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君臣第二十三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 别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 ,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 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处君位而令不行,则 危;五官分而无常,则乱;法制设而私善行,则民不畏 刑。君尊则令行,官修则有常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 制不明,而求民之从令也,不可得也。民不从令,而求 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能以治。明王之治天下也, 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 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 也,禄足食也。农不离廛者,足以养二亲,给军事。故 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

今世君不然。释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誉。故军士 不战,而农民流徙。臣闻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战,可令 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上以功劳与,则民战;上以诗书与, 则民学问。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民徒可以得利而 为之者,上与之也。瞠目扼腕而语勇者得,垂衣裳而谈说者得,迟日 旷久积劳私门者得,尊向三者,无功而皆可以得,民去农战而为之,或谈议而索之,或事便辟而请之,或以勇争之。故农战之民日寡,而 游食者愈众,则国乱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此其所以然者,释法制而 任名誉也。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 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听之;行中法,则高 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彊而主尊。此治之至也,君人者不可不察也。

上一页

目录