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集註堯曰第二十

凡三章。

堯曰:“諮!爾舜!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此堯命舜,而禪以帝位之辭。諮,嗟嘆聲。歷數,帝王相繼之次第,猶歲時氣節之先後也。允,信也。中者,無過不及之名。四海之人困窮,則君祿亦永絕矣,戒之也。舜亦以命禹。舜後遜位於禹,亦以此辭命之。今見於虞書大禹謨,比此加詳。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簡在帝心。朕躬有罪,無以萬方;萬方有罪,罪在朕躬。”此引商書湯誥之辭。蓋湯既放桀而告諸侯也。與書文大同小異。曰上當有湯字。履,蓋湯名。用玄牡,夏尚黑,未變其禮也。簡,閱也。言桀有罪,己不敢赦。而天下賢人,皆上帝之臣,己不敢蔽。簡在帝心,惟帝所命。此述其初請命而伐桀之辭也。又言君有罪非民所致,民有罪實君所爲,見其厚於責己薄於責人之意。此其告諸侯之辭也。周有大賚,善人是富。賚,來代反。此以下述武王事。賚,予也。武王克商,大賚於四海。見周書武成篇。此言其所富者,皆善人也。詩序雲“賚所以錫予善人”,蓋本於此。“雖有周親,不如仁人。百姓有過,在予一人。”此周書太誓之辭。孔氏曰:“周,至也。言紂至親雖多,不如周家之多仁人。”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權,稱錘也。量,鬥斛也。法度,禮樂制度皆是也。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興滅繼絕,謂封黃帝、堯、舜、夏、商之後。舉逸民,謂釋箕子之囚,復商容之位。三者皆人心之所欲也。所重:民、食、喪、祭。武成曰:“重民五教,惟食喪祭。”寬則得衆,信則民任焉,敏則有功,公則說。說,音悅。此於武王之事無所見,恐或泛言帝王之道也。楊氏曰:“論語之書,皆聖人微言,而其徒傳守之,以明斯道者也。故於終篇,具載堯舜諮命之言,湯武誓師之意,與夫施諸政事者。以明聖學之所傳者,一於是而已。所以着明二十篇之大旨也。孟子於終篇,亦歷敘堯、舜、湯、文、孔子相承之次,皆此意也。”

子張問於孔子曰:“何如斯可以從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惡,斯可以從政矣。”子張曰:“何謂五美?”子曰:“君子惠而不費,勞而不怨,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費,芳味反。子張曰:“何謂惠而不費?”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擇可勞而勞之,又誰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貪?君子無衆寡,無小大,無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驕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視,儼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焉,於虔反子張曰:“何謂四惡?”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出,去聲。虐,謂殘酷不仁。暴,謂卒遽無漸。致期,刻期也。賊者,切害之意。緩於前而急於後,以誤其民,而必刑之,是賊害之也。猶之,猶言均之也。均之以物與人,而於其出納之際,乃或吝而不果。則是有司之事,而非爲政之體。所與雖多,人亦不懷其惠矣。項羽使人,有功當封,刻印刓,忍弗能予,卒以取敗,亦其驗也。尹氏曰:“告問政者多矣,未有如此之備者也。故記之以繼帝王之治,則夫子之爲政可知也。”

子曰:“不知命,無以爲君子也。程子曰:“知命者,知有命而信之也。人不知命,則見害必避,見利必趨,何以爲君子?”不知禮,無以立也。不知禮,則耳目無所加,手足無所措。不知言,無以知人也。”言之得失,可以知人之邪正。尹氏曰:“知斯三者,則君子之事備矣。弟子記此以終篇,得無意乎?學者少而讀之,老而不知一言爲可用,不幾於侮聖言者乎?夫子之罪人也,可不念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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