎雲:‘公羊桓五年:“葬陳桓公”,何休注云:“不月者,責臣子也。知君父有疾,當營衛,不謹而失之也。”襄二十五年:“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何休注云:“君子不怨所不知,故與巢得殺之。”是責知也。昭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何休注云:“立王子朝,獨舉尹氏,出奔幷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先誅渠率,後治其黨。”是誅率也。’繼培按:後漢書孔融傳雲:“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以上,皆應知情。”即“責知”之意。鹽鐵論疾貪篇雲;“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率也。”漢書孫寶傳雲:“春秋之義,誅首惡而已。”皆用公羊誼。○鐸按;王紹蘭又補公羊一條,見序(載附錄)。

〔二〕○鐸按:邵本“動欲”二字互易,似可從。漢書景帝紀元年詔曰:“孝文皇帝減耆欲”,即此所謂“至寡慾”也。又贊雲:“專務以德化民”,即此所謂“動任德”也。

〔三〕“月”舊作“日”。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雲:“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奪侯。”○鐸按:“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雲:“孝文三年,河陽侯陳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免。”

〔四〕漢書外戚恩澤侯表作“田祖坐當歸軹侯宅,不與,免”,此脫“歸”字。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亦作彭祖。軹侯作章侯,誤。表無“章侯”。軹者,薄昭所封國也。○鐸按:漢表脫“彭”字。

〔五〕“除”舊空,據程本。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作犁侯,漢書功臣表作黎侯,並無“陽字”,此蓋與“周陽”相涉而誤。“邵”,史、漢並作“召”。漢書顏師古注云:“時發馬給軍,匿而不出也。”按武帝紀:“元狩五年,天下馬少,平牡馬匹二十萬。”食貨志雲:“車騎馬乏,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着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牡馬。”“持馬”蓋“特馬”之誤,“特馬”即“牡馬”。周禮校人:“凡馬,特居四之一。”鄭司農雲:“四之一者,三牝一牡。”○鐸按:“持馬”兩表並誤。

〔六〕莊子徐■鬼篇雲:“錢財不積,則貪者憂。”

〔七〕漢書王尊傳雲:“絕詐欺之路。”

〔八〕“之”字舊脫。

〔九〕漢書金日磾傳雲:“亂國大綱,開禍亂原。”春秋繁露度制篇雲:“凡百亂之源,皆出嫌疑纖微,以漸寖稍長至於大。聖人章其疑者,別其微者,絕其纖者,不得嫌,以蚤防之。聖人之道衆,堤防之類也。”

〔一0〕永平,後漢明帝紀元。

〔一一〕史記平津侯傳後載王元后詔雲:“儉化俗民,則尊卑之序得,而骨肉之恩親,爭訟之原息。”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封事雲:“崇推讓之風,以銷分爭之訟。”“消”與“銷”同。

今諸侯貴戚,或曰〔一〕敕民〔二〕慎行,德義無違,制節謹度〔三〕,未嘗負責,身絜規避〔四〕,志厲青雲〔五〕。或既欺負百姓,上書封租,願且償責〔六〕,此乃殘掠官民〔七〕,而還依縣官也〔八〕,其誣罔慢易〔九〕,罪莫大焉〔一0〕。

〔一〕“曰”字誤。○鐸按:“曰”蓋“有”之誤。或、有古同聲,故連用。

〔二〕王先生雲:‘“民”疑“己”之誤。’○鐸按:疑當作“敕身”。

〔三〕孝經。

〔四〕王先生雲:‘“規避”當作“圭璧”。’繼培按:後漢書馮衍傳衍說鮑永雲:“圭璧其行。”

〔五〕淮南子泛論訓文。

〔六〕後漢書孝明八王傳雲:“樑節王暢少驕貴,頗不尊法度。樑相舉奏暢不道。暢慚懼,上疏辭謝,不敢復有所橫費,租入有餘,乞裁食睢陽、谷孰、虞、蒙、寧陵五縣。”此類是也。

