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朋友因而證明法國警察是受過教育,故能近人情如此。
同時另一位在英國住過的朋友,便說:此乃法人的民族性,與警察受過教育與否無關。如此二事發生在英國,則英國警察之處理,便無二致,結果,兩位仁兄也受同一的處罰。其理由必是:不管你初來也罷,久住也罷,你們既來英國,你們就該入國問禁,而英國的法律也絕不能在本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發生歧異。
由此故事,便足說明英國人的法律精神,譬如一個紅頭阿三在一般英國紳士的眼中,似乎不見得有好高的地位,自然更說不上權力,但是隻要紳士們同意,將這位阿三命之爲交通警察,告訴了他的職務,將他派立在十字街口,哪怕就是什麼勳爵親王,乃至國君,只要不乘坐禮輿、救火車,如是他的汽車馳到十字口,恰遇阿三的兩臂舉了起來,他只好靜靜停下來,五分鐘,或十分鐘,等到阿三的手臂放下,或掉了方向,他才能開行。無論公事再忙,私事再緊,他也絕不能無恐的衝過去。所以我們可以說:英國人的法治以及守法精神,是徹頭徹尾地從立法者、從最有權威的貴人們守起的。
將就比喻轉到我們中國,將紅頭阿三改爲我們炎黃同胞來試一試看。我想,立法者和權貴們必先存一個念頭,要是我不衝過去,則在衆人跟前,必不能表現我的與衆不同的身份了。或者是,警察麼,那不過是我用來管衆人的,我怎能也低頭下氣和衆人拉平來聽他的指揮?或者是,我立的法,是爲衆人而設的,我何能“自弊”呢?
縱令立法者或權貴們無此念頭,而平日耳濡目染的司機先生,能讓他老闆失卻這個面子嗎?司機先生替老闆抓回了面子,老闆能大怒斥之,以爲不然嗎?只要這麼一來,交通警察之手臂失效,於是秩序紊亂,直撞亂走,警察要管,警察就得捱打;警察不管,警察就得捱罵。有心人便只好嘆息中國人無法治精神;代言人只好解釋中國人是中了五千年專制政體之毒,不解何謂法律內之自由;而政治家只好一面加緊調訓警察,一面發起守法運動,呼籲平民守法!
你們會以爲我上面所談,太過火了。但是我有證據,再舉出兩樁我親眼看見的事來說一說:其一,成都少城公園的大門,原本沒有門檻的,而後來何以會有了幾步挨攏階梯的門檻呢?原因是自有公園以來,雖未經過市民大會,或是什麼立法機關明文規定:不許車馬轎子通過——其實在外國的許多公園是准許通過的——但是“輿馬不入園”的牌子,業已在公園門口掛過十多年,已經成爲共守的一條規律了。可是距今數轉去將及二十年的某一清晨,我卻親眼看見彼時一位團長,乘着五人換着擡的三人大轎,恰巧巍軒軒的一直擡入公園,而一位願意守法的平民,則挺而大呼說:“太沒規沒矩了!”於是團長的勤務兵便拉出手槍,氣勢洶洶的來找這位主持正義的人,口頭說:“非打死這個愛管閒事的雜種不可!”團長哩,也立刻下了轎,橫着眼睛說:“誰管得着我!”並且當着衆人——也有我在內——派罵了一頓,罵那主持正義者爲“布爾什維克”,爲目無長上的禽獸。但是,我告訴你們:這位團長在發跡的五年前,還是一位初中學生,雖然筆下不怎麼亨通,卻也附和着寫過新文化一類的東西哩!大約自此以後,那塊“輿馬不入園”的牌子便有幾分失效。後來包車盛行,於是門檻因才代替了木牌。
其二……其二呢?我想不必再舉例了罷!因爲我眼中所看見的這種只是設出種種條例來管人,來干涉人,來妨礙或限制衆人天賦的自由,而自己專門犯法幹禁,卻能名利雙收的大人先生們,實在太多了。這般人,我們只是從他所發佈、所執行的禁令和暫行什麼條例上,從反面來着想,他在幹什麼?那斷不會錯的。比如,他在雷厲風行的不準人吃鴉片煙,他本人一定是一副大癮;比如,他在極力提倡節約而講廉潔,他本人的飲食起居,一定很考校,用錢如水,而錢之來源,一定是報不出賬的。
如其我說的不大錯,則大家便大可證實“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句古話,實是我們的本位文化的結晶,而今並未絲毫改變。那嗎,我們被呼籲爲“守法的平民”,應該翻過來對那般非平民呼籲:第一,要求他們守法;第二,要求他們的自由應該在法律範圍以內;第三,要求他們不要專憑自己的喜惡或方便、不方便,來要我們全都裝傻子,做什麼永遠不是那麼回事的什麼運動!
原載1944年7月4日《華西日報·華西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