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外集拾遗补编关于废止《教育纲要》的签注

  案《教育纲要》虽不过行政首领对于教育之政见,然所列三项,均已现为事实,见于明令,此后分别修改,其余另定办法;在理论上言之,固已无形废弃,然此惟在通都大邑,明达者多,始能有此结果。而乡曲教师,於此种手续关系,多不能十分明瞭。《纲要》所列,又多与旧式思想相合,世人乐於保持,其他无业游民亦可藉此结合团体(如托名研究经学,聚众立社之类),妨害教育。是《纲要》虽若消灭,而在一部份人之心目中,隐然实尚存留。倘非根本取消,恐难杜绝歧见。故窃谓此种《纲要》,应以明文废止,使无论何人均不能发生依坿之见,始于学制上行政上无所妨害。至于法令随政局而屡更,虽易失遵守之信仰,然为正本清源计,此次不得不尔。凡明白之国民,当无不共喻此意。一俟宗旨碻定,发号施令均出一辙,则一二年中信仰自然恢复,所失者小,而所得则甚大也。

周树人注。

Previous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