〔七〕“掠”與“略”同,注見下。

〔八〕“依”讀爲“薆”,蔽也。史記絳侯世家索隱雲:“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爲縣官者,夏家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官也。”○鐸按:說文:“依,倚也。”廣雅釋詁三:“依,恃也。”“還依縣官”者,言反倚恃天子之寵以自保。後漢書孝明八王傳樑節王暢傳雲:‘暢上疏辭謝,乞裁食五縣(全文見上注引)。詔報曰:“朕惟王至親之屬,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紛紛有言。今王深思悔過,朕惻然傷之。王其強食自愛!”暢固讓,章數上,卒不許。’蓋天子不許封租,則官民爲之杜口,而王侯之負債自若也。故曰“其誣罔慢易,罪莫大焉”。汪讀“依”爲“薆”,未得其恉。

〔九〕“罔”程本作“國”,誤。“誣罔”亦漢時律令文,漢書武帝紀:“元鼎五年,樂通侯欒大坐誣罔”是也。說文雲:“嫚,侮易也。”經典通作“慢”,大戴禮子張問入官篇雲:“慢易者,禮之所以失也。”○鐸按:說文:“●,輕也。”蒼頡篇:“●,慢也。”書傳通以“易”爲之。誣罔、慢易並二字平列。

〔一0〕昭五年左傳:‘昭子曰:“豎牛禍叔孫氏,使亂大從,罪莫大焉。”’

孝經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今欲變巧僞以崇美化,息辭訟以閒官事者,莫若表顯有行〔一〕,痛誅無狀〔二〕,導文、武之法,明詭詐之信〔三〕。

〔一〕白虎通辟雍篇雲:“顯有能,褒有行。”

〔二〕晏子春秋諫下雲:“痛誅其罪。”

〔三〕“信”疑“罰”。

今侯王貴戚不得浸廣〔一〕,奸宄遂多。豈謂每有爭鬥辭訟,婦女必致此乎?亦以傳見。凡諸禍根不早斷絕〔二〕,則或轉而滋蔓,〔三〕人〔四〕若斯邪〔五〕。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務念〔六〕,臣主之所以憂勞者〔七〕,其本皆鄉亭之所治者,大半詐欺之所生也〔八〕。故曰:知其原少則奸易塞也,見其守約則政易持也〔九〕。

〔一〕下有脫文。○鐸按:“得”讀爲“德”。“浸廣”與“遂多”對,即有脫文,亦當在“浸廣”上。

〔二〕韓非子初見秦篇雲:“削跡無遺根,無與禍鄰,禍乃不存。”漢書匈奴傳:‘陳饒曰:“椎破故印,以絕禍根。”’

〔三〕隱元年左傳雲:“無使滋蔓。”

〔四〕疑“必”。○鐸按:疑“令”。

〔五〕疑“也”。○鐸按:“邪”猶“耳”。

〔六〕昭六年左傳雲:“明察之官。”○鐸按:“念”當作“急”。“急”本作“●”,故訛。

〔七〕越語:‘范蠡曰:“爲人臣者,君憂臣勞。”’

〔八〕漢書刑法志雲:“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傑務私,奸不輒得,獄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鄉亭之獄曰豻。”

〔九〕“奸宄遂多”至此,當在篇末,蓋總結一篇之意。○鐸按:“奸宄遂多”,下接“或婦人之行”,文義自順。錯簡乃自“豈謂”至“易持也”一段。

或婦人之行,貴令鮮絜〔一〕,今以〔二〕適矣,無顏復入甲門〔三〕,縣官原之〔四〕,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亂之本原〔五〕,不惟貞絜所生者之言也〔六〕。貞女不二心以數變〔七〕,故有匪石之詩〔八〕;不枉行以遺憂〔九〕,故美歸寧之志〔一0〕。一許不改,蓋所以長貞絜而寧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一一〕,此本無廉恥之家,不貞專之所也〔一二〕。若然之人,又何醜■?〔一三〕輕薄父兄,淫僻婦女〔一四〕,不惟義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一五〕,逃亡抵中〔一六〕,乎〔一七〕以致於刳腹芟頸滅宗之禍者〔一八〕,何所無之?

