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們倘略加研究,便覺得所謂“人格”,人人看法不同。在統治者看來,往往覺得奴性並無背於人格;在革命者看來,和罪惡妥協都是人格的破產。從前認女子殉夫或上門守節是女子的無上的好人格,現在卻不值得識者之一笑。這樣看來,所謂“人格”,還該需要一種新標準。我以爲人格的新標準,應以對社會全體生活有何影響爲中心;對於社會全體生活有利的便是好的,對於社會全體生活有害的便是壞的。例如壓迫者榨取者之歡迎“奴性”,是要利用多數人以供少數人享用的工具,這於全體生活是有害無利,是很顯然的,關於第二個P的“主義”,也可以這同樣的標準做測量的尺度。
第三個P和第四個P合起來講,有了“計劃”還要“可行”,這便是說計劃要能對準現實,作對症下藥的實施,不是徒唱高調的玩意兒。但是有時“計劃”之“可行”,雖爲識見深遠者所預見,往往爲眼光淺短者所無從瞭解,囂然以高調相識,爲積極進行中的莫大障礙。在這種情況之下,便靠實有真知灼見者之力排衆議,以堅毅的精神,和困難作殊死戰。等到成績顯然,水落石出,盲目地反對或阻礙有如沸湯灌雪,立見消融。所以第四個P的辨別判斷,尤恃有超卓的識見,對於現實須具有豐富縝密的觀察。
(原載1932年12月3日《生活》週刊第7卷第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