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難妹”

  和我同時被捕的幾個“難兄難弟”,關於他們的生平,我已和諸君談過了。最後要談到我們的一個“難妹”。這個名詞似乎很生,但是既有“難兄難弟”,爲什麼不可有“難姊難妹”呢?男女是應該平等的,救國運動也應該是男女都來參加的。現在有了“難妹”,正是中國婦女界進步的象徵,所以我用這個名詞,很覺得愉快。說“難妹”而不說“難姊”,這是因爲和我們同時被捕的那位史良女律師,在我們裏面是年齡最小的一個。

  在這次同患難的幾個朋友裏面,我和史律師見面得最遲,雖則她在律師界的聲譽,以及她參加救國運動的英勇熱烈,都是很早就知道的。她思想敏銳,擅長口才,有膽量,這是略有機會和她接近的人就可以看得出的。我覺得她尤其有一種堅強的特性,那便是反抗的精神——反抗黑暗的勢力和壓迫。這種精神,在她很小的時候就流露了出來。例如她在十三歲的時候(民國六年),在本縣的武進女子師範附屬小學求學,做高三的正級長,就領導同學驅逐一個纔不勝任的算術教員,掀起學潮,罷課三天,結果終於達到掉換教員的目的,雖則因爲她是這次學潮的首領,被記了一次大過,作爲這個教員下場的條件。又例如她在十七歲的時候(民國十年),在女師本科三年級,因爲同學們不滿意顢頇的校長,她又領導同學驅逐校長,罷課示威,向南京教育局請願,大鬧縣公署,包圍縣長三小時,圍困教育局長十三小時,結果勝利,達到掉換校長的目的。當時她擔任女師學生會會長,同時擔任武進學聯會評議部主任。

  她二十三歲(民國十六年)畢業於上海法科大學。在隨後五年裏面,她擔任過的職務有:南京總政治部政治工作人員養成所少校指導員,江蘇省特種刑事法庭臨時地方法院書記官,江蘇省區長訓練所訓育員,江蘇省婦女協會常務委員兼總務主任,青島特別市黨部訓政科主任。自從民國二十年以來,她開始執行律師職務,在律師界已有五年了,有着很好的聲譽,同時對於救國運動,非常努力。

  史律師最近的被捕,已是第四次了。她在“五·四”和“五卅”的怒潮中,曾經熱烈參加婦女運動和學生運動,因爲演講和領導的工作,被上海捕房拘捕過兩次。她在政治工作人員養成所任職的時候,有某主任追求她,被她拒絕,竟被誣爲“共黨”,被拘入南京模範監獄十四天,幸由吳稚暉、蔡孑民兩先生查明保釋。後來她在特種刑事法庭臨時地方法院任職的時候,又有某君追求她,五六年未達到目的,又誣陷她和“反動”有關,經該院停職偵查,結果認爲毫無反動嫌疑,宣告無罪,仍得恢復原職。

  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深夜,她和我們這幾個“難兄難弟”同時被捕。第二天由高三分院審問,認爲證據不足,准許“責付”律師保出,公安局仍堅向法院請發拘票,她拒絕到案,後以同案六人解送蘇州高等法院依法審理,她便於十二月三十日到蘇州自行投案。

  我曾經徵求史律師對於婦女運動的意見。她認爲:還在雙重壓迫下的中國婦女,一方面自應加倍努力,求自身能力的充實,在職業上、經濟上力爭男女平等的兌現,另一方面,也只有參加整個的反帝、反侵略的民族解放運動,纔有前途。她又說,她最反對一種以出風頭爲目的的婦女,自己跳上了政治舞臺,只求自己的虛榮祿位,朝夕和所謂“大人物”也者瞎混着,卻把大衆婦女的痛苦置諸腦後;這種婦女雖有一千人上了政治舞臺,也只有一千人享樂,和大衆婦女的福利是不相干的。

  史律師還未曾結婚,有些朋友問她對於女子獨身的意見,她說:“我始終沒有提倡過獨身主義。我覺得獨身並不是一件高尚的事情;結婚也不是一件低微的事情。高興結婚就結,不願意不就結。不過爲着要免除工作事業的阻礙起見(如生育與家事麻煩等),結婚就算是私人的幸福,也只有犧牲一點,多做些工作與事業。”

  有人問她“嫁不嫁”,她反對這個“嫁”字。她說這個“嫁”字明明是重男輕女,把女子嫁給男子;換句話說,還是把女子當做男子的財產;她認爲這種因襲陳腐的思想是人們所應當注意糾正的。

  史律師的反抗和奮鬥的精神是值得我們敬重的。我們要提倡婦女解放,“免除工作事業的阻礙”的確是一件很重要的先決條件。我在蘇聯視察的時候,就看到他們對於這一點非常努力進行。可是生育這件事,他們也看作婦女對於社會的貢獻,不過要極力造成良好的環境,使結婚不至成爲“工作事業的阻礙”。

(原載1937年4月上海生活書店《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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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鄒韜奮
Type: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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