〔一〕詩採蘋鄭箋雲:“婦人之行,尚柔順,自潔清。”“鮮絜”猶言“潔清”。荀子宥坐篇:‘“孔子曰:“夫水,以出以入,以就鮮絜。”’

〔二〕“以”、“已”同。

〔三〕“適”下當有“乙”字。古人稱人以甲乙。韓非子用人篇雲:“罪生甲,禍歸乙。”此其例也。周禮司剌疏雲:“甲乙者,興喻之義。”○鐸按:日知錄二十三有“假名甲乙”條,說頗備。

〔四〕周禮司厲疏雲:“漢時名官爲縣官,非謂州縣也。”

〔五〕“亂”上當有“治”字,說見述赦篇。○鐸按:“必”當依述赦篇作“此”。

〔六〕詩南有喬木鄭箋雲:“賢女雖出遊流水之上,人無慾求犯禮者,亦由貞絜使之然。”蝃蝀箋雲:“淫奔之女,大無貞絜之信。”

〔七〕史記田單傳論:‘王蠋曰:“貞女不更二夫。”’成三年左傳雲:“無有二心。”

〔八〕柏舟。○鐸按:邶風柏舟。

〔九〕詩斯干雲:“無父母詒罹”,毛傳:“罹,憂也。”鄭箋雲:“無遺父母之憂。”史記韓安國傳:‘帝謝太后曰:“兄弟不能相教,乃爲太后遺憂。”’

〔一0〕詩葛覃雲:“歸寧父母”,毛傳:“寧,安也。父母在,則有時歸寧。”草蟲箋雲:“君子待己以禮,庶自此可以寧父母。”

〔一一〕詩氓。

〔一二〕詩關雎:“窈窕淑女”,毛傳:“幽閒貞專之善女。”文選顏延年秋胡詩李善注引薛君韓詩章句曰:“窈窕,貞專貌。”列女傳宋鮑女宗雲:“婦人以專一爲貞。”樑寡高行傳頌雲:“貞專精純。”史記秦始皇紀會稽刻石雲:“有子而嫁,倍死不貞。”

〔一三〕方言云:“●,恨也。”“■”與“●”同。

〔一四〕禮記經解雲:“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闢之罪多。”列女傳周主忠妾傳頌雲:“主妻淫僻。”

〔一五〕史記貨殖傳雲:“善治生者,能擇人而任時。”

〔一六〕史記孟嘗君傳:‘馮驩雲:“不足者雖守而責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終無以償。上則爲君好利,不愛士民;下則有離上抵負之名。”’周禮朝士:“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鄭注:“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義與“抵負”、“抵冒”同。

〔一七〕“乎”當作“卒”,屬下讀。乎、卒字形相近,儀禮士冠禮:“啐醴”,鄭注:‘“啐”古文爲“呼”。’此其比也。

〔一八〕呂氏春秋順說篇雲:“刈人之頸,刳人之腹”。“芟”當作“艾”,“艾”與“刈”通。○鐸按:“芟”當作“殳”。釋名:“殳,殊也。”昭廿三年左傳釋文引說文:“殊,一曰:斷也。”“殳頸”猶“斷頸”耳。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則爲之立禮制而崇德讓〔一〕;人所可已者,則爲之設法禁而明賞罰〔二〕。今市賣勿相欺,婚姻無相詐,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義順法,遏絕其原〔三〕。初雖慚■於一人,然其終也,長利於萬世〔四〕。小懲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濟頑兇也〔六〕。

〔一〕舊脫“不”字。鹽鐵論散不足篇雲:“宮室輿馬,衣服器械,喪祭飲食,聲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聖人爲之制度以防之。”禮記坊記雲:“禮者,因人之情而爲之節文,以爲民坊者也。”

〔二〕韓非子五蠹篇雲:“明其法禁,必其賞罰。”

〔三〕書呂刑雲:“遏絕苗民。”管子正法篇雲:“遏之以絕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周語云:“王天下者,必先諸民,然後庇焉,則能長利。”韓非子難一:‘文公曰:“雍季言,萬世之利也。”’

〔五〕易繫辭下傳。“戒”王本作“誡”。

〔六〕“小”下當脫“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二〕。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絕其後〔六〕,奸亂絕則太平興矣〔七〕。

〔一〕漢書陳萬年傳顏師古注:“大要,大歸也。”

〔二〕昭卅一年左傳雲:“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

〔三〕○鐸按:漢書朱博傳:“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詔決事,更三赦。”師古注:“又經三赦也。”更、經一聲之轉。

〔四〕漢時有劇縣、平縣之目,見後漢書安帝紀永初元年。

〔五〕“其”舊作“者”,據何本改。

〔六〕說苑政理篇雲:“刑者,懲惡而禁後者也。”

〔七〕史記秦始皇紀雲:“欲以興太平。”漢書路溫舒傳雲:“太平之風,可興於世。”

又貞絜寡婦,或男女備具,財貨富饒〔一〕,欲守一醮之禮〔二〕,成同穴之義〔三〕,執節堅固〔四〕,齊懷必死〔五〕,終無更許之慮〔六〕。遭值不仁世叔〔七〕,無義兄弟,或利其娉幣〔八〕,或貪其財賄〔九〕,或私其兒子,則強中欺嫁〔一0〕,處〔一一〕迫脅遣送,人〔一二〕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一三〕,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人命自殺也〔一四〕。

〔一〕漢書地理志雲:“民以富饒。”

〔二〕禮記郊特牲雲:“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鄭注:‘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爲“醮”。’列女傳蔡人之妻曰:“適人之道,一與之醮,終身不改”。宋鮑女宗雲:“婦人一醮不改。”陳寡孝婦傳頌同。

〔三〕詩大車雲:“死則同穴。”

〔四〕列女傳齊孝孟姬頌雲:“孟姬好禮,執節甚公。”漢書賈捐之傳雲:“守道堅固,執義不回。”

〔五〕列女傳節義傳序雲:“惟若節義,必死無二。”召南申女傳雲:“守節持義,必死不往。”

〔六〕列女傳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終不以身更貳醮。”

〔七〕爾雅釋親雲:“父之晜弟,先生爲世父,後生爲叔父。”

〔八〕漢書陳平傳雲:“平貧,乃假貸幣以聘。”“聘”與“娉”同。

〔九〕淮南子覽冥訓高誘注云:“齊之寡婦無子,不嫁,事姑謹敬。姑無男有女。女利母財,令母嫁婦。婦益不肯。”正此類也。詩氓雲:“以爾車來,以我賄遷。”毛傳:“賄,財;遷,徙也。”鄭箋:“徑以女車來迎我,我以所有財遷徙就女也。”貪其財賄,奪之使不得遷矣。

〔一0〕桓九年紀季姜歸於京師,穀梁傳雲:“爲之中者歸之也。”範寧注:“中,謂關與婚事。”

〔一一〕○鐸按:“處”疑當作“遽”。

〔一二〕○鐸按:“人”即“婦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婦人”。

〔一三〕莊卅二年公羊傳雲:“季子和藥而飲之。”

〔一四〕“命”當爲“令”。漢書景十三王傳雲:“河間王元迫脅凡七人,令自殺。”又云:“趙王元迫脅自殺者,凡十六人。”

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執〔一〕,連日乃緩,與強掠人爲妻無異〔二〕。婦人軟弱〔三〕,猥爲衆強所扶與執迫〔四〕,幽阨連日,後雖欲復修本志,嬰絹〔五〕吞藥〔六〕。

〔一〕說文雲:“●,扶也。”“將”即“●”字。漢書外戚傳孝景王皇后傳雲:“女逃匿,扶將出拜。”後漢書列女陰瑜妻傳雲:“扶抱載之。”

〔二〕史記陳丞相世家雲:“曾孫何坐略人妻。”“掠”與“略”同。方言云:“略,強取也。”

〔三〕廣韻雲:‘Q,柔也。“軟”俗。’史記貨殖傳雲:“妻子軟弱。”按Q、軟蓋“●”之別體。說文雲:“●,弱也。”漢書王尊傳又作“耎弱”。

〔四〕○鐸按:“與”疑“舁”,說文:“舁,共舉也。”

〔五〕漢書司馬遷傳雲:“嬰金鐵受辱”,顏師古注:“嬰,繞也。”史記秦始皇紀後班固論雲:“素車嬰組。”“嬰絹”猶“嬰組”,即上雲“自縊”也。

〔六〕下有脫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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